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项目勘察工程协议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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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项目勘察工程协议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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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为3个地块,其中1#、2#地块地块东侧为解放南路延伸段,北侧为新建尹江岸路,西侧为南塘老街,南侧为新建鄞奉路;
3#地块南侧奉化江,东侧为长丰桥,北侧为新建鄞奉路,西侧为规划绿地。
1#、2#、3#地块占地面积分别1.7、1.8及2.54公顷,地上建筑面积为15.8万平方。
2.本工程于签订合同后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书面发出正式进场日期,承包人於工作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勘察报告一式捌份。
3.按下述建设单位应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文件所显示的承包范围和工程规范进行工程施工和完成工程。
具体点数及位置待详勘点位布置图出具后须经建设单位及施工图设计单位审核确定,并须在正式进场日期后7个日历天提交1#、2#地块勘察中间报告,及在正式进场后21个日历天内提交1#、2#地块正式最终勘察报告。
待建设单位出具3#地块的开始指示后30个日历天内提交3#地块正式最终勘察报告。
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须迅速将一切泥头,杂物及机械运走,并将工程现场清理妥当,交回建设单位。
第二条工程现场资料
1.建设单位同意提供工程项目的部分方案图(见本技术规范)、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要求及一切工程有关资料,惟承包人绝对明白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此阶段未必能提供完整及准确的资料,可是承包人已满意其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并证明此等资料足够作为承包人对本工程施工之用,亦会在勘察过程中拆迁及清理有关部分的地下障碍物、地下管线及已拆旧建筑物之剩余部分,确定地下设施位置及采取一切规范所需要的措施,同时,承包人需主动同有关部门联系,收集与购买施工现场及邻近场地内的地下管线及建筑物、构筑物的资料,为保护及监护这些管线提供必要的依据;
所需的相关费用已经包括在合同金额内。
第二条工程现场资料(续上)
2.此外,承包人确认对工程现场情况已有充分了解,对工程施工及机械的进出场之安排亦能掌握,承包人不得籍词不了解工程现场情况,要求建设单位补偿及延长工期,或提出任何追加费用的要求。
3.承包人应依建设单位及设计师所提供之资料,自行进行钻探孔布点测量,并依实地测量结果画出基地现场套绘图,此外亦应另图标示出基地现场临时房、围墙等之位置供建设单位参考。
第三条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合同形式:
雇主特此立约向承包商保证将在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期限内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承包商支付人民币(RMB)的合同金额或根据合同进行调整的金额或本合同约定的承包商应得的其他款项,以作为承包商对本工程的深化设计(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施工、竣工、交付、修补其任何缺陷并完成竣工备案与验收工作的报酬。
2.工程量清单中的施工开办费或以“项”为单位填报的项目之合约形式为根据图纸、工程规范及其它合同文件为基础的一次包干合同,除合同条件明确规定外,合同金额不得以任何形式调整。
工程量清单内报价人所填报之单价则会作为将来工程设计变更计价的依据。
第三条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续上)
3.上述之包干金额已包括下列各点:
(续)
3.1按合同文件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所缴纳的全部费用(无论有没有报价),包括但不限于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勘察招投标的一切手续;
3.2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涉及本项目勘察工程的一切报批手续、并办理相关证明和批文所需的全部费用;
3.3报价中已包含有下套管的费用;
3.4报价中已包含了一切人工、材差、税金、直接费、间接费及利润,以及因施工现场各种条件或因素造成勘察单位需要增加的各项相关费用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各种成本增加所需的补偿及补贴费用,合同单价以后亦不作调整;
3.5测出现在地盘之四周马路的高度所产生的费用均包括在包干金额内;
3.6报价中已包含了专家审批等一切工程审批费用及快递费、以及为本工程准备和搜集所需要的资料及文件而发生的费用等;
3.7设备进出场费,包括重复进出场费用;
以及工程完成后,勘察单位按业主要求的时间对工程进行全面清理所需的全部费用;
3.8由于满足国家与XX市规范要求以及桩基与结构设计要求所必须提供的报告、数据的费用。
3.9为满足局部(个别)钻孔施工需要,该区域需要场地平整及拆除零星青苗、树木及地面凿除等工作,该勘察孔周边的场地平整等的相关费用包含在报价总价内。
3.10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施工验槽、桩基验收,提供基础、桩基、基坑围护方案技术咨询及参加相关会议,参与工程竣工备案文件资料的归挡、整理、移交等。
3.本勘察工程付款条款采用阶段付款办法如下:
4.11#、2#地块付款方式:
4.1.1承包人提交1#,2#地块的最终勘察报告并通过设计单位、咨询单位或有关国家部门审批验收后支付1#、2#地块勘察工程合同价的30%;
4.1.2在1#、2#地块工程开工施工现场全部基础经开挖验槽、桩基验收合格后,支付至1#、2#地块勘察工程合同价的75%;
4.1.3待合同结算后付至1#、2#地块勘察工程结算总价的95%。
4.1.4其余5%的质量保证金在最终勘察报告及工程经设计单位、咨询单位或有关国家部门审批验收后1年后的28个日历天内付清。
4.23#地块付款方式:
4.2.1承包人提交3#地块的最终勘察报告并通过设计单位、咨询单位或有关国家部门审批验收后支付3#地块勘察工程合同价的30%;
4.2.2在3#地块工程开工施工现场全部基础经开挖验槽、桩基验收合格后,支付至3#地块勘察工程合同价的75%;
4.2.3待合同结算后付至3#地块勘察工程结算总价的95%;
4.2.4其余5%的质量保证金在最终勘察报告及工程经设计单位、咨询单位或有关国家部门审批验收后1年后的28个日历天内付清。
4.3所有付款必须向估算师申请,估算师在收到付款申请资料后应于七天内进行审查并发出付款证书,建设单位在收到付款证书以及承包人开具的合格的项目所在地建筑安装类发票后二十一天内应付款予承包人。
5.承包人供应勘察工程现场所需的临时电源及水源。
由于目前尚未设置施工现场
的临时用水、用电接驳点,承包人需要自行解决工程临时用水、用电问题,相
应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并在工程完成后撤离工地时拆除,以策安全。
承包人须遵守XX市政府和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保、市容和施工噪音的管理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施工临时排水证、供电保护协议等有关手续,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因违反政府部门的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及处罚均由勘察单位承担;
施工期内,因施工嘈音、排污、灯光、尘土、蚊虫滋生等原因造成周围居民的一切有关赔偿要求及诉讼的责任均由勘察单位承担。
6.承包人须根据现有场地条件自行规划、设计和解决施工所需的临时设施,并自行解
决勘察施工人员的食宿事项;
与此同时,勘察单位需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防火、防盗及保安工作,以确保工地现场及勘察工程的安全,相关费用包括在合同金额内。
7.在现场勘探期间,承包人必须按XX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及业主的相关要求确保工
地现场的管理达到文明工地的标准;
8.本勘察工程单价固定,单价不受现在和将来的材差,国家调整价格和取费,政
策及其它风险等影响。
8.因勘察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时,勘察单位除免收全部勘察费以外,还须根据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的程度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9.承包人必须遵守政府所有有关的法令、条例和通知,并向有关部门支付政府法令及条例对本工程所征收的所有费用及各种税项。
第四条工程变更
1.承包人应按设计顾问及建设单位的建议及要求进行设计优化和调整,并取得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的确认后才能实施。
2.承包人编制的地质勘察工程规划方案和提交的勘察成果必须满足设计单位对本项目进行结构设计的需要和审图公司的审核。
报价单位中标后,对于因报价单位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不完善、不充分或不能正确、全面地反映工程地质的真实情况而不得不进行的补勘、补测工作,其所需增加的一切费用将由报价单位自行承担,并且不得向建设单位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
3.在施工过程中,遇地质条件复杂时,须立即报告设计单位或结构工程师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结构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会尽快以书面发出指令,告知承包人需采取的措施,一切由设计单位或结构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书面发出指令的工程变更,如查明不在承包范围内及不需由承包人负担的,费用均由建设单位承担;
相反,如无设计单位或结构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的书面指令的工程变更,费用须由承包人独自承担。
第四条工程变更(续上)
4.由于建筑物变更引起的勘察方案变更或因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或结构工程师未能按时交出工作场地及按时提供图纸及资料而造成承包人勘察工作量的报废、返工或停工时,承包人须提出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其所受的损失,并由设计单位或结构工程师及估算师审批及确认后,则建设单位须按此补偿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和工期顺延。
5.在审核变更价格过程中,应按合同中规定的单价和价格估价。
若合同中不含可适用于变更工作的任何单价或价格,则以合同中单价与价格作为估价的基础。
如果承包人与估算师和建设单位就变更工程量计算及单价确定产生分歧,承包人应先接受按估算师和建设单位估定的临时单价与价格作为中期付款的依据。
承包人不应以变更价格未确定为由停工、拒绝执行该项变更、或影响正常的工作进度。
第五条拖期违约赔偿金
承包人若未能按本协议书条款第一条第2及3项规定完成工程及提交勘察报告。
经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认定造成阻延或经济上损失,则承包人需按每天人民币5,000.00元交付拖期违约赔偿金,但若由于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或本合同协议书条款第九条所述引致拖期,则无需按上述规定作出赔偿。
第六条工程保险
1.承包人工作人员和设备的保险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出现任何问题与建设单位无关。
同时承包人应根据政府相关规定为本项目所有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承包人须提交有关的保险保单条文予设计单位或结构工程师及估算师审核及存案。
2.如承包人失职未有根据本款投保或续保时,建设单位可对有关的任何风险自行投保,同时可从应付或届时应付与承包人的任何金额内扣除已付或应付保险费的相等金额。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承包人不按设计单位或结构工程师的规范要求或不按工期进度或不按时提交勘察技术报告等及在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或结构工程师书面通知后五天内仍没有改善,建设单位有权中止合同,接管工程现场和委托另外一家承包商继续工作,承包人需负责赔偿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
2.如工程开工后,施工现场经开挖验槽,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有明显的差异,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或留有隐患,需要对地基进行处理的,对乙方罚以合同总价的20%。
3.如建设单位不按本合同规定如期付款予承包人,经双方商议后,如仍未付款予承包人,则承包人有权中止合同。
第八条对保护地下文物的规定
如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及钱币等具有考古和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应在8小时内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承包人采取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
因保护地下文物而发生的措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其延误的工期可相应顺延,但由此而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人力不可抗拒原因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包括暴动、战争、地震等)造成经济损失,双方均不承担经济责任,工期另议或顺延。
第一十条合同的终止
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都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如无正当理由,而擅自终止或终止履行合同时,则视为不履行合同并应负责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一十一条争端的解决
如发生争端或争议,合同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未果,则可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该仲裁裁决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一方不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一十二条本合同一式陆份,建设单位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合同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经协商后,纠纷亦未能解决,将按上述第十一条的方法解决。
兹证明双方签订如下:
方兴地产(XX)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签署及盖章:
见证人姓名:
地址:
职位:
XX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签署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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