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岭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范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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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班情况和最后本班安全生产结果。
12、对敢于坚持安全生产、抵制“三违”的人和事进行打击报复者,一经查实,将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加倍重罚。
13、采煤、掘进等施工生产单位,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监员及业务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作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头(面)拖延整改一次,罚款100--500元。
14、有关施工单位对于矿临时安排的工作未完成或未落实的,视情节每次按100—500元处罚,二次安排在规定的时间未完成的,将按第一次的罚款金额加倍处罚。
二、掘进施工
1、凡作业规程规定必须使用前探梁作迎头临时支护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设临时支护的,每次罚款100—300元。
2、井巷开挖基础、扩帮、挑顶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每次罚款100—200元。
3、巷道开门及巷道贯透未按措施要求加强支护或撤人的,每次罚施工单位200—1000元,当班指挥施工的班长罚50元、当班参加作业的工人每人罚款20元。
4、架棚巷道不按规定支设撑木或拉杆、空帮空顶,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工人每人罚款20元,因材料不到位造成上述情况的,罚区队负责人50元。
5、锚喷巷道不按规定正确布置锚杆的密度、角度、深度锚喷的喷浆厚度不够,顶板破碎带未辅网护顶者,对施工单位处以30元/m罚款,每根锚感杆罚款20元,连接不好的网每块20元(以规程、措施规定为准)。
凡将锚杆锯短或砸扁使用的,一经发现,罚款300元/根,没有按照规定用够锚固剂的一次处罚100元。
6、溜子机头机尾必须打上稳固可靠的压柱,否则缺一处罚溜子司机及当班班长各50-100元。
7、使用扒煤斗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处以罚款:
(1)扒煤斗无专用操作手把而用其它材料代替时,罚操作工和当班班长各30元/次,罚负责人50元/天,直至停止使用。
(2)扒煤斗钢丝绳打结而继续使用时,按每个结20元累加处罚责任者。
(3)扒煤斗基座国定不牢靠、司机没有护身装置的每次处罚200元,并停止使用。
8、锚杆眼和岩石爆破眼打干眼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9、掘进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降尘、瓦斯超限就出货的,对当班班长罚款300元/次,对参加作业人员每人罚款50元/次,瓦检员监督不到位者每次处罚100元。
三、采煤工作面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特制定如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
1、采煤工程质量必须按《作业规程》及《采煤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进行管理。
2、各种风、水管、电缆、小线等必须吊挂整齐。
做到巷道文明整洁。
3、巷道必须做到“五无”、“三标准”、“两畅通”,及:
1)无淤泥、无积水、无杂物、无浮煤、无浮矸;
2)材料码放符合标准、电缆吊挂符合标准、机电设备摆放和使用符合标准;
3)巷道畅通、水沟畅通。
4、出现下列工程质量问题,矿生产技术部、安全部有权对责任单位做如下处罚:
1)柱距超过规定值±
100mm的,罚10元/棵;
2)排距超过规定值±
3)因施工管理不严格而造成质量事故或矿质量检查不合格,每次罚队长300元,当班技术员200元。
4)支柱未栓防倒绳的,罚10元/棵;
5)特殊支护不全的(戗柱),罚10元/棵;
6)出现倒悬臂梁的(本采面采用是正悬臂),罚20元/棵;
7)支护出现迎山过大或退山的,罚10元/棵;
8)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要求的,罚20元/棵;
9)未拉线打柱、柱子打设不直的,罚200—500元/次;
10)施工不按规程、措施的区队一次罚款100元。
11)工作面顶板出现台阶(段长>5m支撑力达不到90KN)下沉的,罚200元/处;
12)端面距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的,罚50元/棵;
13)工作面缺梁少柱,罚20元/棵;
尤其缺少贴帮柱的每颗20元。
14)出现空载柱,罚10元/棵;
15)上、下出口不畅通,罚200元/处;
16)有其它或本矿安全检查时,柱子未编号管理的,罚200—500元/次。
17)工作面上、下出口的两巷,超前支护未按规程打到位的,罚20元/棵。
18)乳化液浓度达不到要求的,罚200元/次。
19)泵压达不到要求的,罚200元/次。
20)工作面工作面上、下顺槽超前支护前煤壁20m范围内高度低于1.6m,每处罚200元。
21)上、下巷物料码放不整齐、文明生产较差的,罚200—500元/次。
22)文明生产:
巷道无积水、无浮渣、杂物、设备码放整齐并有标志牌,否则罚100元/处。
23)管线吊挂整齐,行人侧宽度不小于0.7m,否则罚100元/处。
24)机电设备摆放不整齐、不整洁或使用不规范的,罚100元/处。
电缆拖地不悬挂的每处罚款30元。
25)放炮母线有明接头的,罚100元/次。
26)放炮撤人距离达不到要求的不低于30m,没有护身皮带罚200元/次。
27)使用刮板运输机没有措施运送材料的,罚200元/次。
28)过断层、地质构造带时未采取特殊措施处理的,罚200—300元/次。
29)有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处理的,罚200—500元/次。
30)瓦斯超限作业的,罚500—1000元/次。
31)柱梁不铰接,单梁缺柱的,每颗罚款50元。
32)失效柱、失效梁不及时更换的每颗罚款50元。
33)存在伞檐煤超出规定的(不超过1.0m),每米罚款50元。
34)留底煤的当班班长罚款100—300元、作业人员处罚一次100元。
35)档矸帘不合格造成窜矸的,每米罚款50元。
36)回柱时上、下尾巷不齐滞后回棚的,罚款100元。
37)溜槽底部未清平及停电移溜造成溜子底链超负荷而使用溜子死的,罚款200元。
38)一次性放炮超10米不溜支柱的罚款200元。
39)放炮后不及时挂梁、打临时贴帮柱的罚款200元,造成冒顶的罚款500元。
40)尾巷下的材料(除设备外)不及时运走的,每根罚款10元。
41)瓦安检员监督不力的罚款100—200元。
42)不除掉活矸,集中在采面上采空区休息及坐势铲煤的,每人罚款50元。
43)上班时间打瞌睡的及打眼工戴手套作业的罚款50元。
44)用金属管、铁棒、橡胶管做炮棍装药的罚款50元。
45)不坚持使用黄泥封炮眼的每次罚款50元。
黄泥充填不合格一次50/个。
46)炮眼的最小抵抗线对住单体柱的,每眼罚款50元。
47)装起爆药卷时,雷管脚线不扭接短路的每次罚款50元。
48)不执行分组装药、分次起爆的每次罚款50元。
49)在装完药未起爆的范围内进行其他作业的每次罚款50元。
50)工作面出现两台(含两台)以上起爆器,放炮工不将钥匙随身的,罚款50元。
51)炸药雷管不分装分运及存放不上锁的罚款100元。
52)撤出人员及警告线位置不符合规定的,每次罚款100元。
53)炸药雷管领、用、退做不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罚款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54)不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连锁放炮制”的罚款100元,不坚持使用吹口哨三声发出警示的,罚款50元。
55)采煤工作面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完整无误的向调度室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果擅自收班,罚款当班200—500元。
56)无故停大班的区队罚款500-1000元。
57)其他违反《作业规程》的情形,根据危害程度进行相应处罚。
58)当班技术员汇报当班任务的同时,必须汇报工程质量,且工程质量不能缺项验收少一次或一项汇报记录罚款100元。
59)因技术员验收不负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一次罚验收员200元。
60)因小班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按照工程质量验收表,一项罚款50元。
61)对井下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自检制度,每次自检由生产区长或技术主管组织,各队队长或副队长参加,对全区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生产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由技术科记录汇总,由参加检查的区领导进行评比,对检查得第一名的队长进行奖励200元,技术员奖励160元,对不合格队组的队长进行处罚200元,技术员罚款160元,并将照片贴到曝光台上。
检查标准,按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检查范围;
该月施工的巷道工程质量、队组所管辖范围内的文明生产和安全。
四、放炮及火工品管理
(一)采掘工作面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使用临时支护)严禁从事打眼工作,否则对作业人员罚款100元/米。
(二)无培训的爆破人员不准从事爆破工作,否则对无培训上岗人员及安排其上岗的区队干部各罚款200元。
(三)放炮员不使用专用背具和雷管箱,而使炸药、雷管混装的,罚放炮员50元/次,对无专用背具和雷管箱的放炮员发放炸药的药库发放员,每查出一次罚款50元。
(四)采掘工作面无专用的炸药、雷管箱或毁坏未及时修理更换的,罚负责人100元;
两箱齐全完好而放炮员没有上盖加锁或将炸药雷管混装入同一箱内,罚放炮员100元。
(五)未经允许从井下携带炸药出井者,除按治安管理规定处罚外,对偷盗者按所盗火工品原值的20倍罚款,罚被盗区队主要领导200元/次。
造成严重后果的另外追究刑事责任。
(六)出现下列违章放炮情况之一者,均处以罚款:
1、未执行“一炮三检查”(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均要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瓦斯、煤尘及进风情况)的,罚瓦检员、班组长及放炮员各50元/次。
放明炮、糊炮者,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由矿研究处理意见。
2、放炮不实行正向装药或不使用黄土作炮泥的,罚放炮员50元/次;
炮泥装填结构不合理的(未按从眼底往外:
底药→引药→黄泥→水炮泥→黄泥填满眼),罚放炮员20元/次。
3、掘进头不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罚放炮员50元/次。
4、放炮母线不挂在腰线位置或母线之间出现明接头、母线与雷管脚线之间不用绝缘胶布包扎的,罚放炮员50元/次;
母线明接头罚放炮员50元/个。
5、放炮前未按规定发出警号或采掘工作面所有人员未达到指定地点就响炮的,罚放炮员100元/次,并追究瓦检员、技术员、班组长责任,同时追究放炮员的责任。
6、井下使用非放炮器放炮或同一工作面使用两台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的,罚放炮员和当班班长各100元。
7、短母线放炮者,每少1m罚放炮员5元。
8、毫秒雷管煤巷头按串联之外的其他方式联接的,罚责任者30元/次。
9、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非放炮员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的,罚责任者30元/次。
10、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罚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各50元/次。
11、炸药箱放置位置不当或装配引药未避开电气设备的,罚班组长、放炮员各30元/次。
12、打眼、装药平行作业的,罚打眼工、放炮员50元/人次。
13、在井下擅自拆装放炮器或用放炮方法检查母线故障、放炮器故障者,罚责任者50元/次,并追究瓦斯检查员的责任。
14、使用非专用木、竹质炮棍或用力冲击捣实药卷的,罚装药者10元/孔。
15、当班放炮完毕,剩余炸药雷管未及时退还药库消帐或转交下一班放炮员并记录清楚者,罚当班放炮员50元/次;
炸药库保管员不认真清点消帐的,罚保管员30元/次,拒绝回收的罚药库保管员100元/次,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16、炸药雷管及其他设备未移至安全地点就放炮的,罚放炮员100元/次。
17、工作面停风或风量不足时放炮的,罚瓦检员、班长及放炮员各100元/次。
18、炮未放响,班(组)长、瓦检员和放炮员必须待足30分钟后同时巡视工作面进行检查,否则罚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各50元。
(七)处理瞎炮时,有下列违章行为的,处以罚款:
1、无专人(班组长)指挥处理瞎炮的,罚班组长30元/次,罚擅自处理者20元/次。
2、用手镐等工具挖或硬拽瞎炮雷管脚线的,罚班组长及操作者各50元/次。
3、在瞎眼上用打眼的方法掏出药卷或雷管的,罚责任者50元/次。
4、用高压风力吹瞎眼或残眼内的炸药雷管的,罚责任者40元/次。
5、瞎炮未处理完毕,在有瞎炮的地点附近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工作或围观的,罚违章者20元/人次。
6、当班处理瞎炮未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的班长和放炮员交待清楚的,罚责任者50元。
(八)销毁失效的炸药雷管无专门措施或不按措施落实的,罚责任者50元/次。
(九)地面、井下用车辆运输炸药雷管无专人押送者,罚物资供应负责人50元。
五、“一通三防
(一)通风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因巷道布置不合理,造成不必要串联通风,罚技术科主要负责人100元,技术负责人50元;
并采取措施,尽量杜绝串联通风。
2、系统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通风负责人100元,技术负责人50元,并责令立即制定措施对系统风量调整,做到以风定产。
3、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时,无总工程师批准的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总工程师批准的通风系统调整和改变方案进行通风系统调整的,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100元,并且追究责任给予处分。
4、未经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擅停主扇运转者,罚有关责任人300元,对主要责任按“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中第五十一条执行。
5、掘进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无局部通风设计者,罚编制和审批人员各50元。
6、局扇不按规定上架或吊挂,未安消音器和过渡铁风筒的,罚安装单位行政、技术负责人各100元;
通风工区不予监督而使局扇投入运转的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50元。
7、局扇未落实人员看管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
8、在有风筒处进行施工不采取保护措施而影响掘进头正常通风的,罚施工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50元,当班施工人员20元/人,并包赔被影响掘进头施工人员工资。
9、巷道贯通前,无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50元,并按重大事故追究。
10、巷道维修或老巷回收没有制定落实通风措施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技术负责人30元。
11、供风地点风筒口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者,罚当班负责延接风筒负责人每超1m罚20元。
12、凡发生局扇吸循环风的,罚通风科500元,负责人150元,技术主管100元,其余250元由测风员及当班瓦检员承担。
13、风筒有一处破口漏风罚责任者30元,有一环没吊或一处不平直罚责任者5元,以此类推。
14、在通风巷道内堆放物料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者,罚堆放者50元;
测风站前后20m内堆放杂物者罚堆放者30元。
15、随意打开风门不立即关闭或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导致风流短路罚责任者100元,罚当班瓦斯检查工50元。
16、被损坏的通风设施不及时修复,造成风流失控者,罚通风负责人150元,技术负责人100元,并且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7、用车直接撞开风门的,罚责任者50元/人。
18、损坏通风设施者除按该设施原值的两倍进行赔偿外,对主要责任者处罚200元。
19、利用扩散方式通风距离超过6m者,罚责任者30元。
20、无计划停电造成主扇或局扇停风影响安全者,罚责任者50元;
导致无计划排放瓦斯的,对责任者罚200元,并另行追究责任,特殊情况系统停电除外。
21、挤压、撕裂、断开风筒或擅自将迎头风筒摘下者,罚责任者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22、主扇或局扇停风后,井下任何地点风流未恢复正常且未证实瓦斯浓度在1%以下即擅自送电者,除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外另行严肃追查处理。
23、测风员不按规定及时测风或填写测风牌板者,罚测风员15元/天。
(二)瓦斯管理有下列情况者,执行罚款:
1、瓦斯检员漏检、假检或不及时填写牌板及手册者,罚100元/天,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直至开除。
2、井下作业地点停电停风或瓦斯超限,不果断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或不及时向矿调度汇报者,罚施工单位现场责任人50元,瓦检员不汇报、不撤人工作失职给予降级直至开除。
3、超过6m的盲巷不及时处理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技术负责人30元;
4、除瓦检员进入栅栏内检查瓦斯外,其他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的,罚责任者30元;
5、瓦检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瓦斯报警断电仪探头不及时检查校正,造成指示偏差时,罚责任者50元/台件;
6、瓦斯日报表不及时送交矿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的,罚责任者20元/次;
7、回采工作面上隅角(落山角)瓦斯超限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者,罚责任者50元/次;
8、老巷、盲巷或采掘工作面回收完毕不及时封闭者,罚通风负责人50元,技术负责人20元。
9、瓦斯抽放系统漏气不及时处理或管内存水不及时排放者罚责任者50元/处。
(三)排放瓦斯无专门措施或措施不按要求编制审批以及不按措施规定排放者,属严重违章,须从重追查处罚。
(四)局扇及其启动设备安设不合理,造成循环风、串联风的,罚责任者100元。
(五)采掘工作面正常开工,没有及时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仪或甩开两闭锁不用者,属严重违章,严肃追查从重处罚。
断电仪发生故障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每拖延一个班,罚款500—1000元,依此类推。
(六)损坏安全监测设备的,除按设备原价两倍赔偿外,按“一通三防”十项规定进行处罚。
未按规定设置瓦斯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或闭锁装置不灵敏可靠的,每次罚款200—500元。
(七)防尘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用的,罚责任者50元。
2、煤尘堆积不及时清扫,罚责任者50元。
3、采掘工作面无防尘水或水量不足,不积极组织解决的,罚责任者50元。
4、运输机巷道的转载点以及其他所有安设防尘管路的巷道未按规定安设喷雾装置和防尘三通闸阀者,每少一个罚责任单位30元。
5、测尘员不及时测尘或报送测尘报表者,罚15元/次。
6、采煤机无水割煤(岩)罚责任者100元/次,正常出煤时回风巷道内喷雾设施不开启罚责任者50元/组,掘进头放炮时其回风道内喷雾设施不开启罚责任者50元/组,运输机巷道出煤(矸)时转载点喷雾不正常开启(稀煤除外)罚责任者20元/组。
(八)构筑通风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采面结束后一个月内有关单位不及时回收完毕而影响采空区封闭的,罚责任单位有关责任者100--200元。
2、密闭周边不进硬帮硬底,罚施工的班排长50元,其他施工人员30元/人。
3、通风区无通风设施安装设计、质量验收记录,罚通风区单项工程通风设施20元/项。
4、密闭等通风设施前后20m范围内杂物堆积不清理运出的,罚责任者50元。
5、封闭巷道或采空区时,未经有关矿领导认可,把设备、材料封闭在巷道内的,除按损失价值的两倍赔偿外,并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根据情况进行追究)。
6、在使用巷道内或备用巷道内构筑风门、风墙等设施时,不设计和施工电缆管线孔的,罚责任者20元。
7、启封密闭和火区或在车辆过往频繁的巷道内构筑通风设施时,无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兑现措施者,罚责任者100元。
8、构建密闭时,不按设计安设测定密闭内气体的导管或留泄水孔等时,罚责任者20元。
9、对通风设施不建立台帐和牌板管理,罚通风工区技术负责人200元。
(九)井下防灭火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罚款:
1、井下主要运输机巷、机房、硐室及炸药库等要害场所无齐全完好的防灭火器材者,罚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50元/处;
不认真执行交接班而损坏或丢失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并罚款50元。
2、井口房、通风机房和瓦斯泵房附近20m内严禁有烟火,其内不得用炉取暖,不得有明火,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否则对责任者降一档工资,开除矿籍处分。
4、井下和井口房从事焊接工作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规定,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5、井下严禁存放可燃性油脂和乱丢用过的棉纱、布头等物,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下,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6、井下火区封闭后,通风区要经常检查火区内有害气体的浓度并取样化验,建立台帐,否则,罚责任者20元/处。
7、井下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并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否则,罚责任者50元。
8、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9、井下电气设备的过流保险大于规定值时,按失爆性质予以罚款。
10、每月井下由通风牵头,地面由保卫科组织一次防火工作检查,不组织者罚50元/次,不参加者50元/次。
11、对查出的火灾隐患不及时组织整改者,罚责任者50元/次。
(十)井下路标牌板管理中出现如下情况时予以处罚:
1、井下的岔道口都必须设置路标,写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者20元/处。
2、涂抹路标或破坏牌板者,对责任者降一档工资的处分。
3、涂抹或破坏路标牌板的责任者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处以罚款50元/次。
六、巷道维修
一、巷道维修
(一)巷道失修严重危及安全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维修加固的,由安全经理牵头组织追查,对责任者处以至少100元罚款。
(二)独头巷道维修时,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棚修复顺序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三)其他参照采掘的规定执行。
二、运输提升
1、副井绞车司机离开操作位置时没有切断电动机或没有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罚绞车司机30元。
2、副井绞车司机没有合格证操作绞车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3、人车的灯、铃、闸、连接器以及撒砂装置必须经常检查维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均罚责任者20元/次。
4、人车在过道岔、拐弯道、出硐口、调车场运行时不减速、不响铃者,绞车司机20元。
5、绞车在行驶时没有前照明或后尾红灯的罚司机或跟车工20—50元。
6、人车与矿车及矿车与矿车之间的联结,使用非专用插销和三环扣联结的,罚跟车工30元,司机20元。
7、矿车联结处缺碰头或锁口及矿车严重变形不及时修复的,罚款10元/个。
8、违章爬、蹬、跳车的每次罚款50—200元/人
9、人车违章捎带物料的,对人车司机、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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