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赎楼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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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赎楼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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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赎楼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垫资)赎楼业务管理办法
1.总则
2.
1.1.制定目的
1.2.
为促进个人业务中心担保(垫资)赎楼业务的稳健快速发展,建立合理高效的业务操作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1.3.适用范围
1.4.
本办法适用于我司内与办理个人赎楼业务操作相关的各部门人员。
1.5.权责单位
1.6.
(1)个人业务中心受公司管理层授权,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以及解释工作。
(2)
(3)公司管理层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的核准工作。
(4)
3.业务类型及操作模式
4.
2.1.“为卖方赎楼贷款提供担保”业务:
指房产转让方将其已在银行办理按揭并正在还款的房产转让给他人时,根据房产转让方的申请,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新按揭银行先向房产转让方发放赎楼担保贷款,用于清偿原按揭贷款,赎出《房地产证》,在房产交易双方办妥过户和以新按揭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后,再向房地产受让方发放二手楼按揭贷款,用于归还向房产转让方发放的赎楼担保贷款以解除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
2.2.
2.3.“为买方按揭贷款提供担保为卖方赎楼”业务:
指房产转让方将其已在银行办理按揭并正在还款的房产转让给他人时,根据房产受让方的申请,由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新按揭银行提前向房产受让方发放按揭贷款。
房产受让方所贷款项的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房产受让方购房款或清偿房产转让方的原按揭贷款,赎出《房地产证》,在成功过户以及办妥以新按揭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后,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解除。
2.4.
2.5.“为买方购房款提供担保”业务:
指房产转让方将其已在银行办理按揭并正在还款的房产转让给他人时,房产受让方根据房产转让方的借款请求,由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自愿将部分或全部购房款借给房产转让方,用于清偿房产转让方原按揭贷款。
在房地产交易双方办妥过户手续后,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解除。
2.6.
2.7.“同名转按中为赎楼贷款提供担保”业务:
指房产权利人为节省贷款利息支出、增加贷款金额、变更还款期限等,贷款银行根据房产权利人的申请,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向房产权利人发放短期赎楼贷款,用于还清原按揭贷款、赎出《房地产证》并注销原抵押登记,在再次办妥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后,贷款银行向房产权利人发放抵押贷款,其中部分贷款用于归还向房产权利人发放的赎楼担保贷款以解除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
2.8.
2.9.“同名转按中为新贷款提供担保”业务:
指房产权利人为节省贷款利息支出、增加贷款金额、变更还款期限等,贷款银行根据房产权利人的申请,由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向房产权利人提前发放以原按揭房产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用于清偿原按揭贷款、赎出《房地产证》并注销原抵押登记,在再次办妥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后,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解除。
2.10.
2.11.“为买方按揭贷款提供担保卖方不需赎楼”业务:
指房产转让方将其拥有完全处置权的房产转让给他人时,根据受让方的申请,由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新按揭银行提前向受让方发放按揭贷款。
受让方所贷款项的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受让方购房款,以达成过户条件,在成功过户以及办妥以新按揭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后,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解除。
2.12.
2.13.“为买方按揭贷款提供担保+为卖方赎楼贷款提供担保”业务(下称“1+2”组合担保):
指房产转让方将其已在银行办理按揭并正在还款的房产转让给他人时,根据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申请,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新按揭银行向转让方发放一部分赎楼贷款,同时向受让方提前发放按揭贷款,该两部分贷款合共用于清偿原按揭贷款,赎出《房地产证》。
在办妥过户、以及以新按揭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赎楼贷款得以清偿后,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解除。
2.14.
2.15.“为买方按揭贷款提供担保+为买方购房款提供担保”业务(下称“1+0”组合担保):
指房产转让方将其已在银行办理按揭并正在还款的房产转让给他人时,新按揭银行根据受让方的申请,由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提前向受让方发放按揭贷款;同时,受让方以其自有资金借款给转让方,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该两部分贷款合共用于清偿原按揭贷款,赎出《房地产证》。
在办妥过户手续后 ,担保公司对转让方的担保责任解除;在办妥以新按揭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后,担保公司对新按揭银行的担保责任解除。
2.16.
2.17.“为卖方提供现金赎楼”业务:
指房产转让方将其已在银行办理按揭并正在还款的房产转让给他人时,根据房产转让方的申请,担保公司向房产转让方发放短期赎楼借款,用于清偿原按揭贷款,赎出《房地产证》并注销原抵押登记。
在房产成功过户以及办妥以新按揭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后,新按揭银行向房产受让方发放二手楼按揭贷款,其中部分按揭贷款用于归还担保供公司向房产转让方发放的赎楼借款。
2.18.
2.19.“为同名转按提供现金赎楼”业务:
指房产权利人为节省贷款利息支出、增加贷款金额、变更还款期限等,根据房产权利人的申请,担保公司向房产权利人发放短期赎楼借款,用于还清原按揭贷款、赎出《房地产证》并注销原抵押登记。
在再次办妥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后,贷款银行向房产权利人发放抵押贷款,其中部分贷款用于归还担保公司向房产权利人发放的赎楼借款。
2.20.
5.业务受理环节的操作规定
6.
3.1.担保申请人基本要求:
3.2.
(1)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担保合同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若申请人未满18周岁须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由其监护人代为签署相关合同文本及资料。
(2)
(3)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有正当、合法的收入来源;
(4)
(5)申请人个人征信记录良好,当前贷款无拖欠记录,无不利的相关法律纠纷、诉讼或仲裁。
(6)
3.3.房产产权的基本要求:
3.4.
(1)申请人需对拥有的房产或拟购买的房产有充分的处分权,若该房产为共有,其处分权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2)
(3)申请人拥有的房产或拟购买的房产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被禁止或限制转让和抵押的情况。
(4)
3.5.业务性质的基本要求:
3.6.
(1)赎楼金额占交易房产成交总价比例,原则上要求不高于90%;赎楼金额占交易房产成交总价比例高于90%的业务,要求申请人提供符合公司要求的反担保措施,按《审查办法》规定报批,经公司审批人同意后方可受理。
(2)
(3)赎楼业务首期款原则上要求不低于房产成交总价的20%,且银行监管首期款比例不得低于房产成交总价的10%;首期款监管比例达不到以上要求的业务,经办客户经理必须在《审批表》的经办客户经理意见栏中说明具体原因,按《审查办法》规定报批,经公司审批人同意后方可受理。
(4)
(5)还款来源:
必须有明确可靠的还款来源,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银行贷款终审意见、银行贷款承诺函、房产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及入账凭证等,还款来源金额须大于借款金额。
(6)
3.7.受理业务的其他要求:
3.8.
(1)针对非正常房产产权交易而发生的房产权利人部分或全部变更的非常规业务,包括离婚财产分割、非离婚类部分产权变更、亲属之间遗产继承、法院裁定强制转移等各种业务,原则上不予以受理,经办客户经理确实认为风险可控的,在《审批表》的经办客户经理意见栏中说明具体原因,按《审查办法》规定报批,经公司审批人同意后方可受理。
(2)
(3)针对亲属关系之间房产产权交易而发生的赎楼(担保)业务,公司原则上不予受理。
若经办客户经理认为风险可控的,在《审批表》经办客户经理意见栏中说明具体原因,按《审查办法》规定报批,经公司审批人同意后方可受理。
(4)
3.9.业务调查及《审批表》的签署和填写要求:
3.10.
(1)业务调查的基本要求
(2)
(A)买卖双方等业务当事人需在我司经办客户经理面前签署《审批表》,如审查过程中发现《审批表》未按要求面签,经办客户经理须重新办理《审批表》面签手续,公司将追究经办客户经理失职责任;
(B)
(C)买卖双方等业务当事人在《审批表》填入的内容,须由经办客户经理进行认真核实,完成真实性调查;
(D)
(E)对于公司要求核对原件的复印资料,经办客户经理需认真核对原件,核对无误后应在复印件资料上签署与原件相符意见;
(F)
(G)对于公司各级审查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经办客户经理须针对进行尽职调查,落实各项审查意见和要求,并保证调查结论的真实性;
(H)
(3)《审批表》的签署和填写要求
(4)
(A)《审批表》须由买卖双方等业务当事人本人如实填写,原则上经办客户经理不得代为填写;
(B)
(C)买卖双方等业务当事人必须详细填写本人单位、住址、电话等相关信息;联系人资料尽量填写;如本人无工作单位,则须填写联系人单位、住址及电话。
卖方提供的住址应为目前居住的物业,若与交易的房产相同则尽量落实售房后的住址;
(D)
3.11.签署及修改《赎楼担保服务合同》、《赎楼服务合同》(以下统称为合同)、《借据》的要求:
3.12.
(1)买卖双方等业务当事人必须在我司经办客户经理面前签署相关合同、《借据》,签字和指模的有效性、真实性由业务经办客户经理负责;
(2)
(3)不同种类的业务应使用对应的格式合同,签署合同份数应按合同要求份数提供;
(4)
(5)所有借款人、抵押人均应签署相关合同;
(6)
(7)合同需增加附加条款的,需经风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增加;
(8)
(9)合同空白处填写错误的,修改后应由合同所有当事方签章确认;
(10)
(11)如审查过程中发现合同、《借据》未按要求面签,须要求经办客户经理重新办理合同、《借据》面签手续,公司追究经办客户经理失职责任。
(12)
3.13.签署《重要事项确认书》的规定:
3.14.
(1)业务受理时,无论该业务是否存在尾款,业主均须在我司经办客户经理面前签署《重要事项确认书》;
(2)
(3)经办客户经理受理业务时,应要求业主签署《重要事项确认书》时确认相关事项,不允许我公司人员私自替客户确认相关事项;
(4)
(5)《重要事项确认书》所有内容必须填写完整,有更改的地方必须由业主本人签字确认;
(6)
(7)业务报批时,必须将业主所签署的《重要事项确认书》一并报送,未附《重要事项确认书》或者《重要事项确认书》填写不完整的,则视为资料不全,不予审批;
(8)
(9)如审查过程中发现《重要事项确认书》未按要求面签,须要求经办客户经理重新办理《重要事项确认书》面签手续,公司追究经办客户经理失职责任。
(10)
3.15.受托人代客户签署合同文本及资料的相关规定:
3.16.
我司合同文本及相关的资料原则上都要求客户本人签署,特殊情况下(如:
本人不在深圳)需由其受托人代为办理相关事项时,可由我司经办客户经理或其它受托人凭公证委托书代客户签署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经办客户经理或其他受托人所签资料必须符合公证委托书所规定的权限范围,审查人员在审查时须联系委托人,对受托人代签资料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客户身份并确认其对受托代签人、代签事项、代签内容均无异议。
3.17.转委托业务的受理要求:
3.18.
转委托业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酌情受理:
(1)委托人未直接委托我司,但委托人亲自面签我司相关合同或面见我司经办客户经理,并经核实身份属实的;
(2)
(3)委托人、转委托人是父(母)子(女)或夫妻等亲属关系,并提供户口本、结婚证等合法证明资料的,经办客户经理应验原件,留复印件;
(4)
(5)委托人或转委托人提供我司认可的反担保的;
(6)
(7)委托人身份确定,在深圳有固定单位、住址联系电话,并经经办客户经理核实确认无误的;
(8)
(9)委托人办理公证委托时同时委托了我司及第三方,由第三方签署我司合同的;
(10)
(11)其他特殊情况的,按《个人业务中心担保(垫资)赎楼业务审查办法(试行)》(下称《审查办法》)规定报批,经公司审批人同意后方可受理。
(12)
3.19.对原贷款“欠款本息清单”的要求:
3.20.
(1)原则上要求原借款人提供在原贷款银行的全部还款记录,至少不能少于半年的还款记录;如银行原贷款放款时间少于半年,则要求提供从放款之日起至报批时止的全部还款记录;
(2)
(3)欠款本息清单上须包含以下信息:
借款人姓名、欠款本息余额、还款记录等;
(4)
(5)还款记录良好的业务报批时允许清单上有一期未显示;由经办客户经理核实是否供款并在《审批表》的经办客户经理意见栏中注明。
(6)
3.21.原贷款还款有逾期情况的业务处理要求:
3.22.
原借款人还款记录中显示有连续断供两期或长期供款逾期的,经办客户经理需按以下程序操作:
(1)调查原借款人逾期原因并在《审批表》中经办客户经理意见栏进行说明;
(2)
(3)调查原借款人资信状况,尽可能查清有无其他债务起诉情况;
(4)
(5)以上情况良好则与银行联系,核实银行是否起诉或有起诉意向,并妥善与银行沟通;
(6)
(7)银行已起诉的业务,公司原则上不予受理;如尚未起诉,则应取得银行书面或口头承诺在我司赎楼前不予起诉;
(8)
(9)上述工作完成后,按《审查办法》规定报批。
(10)
3.23.组合担保业务的操作规定:
3.24.
(1)对于“1+2”组合担保业务,业务受理时按照为买方按揭贷款担保业务和为卖方赎楼贷款担保业务的受理要求各签署及收集一套业务资料;
(2)
(3)对于“1+0”组合担保业务,业务受理时按照为买方按揭贷款担保业务和为买方购房款担保业务的受理要求各签署及收集一套业务资料;
(4)
(5)对于组合担保业务,业务资料签署及收集完整后,组合内包含的两套业务资料可以合并为一笔业务资料进行整理报批,按照一笔业务进行业务编号。
(6)
3.25.需收集的资料:
3.26.
(1)基本资料:
(2)
(A)《担保(垫资)赎楼业务申请审批表(试行)》(下称《审批表》)
(B)
(C)《重要事项确认书》
(D)
(E)银行贷款承诺书或业务联系函原件或复印件(买方一次性付款时省去)
(F)
(G)卖方公证委托书原件(当为买方贷款担保卖方不需赎楼时,以买方公证委托书代替卖方公证委托书)
(H)
(I)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J)
(K)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同名业务省去买方)
(L)
(M)原银行借款欠款清单
(N)
(O)原银行借款抵押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P)
(3)其他资料:
(4)
(A)受理“为卖方赎楼贷款提供担保”业务时,还需签署或收集的资料:
(B)
(a)《赎楼担保服务合同(适用于为卖方赎楼贷款提供担保)》
(b)
(c)房地产买卖合同复印件
(d)
(e)首期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f)
(g)业务所需的其它资料
(h)
(C)受理“为买方按揭贷款提供担保”业务时,还需签署或收集的资料:
(D)
(a)《赎楼担保服务合同(适用于为买方按揭贷款提供担保为卖方赎楼)》
(b)
(c)房地产买卖合同复印件
(d)
(e)首期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f)
(g)业务所需的其它资料
(h)
(E)受理“为买方购房款提供担保”业务时,还需签署或收集的资料:
(F)
(a)《赎楼担保服务合同(适用于为买方购房款提供担保)》
(b)
(c)房地产买卖合同复印件
(d)
(e)首期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f)
(g)业务所需的其它资料
(h)
(G)受理“同名转按中为赎楼贷款提供担保”业务时,还需签署或收集的资料:
(H)
(a)《赎楼担保服务合同(适用于同名转按为赎楼贷款提供担保)》
(b)
(c)业务所需的其它资料
(d)
(I)受理“同名转按中为新贷款提供担保”业务时,还需签署或收集的资料:
(J)
(a)《赎楼担保服务合同(适用于同名转按为新贷款提供担保)》
(b)
(c)业务所需的其它资料
(d)
(K)受理“为买方按揭贷款提供担保+为卖方赎楼贷款提供担保”业务(下称“1+2”组合担保)时,还需签署或收集的资料:
(L)
(a)《赎楼担保服务合同(适用于为买方按揭贷款提供担保)》、《赎楼担保服务合同(适用于为卖方赎楼贷款提供担保)》
(b)
(c)房地产买卖合同复印件
(d)
(e)首期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f)
(g)业务所需的其它资料
(h)
(M)受理“为买方按揭贷款提供担保+为买方购房款提供担保”业务(下称“1+0”组合担保)时,还需签署或收集的资料:
(N)
(a)《赎楼担保服务合同(适用于为买方按揭贷款提供担保)》、《赎楼担保服务合同(适用于为买方购房款提供担保)》
(b)
(c)房地产买卖合同复印件
(d)
(e)首期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f)
(g)业务所需的其它资料
(h)
(O)受理“为卖方提供现金赎楼”业务时,还需签署或收集的资料:
(P)
(a)《借据》
(b)
(c)《赎楼服务合同(适用于为卖方提供现金赎楼)》
(d)
(e)房地产买卖合同复印件
(f)
(g)首期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h)
(i)贷款承诺书原件,承诺书内容须明确我司回款帐号,回款帐号可为公司对公帐号、公司指定个人帐号以及业主本人帐号,但当为业主本人帐号时,需收取业主本人存折、密码、身份证原件,并确保该帐号除保留柜台转帐功能外,未开通网银、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其它转帐功能;
(j)
(k)业务所需的其它资料
(l)
(Q)受理“为同名转按提供现金赎楼”业务时,还需签署或收集的资料:
(R)
(a)《借据》
(b)
(c)《赎楼服务合同(适用于同名转按现金赎楼)》
(d)
(e)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f)
(g)贷款承诺书原件,承诺书内容须明确我司回款帐号,回款帐号可为公司对公帐号、公司指定个人帐号以及业主本人帐号,但当为业主本人帐号时,需收取业主本人存折、密码、身份证原件,并确保该帐号除保留柜台转帐功能外,未开通网银、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其它转帐功能;
(h)
(i)业务所需的其它资料
(j)
3.27.不予受理业务的情形:
3.28.
(1)以物抵债或套现抵债;
(2)
(3)已有发展商或其他非银行方提起仲裁或诉讼;
(4)
(5)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具体包括3.4所述非正常业务或亲属间交易业务,以及公司另行规定或单独要求的情况。
(6)
7.业务报批环节的操作规定
8.
4.1.业务报批时,每笔业务所需的资料(根据不同的业务品种,可有所增减):
4.2.
(1)《收费通知单》(壹份)
(2)
(3)《借据》(壹份)
(4)
(5)《审批表》(壹份)
(6)
(7)《重要事项确认书》(壹份)
(8)
(9)《赎楼付款申请审批单》(壹份)
(10)
(11)《还款证明》(按还款银行要求份数提供)
(12)
(13)《账户确认书》、《保证合同》(按业务所需份数提供)
(14)
(15)《赎楼担保服务合同》或《赎楼服务合同》(按合同要求份数提供)
(16)
(17)房地产买卖合同复印件(壹份)
(18)
(19)首期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壹份)
(20)
(21)银行贷款承诺书或业务联系函原件或复印件(壹份)
(22)
(23)卖方公证委托书原件(按业务所需份数提供)
(24)
(25)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壹份)
(26)
(27)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壹份)
(28)
(29)原银行借款欠款清单(壹份)
(30)
(31)原银行借款抵押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壹份)
(32)
(33)业务所需的其它资料
(34)
对于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经办客户经理须在资料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名。
4.3.业务报批时,对要件《保证合同》、《账户确认书》的要求:
4.4.
(1)报批时,《保证合同》不能为空白合同,特别是被保证人、保证金额、保证期间等信息必须正确填写;
(2)
(3)《保证合同》、《账户确认书》我司的收款账号须按《银行存款账户明细表》进行对应填写;
(4)
(5)正常办理的业务,我司应有壹份《保证合同》存档;
(6)
(7)《保证合同》作废时,应按出具份数全部收回;如有遗失,银行遗失的,应要求银行出具加盖公章的我司未承保证明;经办客户经理遗失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报公司领导批示,必要时要求银行出具加盖公章的我司未承保证明。
(8)
4.5.业务资料用印管理的相关规定:
4.6.
(1)所有需用印的业务资料须由内务助理在公司审查程序完成后,使用《个人赎楼业务用印申请登记表》(下称《用印登记表》)进行登记,按照《审查办法》中有关用印规定的相关要求统一办理用印手续;
(2)
(3)业务办理过程中,需更换或重新出具保证合同等业务资料,必须经业务管理部经理重新审核后,交由内务助理办理用印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4)
(A)业务经办客户经理将需更换的业务资料提交内务助理,内务助理使用《用印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注更换合同原因;
(B)
(C)内务助理将需更换的业务资料交业务管理部经理审查核实,业务管理部经理确认该业务原审查条件未发生重大改变并且可以更换业务资料后,在《用印登记表》上注明“同意更换”并签名,交内务助理;内务助理按照《审查办法》中有关用印规定的相关要求统一办理用印手续;
(D)
(E)对于业务管理部经理确认原审查条件(担保品种、担保条件等)发生了重大改变的业务,需由业务经办客户经理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F)
(5)用印手续办妥后,业务经办客户经理与内务助理按照《赎楼业务资料交接登记管理办法》(下称《交接办法》)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6)
4.7.业务报批后,资料管理的规定:
4.8.
每笔业务在报批通过之后,内务助理负责将该笔业务的下列资料交给经办客户经理,其他资料由内务助理负责存档保管,待该笔业务解保并交齐相关凭证后移交风险管理中心:
(1)《保证合同》、《账户确认书》(如《保证合同》中各相关方都已签章完毕,留一份用于存档);
(2)
(3)《赎楼担保服务合同》或《赎楼服务合同》(留一份用于存档)
(4)
(5)公证委托书(留一份用于存档)
(6)
4.9.寄送《保证合同》的规定:
4.10.
(1)业务合同用印之后,对于经办客户经理需要邮政快递《保证合同》的情况,可由经办客户经理在前台进行寄件登记,经个人业务中心副总经理签字确认,即可由行政部统一安排邮寄手续;
(2)
(3)对于经办客户经理亲自到银行送呈《担保合同》的情况,经办人应尽量要求银行收件人当面签字确认签收;
(4)
9.业务赎楼环节的操作规定
10.
5.1.产权资料信息查档的操作规定
5.2.
(1)查档时间规定:
(2)
(A)我司受理的业务,须在还款前两个工作日内查档;
(B)
(C)查档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还款的,需在还款前重新查档并交由业务管理部经理审核。
(D)
(3)查档操作流程:
(4)
按照《查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见附件4)。
5.3.赎楼专员代办还款的操作规定
5.4.
按照《赎楼专员代办还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见附件3)。
5.5.赎楼贷款的发放、到帐查询操作规定
5.6.
(1)业务审批通过后,经办客户经理将《保证合同》、《账户确认书》等资料送达贷款银行,办理放款手续;
(2)
(3)财务出纳每日须及时查询我司各存款账户资金状况,如有贷款到帐情况需及时通知经办客户经理。
(4)
5.7.赎楼付款申请审批的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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