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与使用教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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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市局先后开展了积案清理、案件检查抽查活动,各县分局也都自行开展了案件评查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看到了诸多的问题与不足。
统计显示案件文书中存在的问题最多,亟待整改提高。
那么,我们就结合这些问题,采取查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来学习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使用知识。
为便于叙述,我们把案件文书划分为四类,一是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抽样取证记录等证据类文书,二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通知类文书,三是立案审批表、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建议有关事项审批表等审批类文书,四是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书、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大型说理式文书。
第一节 证据类文书一、存在问题
(一)文书内容过于简单。
以询问(调查)笔录为例,询问前应当认真研究案情,制定询问提纲,做到有的放矢。
但是有的办案人员根本就不这样做,目的性不强,随意性较大,无法深入调查,取得的证据信息内容简单,或者与案件关联不大成为次要证据甚至无用证据。
例如,除了问问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时间、地点、经营项目外,其他一概不做记录,内容简单到寥寥百十字便告记录完成;
有的因当事人不配合而记录了一些无关痛痒的无用信息。
(二)文书制作不规范。
主要表现为以下六点:
①检查的起止时间记录不全;
②修改处不作签名确认;
③当事人不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属实”字样;
④空白处不做空白标记;
⑤代替当事人签名甚至代替捺印;
⑥参与调查人员不一一签名或由一人代签。
二、相关文书详解
(一)询问(调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查清案情,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记录有关询问、调查情况和内容的文书。
1.文书应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询问、调查时使用本文书进行记录。
2.填写说明
(1)力求清楚、真实、全面、重点突出。
(2)首页、续页、尾页根据情况使用。
(3)需要更正的,在涂改部分要由被询问(调查)人以签名、盖章、按手印等方式确认。
(4)每一页页脚均应当有被询问(调查)人、询问(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5)被询问(调查)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在询问调查结束时要向其宣读。
3.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二)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记录依法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等活动的文书,是工商执法办案的法定程序,是固定事实、抓取证据的必要手段。
1.文书应用范围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使用本文书。
2.填写说明
(1)力求清楚、真实、全面、实用,内容要言简意赅、详略得当、符合案情,应含有现场检查的事项、方法、过程、结果和现场概貌以及抽样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切忌使用“大概”、“大约”、“估计”、“左右”等模糊不定用语和使用“擅自”、“违法”、“非法”等主观判断用语。
首页、续页根据情况使用。
(2)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并告知其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
建议填写内容为:
已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回答询问、提供证据、不得阻扰的义务。
(格式文书中已给出)(3)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4)要求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时,如果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5)要重视当事人、见证人的签名确认问题。
为保证《现场笔录》的证据效力,应当尽量取得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名确认。
在无法得到这些签名的情况下,应当请第三人进行见证。
对于在场的当事人的其他负责人员签名,其证明效力有一定缺陷,因而尽量不要仅以其签名作为当事人确认的依据。
(6)在笔录最后一行文书下面应当加上“以下空白”字样。
(三)抽样取证记录《抽样取证记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抽样取证措施收集证据时,对抽样取证的过程、抽取样品的情况等相关内容进行记录的文书。
1.文书应用范围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收集证据,在进行抽样取证时,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本文书。
2.填写说明①抽样人栏填写到现场负责抽样的办案人员;
委托相关机构抽样的,应当在此栏注明受托机构及其指派的抽样人员。
②当事人栏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当事人无法确定的,应当注明“无法确定”。
③抽样物品名称栏填写抽样物品的名称,该名称应当完整、准确。
④抽样物品基数栏填写被抽样取证物品的总量。
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执行标准、保质期、标称生产者、标称商标等栏按照抽样物品或者其外包装、说明书上记载的内容填写。
如果没有或者无法确定其中某项内容,也应当注明。
⑤抽样方式栏填写样品的抽取方式,如随机抽取、分类抽取等。
⑥抽样情况栏是对抽样取证的详细情况和整个过程的描述,包括抽取物品的总体情况,如各种规格、型号的物品分别有多少,其外观、颜色、包装、单件重量等;
抽取样品的过程,如分几类抽取,每一种类抽取的方式和数量等。
⑦样品加封情况栏应当详细记录样品的加封情况,如装箱、加贴封条、在封条上签字等。
⑧备注栏记录抽样取证过程中的特殊事由,如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签字盖章、邀请了其他人作为见证人等。
⑨当事人签名栏如果当事人为自然人,应当由该自然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如果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注明日期;
如果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在场,也可由在场的其他负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其他负责人的身份应当在备注中记明。
⑩抽样人签名栏如果抽样人为办案人员,则由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如果抽样人为工商机关委托的相关机构指派的人员,则应当由该机构指派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⑾见证人签名栏应当由抽样取证程序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本文书一式三份,均应当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
(1)要重视当事人、见证人的签名确认问题。
为保证《抽样取证记录》的证据效力,应当尽量取得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名确认。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抽样取证时,一般由该机构对抽样取证的情况进行记录;
相应地,一般应当使用该机构的抽样取证记录文书。
第二节通知类文书一、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用语不规范、引用法律法规不具体、不作案情简介等。
例如,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应使用“拟处罚”却用了“建议处罚”,告知对象应使用第二人称(如“你”、“你单位”)却用了第三人称(如“其”、“该单位”);
引用法律法规只写明法律法规名称而不具体到条款项;
告知内容只有定性处罚依据和拟处罚的内容而不对案情做简要介绍。
二、相关文书详解
(一)询问通知书《询问通知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查办涉嫌违法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书面通知性文书。
1、文书应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请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协助调查、接受询问、提供材料时使用。
2、填写说明①中填入需要调查了解的事项。
《送达回证》部分按照《送达回证》文书的要求填写。
一式三份文书均应当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发给当事人的书面通知性文书。
1.文书应用范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应当制作本文书。
2.填写说明①栏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②栏对当事人所涉嫌构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简要概括。
③栏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存放地。
应当注意的是:
一般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用就地保存的方式。
只有对特殊物品或者就地保存有困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指定他人或者有保管条件的场所进行保管。
④栏填写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负有保管责任的个人或者单位。
一般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自行保管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
(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发给当事人的书面通知性文书。
1.文书应用范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在监督检查、调查、查处涉嫌违法行为当中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使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监督检查涉嫌违法行为当中依法采取责令暂停销售、责令暂时停止有关经营活动等行政强制措施时使用。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时使用。
2.填写说明①中填入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②中填入对当事人所涉嫌构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简要概述。
③中填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应当尽量具体,引用至条、款、项。
④和⑤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个填写或者两个同时填写。
选择一个填写时删去或者划去另一个选择项。
⑥填写时勾选适用的强制措施类型,或者删除其他不适用的强制措施;
在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是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时,在空白横线上填入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类型,并删去或者划去其他选择项。
⑦和⑩在填写时要根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具体条文的规定;
填写⑩时根据具体条文规定选择日或者月,删去或者划去另一选项。
⑧填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称。
⑨填入本级人民政府名称。
3.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
(2)在使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时不要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相混淆。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所采取的证据保存措施,一般不视为行政强制措施,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其他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才能实施。
(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九条中的“责令停止销售”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尚有争议,因而不宜使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4)在使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时,一定要重视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相结合。
如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时,一定要注意该法第十一条对于查封、扣押的期限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的书面文书。
1.文书应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时使用。
2.填写说明①中填入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③中填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3.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
(1)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不同,《行政处罚告知书》是适用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属于听证范围的一般处罚决定的通知性文书。
(2)告知的时间。
告知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行政处罚作出前的合理期间内。
(3)告知的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此次对该文书的修订,在告知内容中增加了“处罚内容”这一告知事项。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处罚内容的告知,应当注意要完整、准确地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例如,告知当事人拟罚款人民币5万元,不能告知当事人拟罚款人民币l—5万元。
(4)告知形式。
可以使用本文书进行书面告知,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告知。
口头形式告知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5)制作本文书应当由办案机构制作《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连同整个案卷(含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等)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处罚告知事项进行审批,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该文书送达当事人。
(五)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将拟作出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当事人的书面文书。
1.文书应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等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填写说明①中填入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②中填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的简要概述。
③中完整、准确填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处罚内容。
《送达回证》部分按照《送达回证》文书的要求填写。
但要注意《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有区别于一般的《送达回证》的特殊事项,即“是否要求举行听证”,本栏应当由当事人填写意见。
一式三份文书均应当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
(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在案件调查终结,核审机构核审后,由办案机构填写制作、并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作出的。
同时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连同整个案卷(含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等)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听证告知事项进行审批,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该文书送达当事人。
(2)告知形式。
可以使用本文书进行书面告知,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告知,口头形式告知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本文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接到本文书之曰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①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
②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
③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
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③项、第④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这一规定,一般地,应当理解为地方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数额低于第③项、第④项规定的数额的,从其规定;
高于第③项、第④项所规定的数额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原则上仍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执行。
(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告知书》虽然都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为了确保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的实现而制作并送达当事人的通知性文书。
但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区别:
①适用的条件、对象不同,前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具有特定内容的处罚决定,即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等决定;
后者适用于其他一般的处罚决定。
②告知的内容有差异,除了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陈述权、申辩权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还要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进行听证告知的,不需要再进行处罚告知。
(六)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命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的书面通知性文书。
1.文书应用范围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为一种常见的行政处理决定,可在多种情况下使用,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做出,也可以单独做出,可能是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也可能是案件处理的中间环节;
也有多种表现形式,如责令改正、责令限期登记、限期改正、限期办理等。
其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均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但此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表述,不必单独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在其他情况下,均可使用本《责令改正通知书》。
2.填写说明①填入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②填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表述。
③填入当事人违法行为所直接违反的法律依据。
有具体命令性、禁止性条款的,具体到条、款、项;
没有具体条款的,笼统写“×
×
法的有关规定”。
④填入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的法律依据及定性内容。
⑤填入责令改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文,具体到条、款、项。
⑥填入责令改正时限和具体内容,由办案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条自行确定。
⑦和⑩在填写时要根据责令改正所依据均法律法规相关条文的规定;
填写⑩时根据具体条文规定选择日或者月,划去另一选项。
⑨填入本级人民政府名称。
3.需要注意的问题本责令改正通知书带有复议诉讼的救济途径,属于一种行政处罚,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二十三条的规定使用本文书。
另外,《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没有规定责令改正的处罚条款,故也不能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无照经营业户制发本文书。
建议使用行政指导制度中的《无照经营告诫书》和《行政预警通知书》。
(七)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当事人关于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书面申请后,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准予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书面通知性文书。
1.文书应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理由成立的,应当做出批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决定,制作《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②填入当事人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书面申请的时间。
③填入同意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及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内容。
第三节审批类文书一、存在问题同通知类文书一样,主要表现为用语不规范、引用法律法规不具体、不作案情简介等。
二、相关文书详解
(一)案件来源登记表《案件来源登记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处罚案件来源及有关基本情况进行登记的一种书面文书。
1.文书应用范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案件来源情况作出简明的书面登记,规范办案程序,完善办案制度。
2.填写说明①登记时间项中填入登记日期。
实践中,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于核查、立案时限有明确规定,接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时应当立即登记。
一般情况下登记日期与接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的日期应当一致。
②案源提供人项对于监督检查人,投诉、申诉、举报人,移送、交办机关三项内容,登记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填写。
如果有投诉、申诉、举报人不愿留下姓名或者要求保密以及声明其提交材料的可靠程度等内容,应当在“案源登记内容”栏反映出来。
③按原登记内容项中应当简明记载案源基本情况,案源所反映的涉嫌违法行为人、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
④按原登记内容项中的登记人一般为相关业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⑤案源交办意见项在填写当中,相关业务机构负责人可根据不同情况签署意见:
对于根据监督检查职权得到的案件线索,认为不需要核查的,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办理;
对于其他需要核查的案件线索,指派两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负责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⑥备注项一栏,登记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填写。
3、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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