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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支持重点和补助方式
第六条
重大科技专项围绕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一)对我省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攻关;
(二)科技成果在海南省境内的转化和产业化以及创新产品的应用推广;
(三)核心装备及战略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示范;
(四)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及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解决的、影响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的技术攻关科研项目;
(六)落实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部署,实施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的项目;
(七)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在海南省的配套项目;
(八)其他符合重大科技专项范围的项目。
第七条
重大科技专项主要用于支持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
企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支持额度。
省重大科技项目(课题)实行预算管理(包括财政补助资金和承担单位自筹资金)。
第八条
重大科技专项的财政支持方式分为前补助、后补助。
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在年度指南予以明确。
(一)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前补助对象为承担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国有高等院校、国有科研院所或其他事业单位。
(二)后补助是指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具体是指承担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单位,项目预算经立项核定,签订任务书后,项目单位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广等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验收、评估评审后,再根据项目(课题)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省科技厅可按一定比例拨付部分财政补助启动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聚焦重点。
专项资金集中用于支持能承接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任务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业,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使用。
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重大科技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分配资金,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要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所有渠道获得的资金都要按照“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原则使用和管理。
注重绩效,并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制度。
(四)政府引导,多元投入。
对省重大科技项目的投入,积极发挥市场配置技术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应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有(筹)资金为主,财政资金安排要结合财力可能和重大科技项目的特点适当给予支持。
第十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要加强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省科技厅在统筹安排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时,要结合财力可能,合理安排项目预算,当年安排省重大科技项目财政经费不得突破重大科技专项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
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
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七)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
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比例核定。
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三)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阶段支出,按项目任务书中核定项目绩效支出的总量、分配比例、数额,分年度计提。
项目实施期内发放比例不超过50%,项目验收通过后支出剩余部分。
项目终止、不通过验收的,不得继续安排绩效支出。
非研发类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如科技示范、平台类建设等项目)不予提取绩效支出。
第十五条 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项目(课题),可事先拨付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启动资金,启动资金列入立项当年预算。
项目实施期满,根据项目的实施,经费使用和验收结果,提出其剩余省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建议,列入重大科技计划年度预算中安排。
承担单位可以统筹安排使用。
验收不通过和终止的项目(课题)其剩余资金不予补助。
第十六条 财政安排的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证项目(课题)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资金使用行为,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严禁使用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种费用开支的原始资料登记和材料消耗、统计盘点制度,做好预算与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第十九条
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省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项目预算变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承担单位,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批;
(二)项目预算不变,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变更,报省科技厅审批,省财政厅备案;
(三)项目(课题)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他费用等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批准,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备案。
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持;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牵头单位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四)本办法关于项目变更、调整、终止等未尽事项遵照《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或因故终止的项目剩余财政补助资金,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助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企业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实施中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审核
第二十四条
根据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省委、省政府产业发展决策部署,结合海南省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适时分批发布,明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或投标文件,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申请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及申报或招标指南的要求,实施地和成果转化地在海南省境内;
(二)申报单位两家以上的,须合作基础良好且签订了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三)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者较高的科研水平,并有一定人员、资金或设备投入;
(四)项目资金预算合理可行;
(五)申报企业承诺提供并落实足额自筹经费;
(六)项目实施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立项按照公开竞争的原则,采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单位自主申报、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
(一)主管部门推荐,是指由主管部门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汇总审核符合本部门管理职能的项目申报材料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立项申请。
(二)项目单位自主申报,是指项目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向省科技厅提出立项申请。
(三)公开招标,是指省科技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解决的、影响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的技术问题,选择若干个科研项目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标,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熟悉专业技术、经济、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家)对项目申请或投标材料进行评审或论证。
评审或论证结果作为重大科技专项立项决策以及总预算控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立项程序:
(一)申报受理。
省科技厅受理项目申报材料。
(二)初审。
省科技厅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审查。
(三)实地考察。
省科技厅对初审通过需要现场核查的项目进行考察。
(四)评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从技术、经费预算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五)综合评审。
省科技厅组织省级财政科技计划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专家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六)厅务会议审议。
省科技厅在综合评审的基础上,召开厅务会议,对拟立项项目及经费安排进行审议。
(七)公示。
省科技厅对厅务会议议定的拟立项项目在省科技厅、省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八)报省政府审批。
根据公示情况,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项目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方案,上报省政府审批。
(九)项目下达。
经省政府批准获得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下达项目立项通知。
第六章
实施管理和考核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实行任务制管理。
项目立项后,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
项目任务书应包括项目研究内容、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内容。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为项目立项下达时间,实施年限以申报指南规定时间为准,按起始时间顺延。
第三十条
项目任务书甲方为省科技厅,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双方基本职责如下:
(一)甲方职责
1.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2.跟踪服务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3.组织项目验收。
(二)乙方职责
1.按照任务书的内容组织项目实施;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
3.保证经费专款专用,项目资金独立核算;
4.接受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甲方要求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相关材料,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5.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按时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须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三十二条
项目跟踪管理。
方式包括:
(一)定期报告。
在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资金审计报告。
(二)不定期报告。
在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管理工作要求,向省科技厅不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三)实地检查和跟踪服务。
根据工作需要,省科技厅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和跟踪服务,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进度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年度考核。
每年省科技厅组织对上一年度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项目财政经费滚动支持或调整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或由省科技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及技术、经济考核指标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书规定的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按验收材料要求将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省科技厅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六条
因不可抗拒力或政策性因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实施期满前,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终止书面申请,经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核查并获得批准后,执行项目终止,依规定完成后续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时应当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
验收专家组由熟悉专业技术、经济、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财务专家应具备专业资质。
专家组设组长1名,同一个单位的专家一般不超过2人,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专家总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验收专家组应认真审查验收材料,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客观、公正地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时,先对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再对项目整体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按照“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资金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有下列情态之一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2.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3.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4.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5.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6.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资料、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
7.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8.虚假承诺、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
9.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10.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四十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
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
对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工作人员在省重大科技项目和资金上,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省重大科技专项组织管理过程中,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机构和人员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印发施行之后立项的海南省重大科技项目,本办法印发之前立项尚未验收的海南省重大科技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大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教〔2013〕13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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