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政策全面梳理截止.docx
- 文档编号:739500
- 上传时间:2023-04-29
- 格式:DOCX
- 页数:46
- 大小:848.38KB
增值税政策全面梳理截止.docx
《增值税政策全面梳理截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增值税政策全面梳理截止.docx(4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增值税政策全面梳理截止
增值税政策介绍
一、增值税原理
二、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四、税率和征收率
五、销售额
六、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
七、视同销售
八、计税方法
九、进项税
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十一、纳税地点
十二、税收优惠
十三、跨境增值税
十四、重组增值税
十五、增值税申报
十六、发票管理
十七、增值税转税改革
增值税原理
•增值税(Valueaddedtax),是以商品和劳务为课税对象,以生产、流通各环节的增值额为税基的商品和劳务税。
•增值税制的优点是能够避免专业化分工过程中的重复征税。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税款实际上是由下一环节纳税人负担,最终转嫁给消费者负担。
每一环节的经营者只是代国家征收税款,本身并不负担税款。
•上一环节缴纳多少,下环节扣除多少,上环节没有征税或免税,下环节需要承担这部分税款。
这是增值税制的核心机制,增值税的灵魂。
•树立一个重要观点:
只要购进项目包含的税金得到充分抵扣,无论扣除的税款有多少,都是公平的。
判断税负高低的决定因素取决于支付的进项税额是否抵扣或抵扣充分。
一、增值税简介
•在零售环节前进行的任一环节的减免税,都会造成重复征税,加重消费者负担,从而与减免税的目的背道而驰。
•规范的增值税税制要尽量避免中间环节的减免税,如果实施减免税,应从货物的生产、批发到零售全部环节减免税,而不搞部分环节减免。
•纳税人抵扣税款的权力是否成立,取决于他所购买货物的销货方是否履行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如果上一环节没有征收增值税,它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本环节购进货物时支付的税额不能抵扣,下一环节纳税人也不能享受税款抵扣。
•增值税转嫁程度,取决于纳税人在市场上的讨价还价能力,商品的需求弹性。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最终都会转嫁出去。
对小规模纳税人,转嫁不充分,存在重复征税。
•增值税纳税人最重要的权利是税款抵扣权。
•最优的品位是遵循税法要求,维护自身权益,有效管理涉税风险,既不多缴,也不少缴。
二、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简称应税劳务)、进口货物、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有发生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事实。
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纳税人可以是单位和个人。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
“境内”的界定
●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起运地是指货物开始运出的地点,所在地是指货物存在的地点);
●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见下张PPT)
不属于“境内”的情形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转口贸易。
●境内单位或个人境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
“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的图示。
以上四种情况都属于境内提供服务,但第4种情况下有两类服务排除在征税之外。
“境内”的说明
●强调应税行为发生地在境内,而不论纳税人是否在境内;
●“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
●如果不是“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就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就不存在缴税或减免税的事情。
在此情况下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备任何资料。
“应税行为”范围: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非出租、出借)。
不包括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商标、著作权、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除外)。
●加工,指的是受托加工。
(平衡外购与委托加工的税负,有外延,见2011年第56号公告)
●修理修配,不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缮业务。
●进口货物,对采购方征税(确保与国内商品在一条起跑线上)。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37号第9条)
“应税行为”的说明:
●原则上对同一笔收入,只能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中的一种。
但可能同时征增值税或消费税。
●营业税应税范围,以国税发〔1993〕149号为准。
●财税【2013】37号对国税发〔1993〕149号进行了细化解释、重组归类、重新定义,但与之无法逐一对应,前者是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独立和唯一的判断标准。
注1:
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不含铁路。
注2:
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注3:
铁路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不含注2的内容。
注4:
不含转让商标、著作权、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
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可以是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后者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
●承包、承租人、发包人视情况决定纳税人。
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属于企业还是个人?
一般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及为主(超过50%),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其它类型的在80万以上;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小规模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及为主(超过50%),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其它类型的在80万以下;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以下;
兼营时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2013年33号公告)
谁有选择权
⏹有固定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和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针对执行增值税条例的纳税人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针对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谁无选择权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其他个人,无论销售额是否超过标准,均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销售成品油的加油站,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国税函【2001】882)
一般纳税人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注:
12个月逐月顺延滚动计算)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国税函【2010】139)
⏹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国税函【2010】139)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国税函【2010】139)
⏹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国税函【2010】139)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达到标准的申报期结束后40天内未申请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会在40日期满后的20天内告知,并限期10日内报送申请,如仍未报送,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从达标申报期后最长70天后开始这一计算办法,直到报送申请并获得批准后结束。
(2010年22号令)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0年22号令)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010年22号令,税总鼓励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辅导期管理对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国税发【2010】40)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包括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骗取出口退税的;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国税发【2010】40)
辅导期限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辅导期管理措施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扣税凭证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按3%预缴增值税。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特别提醒
⏹依法创造条件成为一般纳税人,获得税款抵扣权,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自身经营。
⏹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筹划的误区,注意三个问题:
只有对于具有选择权的纳税人才能够使用;忽略了价格因素的影响;小规模纳税人重复征税程度始终高于一般纳税人。
⏹举例
例1:
A、B两公司准备新设一公司,其中A公司(一般纳税人)用存货出资,B公司用货币出资,如何决策新公司设立事宜?
先用现金分期出资,待新设公司成立后,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在用存货出资,以抵扣进项税。
或
新设公司成立并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后,购入A公司存货。
例2:
一小规模纳税人甲从一般纳税人A购入原材料后加工成品销售给一般纳税人B,此业务如何安排?
B从A购入原材料后,B与甲签订委托加工合同。
扣缴义务人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体现源泉扣缴和税收主权的原则。
四、税率和征收率
税率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下条除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17%。
⏹销售或者进口特定货物,税率13%。
(国税发〔1993〕151号、财税字〔1995〕52号、国税发〔1999〕39号、财税【2008】171、财税【2009】9)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11%。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财税字【1994】026)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征收率
⏹一般情况下3%,特殊情况下6%、5%、4%。
⏹一般而言,税率针对一般纳税人以及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而征收率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
⏹特殊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某些业务可能按征收率计算应缴税款,后续“计税方法”部分会提及。
⏹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财税37号,不是按征收率)
⏹混业经营情况下,如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如不分别核算,按以下惩罚规则处理:
(财税【2013】37号,引导原则)
⏹兼有不同税率的,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征收率。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要主动分开核算,以规避以上法律后果。
五、销售额
⏹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不是押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不含销项税。
⏹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37,含税要折算,唯一差额纳税)
⏹价外费用征税目的:
保证增值税税基的完整,避免肢解税基,形成征管漏洞,不利于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从购买方取得,如不是从购买方取得的收入,不算入销售额,如财政补助收入。
(国税函【2006】1235、2013年3号公告)
⏹价外费用是因应税行为产生,如应税行为未履行而从对方取得的收入,不算价外费用。
如购销合同未履行的情况下取得的违赔偿收入。
⏹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37号)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国税发【1996】155)
销售额允许扣除的项目: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营改增后此政策不明);
⏹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臵税、车辆牌照费。
(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3】16)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行为,因发生销售退回、折让(销售折让)、开票有误或服务中止(限适用于应税服务)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符合红票管理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税发„2007‟18号)的,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注:
商业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在备注标明也不行)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国税发【1993】154、国税函【2010】156)
•销售折让、折扣销售(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有何区别?
⏹销售折让:
指因出售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销售行为在先,价格折让在后,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确认之后。
⏹折扣销售包括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
⏹现金折扣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减让。
按扣除前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在折扣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
⏹商业折扣是指为促进货物或劳务销售,在商品或劳务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销售和折扣同时发生,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
⏹现金折扣是一种融资性理财行为,发生在销售之后,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销售折让和商业折扣的税收处理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共同点:
价格折让都允许在销售额中扣除。
⏹不同点:
销售折让适用细则第十一条,具体方式是按照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商业折扣适用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
⏹对于实物折扣,实物款项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按无偿赠送处理,另行计算增值税。
销售额应包含的项目:
⏹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包括营业税应税劳务(或服务)营业额;
⏹现金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实质是融资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及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金额;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国税发【1993】154,金银首饰特殊)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国税发【1993】154)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1993】154)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国税函„2004‟827号)。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国税发【1995】192)
反避税措施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及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仅适用于应税服务)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或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嵌入式软件的处理类似):
按顺序确定销售额:
自己,别人,组价(账外经营偷税按组价国税函〔1999〕739号);
成本利润率一般为10%,但对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国税发〔1993〕154号)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财税【2008】170,特殊)
⏹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
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
⏹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注:
是否能抵,取决于发票是否按规定认证)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
⏹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
六、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特殊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及为主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
⏹目的:
混合销售行为只征一种税,目的防止税制复杂。
问题: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如果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应当如何征税?
(分别按适用税率征税)
混合销售-特殊规定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额:
⏹纳税人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2011年23号公告)
目的:
解决建筑行业重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问题,核定时可能对企业不利。
兼营行为
⏹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服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核定的目的:
督促企业真实的核算和反映增值税、营业税各自的销售额。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区别
⏹销售行为的关联性。
在混合销售行为中,必须即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两者是不可分离的,如果分开,这项销售行为是不完整的或者不能完成,两者间存在紧密的从属关系。
在兼营行为中,两者可以不相关。
⏹混合销售行为中,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而兼营行为不是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同时发生。
⏹一般情况下(自产并提供建筑劳务例外)混合销售行为缴纳一种税,而增值税兼营营业税项目,缴纳两种税。
典型例子:
⏹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1998】390)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2011年47号公告,非混合销售行为,按兼营处理)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2011年第62号公告)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2013年第17号公告)
七、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含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下同)可分为五类:
⏹货物的代销(不含代购);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和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适用主体:
仅适用与单位与个体工商户;
⏹视同销售征税的目的:
保证专用发票传递的链条不断;平衡自制货物同外购货物的税收负担;堵塞逃税漏洞;
⏹之所以称视同销售,是指不符合增值税税法中销售货物所定义的“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件,或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条件。
⏹外购的货物只有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和无偿赠送才视同销售货物征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征税,而是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抵扣了,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示意图,代销视同销售并不会加重纳税人税收负担
代销货物方式
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
⏹两个环节缴纳增值税,一是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时,二是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环节。
⏹一个环节缴纳营业税,从委托方取得手续费时,对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
⏹判断手续费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主要从来源方进行判断,如果来源于委托方,不缴增值税,缴纳营业税,如果来源购货方(注:
价外费用),则既需缴纳增值税,还需缴纳营业税。
视同买断方式
⏹增值税的纳税环节有两个,委托方取得收入和受托方取得的收入时缴纳增值税。
⏹不涉及营业税.
代购货物(不视同销售)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4】026):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注:
征营业税)
报关进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增值税 政策 全面 梳理 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