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出口倒签提单--国际贸易毕业论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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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不同的判断标准
(二)是一种违约行为
(三)倒签提单的侵权性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论文
题目:
浅论倒签提单
系(院)
专业班级
学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职称
指导教师职称
2012年月日
摘要: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种种原因,货物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最后期限内装运,卖方为了顺利结汇,往往会说服承运人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是航运贸易中常见的一种海事欺诈行为,它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海运经济秩序,倒签提单具有违约和侵权的双重性质。
考虑到提单的商业流通性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将倒签的提单确认为仍然是有效的运输合同的证明和物权凭证更为合适,也更能与现实的贸易实践相吻合。
关键词:
倒签提单海运欺诈法律责任法律性质
DiscussiononAnti-datedbilloflading
Abstract:
ininternationaltrade,duetovariousreasons,thegoodshavenotbeenstatedinthecreditdeadlineforshipment,thesellerasmoothsettlement,tendtopersuadethecarrieranti-signed.Anti-datedbillofladingshippingtradeinthecommonformofmaritimefraud,whichseriouslydisturbsthenormalorderofshippingeconomy,anti-datedbillofladinghasthedualnatureofbreakacontractandtort.Consideringthebillofladingcommercialcirculationandprotecttheinterestsofbonafidethird,anti-datedbillofladingwillberecognizedasstillvalidevidenceofthecontractofcarriageandadocumentoftitleismoreappropriate,andmoreidenticalwithtradepracticeinreality.
Keyword:
Anti-datedbillofladingMaritimeFraudLegalresponsibility
Legalnature
目录
一、引言
(一)倒签提单的概念
二、倒签提单产生的原因及可采取的措施
(一)倒签提单产生的原因
1.只注重提单的表面记载
2.国际贸易的复杂性
3.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二)采取的措施
三、倒签提单行为的性质
(一)有关倒签提单性质的学说
1.违约说
2.侵权说
3.责任结合说
(二)倒签提单行为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结合
四、倒签提单存在的风险
(一)伪造单据行为的出现
(二)收货人拒收货物
1.货物跌价
2.应节货物
结论
参考文献
由于信用证中一般都规定了货物的最迟发货期(体现在单据中就是提单的签单日期),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在临近发货期才准备好货源,有时会造成货物不能及时装货离港。
这时,为了单证能符合信用证要求,发货人开具保函,申请提单的签单日期向前提至规定的日期,这样就产生了倒签提单。
(一)倒签提单的概念
倒签提单(Anti-datedB/L)是指“在货物实际装船日期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期限时,为了使装货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日期相符,以顺利结汇,根据托运人的请求,由乘运人按照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而签发的提单”。
二、倒签提单产生的原因及可采取的措施
(一)倒签提单产生的原因
在单证交易中,法律一般为了保证提单的信用度,只鼓励当事人注重提单的表面记载。
尤其是银行,银行遵守的是“单证相符”、“表面相符”的原则,这使得其根本不去
追究实质问题,也“不会有动力去为防止欺诈作任何努力”。
因为收货人与托运人之间加入了第三人———承运人,并且托运人与收货人往往相隔甚远,信用度不会太高,使得欺诈行为容易得以进行。
而且为了简化国际贸易中的复杂局面,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都赋予了提单极高的信誉度,维护其转让性。
“提单制度是建立在从业者对提单价值的确信基础上的,对提单信誉的保护是提单法的核心”,这样就容易使人对提单做手脚而又屡屡得逞。
如果托运人的交货日期稍晚于信用证上规定的日期,并且该批货物能够在约定时间内到达收货人手中,那么,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签发提单,就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资源的浪费。
倒签提单所带来的方便性使得此种行为屡禁不止。
(二)可采取的措施
当买方通过调查或证据保全措施取得初步证据证明承运人倒签提单后,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避免陷入被动局面。
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付款赎单后立即扣船,再提起诉讼,要求承运人赔偿货款、可得利润等项损失。
另一种是在银行尚未议付信用证下款项时申请止付,拒绝支付货款,并申请扣船,然后向承运人要求赔偿因申请止付发生的费用及其他相关损失。
申请证据保全是通过承运人提供航海日志、载货清单以及与正本提单相关的大副收据、理货报告、工班表、装船纪录及相关的理货单据,船长和大副等接受法院询问。
立即申请法院扣船的诉前财产保全非常重要,因为倒签提单的客户往往信誉欠佳,如果再遇上货物质量有问题,买方损失更大,若等到仲裁裁决或判决后再采取措施,船已离港,需费时费力查询船舶的下落,并联络国内各开放口岸以便在该船舶停靠中国港口时扣押。
1.违约说
违约说认为倒签提单行为是违约行为,其理由是:
第一,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第二,托运人违反了合同义务。
卖方因延迟交货而倒签提单,我们可以看到,托运人之所以要求倒签提单,是因为其未按合同规定交货,已经违反了约定义务。
同时,他也没有履行其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6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倒签提单行为明显地背离了这一原则。
第三,该行为很有可能导致货物的迟延运到和货物的丧失,那么此时收货人已经交付货款,却时时处于丧失该票货物所有权和蒙受经济损失的危险中,这无疑是对合同相对人的侵害。
同时,还有学者认为“提单是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提单受让人之间的合同,基于虽然倒签提单但货物最终装船的事实,承运人倒签提单违反的是合同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承运人虽然因提单合同无效丧失提单合同项下免责与责任限制的权利,但当事人之间有个提单合同的法律事实却不能否认,承运人违反合同法规定义务的行为,说到底是违反合同法的行为,而不是违反侵权法的行为”。
对于以上观点,我认为存在诸多缺陷,理由如下:
第一,“违约说”没有从整体去分析倒签提单行为,而将倒签提单认为的割裂为两部分:
托运人与收货人的关系,承运人与收货人的关系,“违约说”重点描述托运人与收货人的关系,认为托运人倒签提单造成货物延迟到达,违反谈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我们由上文分析可知,承运人是倒签提单关系中最重要的一环,二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并不存在契约关系,那么承运人倒签提单应属于何种性质?
“违约说”无法解释这一点。
况且,在实践中还存在着承运人主动倒签提单的情况,更是与违约无关,而是一种侵权行为。
第二,“违约说”认为倒签提单是卖方因担心延迟交货而采取的措施,即“避免违约而违约的行为”,这时对倒签提单法律性质的曲解。
托运人要求倒签提单的目的不是避免违约,而是掩盖自身违约的事实,实际上已直接侵害了收货方的知情权、撤销权、提单转让权和信用证拒付权。
因此倒签提单实际上是基于侵权故意而产生的侵权,而非所谓的“因避免违约而产生的违约”。
第三,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9条规定,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合同中的一方单方宣布合同无效,实际上行使的是一种撤销权。
但在倒签提单的情况下,卖方与承运人采用欺骗手段,将提单装船日期倒签,隐瞒了违约的事实,是卖方本可行使的撤销权归于消灭。
从这个意义上说,很难将倒签提单归结为违约。
2.侵权说
侵权说认为倒签提单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第一,在民法上,侵权行为的构成有三要素说、四要素说等。
一般法律界采用四要素说,即过错、行为的不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这四个要素。
用这种构成要件去套用倒签提单行为,也是符合的。
第二,持侵权说认为,倒签提单行为是一种共同侵权行为,即承运人与托运人共同侵害收货人权利的行为,但至于侵犯的是何种权利,学术界也一直有不同的认识。
有“拒收权”说,即侵权行为侵犯了收货人拒绝收取不合法单证的权利。
“如果承运人如实签发提单,收货人本可以拒收单证并索赔,而由于倒签了提单,收货人的这种权利就被剥夺了”。
有“财产权”说,持该说的学者认为,倒签提单的行为直接侵犯了收货人对其货款的所有权,也有极大的可能侵犯到收货人即获财产和预期利益,是一种侵害“财产权”的行为;
有“债权说”,持该说的学者认为倒签提单的行为侵害了合同债权,是一种“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况”,该说认为债权同样是民事权利,同样能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当然也可以成为侵权的对象。
对于以上观点,我认为其实拒收权应该是合同债权的一种或者说是引申。
而“我国目前民法只承认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侵权客体,不承认合同权利,债权可以成为侵权客体”,因此“拒收权说”和“债权说”在外国法的环境中也许可以站得住脚,但在我国民法的现行制度下,不如“财产权说”来得合法合理。
3.责任结合说
责任竞合说认为,倒签提单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结合。
这一学说是从结合的特征来分析倒签提单这种行为的。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结合的主要特征为:
①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②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个民事责任在同一不法行为上并存。
③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
④只能发生一次结付内容”。
更明确地来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结合主要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也侵害了法定义务和侵权性违约行为或违约性侵权行为”。
从前面对各种学说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倒签提单的行为首先是违约行为,然而它又符合侵权行为的各种特征。
如下个案例:
2008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境外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次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厦门,合同约定总价款为248万美元,装船日期为2008年6月4日,交货日期为6月10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附有仲裁条款。
A公司如期开立了信用证并得到对方的确认,并于6月8日收到装船电报通知,注明该货物已于6月7日装船完毕,开航驶往中国目的港,并注明了合约号和信用证号。
6月17日A公司才接到提货通知和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6月7日,而据调查,承运该票货物的轮船通常航行于本案的装运港和卸货港之间,该船曾于6月5日进入我国目的港,10日出港,船方不可能于6月7日在装船港装货并签发提单,实际装船日期为6月15日,则该提单所记载的装船日期比实际装船日期早了8天,买方接到货物时已为6月22日,造成经济损失150万美元。
从这个简单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
首先,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着有效的买卖合同,B公司与承运人之间的倒签提单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并且该故意行为造成了货物的迟延运输,给收货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是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结合的构成要件的。
(二)倒签提单行为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结合
我认为,倒签提单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结合。
第一,“一般而言,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是有显著区别的,违约行为是行为人违反了合同债务,而侵权行为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得侵犯主体权利的禁止性义务。
然而,应该看到这种区别是相对的,当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违反法定义务的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便不只具有单一的性质”,虽然我国的责任竞合制度不够完善,《民法通则》上也无明确规定,但是一些法律已经有这方面的表达。
如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规定“一个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有时可以同时构成破坏合同和民事侵害”,这样就给了责任结合以明确的承认。
第二,责任竞合说最为全面的概括了侵权行为的性质。
因为无论从运输合同还是买卖合同的角度,倒签提单首先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但正如上文所述,我们又不能不承认其侵权行为的性质。
因此,责任结合说正好涵盖两者。
第三,我认为责任结合说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受害者的诉权和利益。
我国的《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样就给了受害人一个选择的权利,使他能够从最大程度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去选择。
其实,从托运人的角度来看,其一方面因为迟延装船和倒签提单构成违约,另一方面,又因为提单欺诈构成侵权,而从承运人的角度看,其没有违约行为,但是却和托运人构成共同侵权。
其中对于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是否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这个问题,学术界有的根据“代理说、合同让与说、第三方受益人说认为存在,而有的根据法律规定说和政权权利说认为不存在”。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因此承运人没有实施违约行为。
四、倒签提单存在的风险
大家都知道,所谓的倒签提单是指实际的装运日期比提单签发的日期晚,这也是国际贸易比较常见的现象。
倒签提单行为的出现,就意味着其风险的出现—伪造单据的行为的出现,属于托运人与船公司合谋以欺骗收货人的欺诈行为。
收货人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运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收单据和拒收货物。
收货人不仅可以追究卖方(托运人)的法律责任,而且可以追究船公司的责任。
当然了,有这种行为结果的出现,无论对卖方或是船公司都是严重的。
所以,我个人认为,承运人在遇到托运人要求倒签提单的情况下,要格外小心谨慎,因为交货人(托运人)要求倒签提单的最大可能是用此来欺骗收货人方,因为收货人如果同意发货延期付运,那么发货人可以利用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的方式,而不必倒签提单。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发货人要求倒签提单多是因为收货人不同意延期装运,才会出此下策,于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承运人若签发倒签提单的话,会造成何种后果呢?
提单所注明的日期能否符合信用证规定的结汇条件之一,如果日期已过,就算是一天的时间,银行也会以此为理由拒绝接受,二提单日期的真实性只能由承运人一方擦能保证。
但如果没能在提单上如实注明装船日期,那么以后承运人药物因此造成的损失负责。
在某一些地区,如美国,欧洲,甚至会将倒签提单案例作为刑事诈骗案处理。
所以对于倒签提单,收货人可以基于以下两点拒绝收货:
1.货物跌价
货物跌价。
在订立合同时销路较好的货物,在货物运抵后却价格下跌,买方无利可图时,买方急于想甩掉包袱,此时,如出现倒签提单情况,买方正好有可乘之机,一旦证实提单倒签,买方就会完全有权拒绝收货并收回货款,那么赔偿的责任当然完全落在承运人身上。
2.应节货物
应节货物。
对于应节货物而言,如果不能在买方预计供货的节前运抵的话,买方的损失会很大,因此买方会千方百计的转嫁这个损失,因此承运人为避免进入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尽量不要倒签提单。
结论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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