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培训提纲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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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8、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免、抵、退”规定的具体内容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三、生产企业出口销售入帐时间、销售收入和离岸价的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入账(《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5条: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间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登记出口销售帐。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
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均应予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
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在实际审核中,一般以出口报关单上的FOB价为依据或企业提供相应的运费、保险费发票计算)。
(三)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均按国家规定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登记有关账册;
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个清算年度内不予调整。
(四)自营出口收入必须单独设置明细账。
四、有关“免抵退”税的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及“免抵”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如企业购入货物为离岸价,应加上由企业支付的境外运费和保险费)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二)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已扣除其他进项转出及上期经批准的应退增值税款。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购进的免税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免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的计算
1.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应纳税额≥0,即本月无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0)=当期“免抵退”税额
无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为0)。
2.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本月进项税额未抵扣完,即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
(1)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0;
(2)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应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审核数栏为准。
注:
原有浙江省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规定,出口企业以当月实际出口的外销收入、退税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留抵税额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自2005年10月1日起按总局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即:
应退税款以当期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单证、退税率、和留抵税额计算应退税款和免抵税额。
例题:
某生产企业在2005年12月出口自产货物97万美元(FOB),折合人民币800万元,内销销售收入500万元,本月进项税额150万元,进料加工手册一本已在国税登记备案,本月进口料件到岸价80万元人民币。
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已收到经国税退税部门审核通过的上月申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份,批准应退税额8万元,免抵税额外20万元。
本月份收到单证420万元,其中:
当期出口20万元,前期出口货物400万元(经预审信息齐全,符合正式申报条件),该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请计算当月免抵退税,并填表申报,作出账户处理。
计算过程:
(一)、新老办法相同
1、销项税额=500×
17%=85万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万元×
(17%-13%)=3.2万元
3、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减税额=800×
(17%-13%)-3.2=28.8万元
4、免抵退税抵减额=80×
13%=10.4万元
5、本月应纳税额=85-(10+150-28.8+3.2)-8=-41.4万元
(二)、原办法:
1、免抵退税额=800×
13%-10.4=93.6万元
2、应退税款=41.4万元
3、本期免抵税额=93.6-41.4万元=52.2万元.
账户处理:
1、借:
应收账款5,850,000
贷:
产品销售收入-内销收入5,00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0
2、借:
应收账款8,000,000
产品销售收入-外销收入8,000,000
3、结转上期应收退税
借:
应收出口退税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80,000
4、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52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522000
5、借:
产品销售成本25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56000
(三)、新办法
1、免抵退税额=420×
13%-10.4=44.2万元
2、应退税款=41.4万元
3、免抵税额=44.2-41.4=2.8万元
账户处理相同。
(四)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
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
具体掌握如下:
1、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2、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在符合条件的当月提出按月办理免抵退税办法申请,经市地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五)生产企业必须在足额缴纳增值税,无欠缴、缓缴增值税税款的情况下方可予以办理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
(六)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90天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A、B类企业外汇核销单可以放宽到180天)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
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的计算
1、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
2、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
3、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
(1+法定增值税税率)×
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
(1+征税率)×
征税率
(七)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后,应及时回收单证,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如不按规定及时申报,将按相关税收法规进行处罚。
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程序及税务机关的办理程序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程序
1.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及时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
2.生产企业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必须的各种数据,生成明细申报数据软盘送退税部门预审。
各种数据包括:
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进口料件明细录入、进料加工核销录入(以上为有进料加工业务企业的必录项)、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
3.生产企业根据退税部门预审后的反馈信息调整相关明细申报标识,并对数据进行一致性检查后,重新生成明细申报数据。
若当期有进料加工业务的,须模拟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和不予免征、抵扣税额抵减额。
4.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每月10日前)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征收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手续,并附送当月对应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2)和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5.生产企业于每月15日前根据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将相关数据录入申报系统,在免抵退汇总表数据录入模块中自动生成《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6.生产企业打印出相关“免、抵、退”税申报报表并在生成汇总申报数据模块中生成汇总申报数据(注意:
退税申报明细数据与汇总表数据不能生成在同一张软盘的同一目录下,企业可在一张软盘上建两个目录,如:
mx存放明细数据,hz存放汇总表数据,或分别存入在两张软盘上。
)
7.企业申报数据经退税部门正式审核后,如与企业原申报数据不一致,应将信息反馈给企业,企业将反馈信息读入申报系统,并用“反馈信息处理”将原申报数据更新,使其与税务机关审核系统中的数据保持一致。
8.生产企业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后,应根据税务机关的审批反馈情况,做好“应收出口退税”帐务的调整工作。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时计算入帐的应退税额如与退税部门审批数据不一致时,应及时调整有关帐户。
应退税额须全额转入“应收出口退税”帐户核算。
下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及23栏“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应分别按本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9栏“期末留抵税额”栏和本月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填列。
六、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需的资料
(一)生产企业向征收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本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各一式四份;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经征收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6)企业签章的出口销售发票;
(7)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写享受免税政策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应与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相一致;
2、“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采用“购进法”计算,其金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企业应于复出口货物全部报关出口,并自取得《海关进料加工手册结案通知书》或《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之日起10天内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核销手续,如结案核销情况与原扣减情况有差异的,应在该栏进行调整。
3、“上期留抵税额”按照上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数据填写。
4、“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即为上期转入“应收出口退税”帐户的免抵退税货物的应退税额。
5、若退税部门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累计申报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生产企业按当期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出口销售额”栏数据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数据相一致。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数据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出口销售额”栏数据相一致;
2.“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填报;
3.“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
4.“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5.“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填报。
6.“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账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7.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应退税额”按0填报,“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
(四)申报错误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
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
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
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
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业务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八、生产企业“免、抵、退”单证办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以随时申请办理有关证明。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履行每份进料加工复出口合同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盖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等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进料加工业务采用“购进法”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3.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退税部门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退税部门在办理进料加工核销时应对企业核销资料与登记资料按规定要求进行核对,如结案核销情况与原扣减情况有差异的,应进行调整。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提供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二)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销售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销售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4.《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
出口货物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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