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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但是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丈夫不得休弃妻子:
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3.儒家学派:
“儒”的本义是指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精通周礼并以从事教育、执掌礼仪为业者。
因孔丘早年曾从事这一职业,故其所创立的学派被成为儒家。
4.不吉不迪:
如果行为不善,不按盘庚所说的正道行事,就将其本人处以死刑,灭绝其全家。
5.周礼:
周初,周公“制礼作乐”,将夏礼、商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二、简答题
1. 简述商代的民事法律制度。
答:
关于商代的土地所有权,一般认为,从法律上讲是为王所有,不存在土地私有制。
商王享有最高的土地所有权,将土地分赐给贵族使用;
领受土地者占有土地,并向商王缴纳贡赋,但没有所有权,不得买卖土地。
奴隶则被作为私有财产,可以任意转让和买卖。
其他财产,由家长占有、管理,家庭的一般成员不享有财产所有权。
2. 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一般认为,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
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
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
按照《礼记﹒礼运》所说,礼“禁与将然”,“绝恶于未萌,起敬于微缈,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
而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必要手段,其关系是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3. 简述《法经》的主要内容。
《法经》的主要内容: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狱、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三、论述题
1、试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商鞅第一次变法开始于公元前359年,主要内容是:
(1)以《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的具体国情加以修订、扩充,制定了秦律,并制定了“连坐法”;
(2)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禄制及一切特权;
奖励耕织,重农抑商。
商鞅第二次变法开始于公元前350年,主要内容是:
(1)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
(2)普遍推行县制;
(3)按户口征收军赋。
商鞅变法的影响:
一方面清理了旧贵族的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从而使秦国从不被人重视的“夷狄之邦”,一跃成为令人畏惧的“战国七雄”之首的强国,为后来秦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
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以《法经》为蓝本的秦律,对秦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秦汉以后的封建法典都已“律”为名;
提出了一系列的“法治”理论和推行“法治的方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制,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奠定了基础。
中国法制史课程作业2(共3次作业)
专科涉及章节:
第4章——第8章
一、名词解释
1.行政责任:
即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履行义务而又没有触犯刑律的官吏,不通过司法程序而直接实施行政处分。
2.律:
是较为稳定的法律形式,相当于后人所说的“法典”。
律不只是就某一事项制定的,亦非能随时修改的,具有使用的普遍性和相对的稳定性。
3.“先请”制度:
“先请”之制创于西汉,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首先向皇帝报告,“请”其做出减免的决定,以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
4.春秋决狱:
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它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
5.官当制度:
“官当”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中的又一具体体现。
6.八议:
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
这八种人是: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至此以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主要内容。
1.简述汉代法律原则的内容。
法律原则与立法的指导思想有密切的关系,有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原则。
汉代与秦代相比,其法律原则有较大的变化,这与汉代统治者把儒家思想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有关。
其主要内容有:
(1)关于尊老怜幼的原则
(2)关于亲属相隐的原则
(3)关于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原则
2.简述《北齐律》的贡献。
《北齐律》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代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法典。
它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封建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进一步完善。
在体例上,《北齐律》把“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置于全例之首。
同时,十二篇的规模及篇名也基本上被隋、唐、宋代法典所继承。
在内容上,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至隋唐确立为“十恶”,成为封建法典中一项重要的核心制度。
此外,在封建刑罚体系的确立上,也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北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
3.简述唐律的主要特点。
由于唐律是在中国古代特殊的地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下长期发展演变的结晶,它深深地根植于中国的社会的土壤之中,凝聚着中国数千年来历代统治阶级对礼与法的思考、对法律作用的理解、对前代立法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和对“完美”法律的不懈追求,因而,它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特有的基本特征,从而也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成为封建法律的杰出代表。
主要表现在:
(1)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2)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3)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4.简述宋代司法审判监督制度的特点。
宋代除了审判机构间上下、左右监督外,还设立了较完备的审判监督制度。
在中央扩大御史台司法职能,太宗时曾设御史台推勘官,分赴地方审理大案。
在地方,提刑司监督州县司法,这成使为世巡案制度的渊源。
此外,还专门规定有平反冤案及错判案件的“理雪制度”与“推勘院”。
三、论述题
1.论述《唐律疏议》中规定的主要刑法原则。
在《唐律疏议》篇中,明确规定了一系列确定犯罪性质和使用相应刑罚的基本原则,对于分则各篇的定罪量刑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
这些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区分公罪与私罪。
官员犯罪首先要分清是属于公罪还是私罪,然后根据犯罪性质及主管恶性的不同使用轻重不同的刑罚,原则是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老幼废疾减免刑罚。
划分了犯罪责任承担年龄段,并规定了具体的刑事责任。
(3)同居相隐不为罪。
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妻、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有罪皆可互相包庇隐瞒,部曲、奴婢也可以为主人隐瞒犯罪,即使为犯罪者通报消息,帮助其隐藏逃亡,也不负刑事责任。
小功以下亲属相容隐者,减凡人三等处罚。
(4)自首减免刑罚。
犯罪行为尚未被发掘之前,就主动到官府坦白认罪,构成自首,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5)共犯区分首从。
对于共犯的处罚原则是,造意者依律处斩,随从者减一等处罚。
(6)再犯累犯加重。
犯罪已被发掘或已被决配而又犯新罪者,对再犯采取加重处罚的原则;
构成三次以上犯罪的罪犯,可以加重至死刑。
(7)先进的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凡是同属一国的外国人相互侵犯时,依照该国的法律处理;
若是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不同国家的外国人相互侵犯,则使用唐律。
中国法制史课程作业3(共3次作业)
第9章——第11章
1.会官审录:
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
2.秋审:
是清朝最著名也是最重要的一种会审形式,因在每年的秋天举行而得名。
纳入每年秋审的案件,主要是地方上报的斩监侯和绞监侯的案件。
被认为是国家的大典,所以有时皇帝也会亲临,以示重视。
3.观审制度:
是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以后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
即在原告是外国人,被告是中国人的案件中,原告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中国承审官应以观审之礼相待。
如果观审官员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有权提出新证据、再传原证,甚至参与辩论。
4.《十九信条》:
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它是清朝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以后抛出的一个应付时局的宪法文件,也是清朝统治集团立宪骗局破产的最后记录。
5.礼法之争:
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论理争执。
双方争论的核心在于如何理解并在新律中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1. 简述明代的妻妾制度。
明律虽然形式上规定平民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庶人四十以上无子,许选娶一妾”。
即妻妾制作为补充。
根据身份与特权,明律规定亲王可娶妾滕十人,世子及郡王可娶四人。
长子及各将军可娶三人。
这种形式上的限定,并不可能解决特权人物随意纳妾的社会问题,从而使女性,特别是出身低微的女性陷于悲惨的境遇而不可自拔。
此外,明律禁止“良贱为婚姻”,违者杖八十。
关于离婚的“七出”与“义绝”条款则与唐律相同。
2.简述清朝民事经济立法的发展表现。
清朝民事经济立法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
(!
)“开豁贱籍”及雇工人法律地位的变化。
(2)“地丁合一”的财税立法。
(3)“禁海”政策以及限制矿冶业和私人资本发展。
3.简述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清朝政府在20世纪初叶所进行的大规模变法、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看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法律改革,修律本身也极为明显地存在着局限性。
但此次变法,是中国历史上自商鞅变法以来最重要的一次法律变革,在客观上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1)清末变法修律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3)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在客观上促进了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法律观念的引进和传播。
1.试述清朝旗人特权的法律化。
清朝是有满族贵族建立的封建政权,也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在清朝统治的绝大部分时间里,满族整个民族都是征服者、统治者。
因此,在清朝社会中,满族、旗人享有政治、经济上的种种特权。
对于这些特权,清朝政府通过各种立法,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和保护。
在政治上,居于国家权力上层的全部是满族贵族。
八旗王公、贝勒分别把握着权力要津。
在民事经济领域,满族旗人也享有种种特权。
旗人作为征服者,整个国家的经济资源都属于满族的战利品。
在入关以后,大部分旗人享有国家的俸禄,同时,也运用强行圈占等暴力手段,强占大量的田产地产。
为保证旗人的经济利益,清政府通过法律手段,对于旗人典卖田产、汉人典买旗地旗产等做出种种限制。
在清朝的法律领域对旗人做出了一系列特殊的规定,可以享受“八议”、减等罚俸、革职等法律上的优惠措施。
满人触犯法律,一般不由普通司法机关审理,而是根据不同的身份,有相应的特定机构来处理。
中国法制史课程综合测试1
专科时间:
90分钟
一、名词解释(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罚丝:
商代的一种刑罚。
专门适用于官吏贵族的一种刑罚,即判决向官府缴纳一定数量的丝。
2、充军:
充军为明太祖首创。
指罚犯人到边远地区从事强迫性的屯种或充实军伍,分为子孙永远充军和本人终身充军两类。
3、类推原则:
唐律规定可以使用类推原则。
类推原则是指“出罪”时减轻或免除刑罚,“入罪”时确定有罪或加重刑罚。
概括之,出罪举重以明轻,入罪举轻以明重。
4、奸党罪:
奸党罪为朱元璋为巩固帝业,防止大臣结党,内外勾结,首创“奸党罪”,是在明朝重典治世的立法思想指导下而设立的,没有具体的标准和明确的危害结果。
二、单项选择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商朝专司占卜,并拥有一定立法、司法解释权的官吏是(A)
A.司寇B.司隶C.史D.太师
2.五刑中的膑刑是指(A)
A挖去膝盖骨B.断脚C.割鼻子D.去势
3.西周时期将过失犯罪称为(A)
A.眚B.非眚C.非终D.惟终
4.西周初期制定周礼的是(B)
A.周成王B.周公C.周穆王D.周康王
5.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C)
A.傅别B.书契C.质剂D.判书
6.以“六条问事”对地方郡县官吏进行监督的是(B)
A.秦朝B.汉朝(汉武帝时期)C.唐朝D.清朝
7.最早将“八议”入律的是(C)
A.《法经》B.《九章律》C.《新律》D.《北齐律》
8.隋《开皇律》12篇的体例源于(D)
A.《新律》B.《晋律》C.《武德律》D.《北齐律》
9.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是(C)
A.《法经》B.《永明律》C.《唐律疏议》D.《北齐律》
10.秦朝时,协助皇帝负责国家司法事务的廷尉位列于(A)
A.三公B.三老C.六部尚书D.九卿
11.科举选官制度正式创立于(C)
A.汉朝B.晋朝C.隋朝D.唐朝
12.唐律规定,在他人土地里发现宿藏物,其所有权归(D)
A.土地所有者B.国家C.发现人D.发现人和土地所有者各半
13.唐朝主持制定《永徽律》的是(C)
A.萧何B.杜预C.长孙无忌D.窦仪
14.折杖法创设于(B)
A.唐朝B.宋朝C.元朝D.明朝
15.“鞫谳分司”的司法审判制度始于(C)
A.秦朝B.汉朝C.宋朝D.元朝
16.明代的军事特务机关称为(D)
A.东厂B.西厂C.三法司D.锦衣卫
17.清朝监察制度的重要变化是将六科给事中并入(A)
A.都察院B.御史台C.大理寺D.刑部
18.清末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的最大特点是(C)
A.实行民主B.实行共和C.行君主专制之实D.实行内阁制
19.清末法制变革,在形式上选择的仿效对象是(C)
A.美国B.英国C.日本D.法国
20.《大清民律草案》中的“亲属”与“继承”两编的主要起草机构是(B)
A.礼学馆B.修订法律馆C.法部D.大理院
三、多项选择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包括(AB)
A.亲亲B.尊尊C.长长D.男女有别
2、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有(ACD)
A.礼B.令C.刑D.誓
3、汉朝官吏选拔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CD)
A.察举B.乡试C.辟举D.征召
4、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九品中正制所确立的评定程序基本上包括(BCD)
A.都评B.州议C.司徒审D.尚书决
5、两晋的法律形式有(BCD)
6、宋代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程序方面的要件(ABCD)
A.先问亲邻B.过割赋税C.输钱印契D.原主离业
7、《大清刑律》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包括(ABCD)
A.死刑B.无期徒刑C.有期徒刑D.拘役
8、宋朝对房屋的租赁称为(ABC)
A.租B.赁C.借D.庸
9、《大清新刑律》的篇章结构包括(BCD)
A.刑律B.总则C.分则D.《暂行章程》
10、南京国民政府的普通法院有(ACD)
A.最高法院B.区法院C.地方法院D.高等法院
四、简答题(共3小题,1、3小题8分,2小题9分,共25分)
1、简述同姓不婚原则的原因
周礼规定,同姓之间不许通婚。
适用这一原则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从优生学的角度来考虑,周人已经认识到近亲属婚配不利于后人的繁衍。
二是从政治上的考虑,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建立联姻关系,以加强政治联系。
2、汉代具体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
汉代的具体诉讼制度主要有告劾、逮捕、鞫狱和覆案四种形式。
告劾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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