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理讲座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7433366
- 上传时间:2023-05-08
- 格式:DOCX
- 页数:143
- 大小:105.70KB
安全监理讲座Word文件下载.docx
《安全监理讲座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监理讲座Word文件下载.docx(14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1)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
2)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经济技术指标;
3)工程所在地区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单位对施工的要求;
4)工程施工合同或招标投标文件;
5)工程设计文件;
6)工程施工范围内的现场条件,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气象等自然条件;
7)与工程有关的资源供应情况;
8)施工企业的生产能力、机具设备状态、技术水平等。
(3)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基本内容:
按照《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3.0.4条的规定,主要有:
1)编制依据;
2)工程概况(项目主要情况和项目主要施工条件);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4.1.3条规定:
项目主要施工条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A)项目建设地点的气象状况;
(B)项目施工主要地形和工程水文地质状况;
(C)项目施工区域地上、地下管线及相邻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情况;
(D)与项目施工有关的道路、河流等状况;
(E)当地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和交通运输等服务能力状况;
(F)当地供电、供水、供热、通信能力状况;
(G)其他与施工有关的主要因素。
3)施工部署(对项目实施过程做出的统筹规划和全面安排,包括项目施工主要目标、施工顺序及空间组织、施工组织安排等);
4)施工进度计划(为实现项目设定的工期目标,对各个施工过程的施工顺序、起止时间和互相衔接关系所作的统筹策划和安排);
5)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
6)主要施工方法;
7)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在施工用地范围内,对各项生产、生活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等进行规划和计划);
8)主要施工管理计划(安全管理计划为保证实现施工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的管理计划。
包括制定、实施所需的组织机构、职责、程序以及采取的措施和资源配备)。
(4)施工组织设计应实行动态管理
1)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及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A)工程设计有重大修改;
(B)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实施、修订、废止;
(C)主要施工方法有重大调整;
(D)主要施工资源(为完成施工项目所需要的人力、物资等生产要素)配置有重大调整;
(E)施工环境有重大改变;
2)经修改或补充的施工组织设计应重新审批后实施。
3)项目施工前,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逐级交底;
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适时调整。
3、安全技术措施
(1)《中国大百科全书》对安全生产的定义为:
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的一项方针,企业管理必须遵守的一项原则。
企业安全生产包含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科技等五要素。
安全技术措施是为了实现安全生产,从技术上、管理上、防护上采取的措施,具体表现在施工中针对工程特点、施工环境、劳动组织、作业方法等各项安全防护设施而制定的确定安全施工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要针对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提出,防止一般化。
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根据季节性施工特点,必须体现安全措施的全面性、针对性、可行性、法令性。
(2)《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
2.0.1建筑施工安全技术:
消除或控制建筑施工过程中已知或潜在危险因素及其危险的工艺和方法。
3.0.1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包括安全技术规划、分析、控制、监测与预警及其他安全技术等。
(3)《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6.1.3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按危险等级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Ⅲ级:
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履行审核、审批手续,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专项施工方案
(1)含义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三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2)《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2.0.4条
以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为主要编制对象的施工技术与组织方案,用以具体指导其施工过程。
(2)编制的法定要求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2)《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6.1.3
Ⅰ级: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技术论证,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对安全技术方案内容进行技术交底、组织验收,采取监测预警技术进行全过程监控。
Ⅱ级: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履行审核、审批手续,进行技术交底、组织验收,采取监测预警技术进行局部或过程监控。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3.0.2条释义: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可对应于Ⅰ级危险等级的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可对应于Ⅱ级危险等级的要求。
危险等级划分表
危险等级
分部分项工程
工程内容
Ⅰ级
一、人挖桩、深基坑及其他地下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
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
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3、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4、、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他
1、应划入危险等级I级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其他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应划入危险等级I级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Ⅱ级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人工桩、地下及水下作业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2、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3、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
搭设跨度10m及以上;
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
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
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4、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5、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6、预应力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吊篮脚手架工程。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
1、应划入危险等级Ⅱ级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其他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应划入危险等级Ⅱ级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Ⅲ级
除I级II级以外的其他工程施工内容。
(3)编制内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4)编制规定
5.1.7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分析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活动情况,采取相应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
条文说明: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分析涉及各种各样施工过程,应尽可能采用具体的定量分析方法,同时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和工作经验进行定性分析。
5.1.8对于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筑施工和特殊结构的建筑施工,相关单位的设计文件中应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制订和实施施工方案时,应有专项施工安全技术分析报告。
5.1.9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升降机械、高处作业设备、整体升降脚手架以及复杂的模板支撑架等设施的安全分析,应结合各自的特点、施工环境、工业流程,进行安装前、安装过程中和使用后拆除的全过程安全技术分析,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
建筑施工涉及的施工机械或机具种类很多,安全技术分析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在各专项施工安全标准中规定。
根据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施工机械或机具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经常发生于施工过程中或施工机械(机具)本身的装拆过程中,应充分重视。
5.1.10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分析应对临时用电所采用的系统、设备、防护措施的可靠性和安全度进行全面分析,并宜包括现场勘查结果,拟进入施工现场的用电设备分析和平面布置,确定电源进线、配电室、配电装置的位置及线路走向,进行负荷计算,选定变压器,设计配电系统,设计防雷装置,确定防护措施,制订安全用电措施和电器防火措施,以及其他措施。
(5)编制、审核、审批、论证程序
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1)编制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2)审核、审批
第八条第一款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3)审查
第八条第二款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十二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4)论证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A)参加专家论证会人员
(a)专家组成员;
(b)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c)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d)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B)专家组成的规定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C)专家论证的内容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D)论证结论
第十一条第二款: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E)重新论证
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第二款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6)备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4、建筑施工应急救援预案
(1)含义: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2.0.14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险程度,结合现有人员及危险源的具体条件,事先制订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进行紧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责任以及协调等方面的方案和计划。
(2)编制依据:
1)《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7.2.1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程特点、环境特征和危险等级制订。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7.2.3
建筑施工中潜在的风险及其类别、危险程度;
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人员职责分工、权限;
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物资的配置、选择、使用方法和调用程序;
为保持其持续的适用性。
对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物资进行维护和定期检测的要求;
应急救援技术措施的选择和采用;
与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外部(政府、消防、救险、医疗等)相关单位或部门的信息报告、联系方法;
组织抢险急救、现场保护、人员撤离或疏散等活动的具体安排等。
7.2.2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对安全事故的风险特征进行安全技术分析,对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风险,应有预防技术措施。
(4)编制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5)其他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7.2.4
根据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和交底;
组织专项应急救援演练;
根据演练的结果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价、修改和完善。
5、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标[2000]248号):
《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强制性条文》中的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安全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6号令第三条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设施、设备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引发重大事故发生的自然或者人为的因素。
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等。
如:
不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违反操作规程;
机器设备的制造及安装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工艺及设备;
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安全投入不足,企业管理滑坡等,这些现象都属于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具有伤亡人数多、经济损失严重、社会影响大的特征。
因此,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预防重大事故的关键。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四)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十九条规定: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安全违法行为形式及其处罚规定
(一)监理安全违法行为形式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监理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3)《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建质安〔2011〕847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全 监理 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