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医院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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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医院管理规章制度
2021年宠物医院管理规章制度
为规范动物诊疗活动,根据《___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如下主要管理制度:
一、持证经营制度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事先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未取得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经批准后,在显眼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主要技术人员照片等,接受社会监督。
二、接诊制度对就诊患病动物及时进行诊断、治疗,对诊疗结果负责,并记录病历,使用兽药处方签,凭兽医处方领取和使用兽药。
病历卡制作规范,存档完整、齐全。
处方签开具应清晰、明了和兽用药使用管理规定。
不购入使用假、劣兽药,不使用人用药。
三、兽药管理使用制度
(1)非药房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药房,更不得触动药品。
(2)保持药房环境整洁卫生,垃圾随时入桶。
(3)按类别摆放整齐各种药品,按不同要求保存特殊药品。
(4)每天检查各种药品的库存与消耗量,做好药品的购进和使用台帐记录。
(5)每天检查冰箱是否通电正常,冷藏药品是否完好。
(6)配药人员不仅要严格遵照医师处方配发药品,而且要能够提出正确的药物配伍意见和使用剂量建议。
(7)静注药品的准备要做到:
辩清药品、看明剂量、配准次序、送对患者、嘱咐患主。
(8)配伍禁忌药品严格分放、分注射器。
(9)注射器、输液器绝对一次性使用,严禁再用。
(10)及时清理短效药品,杜绝使用过期药品。
四、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制度门诊室、手术室、动物隔离间应配备消毒灯和消毒器械,每天消毒一次,场所内保持通风良好,保持清洁卫生。
对医疗废弃物做到每天清理,采取无害化处理。
对普通病死动物采取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五、疫情报告和其他制度在接诊过程中发现的疑似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应及时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国家规定应予扑杀的染疫动物,不得进行治疗。
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不得从事动物免疫工作。
积极宣传动物防疫法律与动物卫生防疫知识。
宠物医院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二:
1、服务理念:
因为热爱,所以专业。
2、仪表、仪容:
整洁、大方、得体。
3、服务语言:
(1)称谓:
按职业、职位、统称。
(2)吐字准确(讲普通话);要有情感性,快慢适中。
(3)常用谦语。
(4)禁忌的语言:
推理性的语言,顶撞性语言,伤害性语言。
4、行为规范:
(1)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2)严于职守,认真工作。
(3)优质服务,礼貌待人。
(4)打电话时,要时间适宜,一般不得超过3分钟,语言简练。
5、劳动纪律:
按时上岗,工作时不准干私活,不能串岗、换岗、离岗、聊天。
6、职业纪律:
医务人员书写要符合要求,不能随便评价他人的医疗技术。
7、安全守则:
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宠物医院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三:
一、人员管理制度
1.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团结一致,互相配合,维护本院利益,把每项工作做好。
2.遵守作息时间,上班时间早9:
00—晚8:
00,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
3.必须着本院工作服,佩戴胸卡上岗,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所有工作人员对顾客要礼貌热情接待,不准粗言乱语,不准与顾客争吵,虐待宠物,对宠物体贴,要有爱心、耐心、责任心。
5.必须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6.每周由管理人员___一次会议,总结期间遇到的问题和工作情况,给予合理意见或建议。
二、诊疗登记和治疗程序
1.病例和档案设专人负责管理。
2.有关档案以及诊所与畜主之问的协议需由诊所盖章为准。
3.病例登建需由当班医师具体负责,严格按照医师操作规程进行记录、核查。
4.病例最少保存二年以上,已备各种查验。
5.登记挂号,领取病例本。
6.到诊室找当班医生就诊。
7.凭处方到前台交款领药。
8.医师助理根据处方执行处置,配药时要仔细看清处方,按处方进行配药。
9.处置结束根据情况暂时留院观察或遵医嘱离开,对患严重传染病或病危宠物,要告诉主人,让主人有思想准备。
注:
当班医师具体对自己登建的病例负责。
三、消毒防疫管理制度
1.具体环境消毒如下:
诊室:
每日早晚消毒一次,夜间开紫外线消毒灯。
诊台病例就诊处置结束后即刻消毒。
每只宠物离开后,要对诊疗台、地面及所有被污染物品进行彻底全面的消毒。
候诊区:
在动物活动场地,包括便溺场地,保持每3小时拖地消毒一次,其他消毒方法同诊室。
手术室:
手术室应该保持24小时无菌环境。
每天除手术前后开紫外线灯消毒外,早晚对手术室全方位彻底消毒。
人员:
当班人员做到不随便触摸未确诊和已经确诊的动物,医师及医护人员在触摸来诊动物后应当洗手消毒,避免再次接触其他动物引起的交叉感染。
医院一次性使用物品,每天应由专人负责回收处理,多次使用用具每天由消毒人员回收到消毒供应室,根据有关规定向高温,高压、定向消毒。
2.建立清洁卫生消毒制度,做到每天下班前轮流进行打扫卫生,环境消毒。
3.对无法治疗或死亡的宠物,要交代主人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交给环保人员处理,杜绝随意丢弃。
4.对国家规定患有某些传染病(如狂犬病等)的宠物,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认真作好消毒及防止传染病扩散措施。
四、手术室、化验室规章
1.手术室、化验室由当班医生负责,不损坏医疗设备,精心维护,使用完毕及时清理。
2.手术专用器械设备必须随时检查其性能,使其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3.医生进入手术室须更换手术衣,戴口罩。
4.手术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能大声喧哗。
5.手术后要立即清理手术室,彻底消毒。
6.化验室非本院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五、药房管理规则
1.药房由所配药工作人员管理,及时清扫。
2.药品放置要整齐、整洁、合理,不得随意乱放、丢弃。
3.药品管理应按其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确保其质量。
4.每种药品快用完时要及时登记并提前三天向管理人员汇报。
5.经常注意检查药品的有效期和质量,发现快过期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必须及时清理并作处理。
杜绝使用过期、劣质药品。
6.对药品、剧烈药品必须严格管理、妥善管理。
六、宠物用品管理
1.宠物用品要摆放整齐,合理。
不允许销售过期、劣质商品。
2.销售宠物用品必须开销售单,销售单填写严格按照商品标签编码或名称填写,并写清楚金额和开单人。
3.宠物用品区不允许拖款欠款。
2021年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他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对___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___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四条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评估和追究制度,依据有关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评估审计项目质量,追究有关人员对审计项目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审计机关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考虑审计项目的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二章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
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机关统一___由不同级次审计机关或多个审计组参加的行业审计、___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组具体承办审计项目或者实施单个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七条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第八条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基本情况:
(一)经济性质、管理体制、___、人员编制情况;
(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三)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
(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六)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
(七)以往接受审计情况;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九条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三)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
(四)审计档案资料;
(五)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第十条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
(一)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二)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试审;
(三)查阅相关资料;
(四)走访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___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必要时,可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审前调查。
第十二条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作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对象;
(四)审计内容与重点;
(五)审计___与分工;
(六)工作要求。
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具有指导性。
第十三条审计工作方案由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下级审计机关或者审计组实施。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标;
(四)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五)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以及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编制的日期;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目标是指审计组办理审计项目所要完成的任务。
确定审计目标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相关政策;
(二)政府、审计机关、有关部门对审计项目的要求;
(三)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四)审计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验;
(五)审计的时间和经费预算;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将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工作目标具体化。
第十六条审计组应当分析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初步评价,确定是否依赖内部控制。
依赖内部控制的,要对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
在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不依赖内部控制的,在实施审计时直接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
对规模较小或者业务简单的审计项目,可以直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第十七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范围是指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内容是指为实现审计目标所需实施的具体审计事项以及所要达到的具体审计目标。
审计事项一般可以按照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划分。
第十九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重点是指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
审计组应当对审前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性复核,___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异常变动,分析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确定审计重点。
第二十条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确定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审计步骤和方法应当能够指导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实现具体审计目标。
第二十一条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但审计组组长应当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组长具体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可以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审计目标的可行性;
(二)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合理性;
(三)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的适当性;
(四)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
(五)时间安排的合理性;
(六)审计分工的恰当性;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实施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工作方案调整的;
(二)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测评后,认为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
(三)审计组人员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审计实施方案执行的;
(四)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重点的;
(五)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审计工作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五条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一)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
(二)重要性水平及审计风险水平;
(三)重要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四)审计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组组长;
(三)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四)审计组所在部门认为需要报审计机关领导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应当将审前调查情况,初步分析性复核、内部控制测评、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过程,以及审计实施方案调整情况加以记录。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对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负责。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范围和重点的适当性负责。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
审计组成员对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由于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不当,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查出而未能查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收集审计证据。
第三十一条审计证据的形式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第三十二条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第三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
对违___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后附有审计证据支持。
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必要时可以附有审计证据或者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下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一)通过检查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
(二)通过监盘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清单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材料,并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三)通过观察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
(四)通过查询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并注明查询事项、内容、方式和查询结果等情况;
(五)通过函证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函证单位或者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
(六)通过计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根据的相关数据,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
(七)通过分析性复核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对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趋势变动表,分析和说明异常变动项目、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情况。
第三十五条审计人员可以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第三十六条审计人员在收集实物证据时,应当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等情况。
审计人员在收集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
必要时,电子数据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可以将其转换成书面材料。
审计人员在收集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时,应当注明鉴定或者勘验的事项、向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人或者勘验人资格等。
第三十七条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当由审计组组长确认,并在审计日记中予以记录和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三十八条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三十九条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编制汇总的审计证据,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审计人员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
按照审计事项分类,按照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相关程度排序;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确定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第四十条经过分析、判断和归纳的审计证据,应当编制索引号排序,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必要时,可以附在相应的审计日记之后。
不能附在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的实物证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等,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编制书面材料,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
第四十一条审计组组长应当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
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第四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章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
第四十三条审计日记是审计人员以人为单位按时间顺序反映其每日实施审计全过程的书面记录。
第四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逐日编写审计日记。
第四十五条审计日记的要素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分工;
(四)实施审计的日期;
(五)审计工作具体内容;
(六)索引号;
(七)页次。
第四十六条审计日记记载的审计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审计事项的名称;
(二)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三)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
(四)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
审计日记应当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
第四十八条审计人员同时承担多个审计事项,应当在同一审计日记中依次记载;多名审计人员共同承担同一审计事项,应当在各自的审计日记中分别记载。
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___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条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即接受审计的单位或者项目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即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即审计事项所属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即实施审计项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人员及编制日期;
(五)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即简要描述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以及相关依据;
(六)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即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及实施复核的日期;
(七)索引号及页次,即审计工作底稿的统一编号及本页的页次;
(八)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
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证据的对应关系,应当通过审计证据的索引号来体现。
审计证据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当将审计证据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上予以注明。
第五十二条审计日记与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的对应关系应当在审计日记中通过索引号加以注明。
第五十三条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七)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必要时,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日记进行检查。
第五十四条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组长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
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五章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第五十六条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
第五十七条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统一表述为"审计报告";
(二)编号,一般表述为"___年第___号";
(三)被审计单位名称;
(四)审计项目名称,一般表述为"___年度___审计";
(五)内容;
(六)出具单位,即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七)签发日期。
第五十八条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以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
(三)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一般表述为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
审计范围应说明审计所涉及的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五)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发表评价意见。
真实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的符合程度。
合法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度。
效益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实现程度。
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应运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并考虑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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