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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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
第七条 学校对在籍学生实行考勤,学生考勤工作由各院(系)负责。
第八条 凡属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考勤结果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时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消假手续。
延长请假时间,须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
学生因病请假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核查实;
因公请假须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
学生请假需填写请假单,请假一般应由本人办理。
第十条 学生因病、事请假,在院(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超假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均按旷课处理。
理论课按实际旷课学时统计,实践课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按照培养计划规定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一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表中。
成绩档案表在学生毕业时一份归个人档案,一份存学校档案馆。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一般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提倡考核形式多样化。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分。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
考查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五条 所有课程不论采用何种考核方式,均需取得60分(及格)及其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学分,必须履行相应手续后重修。
第十六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由考试(考查)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七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应当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的思想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具体安排和要求由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不能修读公共体育课程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医院复查,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修读体育保健课,并根据考勤及学习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通过者,按大学体育课程合格记载成绩,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九条 大学英语课程各学期的考试均由学校组织。
同时,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若四级成绩合格(425分)且修完大学英语四学期所有课程并参加考试者,不仅可视为大学英语课程成绩合格,而且可免去大学英语课程各学期的重修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1.学生在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或该课程本学期所开计划学时数的1/3(含l/3)以上者;
2.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达该课程应交次数的1/2(含l/2)以上者;
3.有实验的理论课程,全学期实验课缺课或缺交实验报告累计达1/4(含1/4)以上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于旷考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作弊、旷考者,不准参加正常重修。
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中应注明“作弊”、“旷考”字样,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本人申请,由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在毕业前可给一次重修机会。
其重修课程成绩合格者按60分记载,不及格的按考试实际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分、学分绩点计算
1.各专业学生以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为准。
2.分学期进行教学的课程,按学期考核并按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学分计算学分;
3.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学分×
绩点
百分制
五级制
百分制成绩
五级分制成绩
100-90
4.0
优秀
3.5
89-85
良好
2.5
84-80
3.0
79-75
中等
1.5
74-70
2.0
69-65
及格
1.0
64-60
59-0
不及格
4.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P和各学期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统计一次,作为学生在本专业(班级)中的排序依据。
第二十三条 成绩记载以学生所在院(系)为单位建档,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课程的选修、重修、免修和缓考
第二十四条 选修
1.学生根据专业培养计划设置的课程和进度安排学习。
确因特殊情况需另行选课的,包括选修本专业培养计划之外的课程,由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院(系)内选修由所在院(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跨院(系)选修经所在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2.学生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
课程一经选定,应按时上课,完成各种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
第二十五条 重修
1.培养计划中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符合第二十条之一者必须重修;
选修课程可以改修,也可随下一级重修,改修课程的成绩登记,按实际成绩登记。
2.理论课程重修应在每学期前两周内办理相应手续。
3.理论课程重修学生可以申请免听。
4.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由学生提出申请,教务处安排随下届重修。
5.允许学生一门课程可以申请两次重修。
第一次重修课程成绩进行衰减(考试成绩衰减办法60-75分按60分计,75分以上按80%计;
考查课衰减办法及格不衰减,中等以上衰减一档),第二次重修课程成绩,合格者按60分(及格)记载,不及格的按考试的最高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免修
1.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以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免修,其程序和条件是:
①程序:
学生填写《陕西理工学院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提交与课程有关的自学材料,经相关任课教师签字认可,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同意。
②条件:
参加相关免修考核,且成绩在80分以上者,取得免修资格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2.德育课、体育课和所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第二十七条 缓考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发给缓考通知单,学生持缓考通知单报告任课老师后方可缓考。
1.因病、事请假且办理缓考手续者,准予缓考。
办理缓考手续原则上在考试前2天。
2.缓考成绩以实际分数记入成绩档案,取得学分,并按实际成绩计算学分绩点数。
3.没有办理缓考手续或申请未获准者,按旷考处理。
第六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有关专业或其他院校学习者。
3.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认为需要调整专业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按以下办法办理:
1.学生在校内转系(专业),学生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推荐,拟转入院(系)审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
2.转入(出)学校者,学生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并函商,两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可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手续由学生办理,校内学校发文。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
1.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2.入学未满一学期、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或专科(高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3.单招考试录取者;
4.学习成绩不合格导致退学者;
5.招生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6.已办理过一次转专业或转学者;
7.其他学校认为不宜转专业、转学者。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学习时间不能超过规定年限。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休学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方可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经校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l/3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l/3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以申请续休,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应视为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办理有关离校手续,往返路费自理。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学生的医疗费自理。
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其责任由学生和家长承担。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身体恢复健康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下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同层次学生学习。
3.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章
升级、学制、浮动学制、试读
第三十七条 我校实行学分制,学生按专业年级编班。
学生修完培养计划中本学年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准予升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八条
全校各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建筑学专业五年),实行弹性学制。
学生可提前或推后毕业。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三年(建筑学专业四年),最长不得超过六年(建筑学专业七年)。
学生修满四年(建筑学专业五年),未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可申请延长学年,经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延长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学年。
批准延长学年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期按时办理注册手续。
未修满规定学分,且未提出延长学年申请或超过规定年限,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因应提前一学年向所在院系申请,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九条 “浮动学制”是优秀专科(高职)生转入本科,某些本科生转入专科(高职)学习。
按有关规定选拔优秀专科(高职)生转入本院本科学习的“专升本”学生,由教务处认定其专科阶段的学习成绩。
第四十条 个别本科专业学生因故不能坚持完成本科学习,但有条件完成专科(高职)学习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医院或家长单位等),经学校研究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批后,可转入专科(高职)相关专业学习。
第四十一条 对于因学习成绩不合格应予退学的学生,给予选择申请退学试读的机会。
退学试读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经所在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相关试读手续。
1.对退学试读的学生取消其学籍,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恢复学籍。
2.退学试读的学生原则上应编入所学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3.退学试读的学生在试读期内,重修有关课程后,取得学分占本专业本学年总学分2/3以上者,可申请恢复正常学籍。
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退学试读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十二条 学籍处理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各院(系)根据学生成绩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教务处核准,按有关程序处理。
第九章
退
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不作为处分):
1.一学期内未取得学分占本学期规定学分2/3以上者;
或累计旷课达40学时以上;
2.一学年内未取得学分占本学年规定学分l/2以上;
或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者;
3.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申请复学或经审查不合格,不能复学者。
4.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者。
5.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家长同意者。
7.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二年者。
8.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9.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者。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退学的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教务处审查,报主管校长审核,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发文,报省教育厅备案。
由学生所在院(系)将决定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应在校内公告。
第四十五条 退学学生从发文之日起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再补办。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退回原工作单位。
2.经确诊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推的学生(包括意外致疾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开除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4.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按照《陕西理工学院学生申诉规定》办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八条 毕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结业
1.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2.对结业生,允许在其结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重修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但不能授予学位。
第五十条 肄业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者,按退学处理。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无学籍的进修生、旁听生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学位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符合《陕西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主辅修制
第五十四条 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鼓励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行学科间交叉渗透,学院实行主辅修制。
第五十五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辅修另一专业,达到规定学分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发给辅修证书。
第十二章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未执行学分制的高职(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级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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