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光伏贷款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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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操作指引涉及的部门包括总行公司业务部、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授信审批部、分行(含总行营业管理部,下同)公司业务部和各经营机构,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光伏发电项目贷款业务相关指引的制定、完善、修订和解释工作,并负责该业务的推动和营销指导工作;
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国家光伏发电产业政策和整体行业发展状况,每年定期发布该行业信贷政策指引,指导全行该项业务健康发展;
总行授信审批部根据授权负责受理光伏发电项目贷款业务,并组织牵头审批;
分行(含总行营业管理部,下同)公司业务部负责分行光伏发电项目贷款业务的市场开发及能力建设工作,并负责准入工作;
各经营机构负责光伏发电项目贷款业务的受理、调查、申报、贷款条件落实、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章客户资格
第六条光伏发电项目贷款的对象是投资建设和经营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法人,既可以是项目公司,也可以是项目公司的主要控股股东。
主要包括:
一类是电网公司、全国性大型发电集团、地方发电集团等电力行业企业,目前是光伏发电行业的主流企业,可作为我行主要的目标客群;
二类是专业的光伏电站开发商,此类客户专业于光伏发电站开发,具有电力工程、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从事光伏电站承包、BT业务、BOT业务,我行可择优介入资质较好、业绩较好、还款来源稳定的部分客户;
三类是分布式光伏电站业主,此类客户差异较大,应针对具体客户、具体项目进行分析,择优介入;
四类是致力于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的信托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在基础资金质量良好的情况下,我行可与有实力的机构开展业务合作。
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二)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经营场所相对固定,供销渠道相对稳定;
(三)企业成立时间或主要控制人从事本行业时间在1年以上,且企业或只要控制人要有成功建成光伏发电项目的经验,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五)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六)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素质良好,无恶意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七)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八)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项目准入
第八条在综合考虑上网那个条件、工程造价、股东实力等因素的居处上,我行择优重点并支持并网晶硅光伏发电项目及分布式电站,暂不介入薄膜光伏电站、离网光伏电站项目。
第九条项目准入条件
(一)集中式光伏电站
1.项目已向相关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设用地方案获得有权部门审批同意或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
2.项目配套电网建设进展顺利且项目建设时具备并网发电条件,贷款发放前取得电网公司的并网介入意见或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
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原则上应参照国家能源局银发的《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附件1)、《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附件2)。
3.项目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含)以上,动态投资成本不超过12000元/千瓦。
4.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0%,内部财务收益率不低于8%。
5.项目所在地区年日照射时间不少于2000小时,发电设备利用小时不少于1100小时。
6.已建成的光伏电站项目申请融资,要求连续发电时间不少于3个月,连续发电期间,每月实际上网发电量达到月度满发电量的50%(含)以上。
7.电站组件必须选用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位内厂家(见附件3、4、5)生产的产品,工程涉及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含行业标准)和工程规范。
(二)分布式光伏电站(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项目已向相关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2.贷款发放前取得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意见,单个并网点接入电压等级不高于35KV,且规模不超过2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电站(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接入意见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出具。
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原则上应参照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光伏电站购售合同示范文》。
3.项目工程单位造价应低于10000元/千瓦。
4.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0%,内部财务收益率不低于8%。
5.电站组件必须选用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内厂家(见附件3、4、5)生产的产品、工程设计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含行业标准)和工程规范。
第四章授信方案
第十条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项目总投资、自有资金金额、实际融资需求量及已落实可用于还款的现金流确定,贷款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
在对项目投资回收周期及现金流运行详细测算的基础上,确定贷款期限。
原则上贷款期限不超过八年(含建设期),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
光伏发电项目贷款的利率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风险程度及借示人对我和的综合贡献水平适当浮动确定。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
(一)质押担保方式
1.借款人股东可以将所持项目公司股权质押给我行,质押率不超过70%,并到相关管理部门办妥股权质押手续。
2.借款人应将本项目投资后并网发电形成应收账款质押给我行,质押流程参照《江苏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之相关规定。
(二)抵押担保方式
本项目项下形成的光伏发电设备应在项目完工后抵押给我行,抵押流程同机器设备抵押,抵押资产必须购买财产意外损失保险,明确我行为第一受益人。
如果项目用地是以国有出让方式取得,也应抵押给我行。
(三)保证担保方式
我行接受有实力的第三方保证作为贷款的主要担保方式,包括项目公司控股股东、项目公司实际控制人等。
第十四条还款
光伏发电项目贷款应根据贷款的光伏电站项目未来产生的现金流合理确定还款计划,同时接受借款人利用其他收入来源(如财政补助资金等)偿还贷款本息,贷款还款同期应与光伏电站并网发电产生的电费收入回笼周期相匹配,可采取按月、按季等还款方式,每年偿还本金次数不得低于两次。
第五章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业务受理
各经营机构具体负责光伏发电项目贷款业务的受理工作,申请办理光伏发电项目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客户基础资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开户许可证、征信资料、财务报表、资格或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征信系统查询及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决议等。
(二)授信内部审批资料,含授信业务申请书、授信请示、授信调查报告、授信业务申报意见表、授信申报事项基本情况表等。
项目资料,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土地预审文件、土地(或屋顶)租赁协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如项目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经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环境评价批复文件、水土保持皮肤文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文件、电网企业并网接入意见等。
(四)担保资料,含保证人基础资料、保证人基本情况表、抵押(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抵押物图片、抵押(质押)物价值评估文件、保证人、抵押人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提供保证、抵押的决议等。
第十六条贷前调查
经营机构首先应通过客户风险预警系统的“统计查询”、“客户信息管理”等墨款,了解借款人及关联企业信息。
再按照“双人四眼”原则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开展贷前调查,收集企业真实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验与人品素质,担保是否落实、足额、有效等信息,并撰写调查报告。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流程可参见附件6,由于各地方政府在具体执行中对项目管理六成略有差距,项目所需文件可能有所不同。
贷前调查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放面:
(一)借款人、控股股东或主要管理人员行业情况,包括行业从业时间、有无成功营运光伏电站的经历等。
(二)项目是否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经过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三)项目工程建设和设备采购是否国家能源局,国家供电公司规定要求,光伏电站设备招标时应明确要求采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内厂家生产的产品,光伏电站工程设计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含行业标准)和工程规范。
(四)项目资金来源情况,包括借款人是否有明确、充足和合法的资金来源,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达到项目总投资的30%。
对于股东借款,如期限比申请贷款期限短,借款人股东须承诺在借款人归还我行贷款前不抽回资金,不计息且在出现一切风险的情况下放弃主张偿还的权利,则可接受其作为项目资本金。
(五)还款来源情况,包括借款人拟投资项目未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十七条贷款审批
光伏发电项目贷款参照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权限审批。
各行应按照(转)授权有关规定明确审批部门。
第十八条合同签署
经营机构应根据项目贷款要求签署相关合同,并落实双人现场监签合同,确保合同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有效性,抵押类合同的签署涉及抵押物共有人的,共有人应同时在相关文本上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贷款发放
经营机构岸规定落实担保手续及审批通知书中确定的其他条件后,报放款审核部门办理出账手续,放款审核部门要求对授信条件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贷款支付
经营机构按照我行规定确定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采用自主支付方式或受托支付方式。
对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经营机构应要求借款人按季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证、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对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经营机构应严格按照《江苏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实施细则》(苏行发【2009】576号)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支付审核。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贷后管理重点
经营机构应按照《江苏银行公司类客户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对公客户风险预警实施细则》等制度要求,有效运用行内信贷管理系统、预警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对借款人实施贷后管理工作,全面搜集、深入分析企业的内、外部动态信息,并定期完成贷后检查报告,贷后检查应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借款人应在我行开立回笼资金专户并实施封闭管理。
专户用于归集供电部门支付的电费及财政部门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该账户资金除用于公司日常运转外不得随意汇划,主要用于按期偿还我行贷款本息;
(二)关注项目建设进度,及时了解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差别,对于工程进度调整的项目,重点了解进度调查原因、采取措施、后续资金到位等,确保工程顺利完工;
(三)关注借款人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确保借款人自有资金投入比例符合相关规定;
(四)关注贷款资金流向,根据借款人自有资金投入比例及项目进度使用信贷资金,严禁资金挪用;
(五)关注借款人自身经营变化,包括重点财务指标变动及企业人员、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变化;
(六)关注光伏电站完工后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抄报国家光伏发电技术管理归口单位,同时重点了解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的光伏电站工程质量检查结果情况;
(七)关注项目竣工后是否按计划入电网,并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
(八)关注项目运行后实际发电效率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相当,如发电量差距较大,查明原因,如何采取技术补救措施;
(九)关注电网企业、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是否及时到位,并汇入我行指定账户。
第二十二条贷款结清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还清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后,经办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注销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押手续。
借款人还清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前,未经我行同意,不得部分解除质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由江苏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GF-2014-0518)
2.《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517)
3.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
4.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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