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实施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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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机构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活动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社区矫正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推行社区矫正执法责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社区矫正执法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活动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司法局具有社区矫正执法职能的机构,包括社区矫正办以及各司法所。
(二)实施要求。
开展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诚实守信,依法追究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严格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四、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一)审前社会调查职能;
(二)社区矫正人员接收职能;
(三)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监管职能;
(四)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区域)审批职能;
(五)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审批职能;
(六)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审批职能;
(七)社区矫正警告处罚职能;
(八)提请治安处罚建议职能;
(九)提请撤销缓刑建议职能;
(十)提请撤销假释建议职能;
(十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职能;
(十二)提请减刑建议职能;
(十三)解除社区矫正职能。
五、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履行审前社会调查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委托机关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方式,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面了解被告人、罪犯的情况,注重证据材料的收集和审查,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地向委托机关提交评估意见。
(二)履行社区矫正人员接收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人员和法律文书登记接收制度,依法落实矫正责任人,切实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知情权,理顺衔接机制,提高接收效率。
(三)履行日常监管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监管,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矫正方案合理,档案管理规范,检查制度严格;
法制教育、社区服务、心理辅导、职业培训措施到位;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四)履行进入特定场所(区域)审批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便捷服务;
加强对进入特定场所(区域)审批执行的监督。
(五)履行离开居住地审批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加强对外出期间的监督。
(六)履行变更居住地审批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加强和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
(七)履行社区矫正警告处罚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警告处罚;
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合法,处罚合理;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依法保护社区矫正人员的陈述权、申辩权。
(八)履行提请治安处罚建议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提请治安处罚建议;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合法,建议合理;
(九)履行提请撤销缓刑建议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或呈报撤销缓刑意见;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建议(意见)合理;
(十)履行提请撤销假释建议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呈报撤销假释意见;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合法,呈报意见合理;
(十一)履行提请收监执行建议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提请收监执行释建议;
(十二)履行提请减刑建议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提请减刑释建议;
依法保护社区矫正人员的陈述权、申辩权;
及时审查异议人提出的异议。
(十三)履行解除社区矫正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实施解矫宣告;
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
做好与安置帮教机构的衔接。
六、执法职权分解和工作流程、执法责任
(一)执法职权分解
1.司法所。
依法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监管,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7日内的审批,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超过7日的初审,实施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区域)的初审,实施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的初审,实施警告处罚案件的调查上报,实施提请治安处罚建议案件的调查上报,实施提请撤销假释建议案件的调查上报,实施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案件的调查上报,实施提请收监执行建议案件的调查上报,实施提请减刑建议案件的初审,实施解矫的初审和解矫宣告。
2.社区矫正办。
依法接收登记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超过7日的审批,实施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区域)的审批,实施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的审批,实施警告处罚,实施提请治安处罚建议,实施提请撤销假释建议,实施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实施提请收监执行建议,实施提请减刑建议,实施解除矫正并签发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依法实施审前社会调查、进入特定场所(区域)审批、离开居住地超过7日审批、变更居住地审批、社区矫正警告处罚、提请治安处罚建议、提请撤销假释建议、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提请收监执行建议、提请减刑建议案件的核审工作。
(二)工作流程
1.依法实施审前社会调查流程:
(1)司法局收到委托调查材料后,社区矫正办应当在5日内完成调查事项登记、调查人员指派、调查人员公示以及书面通报委托机关工作;
(2)调查人员及时向调查对象及其近亲属送达《提供书面材料通知单》,并调查收集调查对象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一切情况和材料;
(3)矫正办在接受调查指派后7日内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初步评估意见,需延长调查时间的,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最长不能超过15日;
(4)矫正办负责人及时对调查报告、初步评估意见和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报送评估意见给司法局分管局长签发,并在审前调查报告上签署意见(盖章);
(5)调查评估意见以及调查材料送达委托机关。
2.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程序:
(1)社区矫正工作科收到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后,在3日内送达回执;
(2)社区矫正办为报到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建立执行档案并在2日内将相关材料复印件送达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报到逾期的,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3)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及时确定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签订责任书;
(4)司法所及时组织宣告,制定矫正方案并建立工作档案。
3.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区域)审批流程:
(1)司法所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社区矫正人员补正材料;
材料齐全的,在2日内审查完毕。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进入的审核建议;
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准予进入的审核建议,填写《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并提交司法所负责人审查。
(2)司法所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社区矫正办审查。
(3)社区矫正工作科在2日内审查完毕出具核审意见并退卷。
(4)经办人员报《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给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将审批意见书面告知社区矫正人员。
(5)批准进入特定场所(区域)的,《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抄送原判人民法院、同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4.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7日内审批流程: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离开居住地的审核建议;
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准离开居住地的审核建议,填写《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审批表》并提交司法所负责人审查。
(2)司法所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经办人员书面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审批意见。
(3)经办人员报送《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审批表》到社区矫正办备案。
5.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超过7日审批流程:
(3)社区矫正办在2日内审查完毕。
(4)经办人员报《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审批表》给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将审批意见书面告知社区矫正人员。
6.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审批流程:
(1)司法所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变更居住地的审核建议;
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准变更居住地的审核建议,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审批表》并提交司法所负责人审查。
(2)司法所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通报辖区派出所后报社区矫正办审查。
(3)社区矫正办在2日内审查完毕,并发函给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
收到回函2日内,出具核审意见。
(4)经办人员报《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审批表》给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将审批意见书面告知社区矫正人员。
(5)决定准予变更居住地的,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报决定机关和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
同时将有关法律文书、矫正档案移送新居住地县级行政机关,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7.依法实施社区矫正警告处罚流程:
(1)司法所调查人员及时调查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法院禁止令的事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报司法所负责人审查;
(2)司法所负责人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报社区矫正办审查;
(3)社区矫正办审查后,调查人员拟制警告处罚决定书;
(4)警告处罚决定书呈分管领导批准;
(5)送达警告处罚决定书。
8.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提请治安处罚建议流程:
(1)司法所调查人员及时调查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法院禁止令的事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司法所负责人审查;
(2)司法所负责人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报社区矫正办审查;
(3)社区矫正办审查后,出具核审意见并退档;
(4)提请治安处罚建议书呈分管领导批准;
(5)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人员送达提请治安处罚建议书。
9.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流程:
(3)社区矫正办审查后,认为符合撤销缓刑条件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处理:
原裁判人民法院系基层人民法院的,调查人员拟制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报办公室核审;
原裁判人民法院系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调查人员拟制提请撤销缓刑呈报意见书;
(4)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或提请撤销缓刑呈报意见书呈送分管领导批准;
(5)原裁判人民法院系基层人民法院的,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批准后,及时向原裁判人民法院送达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原裁判人民法院系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提请撤销缓刑呈报意见书,经批准后,及时向市司法局呈报。
10.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提请撤销假释建议流程:
(3)社区矫正办审查后,认为符合撤销假释条件的,调查人员拟制提请撤销假释呈报意见书报;
(4)提请撤销假释呈报意见书呈送分管领导批准;
(5)提请撤销假释呈报意见书经批准后,及时向市司法局呈送。
11.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提请收监执行建议流程:
(1)司法所调查人员及时调查社区矫正人员构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事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司法所负责人审查;
(3)社区矫正办审查后,认为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调查人员拟制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
(4)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呈送分管领导批准;
(5)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经批准后,及时向批准、决定机关送达并抄送同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12.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提请减刑建议流程:
(1)司法所经办人员收到减刑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社区矫正人员补正材料;
材料齐全的,在2日内组织矫正小组评议。
(2)司法所负责人根据评议结果出具处理意见,报社区矫正办审查;
(3)社区矫正办审查后,报局减刑评审委员会评审;
(4)同意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作出后,及时进行公示;
(5)对公示有异议的,转矫正办审查。
(6)无异议的,经办人员拟制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提请减刑审核表》等材料送分管领导批准;
(7)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报市司法局审核;
(8)市局审核同意后,经办人员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同时抄送同级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服刑单位。
13.依法实施解除社区矫正流程:
(1)社区矫正期满前,司法所组织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矫正期满合议,提出书面鉴定和安置帮教建议,符合解矫条件的,经办人员提出审核意见报社区矫正办审查;
(2)社区矫正办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签;
(3)社区矫正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社区矫正人员送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向决定机关、同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抄送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4)社区矫正期满后,司法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三)执法责任
在实施社区矫正执法过程中,具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情形的,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在评议考核中,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司法局各社区矫正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通过内部信息网等方式予以公开,不断增强评议考核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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