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安全质量奖惩办法6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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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奖励基金
第三条局设立专项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奖励基金。
主要用于奖励各子(分)公司获奖工程项目施工时参建的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工程部长、安质部长以及对创建和创优申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安质检人员、子(分)公司领导、局指挥部(项目经理部)及人员,并根据贡献大小分配。
第三章奖励
一、安全生产
第四条根据修订的《中铁四局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监察系统评比办法》和《中铁四局安全标准工地考评办法》等文件规定,对评出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安全标准工地分别进行奖励。
1.先进单位
(1)获得局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第一组第一名的单位,奖给单位主要领导、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安质部长人均奖励1万元,工程部长和安质部其他人员人均奖励0.3万元。
(2)获得局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第二组第一名的单位,奖给单位主要领导、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安质部长人均奖励0.8万元,工程部长和安质部其他人员人均奖励0.2万元。
(3)获得局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第三组第一名的单位,奖给单位主要领导、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安质部长人均奖励0.6万元,工程部长和安质部其他人员人均奖励0.1万元。
2.先进集体(安全监察系统)
(1)获得局安全监察系统先进集体第一组第一名,奖给单位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安质部长人均奖励0.5万元,安质部其他人员人均奖励0.2万元。
(2)获得局安全监察系统先进集体第二组第一名,奖给单位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安质部长人均奖励0.3万元,安质部其他人员人均奖励0.1万元。
(3)获得局安全监察系统先进集体第三组第一名,奖给单位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安质部长人均奖励0.2万元,安质部其他人员人均奖励0.08万元。
3.先进个人
每年在全局范围内评选100名安全生产管理先进个人,局按人均0.05万元标准给予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
4.安全标准工地
(1)获得国家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奖励10万元。
其中对项目经理奖励1.5万元,对各子(分)公司的主要领导、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共计奖励2.5万元。
(2)获省(部)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项目奖励7万元。
其中对项目经理奖励1万元,对各子(分)公司的主要领导、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共计奖励2万元。
(3)获中国中铁集团公司“安全标准工地”的项目奖励5万元。
其中对项目经理奖励0.8万元,对各子(分)公司的主要领导、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共计奖励1.2万元。
(4)获局“安全标准工地”的项目由各单位自行奖励2万元。
其中对项目经理奖励0.5万元,对各子(分)公司的主要领导、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共计奖励0.5万元。
5.局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根据当年经济效益情况,给予局安质部长、稽查大队长、工管中心主任、技术中心主任各奖励0.8万元;
对局副总工程师、稽查队长,安质部、工管中心、技术中心副职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各奖励0.5万元;
安质部、工管中心、技术中心其他人员人均分别奖励0.3万元,局本部其他员工人均奖励0.2万元。
6.在施工管理或安全质量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质量、环保隐患并及时汇报和处置,避免安全、质量、环保事故发生的,经核实给予有关人员0.2~0.5万元的奖励。
7.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被国家、省(部)级、中铁工程集团公司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获国家级先进单位奖励15万元;
先进集体奖励6万元;
先进个人奖励0.4万元。
(2)获省(部)级先进单位奖励8万元;
先进集体奖励4万元;
先进个人奖励0.3万元。
(3)获中国中铁集团公司先进单位奖励5万元;
先进集体奖励3万元;
先进个人奖励0.2万元。
8.汽车行车安全,车辆保养良好,本年度内出车3万公里以上或220台天以上时,按以下行车安全公里给予驾驶人员奖励:
(1)行车满3~4万公里奖励0.08万元;
行车满4~5万公里奖励0.1万元;
行车满5~6万公里奖励0.15万元;
行车超6万公里奖励0.2万元。
(2)行车不满3万公里,但出车满220台天以上的,奖励0.08万元。
(3)对全年未发生主要及以上责任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给予车管(安检)部门的车管人员人均0.1万元奖励。
各子(分)公司、局指挥部(项目经理部)可参照执行(费用自理)。
二、工程质量
第五条局对获得“优质工程”的项目进行奖励:
1.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承建单位)的项目奖励50万元。
其中对项目经理奖励5万元,对各子(分)公司的主要领导、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共计奖励10万元。
2.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项目奖励30万元。
其中对项目经理奖励4万元,对各子(分)公司的主要领导、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共计奖励8万元。
3.获得詹天佑大奖或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项目奖励25万元。
其中对项目经理奖励3万元,对各子(分)公司的主要领导、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共计奖励6万元。
4.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参建单位)的项目奖励20万元。
其中对项目经理奖励2万元,对各子(分)公司的主要领导、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共计奖励5万元。
5.获得国家其他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奖励10~12万元。
其中对项目经理奖1.5~2万元,对各子(分)公司的主要领导、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共计奖励4万元。
6.获得省(部)优或火车头优质工程一等奖的项目奖励8~10万元。
其中对项目经理奖励1.5~2万元,对各子(分)公司的主要领导、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共计奖励3万元。
7.获得省(部)级其他优质工程奖项、火车头优质工程二等奖的项目奖励6~8万元。
其中对项目经理奖励1~1.5万元,对各子(分)公司的主要领导、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共计奖励2万元。
8.获得中国中铁集团公司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奖励5万元。
其中对项目经理奖励1万元,对子(分)公司的主要领导、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共计奖励1万元。
9.获得局优质工程的项目由各单位自行奖励2万元。
其中对项目经理奖励0.4万元,对各子(分)公司的主要领导、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共计奖励0.6万元。
10.一个工程项目同年在同行业获得两个奖项的,按奖项高的给予奖励,不重复给奖。
11.每年在全局评选100名工程质量管理先进个人,人均奖励0.05万元(与安全先进个人不重复奖励)。
12.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被国家、省(部)级、中铁工程集团公司评为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三、环境保护工程
第六条根据《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对获得下列荣誉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1.获得“国家环境友好工程”的项目奖励6万元。
其中对项目经理奖励1.2万元,对各子(分)公司的主要领导、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共计奖励2万元。
2.获得“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等其它国家级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奖励4万元。
其中对项目经理奖励0.8万元,对各子(分)公司的主要领导、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共计奖励1.5万元。
3.获得省(部)级环保、水保优秀工程项目奖励3万元。
其中对项目经理奖励0.5万元,对各子(分)公司的主要领导、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共计奖励1万元。
4.获得中国中铁集团公司环保、水保优秀工程项目,奖励2万元。
其中对项目经理奖励0.3万元,对各子(分)公司的主要领导、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共计奖励0.5万元。
第七条在环境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被国家、省(部)级、中铁工程集团公司评为环境保护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同时被评为同级安全或质量先进时不重复奖励)。
1.获国家级先进单位奖励5万元;
先进集体奖励2万元;
2.获省(部)级或中国中铁集团公司先进单位奖励3万元;
先进集体奖励1万元;
先进个人奖励0.08万元。
第八条以上各类奖励,扣除上述各条款中对有关人员的奖励金额后,其余奖金分配办法如下:
1.由子(分)公司申报获奖的工程项目,60~80%奖励项目经理部、20~40%奖励子(分)公司机关与创建有关的部门和个人。
2.由局指挥部(经理部)管辖的工程项目,20~30%奖励局指挥部(经理部)自行分配;
70~80%奖励各子(分)公司(其中:
50~60%奖励项目经理部、20~30%奖励子(分)公司机关与创建有关的部门和个人)。
第九条为激励创建和创优工作的积极性,按奖励总额提取一定比例,对局机关与创建工作有关的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条以上获奖项目及先进单位按局有关文件规定在有关竞赛评比中给予加分。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一条各子(分)公司或指挥部(经理部)发生因工伤亡事故、铁路行车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及其它安全事故的,除按《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铁四安质〔2007〕108号)进行责任追究外,将视其责任和情节对事故单位和领导分别按以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1.因工伤亡责任事故:
(1)发生死亡1人,或一次重伤2人以内的一般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伤亡事故由协作单位统计上报的,根据相应责任对总包单位处以2~3万元罚款);
对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处以0.1~0.3万元罚款;
对项目经理处以0.2~0.5万元罚款。
(2)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一般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每死亡1人罚款15万元、重伤1人罚款3万元(伤亡事故由协作单位统计上报的,对总包单位每死亡1人罚款5~10万元、重伤1人罚款3万元);
对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
对项目经理按事故单位主管领导罚款额的120%罚款;
(3)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的较大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每死亡1人罚款20万元、重伤1人罚款4万元(伤亡事故由协作单位统计上报的,对总包单位每死亡1人罚款6万元、重伤1人罚款3万元);
对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处以上一年年收入50%罚款;
对项目经理按主管领导罚款额的120%罚款;
(4)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的重大责任事故或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第493号令和国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处理决定确定罚款额度。
2.铁路行车事故
(1)发生一起铁路行车一般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2万元;
对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罚款0.1万元;
对项目经理罚款0.2万元。
(2)发生铁路旅客列车险性责任事故或年内发生两起铁路行车一般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6万元;
对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罚款0.2万元;
对项目经理罚款0.3万元。
(3)发生一起铁路行车责任大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30万元;
对主要领导各罚款0.5万元;
对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罚款0.8万元;
对项目经理罚款1万元。
(4)发生铁路行车责任重大及以上事故,对事故单位及领导的罚款额度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3.因技术方案有误或技术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事故,根据事故等级对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按照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的处罚标准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单位处12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的;
(三)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四)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五)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十三条施工生产区域内非公共交通道路发生责任交通事故,构成人员死亡的,按照本章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公共交通道路发生交通责任事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对事故单位每死亡1人罚款5万元;
对主管交通安全的领导罚款0.1万元;
第十五条对道路交通事故直接责任人按其所负责任进行赔偿:
1.负全部责任:
由事故责任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6~8%,赔偿额最多不超过5000元(以下⑵~⑷同)。
2.负主要责任:
由事故责任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4~6%。
3.负同等责任:
由事故责任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2~4%。
4.负次要责任:
由事故责任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2%。
5.对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及私自出车者发生的事故,由责任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8~10%,最高处罚不超过1.5万元。
第十六条发生责任伤亡、各类坍塌、铁路营业线施工行车、特种设备、环境污染、食物中毒、公共安全(如:
火灾、爆炸、群体踩踏等)等责任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比照本章上述相关条款罚款将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当年局员工千人重伤率、千人死亡率超过中铁工程集团公司规定安全考核指标,对局安质部长、稽查大队长、工管中心主任、技术中心主任各罚款0.2万元;
对局副总工程师、稽查队长(区域未发生事故者免罚),安质部、工管中心、技术中心副职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各罚款0.15万元;
局安质部、工管中心、技术中心其他人员分别罚款0.1万元。
第十八条各子(分)公司、经理部发生质量事故的,除按《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铁四安质〔2007〕108号)进行责任追究外,按直接损失,将视其责任和情节对事故单位和领导分别按以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1.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下的一般质量事故,对发生事故的子(分)公司给予20%罚款;
对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给予共计2%罚款;
对项目经理给予3%的罚款。
2.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四级重大质量事故,对发生事故的子(分)公司给予20%罚款;
对子(分)公司主要领导给予共计1%罚款;
对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给予共计1.5%罚款;
对项目经理给予3%罚款。
3.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三级重大质量事故,对发生事故的子(分)公司给予15~20%罚款;
对子(分)公司主要领导给予共计1%罚款;
对项目经理给予2~3%罚款。
4.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的二级重大质量事故,对发生事故的子(分)公司给予15~20%罚款;
对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给予共计1~1.5%罚款;
对项目经理给予1~3%罚款。
5.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及以上的一级重大质量事故,由局安委会确定罚款额度。
第十九条对安全、质量体系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违反国家规定将工程转包或非法分包,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劣,给企业信誉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以下罚款:
1.对子(分)公司给予1~5万元罚款;
对子(分)公司主要领导、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给予共计0.1~0.2万元罚款。
2.对项目经理给予0.1~0.2万元罚款。
第二十条对发生安全、质量、环保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弄虚作假提供假资料、缩小事故等级或者拖延不报给企业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以下罚款:
1.对子(分)公司给予3~8万元罚款;
对子(分)公司主要领导、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给予共计0.2~0.4万元罚款。
2.对项目经理给予0.2~0.4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业主单位或其他单位(人员)对安全、质量、环保事故的投诉,如情况属实,每发生一起,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罚款:
1.对子(分)公司给予1~3万元罚款;
对子(分)公司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给予共计0.05~0.08万元罚款。
2.对项目经理给予0.05~0.08万元罚款。
3.投诉的安全、工程质量问题达到等级事故的,按本章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在施工生产中忽视环境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规章制度不健全,环保、水保措施落实不到位,违法、违规指挥和作业,存在环境污染和生态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警告;
对严重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相关领导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1.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严重破坏的,按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比照工程质量事故处罚办法进行处理。
2.因环保、水保问题被业主单位、当地环保、水保等部门投诉或通报批评的,对相关子(分)公司罚款0.5~1万元;
对各子(分)公司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共计罚款0.04万元;
项目经理罚款0.05万元。
3.因环保、水保问题被业主单位、当地环保、水保等部门行政处罚的,对相关子(分)公司罚款0.5~2万元;
对各子(分)公司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共计罚款0.04~0.08万元;
对项目经理罚款0.08~0.12万元。
4.因环保、水保问题被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给局生产经营形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对子(分)公司罚款1~5万元;
对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共计罚款0.06~0.1万元;
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共计罚款0.1~0.2万元;
对项目经理罚款0.1~0.3万元。
5.在施工生产中,经有资质的环境危害检测机构检测不合格项目,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对子(分)公司罚款2万元;
对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共计罚款0.08万元,对项目经理罚款0.15万元。
第二十三条以上各类罚款,凡由局指挥部(经理部)管辖的项目,按照处罚子(分)公司额度的10~20%处罚局指挥部(经理部);
对局指挥部(经理部)有关人员的处罚,按照处罚各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额度的10~20%处罚。
第二十四条以上各类罚款,由局安全质量监察部填写《安全、质量、环保罚款通知单》一式三份,经局安全质量监察部、局计划财务部盖章;
一份送被处罚的子(分)公司或经理部、局指挥部(项目经理部),其余两份分别由局安全质量监察部、局计划财务部备存。
罚款以现金形式在10天内交到局计划财务部。
第二十五条局在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环保检查时,对发现的违反法规、标准、规范和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责令立即整改,并下发隐患告知书,必要时根据局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环保违规处罚标准签发罚款通知书(《中铁四局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环保违规处罚标准》由局安全质量监察部另行发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实行本办法奖励以局发文为准。
第二十七条安全、质量奖励基金及安全、质量、环保事故罚款,用于安全、质量、环保奖励,在局计划财务部单独列项,专款专用,由局安全质量监察部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局安全质量监察部组织实施,奖励由局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子(分)公司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安全、质量、环保奖惩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中铁四安质〔2004〕583号)、《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安全监察系统评比办法》(中铁四安质〔2003〕335号)、《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标准工地考评办法》(中铁四安质〔2003〕29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局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解释。
附: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罚款通知书》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罚款通知书
编号:
年号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工程名称
施工地点
里程(部位)
安全、质量、环保事故等级及损失
罚款内容:
依照中铁四〔2007〕文件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元,要求于10日内交局计划财务部。
中铁四局安全质量监察部
年月日
中铁四局计划财务部
主题词:
安全质量奖惩通知
抄送:
司办,党办,计财部,工管中心,技术中心,
安质部⑶,人力资源部⑶。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07年5月17日印发
打印、装订:
柴利亚校对:
刘同林共印51份
转发安全质量奖惩办法通知
抄送:
公司机关相关部门(上传公司网页)
中铁四局八分公司办公室2007年6月4日印发
打印:
刘红梅校对、装订:
张坦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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