项目建设前期手续办理课件(2016.6.23)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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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矿权申请人向县、市、省、国家国土部门提交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并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将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资料(申报材料5套)报国土部门审批。
4.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5.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和评审意见;
6.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电子版应为营业执照扫描件);
8.申请开采范围和所依据的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二者叠合图;
9.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10.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11.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附具“申请开采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勘查许可证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12.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3.1:
50000矿山地理位置图;
14.下一级国土管理部门意见(可在接件后由上一级国土管理部门函调下一级国土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15.属招拍挂方式取得采矿权的,应出具招拍挂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成交确认书。
(四)国土部门审批。
1.业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对申请人地质报告的可靠程度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开采的决定。
矿区范围划定批文10个工作日发送给申请人。
2.同意开采的,在划定矿区范围的同时批准开采的矿种,确定矿区范围予以保留的期限。
矿区范围预留期根据矿山建设前期工作所需要的时间规定为:
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每半年通报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三、办理采矿许可证业务流程
(一)矿产资源储量应达到的勘查程度1.申请设立采矿权,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
2.已设采矿权的生产矿山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在其深部和外围区域扩大开采的,扩大区范围内资源勘查程度原则上应达到详查。
(二)矿区范围划定后要适时编制如下材料: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报环保部门审批;
2.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报国土部门审批;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通过专家审查后,报国土部门审查、备案;
4.安全预评价报告并报安监部门审批;
5.土地复垦方案。
(三)采矿权申请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专家审查意见(原件)及国土部门批复意见(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评审备案的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
7.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等有关资料;
8.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
9.土地复垦方案及批复意见;
1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预评价意见及相关材料;
1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证明;
13.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
14.申请采矿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15.储量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16.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应提供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四)国土部门审核国土管理部门对上述材料审核后,根据有关要求决定是否受理。
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返还申请材料;
受理后报国土部门审批,审批时限为28个工作日。
审批通过后办理有关手续并颁发采矿许可证(时限为10个工作日),有效期为大型矿山30年、中型矿山20年、小型矿山10年,县级人民政府公告矿区范围(期限90日)。
四、编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业务流程
(一)编制、报批流程:
2.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
3.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提交矿业事业部进行审查;
矿业事业部进行审查通过后,提交集团公司进行审查;
4.集团公司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如未通过,继续修改、完善);
5.审查通过后,矿业事业部报集团公司批复。
(二)集团公司批复后可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以下工作:
1.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通过专家审查后,报国土部门审查、备案;
2.编制地质灾害评价报告,通过专家审查后,报国土部门审查、备案;
3.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通过专家审查后,报安监部门审查、备案;
4.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报安监部门审查、批复;
5.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报水利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备案;
6.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报水利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备案(如果项目建成后需从水库、河流取水生产,方需编制该报告);
7.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复;
8.编制节能评估报告,报省发改委审查、备案;
9.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省发改委审查、批复。
五、编制、报批安全预评价报告业务流程
(一)编制、报批流程:
安全预评价工作流程分为两种:
一般安全预评价和尾矿库专项安全预评价,其流程相同。
1.建设单位委托有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2.将申请、报告书“送审稿”、其他所需材料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安监局);
3.省安监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4.编制单位根据专家组的意见修改后,上报“报批稿”给省安监局,省安监局下批文。
(二)需要准备的材料:
1.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
2.安全预评价报告;
3.安全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4.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尾矿库土地使用审批文件);
6.可行性研究报告;
7.相关需要备案的其它资料。
六、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业务流程
(一)编制、报批流程:
1.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2.按要求向环保部门提供材料;
3.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或5日内)书面告知申报单位澄清或补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4.环境保护部门受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
评估机构一般应在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5.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内部审查意见,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出具环境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6.环境保护部门在作出批准的决定前,在政府网站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目录,公示时间为5天。
作出批准决定后,在政府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结果。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期限为60工作日,有效期为5年。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一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文字版一式八份,电子版(光盘)一式两份);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七、编制、报批节能评估报告等业务流程
(一)编制、审批流程:
1.节能评估报告是指在项目节能评估的基础上,由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书。
2.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3.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
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核准文件一同印发。
(二)编制和报批节能评估报告,建设单位需向有资质的编制单位提供如下资料:
1.项目建设单位的详细介绍;
2.项目的详细介绍;
3.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总平面图、建筑方案、工艺流程、设备清单等);
4.项目所在地市政设施情况,包括水(上水、排水、雨水、中水)、暖、电、气、电信等方面的实情;
5.用能设备清单,设备能耗说明等资料;
6.使用方案:
包括暖通、给排水、建筑、电气等;
7.项目建成后各系统监测、管理说明。
八、编制、报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流程1.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2.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一般项目可作为可行性研究和项目申请报告的独立篇章,特别重大和敏感的项目为单独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3.省发改委选择指定的工程咨询机构(具备行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作为评估主体,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组织对项目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4.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低风险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省发改委予以审批、核准;
项目存在高风险或中风险的,省发改委不予审批、核准或核报。
九、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业务流程
(一)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向县(市)级国土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县(市)级国土部门审查通过后提出初审意见,县(市)级国土部门将初审意见加到上报材料中,提供给地级市国土部门审查。
2.地级市国土部门对用地方案组织专家审查,审查后出具初审意见。
建设单位将地级市初审意见加到上报材料中,上报省国土部门。
3.省国土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出具土地预审意见,并下达土地预审批文。
(二)需要提交的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县(市)国土部门初审意见;
4.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
5.110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占用耕地的,需有耕地占补平衡材料(验收文件、图件、表格)。
(三)项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法律规定可以修改规划的还需增加如下材料: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2.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3.听证材料(公告、告知书、回执、放弃听证证明材料);
4.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意见;
5.规划修改前、后规划图(110000或150000)。
十、办理项目核准业务流程
(一)办理流程:
1.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2.与其他相关的材料一起报省发改委;
3.项目核准机关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4.上报材料符合要求,项目核准机关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评审机构进行评估,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3.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节能评估报告及批复;
6.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7.采矿生产许可证;
8.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评估报告;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一、编制、报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业务流程
(一)编制、报批流程:
1.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
3.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4.集团公司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如未通过,继续修改、完善);
5.审查通过后,矿业事业部报集团公司批复;
6.集团公司批复同意后,编制施工图设计。
(二)建设单位需向设计单位提供如下资料:
1.初步设计委托书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2.矿选矿试验简报;
3.矿矿石可选性试验研究报告;
4.矿区矿详查报告;
5.矿区矿补充详查报告;
6.矿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
7.尾矿库选址地形测量工作报告;
8.矿厂区地形图(1:
500);
9.矿尾矿库选址区地形图;
10.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二、编制、报批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业务流程
(一)编制、报批流程:
1.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2.建设单位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设计生产能力300万吨/年以上或者设计最大开采深度1000米以上的地下矿山建设项目、设计生产能力1000万吨/年以上或者设计边坡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项目、设计总库容1亿立方米或者设计总坝高200米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向国家安监局提出申请;
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监局提出申请。
(二)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报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完毕。
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
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十三、办理建设用地审批业务流程
(一)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向县(市)级国土部门耕保科上报建设用地审批材料;
2.县(市)国土部门通过后,上报县(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
3.建设单位将县(市)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加到申报材料中上报地级市国土局;
4.地级市国土局通过后,上报地级市人民政府,地级市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
5.建设单位将县(市)、市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和所需的其他材料上报省国土厅;
6.省国土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出具建设用地评审意见,并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下达建设用地批文。
(二)需要提交的资料:
1.场区的平面布置图;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
3.采矿证(或采矿范围);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文;
5.项目立项核准批文;
6.环境影响报告批文;
7.土地复垦方案批文;
8.规划选址证明;
9.林地审批文件(占用林地的);
10.市县初审意见;
11.占用土地村的村民代表意见和村委意见。
十四、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流程
(一)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向县(市)级国土部门上报土地使用权证的申报材料;
2.县(市)级国土部门组织专家对土地评估报告评审;
3.审核通过后,上报县(市)级人民政府;
4.县(市)级人民政府下发同意宗地协议出让方案的批复,同意县(市)级国土部门和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1.用地申请书;
2.征收、收回土地协议书(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由国土局和村集体签订协议)(该材料由国土局自己附上);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省政府建设用地批文(超过70公顷的,需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批文);
5.省发改委项目立项批文;
7.规划条件(规划选址证明)(县规划局出具);
8.地籍调查表(地界确认);
9.缴费单据(缴纳土地占用税);
10.矿区规划总图;
11.土地勘测定界图;
12.土地出让平面图;
13.土地评估报告。
十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流程
(一)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和所需资料一起上报县级市规划局;
2.县级市规划局用地规划科踏勘现场;
3.符合要求的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所需要的材料1.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表;
2.项目立项批文;
3.省环保厅的环评批文;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5.建设用地位置界限图(由县(市)规划部门提供);
6.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图(由县(市)规划部门提供)。
十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业务流程
(一)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和所需资料一起上报县级市规划局;
2.县级市规划局用地规划科踏勘现场,符合要求的提出工程规划设计规划条件、审批建设工程方案、审核施工图;
3.全部合格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需要准备的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明原件);
3.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验明原件);
4.发改委项目立项批文;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
6.施工图纸;
7.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8.有关缴费凭证(规划局缴费)。
十七、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业务流程
(一)工作流程:
1.建设单位向县(市)级建设局请示并上报所需材料;
2.县(市)级建设局下批文,同意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
(二)需要准备的材料:
1.开工申请;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
4.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局);
5.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
7.委托人防审查并取得审核证明书;
8.委托消防审查并取得审核证明书;
9.监理合同;
10.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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