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标准化指南附多图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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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
2.4总监理工程师
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的总负责人。
(以下简称“总监”)。
2.5驻地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部分工程监理工作的驻地监理负责人(简称“驻地”)。
2.6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副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施管理的监理人员(简称“副总监”)。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其行使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机构中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简称“总监代表”)。
2.7专业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资格,经总(驻地)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负责某一专业方面监理工作的工程师。
2.8监理计划
由总监主持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实施,在监理合同期内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9监理细则
根据监理计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10巡视
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经常性的巡回检查活动。
2.11旁站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一具体的工序、工艺或部位施工全过程进行的监理。
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的活动。
2.12试验工程
为确认施工方案、获取控制参数所进行的试验路段或工程部位。
2.13首件工程
在本项目同类型的分项(分部)工程中,各施工单位完成的第一件工程。
首件工程认可制,具体实施过程中分为自评、复评、终评三个阶段。
2.14标准试验
在工程开工前,为确定工程材料的最佳组合(如含水率、级配、配合比等),建立施工控制和检验标准所进行的试验。
2.15验证试验
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检测单位检测的过程进行见证的活动。
2.16自检
施工单位按合同技术方案规范规定的项目和频率,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实体进行的旨在检查、评价质量合格与否的试验、检测。
2.17抽检
监理人员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
2.18关键工序
关键工序是指分项工程中涉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中所指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实测项目(即《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以“△”标识的实测项目)相关的施工工序。
2.19指令文件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发出指示和要求的书面文件,并作为主要技术资料存档。
2.20工程监理月报
监理工程师就本月工程概述、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支付、合同管理的其他事项、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本月监理工作小结等,每月向建设单位和上级监理机构报送的书面报告。
2.21监理工作报告
工程结束时,监理工程师就工程基本情况,监理机构及工作起止时间,投入的监理人员、设备和设施,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监理及合同管理执行情况,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评估,工程费用分析,工程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向建设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2.22监理日志
监理机构根据本级人员及其各管辖单位每天的要事、大事记进行汇总而成的工作记录。
第3章机构建设
3.1监理机构设置
项目和一级公路工程、独立大桥、特长隧道、一般设置二级监理机构,二级监理机构是指项目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驻地办”)两个级别的监理机构。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工程、单独招标的水运工程、公路机电工程、附属设施工程应当设置一级监理机构,一级监理机构项目一般只设置“总监办”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3.2监理单位(包含外省入川企业)对现场监理机构的管理
3.2.1监理单位必须要求项目监理机构严格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十六字方针目标开展工作。
3.2.2监理单位应正式发文组建现场监理机构,并任命总监、高监等现场机构负责人,并上报业主单位。
3.2.3监理单位正式发文启用现场监理机构公章。
3.2.4监理单位与现场监理机构、现场监理机构与所有现场监理人员签订安全、廉政责任书。
3.2.5监理单位审批现场监理机构上报的监理计划,审核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质和工作能力。
3.2.6监理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确保项目监理机构切实履行监理职责。
3.3监理驻地选址
监理驻地的选址,应符合安全和便于管理的要求。
硬件设施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监理驻地建设完成后,应报建设单位验收。
监理单位应依据投标文件承诺,通过现场踏勘,在征求建设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以下要求,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合理选定监理驻地的位置。
(1)驻地建设选点应避免设在有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塌陷、水流威胁、高空坠落等灾害区域。
(2)监理驻地应尽可能集中设置。
设有驻地办的,驻地办的选址应当一并考虑。
(3)要有便利的交通条件,并尽可能靠近施工现场,处于所辖各施工标段的中间地段为宜。
(4)通电、通水、通电话和网络,满足办公自动化要求及工作生活需求。
3.4驻地建设
监理驻地的办公室、生活区、试验室及车辆停放区等应按不同使用功能合理设置。
办公区和生活区需相对分开;
条件不允许时,办公室与宿舍之间应当有明显分隔。
3.4.1监理驻地用房,可租用沿线合适的单位或民用房屋,或采用活动板房等自建用房。
3.4.2办公用房及生活用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监理合同要求和工作需要,各室门口应挂设名称牌。
3.4.3生活用房,一般应设宿舍、食堂、厨房、浴室、厕所等。
3.4.4标示标牌:
监理驻地外道路边或道路交叉口,设立指路牌指引监理驻地位置;
监理驻地大门设立单位标志牌,驻地内各路口设立指路牌,指引监理住地内各部门位置。
3.4.5宣传栏设于驻地内公共区域显著位置,监理单位简介、本项目简介和本驻地的监理动态、风采等分别设立。
3.4.6驻地主要通道墙上设置廉政举报箱。
3.4.7上墙的图表要求为:
本项目组织机构框图、安全管理体系框图、监理工作流程图、工程施工平面图、总体施工进度横道图、合同段控制性工程形象进度图、监理项目质量目标、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监理人员工作守则”、路基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形象进度图。
3.5监理试验室建设
公路工程参照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公路工程工地实验室标准化指南》执行。
水运工程由于监理试验不进行单独招标,监理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4章人员配备
4.1监理人员配备
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应根据监理内容、工程规模、合同工期、工程条件和施工阶段等因素,保证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理的原则确定,保证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4.1.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水运工程每年每5000万元建安费宜配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
独立大桥、特长隧道工程每年每3000万元建安费,宜配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
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上述配置可以在0.8~1.2的系数范围内调整。
项目机电工程,每50公里每系统宜配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
系统复杂或者隧道机电工程,应当根据工程情况增加相应数量的监理工程师。
4.1.2总监工程师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
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或者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工地试验室主任及技术负责人应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监理员应取得交通建设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经过项目业主组织的岗前培训和考核。
4.1.3监理人员配备应根据投标承诺并及时到位。
在基本配备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实行人员合理调配。
4.2现场监理人员的装备
4.2.1安全帽颜色统一,并区别于施工单位。
4.2.2工作服装要便于野外作业。
4.2.3统一工作挂包能内装施工图纸、旁站日志、笔记本、卷尺等。
4.2.4监理人员到工地佩戴上岗证,上岗证正面印制监理单位名称、监理人员姓名、职务、发证日期等内容并附照片,背面印制该职务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4.3监理人员的变更管理
4.3.1监理单位按照监理服务合同承诺配备的监理人员,确需变更监理人员的,变更后的人员职称、资格原则上不得低于监理合同承诺的人员等级,并报经建设单位同意。
4.3.2项目主要监理人员非以下原因不得变更:
(1)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2)调离原单位的。
(3)建设单位对监理工程师不满意要求变更的。
(4)监理工程师需长期脱产学习的。
(5)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6)因受行政处罚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7)因建设项目不能正常开工建设或停工6个月以上的。
4.4监理人员培训
4.4.1制订培训计划
(1)监理人员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水平。
各现场监理机构应制订监理人员培训计划。
(2)制订培训计划主要依据
1 上级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培训要求。
2 工程施工特点及难点。
3 人员现状和能力评定结果。
4 相关管理要求。
5 关键岗位要求。
4.4.2组织培训
(1)岗前培训
1 目的:
对监理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每个监理人员上岗前了解监理单位管理体系、合同内容、有关法律法规,熟悉标准规范,掌握监理工作程序和方法,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程监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员上岗前的培训管理。
3 职责如下:
a.监理人员在上岗前的培训工作由监理单位归口管理。
b.监理人员在上岗前的培训工作由总监或驻地组织实施。
4 要求:
a.培训参加人员应包括总监、副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b.培训时间根据监理工作内容及监理人员上岗时间,宜在上岗前一周内组织。
5 总监应及时收集有关资料,为培训工作做好准备,其包括:
a.与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条例。
b.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监理单位文件及规定。
c.监理合同、施工合同。
d.监理人员岗位职责、制度。
f.设计文件。
g.其他有关的资料。
6 培训内容包括:
a.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廉政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b.监理规范的学习培训。
c.与工程有关质量安全的学习培训。
d.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培训,包括技术标准、规范、专业技能等。
e.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有关条款。
f.监理人员规章制度。
g.设计文件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h.监理项目的统一规定,包括工程名称、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文件记录填写、发放的统一要求等。
7 培训记录如下:
a.岗前培训由总监或驻地指定的监理人员记录,并建立监理培训记录台账。
b.主要内容包括:
培训地点及时间、培训主持人、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内容、参加人员签到表。
8 上岗前至少组织1次培训。
培训时应留书面或声像资料。
9 培训记录交本监理单位存档(培训记录表见第5章监理记录及用表)
(2)在岗培训
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以更新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定期培训。
重点内容包括:
结合工作岗位突出实用性的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
监理计划、监理细则;
工程情况、工程图纸与规范、各工序的施工工艺和质量控制与检测方法;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学习事故案例,观看事故案例视频;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实施和应用;
试验管理方面的法规宣贯及施工技术知识、廉政建设等培训,以保证现场监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适用于工程监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员岗位的培训管理。
a.监理人员在岗的培训工作由监理单位归口管理。
b.监理人员在岗的培训工作由总监或驻地组织实施。
4 要求如下:
a.参加人员包括总监、副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b.培训时间根据监理人员在监理实施过程中的需要确定,培训前要根据监理工作内容及工程实施的时间制订出培训计划。
5 培训内容如下:
a.组织学习法律法规,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b.监理计划、监理细则。
c.各分项工程或分部工程施工技术要点,主要内容,包括:
施工技术方案、质检程序、质量验收标准、强制性安全措施、施工工艺及环境保护。
d.设计文件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监理机构内部图纸交底。
e.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培训,包括技术标准、规范、专业技能等。
f.施工合同有关条款。
g.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实施和应用。
h.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建设单位或上级部门相关文件。
i.廉政建设。
6 培训记录如下:
a.在岗培训由总监或驻地指定的监理人员记录,并建立监理培训记录台账。
b.主要内容包括培训地点及时间、培训主持人、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内容、参加人员签到表。
7 各类人员的培训应保留相关的书面或声像资料。
8 培训记录交本监理单位存档。
第5章监理人员的主要岗位职责
5.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
其主要职责应包括:
1)主持编制监理计划,制订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细则;
签发总监办的文件。
2)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
3)指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
负责本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4)审批施工单位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5)负责组建监理工地试验室。
6)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及资金流计划;
重要工程材料及配合比。
7)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工地例会和专题工地会议。
8)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单位工程开工通知单、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等重要监理文件。
9)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审核签认监理日志。
10)组织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支付申请,签发各类支付证书。
11)审核工程变更和延期及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延期及索赔的有关文件。
12)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必要时对施工合同条款做出解释。
13)审核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环保等保证体系文件并监督其实施;
审批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
参与或协助建设单位处理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
14)组织交工验收前的初检;
审查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
参与合同工程交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15)签认合同工程交工结账证书;
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书。
16)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监理资料,编制监理竣工文件。
5.2副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所授予的职责权限协助总监开展监理工作,并对其负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驶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3)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副总监理工程师:
1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计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 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3 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5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5.3驻地监理工程师职责
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所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是执行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其主要职责包括:
1)参与编制监理计划,主持编制监理细则。
2)主持本合同段的工地例会和专题工地会议。
3)负责组建监理驻地工地试验室。
4)预审施工单位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5)预审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动计划。
6)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
7)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施工方案。
8)审批分部和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签发分项和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9)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签发一般监理文件。
10)审批施工单位测量基准点的复测、原地面线测量及施工放样成果。
11)检验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予以确认或否认。
12)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确认工程计量结果。
13)预审各类支付证书。
14)提出变更、延期、索赔及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初步意见。
15)组织分部、分项工程中间验收和质量评定,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6)按照职责权限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和验收工作。
17)收集、汇总、整理监理资料,编写合同段监理工作报告。
审核签认监理日志。
18)施工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遇到紧急情况,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请示。
19)指导、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工作,必要时可向总监理工程师建议调换监理人员。
5.4安全监理工程职责
所有监理人员实行一岗双责,均负有安全监理的职责。
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按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所授的职责权限开展安全监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熟悉合同条款及规范、设计图纸,对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按规范要求提出处理意见;
2)参与编制监理细则;
负责督促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卫生防疫、防暑防寒等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考核制度和操作规程;
3)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并建立安全审查台账;
4)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5)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账,台账分为安全监理问题台账和安全监理指令台账,并由专人负责记录和保管;
6)检查施工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7)根据安全监理工作实施情况记好安全监理日志。
;
8)按规定和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重点巡视,与各专业工程师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协助合同计量专业监理工程师,做好工程的计量检查工作,对安全措施不到位的项目不予以计量;
9)对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立即指令施工单位整改;
10)参加工地例会和专题安全会议,组织召开安全专题会;
11)分项、分部工程交工验收时,安全事故处理未结束时,暂不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5.5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本职责为专业监理工程师通用职责。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所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细则。
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组织、指导、检查和督查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驻地或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驻地或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日常巡视、抽检,并做好记录。
6)定期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驻地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根据本人监理工作实施情况记好监理日记。
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监测报告等质量证明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5.6监理员职责
监理员应按专业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核实进场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和施工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始资料。
2)检查施工单位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使用情况,并做好现场记录。
3)按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对施工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对工程的重要环节或关键部位及隐蔽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
4)参加审查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各项试验、测量工作,复核所有试验、测量记录,认定并留下痕迹。
6)初审施工单位提交的各种资料和表格,核实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表,提出审查意见。
7)执行监理细则,做好监理日记和填好各种监理图表。
8)检查、监督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9)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做好日常巡视、旁站、抽检取样等工作,并做好记录。
5.7《公路工程各级监理工程师清单式管理制度》
各级、各专业监理人员岗位的具体工作内容、时限以及形成的资料等,可参见附件。
第6章制度建设
现场监理机构的制度由监理单位统一制定,包括以下要求的基本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监理岗位责任制度、廉政建设制度、教育培训制度、技术安全交底制度、安全监理制度、工地会议制度、隐蔽工程检查与验收制度、工地检查制度、监理工作台账制度(方案审核台账制度、变更审核台账制度、计量审核台账制度)、文件与资料管理制度、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7章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阶段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施工准备阶段:
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至合同工程开工令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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