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及表格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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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
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隶属企业(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类型
登记机关
营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
营业场所/经营场所
省
旗/市/区)
F(市/自治区)市(地
乡(民族乡/镇/街道:
区
/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
村(路/社区)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
负责人
申领执照
□申领纸质执照其中:
副本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经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填写)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
资金数额(分公司除外)
万元币种□人民币□其他
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填写)
□长期口年
1本申请书适用于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改制。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
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隶属企业(单位)盖章
□负责人信息(仅限设立及变更负责人填写)
姓名
国别(地区)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拟任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负责人任免文件
□经决定,免去
的负责人职务。
□经决定,兹任命
为负责人。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冋意□不冋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冋意□不冋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冋意□不冋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疋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隶属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隶属企业(单位)盖章年月日
附表1
联络员信息
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2
承诺书
(登记机关名称):
(企业名称)郑重承诺:
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
1、《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
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
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
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
(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企业党建情况统计表
企业名称:
党员人数(含预备党
员)
(无党员填
0)
党组织
建制数
组建方式
党组织是否为本年度组建
法定代表人是否党员
法定代
表人是否党组织书记
党
委
总
支
部
单独组建
联
合组建
其/、
他
是
否
财务负责人信息
居民身份证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房屋权属□自有□租赁□转租军队、武警房地产□是□否
房屋性质□工业或商用□住宅□其他
本申请人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房屋的
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愿意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纠正及行政处
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的房屋。
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本市场主体严格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同时提交承诺书。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对应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
经营活动的,自觉接受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安
全监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5、自觉接受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
并承担因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
(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非自然人的的由该申请人加盖公章)
住所(经营场所)住改商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申请人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郑重承诺如下:
、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非自然人的的由该申请人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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