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综合管理制度汇编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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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综合管理制度汇编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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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综合管理制度汇编1
河南嵩岳碳素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
第一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由具有独立的单位法人资格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
第三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以书面形式制定,内容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的措施和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措施以及年度转移计划,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格式见附件1。
第四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期限一般为1年。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登封市环境保护局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年产生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还应同时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电子文本。
第七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至少应当保存5年以上。
第八条当管理计划的内容有下列重大改变时,安环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九条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增加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类别的;危险废物产生量超过原备案量20%以上的;新建、或者改建和拆除原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的;因工艺改进、产品调整或搬迁而停止产生危险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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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障居民身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条公司对产生废物的管理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
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做到生产建设和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的统一。
第二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止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领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第四条公司安环部负责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管。
公司设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止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长:
刘勇
副组长:
胡晓明
组员:
各车间部室第一责任人、各车间专职环保管理员。
第五条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和市环保局污染源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第六条对公司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须进行统一规划和环境监督管理,产生危险废物必须统一送入集中设施,场所进行贮存。
第七条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处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
第八条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泄漏事故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危害,并及时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九条严禁向危险废物处置场所以外的区域倾倒或排放。
第十条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并设置识别危险废物的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对于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须按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包装,包装的容器及贮存的场所须有标示废物形态性质的标志。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必须严格管理维护,保证正常运行,防止出现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对停止使用的危险废物贮存﹑使用﹑处置﹑设施及场所,须经环保检测部门检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方可停止使用,并在停止使用或关闭一个月内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损坏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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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第一条危险废物的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二条本制度编制的依据及目的
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等活动。
第四条管理原则及责任
我公司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危险废物处置程序
凡是进入我公司拉运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转移联单制度进行备案,备案后出示有效合法证件及资质由市场营销部陪同到安环部确认、签字、备案后方可进行销售活动。
市场营销部必须与处置方签订有效合法合同,建立合同台账,并及时到安环部备案存档。
第六条车间要积极推广清洁生产,优化工艺,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危险废物的生产设施要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建立健全巡视制度,防治污染事故发生。
二焙烧车间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1)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
(3)危险废物造成的污染及损害情况;
(4)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治理执行情况;
(5)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
(6)其他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7)监督落实污染物非法处置活动;
(8)有权利有义务对污染物非法处置活动进行上报,考核。
(9)每年组织不低于两次污染物防治培训活动,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
(10)制定污染物应急预案,每年组织污染物防泄漏演练不低于两次,对发现污染物泄漏的第一时间组织抢险。
第七条公司要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危险废物管理领导小组,明确管理责任,各成员要履行职责,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安环部必须按照规定向登封市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等资料。
第九条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市场营销部具体负责、安环部具监督落实。
第十条任何部门或个人禁止私自向环境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第十一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转移联单的贮存时间为5年;台账贮存时间为10年。
第十五条危险废物应当按照规定处置,不按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进行限期改正;限期结束后仍然不按照规定处置,由安环部按照公司规定负责处罚。
第十六条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如果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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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第二条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
第三条贮存设施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要求;贮存设施地面须作硬化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
第四条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还应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
第五条贮存设施(贮存间)应加锁管理,防止无关人员接触、进出贮存设施(贮存间)。
第六条车间应建立健全设施维护巡检制度,要求每班不低于两次巡检,异常现象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安环部。
第七条设施负责人为车间部室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安环部每月不低于两次检查,检查问题在生产例会上通报考核。
第九条设施统计表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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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又称之为废物流向报告单制度,是指在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时,其转移者、运输者和接受者,不论各环节涉及者数量多寡,均应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条件和要求,对所交接、运输的危险废物如实进行转移报告单的填报登记,并按程序和期限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实施转移联单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废物流向,掌握危险废物的动态变化,监督转移活动,控制危险废物污染的扩散。
第一条编制依据:
本流程说明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6月22日令)编制。
第二条危险废物的处置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第三条危险废物在转移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后附计划表格式)。
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同种危险废物的应当于每年11月31日前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不再审批。
第四条流程说明
产生单位将废物交付运输者启运时产生单位事先按要求,在第一联上完成第一部分产生单位栏目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将联单连同废物交付运输者;运输者核实联单内容(主要核实该批次拟转移废物种类、特性、数量是否与联单所载定内容一致)无误后,在第一联上填写联单第二部分运输企业栏之后,将第一联的副联与第二联的正联交还给产生单位;产生单位将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保存期限为5年),第二联的正联在废物启运起2个工作日内寄送移出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档。
运输者运输废物时
运输者将联单其余第一联正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等各联随废物一起转移运行。
运输者将废物运抵目的地,交付接受单位时运输者将所承运废物连同联单一起交付接受单位;
接受单位须按照联单内容对所接受废物核实验收无误,在第一联上填写第三部分废物接受单位栏并加盖公章后,将第四联自留存档;
接受单位将正确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的联单的第三联交还给运输单位存档;
接受单位将第五联自接受废物之日起二日内寄送接受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档;
接受单位将第一联正联及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废物之日起十日之内寄送废物产生单位;
产生单位收到接受单位返还的第一联正联及第二联副联之后,第一联正联自留存档,将第二联副联自收到之日起二日内寄送移出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档。
注:
上述联单各联留档保存期限均为5年,以贮存为目的的危险废物转移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二、流程示意图
为便于描述,以下将联单的第一、二、三、四、五联等五联用英文字母A、B、C、D、E表示,则第一联的正联表示为A1,副联为A2,第二联的正联表示为B1、副联表示为B2。
危险废物流向联单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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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控制措施
一、噪声控制措施
1、严格控制如材料切割、砼振捣、开孔、钻洞等强噪声作业时间,早晨作业不早于8:
00时,晚间作业不超过22:
00时,避开午休时间。
2、产生强噪音的机械设备,如电锯、震动成型机、切割机、砂轮机等采用降噪处理,振动台密封降低噪声扩散。
3、充分做好施工准备工作,依据图纸预留好孔、槽、洞的位置,若无法预留,确需开孔、开槽、钻洞的部位需事先测量、画线,选择适宜的工具,采取集中封闭作业时间,减少噪声扩散,提高工作效率。
4、安拆模板、钢管时,杜绝因野蛮施工产生的噪声污染。
5、严格执行公司环境管理体系相关文件,项目部环境管理人员做好噪声监控,对违反噪声控制措施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进行改进。
二、污水控制措施
1、本着节约用水、少排污的原则,对形成的污染进行控制。
2、一般生活洗涤污水可直接排入排污系统,厕所、厨房产生的污水应经处理(设化粪池、隔油池)后,在排入排污系统。
3、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
施工污水如内外粉、砼养护、砂石料冲洗等产生的污水应先排入沉淀池,经沉淀后,排入污水井。
4、施工现场污染较严重的施工污水,应在沉淀池中自然干涸蒸发,不得排入污水井中。
5、现场修筑、平整道路时应流出坡度,使雨水能自然排入排水沟。
6、认真执行公司SB/E/C25-2003《污水控制措施》等环境管理体系相关文件。
三、现场粉尘控制措施
1、做好除尘设备的日常性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转率不低于98%,及时对扬尘点进行改进,安装除尘设施,确保工作环境干净整洁。
2、每年对生产现场进行粉尘检测,对工作现场做到科学评价,确保环境良性发展。
3、进厂的原辅材料要求密闭存放,进入车辆必须增加放散棚。
4、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
在上级规定施工区域内必须使用商品砼,减少现场粉尘;砼、砂浆搅拌机应搭设作业棚,周围进行围护,减少水泥扬尘。
5、开挖后形成的堆土应做洒水覆盖处理,现场主要道路做硬化处理,定期洒水清扫。
6、外脚手架应用合格密目网全面封闭,减少作业粉尘向空气中的排放。
7、各种切割作业,尽量采用湿加工作业。
8、清理、清扫作业面时,应洒水清扫,严禁抛洒建筑垃圾,产生的各种粉末状垃圾,应装入封闭器物内清理运输。
9、各种进出的材料运输车辆,采用严密的覆盖措施。
10、使用清洁燃料,减少粉尘排放。
四、固体废弃物控制措施
1、生产、施工时产生的废弃物分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废弃物。
2、一般不可回收生活垃圾应统一倾倒至现场指定的垃圾堆放点,由安环部、市场营销部组织定期处置;不可回收建筑垃圾,如施工中产生的碎砖瓦、砂石等废料,应由各产生废料的车间、施工单位清运至指定的垃圾堆放点,有后勤部门联系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3、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由产生废弃物的部门统一存放在现场指定地点,有市场营销部门统一回收处理。
4、各种有毒、有害废弃物,如废电池、电瓶、涂料、废机械油等,应由产生部门放在现场指定投放点,有安环部门联系省环保局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理单位统一回收处理。
5、管理人员应积极宣传环保知识,并检查执行情况,又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应立即纠正。
6、各部门人员都应认真执行公司环境管理体系相关文件,并有环保管理人员定期检查现场环保措施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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