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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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同省财政厅开展省财政科技计划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提出省财政科技计划优化调整建议;
(六)建立省财政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协调保障机制,推动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七)组建省财政科技计划专家库,支撑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八)开展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优化省财政科技计划总体任务布局。
(九)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立项资金预算的审核,按程序拨付项目资金;
(二)会同省科技厅开展省财政科技计划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提出省财政科技计划优化调整建议;
(三)会同省科技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等)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省财政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
课题任务须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第三章指南编制与发布
第九条省科技厅每年适时发布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应根据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由省科技厅或组织相关专家编制。
第十条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遴选方式,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申报单位的资质、与项目相关的研究基础以及配套资金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下一年度各类科技计划支持方向、资助方式、实施年限、资助额度等内容。
第四章申报与受理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受理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填报并提交项目申报书电子文档(特别要求不需要网上提交的专项除外),启动项目申报工作。
项目申报纸质材料统一通过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办理。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或者中央在琼单位,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必须以独立法人单位名义申请,暂不受理个人名义申报;
(三)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申报指南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课题)负责人。
项目(课题)为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申报指南要求。
项目(课题)负责人及研发骨干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和规定渠道(书面申报或网上申报),将项目申报材料送受理窗口。
受理窗口对所受理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和受理。
第五章评审与立项
第十六条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
项目立项主要程序包括:
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行政决策、公示和项目下达。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服务机构开展申报项目材料形式审查工作,重点对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内容是否符合申报指南和是否存在重复申报等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项目评审专家主要从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
鼓励邀请外省专家参与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的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组织专家采取网络评审、材料评审或会议评审等方式开展项目初审,择优遴选出2-3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参加答辩评审。
第二十条申报项目数量低于拟立项数量2-3倍的,可不组织初审,通过形式审查后直接进入答辩评审环节。
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对项目立项程序的规范性等进行审核,结合行政决策形成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对通过审核的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并依据公示结果发布立项通知,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也应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第二十三条项目(课题)任务书应以项目申报书和专家评审意见为依据,突出绩效管理,明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方式等。
对于保密项目,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四条对于突发、紧急的省重大科技需求,省科技厅可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已设立的研发任务进行调整,研究提出快速反应项目,采取定向择优等方式组织实施。
涉及财政资金总概算调整的,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实行合同制管理。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下达后1个月内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等)应根据项目(课题)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应按照一体化组织实施的要求,加强不同任务间的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第二十七条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对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第二十八条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项目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中,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管理、服务和协调保障工作,通过全程跟进、集中汇报、专题调研等方式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及时研究处理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判断项目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
在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对于创新链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项目,省科技厅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强协调和联动,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进度安排,共同完成研发任务。
第三十一条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技报告制度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通过业务系统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二条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
执行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重大专项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省科技厅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判断,并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执行期在2年及2年以内的重点专项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省科技厅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进度实施,同时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具有明确应用示范目标的项目,省科技厅可邀请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开展中期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实行项目不定期报告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省科技厅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不定期汇报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四条实行项目重要事件报告制度。
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合同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或难以协调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须向省科技厅及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项目实施中须对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应通过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或按相关程序报批:
(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含课题)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二)变更课题参与单位、研发骨干人员、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可委托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并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如擅自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延长项目实施期限、有意终止项目实施,且未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省科技厅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擅自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且未经省科技厅审核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省科技厅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可停止其项目实施,视该项目不通过验收,会同省财政厅收回项目相关财政经费,记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失信一次。
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等事业单位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对擅自延长项目实施期限且未经省科技厅审核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省科技厅将视该项目不通过验收,记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失信一次。
(三)对终止执行的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科技厅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
因人为因素造成的,除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外,记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严重失信一次。
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五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等事业单位的,五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七条除以上情况外,对于在项目管理、相关咨询业务活动中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及管理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服务机构以及咨询专家等责任主体,出现的各类问题、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受到相应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
省科技厅对撤销或终止建议审核后批复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项目任务书规定其它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可执行项目终止。
(一)因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合同书与申报书内容产生重大差异等原因,未能通过省科技厅合同审核程序的。
(二)项目立项后,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超过1年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完全或基本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
(三)项目逾期超过1年,经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的;
或者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终止项目但故意拖延不办理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被动终止结题的。
第四十条撤销或终止项目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省科技厅核查批准后,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
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省科技厅应通过调查核实或评估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四十一条省科技厅委托服务机构管理的专项,服务机构对项目的总体执行情况定期梳理汇总,形成专项执行情况报告,以及进一步完善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书面或会议方式向省科技厅报告,为专项管理工作提供支撑。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四十二条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服务机构应立即启动项目验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并将相关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不得无故逾期。
第四十三条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省科技厅审核后批复执行。
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四十四条省科技厅或服务机构应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依据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开展验收。
对于创新链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项目,验收时应有整体设计,强化对一体化实施绩效的考核。
第四十五条项目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产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等共同组成。
验收专家组构成应充分听取专项主管部门意见,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六条项目验收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核查、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按照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或结题三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一)基本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验收;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
第四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四十八条项目重要财务资料缺失,或存在挪用、挤占等不合理支出,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经费调整事项,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七章成果管理
第四十九条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
“Financescienceandtechnologyprojectofhainanprovince”。
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五十一条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
第五十二条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移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八章监督与评估
第五十三条省财政科技计划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机制,对专项及其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指南编制、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对重点专项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评价,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科研环境。
第五十四条监督评估工作应以省财政科技计划的相关制度规定、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任务书、协议、诚信承诺书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和放管服要求确定监督评估对象和重点。
接受监督评估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工作。
第五十五条监督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财政厅组织开展,一般应先行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当年监督评估的范围、重点、时间、方式等,避免交叉重复。
第五十六条监督评估工作应加强事中、事后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项目管理工作,不得额外增加服务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负担。
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科技计划相关管理部门管理科技计划的科学性、规范性,科技计划的实施绩效;
(二)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和监督工作的专家,以及支撑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
(五)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第五十七条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加大项目立项、验收、资金安排和专家选用等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
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
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
第五十九条建立监督工作应急响应机制。
发现重大项目执行风险、接到重大违规违纪线索、出现项目管理重大争议事件时,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进行调查核实,或责成专业机构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条监督工作应当形成监督结论和意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对于需进一步改进完善项目管理或组织实施工作的,应提出明确建议或要求,责成相关部门及时核查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六十一条对有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对有违规行为的服务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
第六十二条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6月7日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发布的《海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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