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学院信息系统开发服务招标文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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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1日前
清华大学
不接受进口服务投标
5.合格的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为采购项目的某包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包的其他采购活动。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信用记录(截止时点为投标截止时间),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6.招标文件售价:
200元人民币/包,售后不退,购买时请注明拟投标的包号。
7.购买招标文件时需要提供的信息:
(1)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2)联系信息:
联系人、详细通讯地址、电话、传真、邮箱。
(3)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无。
以上信息无需盖章。
8.购买招标文件时间:
2018年06月07--06月13日,每天09:
00—11:
30时、13:
00--16:
30时(北京时间,下同,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期满后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采购单位可以顺延招标文件出售时间并另行公告。
9.现场购买招标文件的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608室。
若非现场购买招标文件,请填写完成下表后发电子邮件至zhu-zhong-ping@、下载招标文件电子版即可。
在此情况下,招标文件发售的截止时间以收到电子邮件的时间为准。
招标编号
投标包号
汇款金额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通讯地址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汇款/转账凭证
(汇款或转账的底单扫描件或截图)
10.招标文件电子版:
在搜寻对应项目名称后下载。
11.查看现场:
■否;
□是:
集合时间:
;
集合地点:
联系人及电话:
。
12.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18年06月27日09:
00时。
13.投标和开标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舜德楼306室。
14.其他说明:
政府采购政策:
包括小微企业、环保节能、监狱企业及残疾人就业等政策。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分办法:
综合评分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投标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届时请投标人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
本公告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本公告仅在发布。
对其他网站转发本公告可能引起的信息误导、造成投标人的经济或其他损失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不负任何责任。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邮编:
100084)
联系人:
贺老师电话:
139010602997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611室(邮编:
100083)
负责部门:
招标事业部
项目联系:
祝忠平电话:
010-82376721
传真:
010-82370881电子邮件:
zhu-zhong-ping@
电汇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及中标服务费收取的信息:
公司名称:
开户行:
华夏银行北京学院路支行
账号:
10242000000002546
2018年06月06日
第二章投标资料表
投标资料表
本表关于要采购的内容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内容
1.1
采购人: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邮编100084
贺老师,电话:
2.1
联系人:
祝忠平,电话:
8.1
投标语言:
中文
12.1
投标货币:
人民币
15.1
投标保证金金额:
25,000元人民币。
15.3
投标保证金形式:
支票、电汇、汇票、本票、网银转账等非现金形式(如项目分包且投标人拟投标多个包的,可以合并缴纳保证金)。
为减少收取/退还保证金的手续,建议采用电汇或网银转账方式缴纳保证金。
15.6
中标服务费为:
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由中标人支付;
或直接从保证金转扣。
17.1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四份副本、电子文件一份。
18.3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同投标邀请中的地点。
19.1
投标截止时间:
同投标邀请中的时间。
22.1
开标时间:
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26.3
最低投标价不是中标唯一条件
32.1
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的24小时之内将合同扫描件发送电子邮件至zhu-zhong-ping@,标题为“BIECC-ZB5128/清后招2018021号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资金来源
1.1“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采购人已获得财政资金。
采购人计划将一部分资金用于支付本次采购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采购单位及合格的投标人
2.1采购单位:
系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2.2合格的投标人
投标邀请/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条件。
2.3对投标人的投标要求: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单位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
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
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责任:
提供虚假的资料或在实质性方面失实。
3.采购程序
3.1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标仪式。
3.2采购单位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本项目中标候选人顺序(每包最多三个),由采购人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3.3在签订合同前,采购人保留对推荐中标候选人能否满意地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审查的权利。
3.4如果审查未通过,采购人将拒绝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按顺序对下一个中标候选人进行类似的审查。
4.投标范围和投标费用
4.1项目如果分包,投标人可对一个或多个包号进行投标,但不得将一个包的内容拆开进行投标。
4.2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构成
5.1要求提供的服务、采购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各章节名称详见目录。
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5.3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服务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进行公布。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期前十五(15)天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布,并对采购人及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否则采购单位将视为其已完全知道并接受此澄清或修改的内容。
7.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单位可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的语言
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语言书写。
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语言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
9.投标文件构成
9.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的部分见“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任何一项的虚假将导致其投标无效。
10.投标书
10.1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书、投标一览表(包括附件)和投标分项报价表等内容。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报价应包括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完成所有服务的全部费用。
11.2投标报价应包括售后、保险、安装、调试、检验、培训及其他技术服务等费用。
11.3投标报价方式:
清华大学现场交付价。
国产服务的报价包括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他税金。
11.4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1.5投标人每个投标包号只能有一个投标方案和报价,否则该包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2.投标货币
12.1投标人须用人民币作为投标报价。
12.2涉及到外币报价的部分,请注明计算汇率,否则将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首次公布的外币/人民币的现汇卖出价作为评标时价格分的计算依据。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合格性的文件,如营业执照等,以使采购单位满意。
投标人应符合本须知第2条对合格投标人的要求。
13.3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采购单位满意。
14.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证明服务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服务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项目实施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和承诺。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采购需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4.3投标人应注意采购单位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服务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可以选用其他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投标人选用的标准、牌号或分类号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规格的要求。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资料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不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并采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形式。
15.4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5.1和15.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15.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
15.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并交纳中标服务费后予以退还。
15.7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满内撤销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投标人与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投标的;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5.8投标人同时对多个包号进行投标时,投标保证金可合并提供,但投标人须注明投标的各包投标保证金金额。
如投标保证金总额不足且无法判定是哪个(些)包不足的,涉及的所有包号将均被视为无效投标。
15.9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的90日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6.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单位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拒绝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退还。
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的有关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在招标文件上要求签字和/或盖章的地方签字和/或盖章。
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交纳凭据/证明”和“电子文件”放在一个包装内密封后提交,并在信封上标示“投标一览表及投标保证金及电子文件”字样。
18.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封装,且在文件上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8.3封装上应:
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注明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和“在年月日时(北京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填入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
18.4封装上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8.5如果封装未按本须知第18.3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采购单位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8.6对投标文件的其他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进行装订(建议采用胶装方式),否则有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为便于文件归档保存,投标文件厚度不应超过5厘米,建议采用精简内容、双面打印或分册的方式减少单册文件厚度,否则有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19.投标截止期
19.1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19.2采购单位可因修改招标文件而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
在此情况下,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0.拒绝接收的投标文件
20.1采购单位拒绝接收逾期送达、未密封或密封不完好的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该修改或撤回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修改/补充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1.2投标人的修改/补充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21.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1.5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五开标和评标
22.开标
22.1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
投标人代表应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如果法定代表人授权投标人代表处理一切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事宜,授权投标人代表应随身携带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人身份证等原件,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如有)、书面修改/补充内容(如有)、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
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2.3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22.4投标人因故不能派代表出席开标活动,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单位,并承诺认可开标结果,否则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2.5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采购单位对投标人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2.6开标结束后,采购单位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见以下第25条的相关要求)。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评标程序。
22.7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23.评标委员会
23.1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的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由技术专家、采购人代表(是否派采购人代表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组成。
评标委员会负责整个项目的评标工作。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4.2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4.3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投标文件的初审
25.1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检查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25.2如投标文件存在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1)开标时,“投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投标分项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进行修正。
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5.3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5.4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须知第25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
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税及关税、付款条件等内容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但有关购买招标文件信息查询、信用查询除外。
25.5不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或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成为有效投标。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不满足技术规格书中主要参数的(有其他说明的除外);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的;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5.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6.投标的评价
26.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5条规定,只对确定为有效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对投标文件的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本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
26.2最低投标价不是中标唯一条件。
27.保密原则及责任
27.1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27.2投标人试图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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