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程合同标准文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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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31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23
天。
(含阴雨天在内)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详见本合同第5.1款。
六、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总额暂定人民币(大写)暂估肆仟万元整(¥:
40000000元)最终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结算。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条款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图纸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一、本合同一式六份,每方各执三份,于
2011年
日签订,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一般规定
1、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发包方系指:
*********红色**旅游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
1.2承包方系指:
1.3监理单位系指:
1.4设计单位系指:
**--**建筑设计院
1.5跟踪审计小组系指发包方指派或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人员组成的负责工程价款和费用审核的组织
1.6甲方工程师系指发包方指定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7总监理工程师系监理单位指派监督承包方履行合同的代表,对本工程材料、进度、质量、造价及合同、信息、资料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但无权解除乙方的约定和义务。
1.8项目经理系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方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9工程系指协议书中约定承包范围的工程。
1.10合同价款系指协议书约定,发包方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2费用系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方、承包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13工期系指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数(包含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国家定额工期。
1.14图纸系指由经甲方批准,满足承包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5施工现场系指发包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供施工使用的其他场所。
1.16索赔系指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供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7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及规范
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2适用标准、规范
国家、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
3、图纸
甲方于开工前向乙方提供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3套(含所有上报的图纸)。
4、乙方提供竣工资料的日期和数量
在本合同竣工验收之前,乙方须按竣工验收、技术档案管理等相关规定和甲方的要求整理、装订、移交竣工图四套,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各方主要工作
2.1甲方主要工作
(1)开工前3日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2)督促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3)督促监理人员。
跟踪审计小组按约定履行工程量确认和工程价款审核义务。
(4)及时协调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5)及时确认工程量和工程价款。
2.2乙方主要工作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各一套(甲方组织审查,并在7日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在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7日内,按甲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其中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必须进驻施工现场履行职责,必须同时提供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简历,提供项目经理部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的情况等相关证件。
(2)每月1日前向甲方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上月工程进度表、本月进度计划和本月劳务人员投入计划。
(3)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费用。
(4)施工期间各施工单位不得损坏其他施工单位已完工程,否则承担修复责任和费用。
(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之前,乙方负责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成品和半成品保护,否则承担修复责任和费用。
(6)遵守施工现场地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竣工验收时做到场清、料清,并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和罚款。
(7)依据法律法规、规范和行业管理,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应承担的其他工作。
2.3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配合工作
(1)提供现场水源接口和二级配电接口,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水电需要。
(2)开通施工现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办公、生活、运输的需要。
(3)向乙方无偿提供施工、办公、生活食宿、仓库、加工厂房等临时场地。
(4)按规定设置轴线和标高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交验现场轴线与标高等。
(5)配合处理其他专业承包施工单位的施工切口。
(6)协调配合乙方做好本工程范围内的成品保护工作。
(7)提供建筑垃圾的外运堆放点,
(8)为确保工程进度,甲方必须配合及提供乙方垂直运输。
(9)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三、履约人员及履约程序
3.1各方工程师
甲方工程师为:
,乙方工程师为:
各方工程师均可书面委托有关专业人员,承担工程设备和材料的各项检验和试验工作,并有权撤回该人员。
甲方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委派人员如有权签证,则需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明确其权限和范围。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
各方工程师的更换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更换通知自收到之日起生效,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委派人员的撤回须由工程师的书面通知对方,自收到之日起生效。
继任的工程师及工程师委派人员,应承认和承担前任的承诺和责任。
3.2各方工程师职权
(1)甲方工程师职权如下:
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和交底,确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随时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签发设计变更令;
签发质量整改指令;
签发暂定施工指令;
确认月工程量和月结算审核报告;
确认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意见;
参与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提出隐蔽工程再检查要求;
提出对乙方工期和费用等索赔要求的处理意见;
确认施工过程中的经济签证;
提出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发生后的临时处理方案;
提出乙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体更换要求;
确认工程验收报告;
签发样板间装饰要求及变更指令;
签发施工中所购材料质量和价格的确认单;
确认月技工人数计划、检查技工使用落实情况;
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职权。
(2)总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如下:
检查乙方施工准备阶段的各项工作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落实情况;
督促乙方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文明施工体系;
审核乙方提交的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参与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
随时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查验工程进度,并作出评估报告;
检查施工所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的质量;
对月工程量和工程进度款进行初步审核;
提出安全文明施工整改要求;
乙方违反合同的处罚意见;
提出乙方工程资料的整改要求;
(3)乙方工程师职权:
督促本方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文明施工体系;
随时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查验工程进度;
审核的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协调甲方与交叉施工单位关系;
各方工程师应在职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指令、通知、批准,超出权限范围的一律无效。
3.3履约程序
各方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付项目经理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各方工程师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以被确认。
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有异议的指令,但工程师决定仍然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工程价款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对工程师代表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予以纠正。
各方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未能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其所代表单位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工程价款,顺延延误的工期。
3.4项目经理
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
,项目经理为乙方履行合同代表,通过调配人力,资金、物资和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实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执行工程各项计划,项目经理必需驻施工现场。
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有职权的工程师,该工程师签字后生效。
对于乙方要求回复的通知,各方工程师按其职权范围内,在下列期限内给予回复:
技术问题及隐蔽工程、中间验收工程的工程量确认等为48小时内,涉及材料的确认依据本合同8.1.1的约定。
项目经理按施工图设计文件、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工程师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递交报告,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包括项目经理在内的乙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更换,须经甲方工程师书面同意;
未经甲方工程师书面同意而更换视为乙方违约。
后任项目经继续承担前任的责任,不得更改前任的书面承诺。
甲方工程师认为乙方派驻的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不称职,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撤换要求的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7日内,乙方应指派新的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
四、安全文明施工及防火
4.1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4.2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所在地的安全生产、劳动安全环境卫生、环保的各项规定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杜绝死亡、重伤、火灾、设备损坏等事故;
乙方负责事故处理,并承担因安全事故所成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4.3甲方提供设计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4.4由于甲方强令更改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4.5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质量和工期
5.1本工程质量标准为:
客房和餐厅的施工工艺由乙方自己装修的现有样板间为验收标准,由甲乙双方封存,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前厅、会议室参照现有样板间工艺标准。
5.2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的部分,甲方工程师可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拆除和重新施工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应认真按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所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5.3中间验收的部位参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确定。
5.4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和跟踪审计人员验收质量、确认工程量。
验收后24小时内,甲方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确认,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在甲方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验收格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甲方工程师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工程款,赔偿乙方损失,并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书面通知延期验收,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以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5.5工期
5.5.1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时开工,按时竣工。
5.5.2暂停施工
甲方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处理意见。
甲方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追加工程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5.5.3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正常进行;
(2)甲方工程师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的增加;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不可抗力;
(5)甲方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下。
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工程师提出报告。
甲方工程师大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六、工程变更
6.1甲方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和跟踪审计小组对乙方未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而增加的工程量或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浪费的工程量不予承认。
6.2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变更。
6.3施工过程中未经甲方工程师同意,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4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工程价款提出索赔要求。
七、工程结算与工程价款的支付
7.1工程结算
7.1.1工程量依据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图和甲方工程师确认现场签证的合格工程确定。
7.1.2装饰工程采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1999);
水电安装工程采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省安装工程综合估价表》(2000);
建筑工程《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省综合估表》(2000)。
双方商定装饰人工单价为每工日76元,其他人工单价按定额人工单价定为每工日47元计取,主材单价由乙方上报甲方批价确认签字为准。
7.1.3工程取费按如下规定执行:
按相应的工程类别二类标准取费。
7.1.4远征施工增加费、提前竣工增加费、间施工增加费、大型机械进退场费、不可预见费等在工程结算中不予计取。
7.1.5如果定额缺项或月结算中有争议的项目,由甲方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小组、乙方共同现场测定工、料机消耗量,参照相应定额协商确定,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7.1.6材料采购、价格等执行本合同第八条约定。
7.1.7合同工期内,遇政策性调整,凡已办理审计结算的工程价款(含当月有争议未能及时结算工程价款)不予调整;
未完成的工程量,其价款,除人工工日单价、税金允许调整外,其余不调整。
合同工期外一律不予调整。
7.1.8设计变更、变更通知,隐蔽工程记录,由甲方工程师、乙方、总监理工程、跟踪审计小组共同会审,及时办理签证和结算,结算时执行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
7.1.9鉴于乙方已经对现场环境因素、市场因素、社会因素等不确定因素保证实现预定工期目标造成的风险费用做出充分估计,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估计不足为由而提出任何增加工程价款或索赔的要求。
7.2本工程价款支付
7.2.1工程价款支付:
乙方每月5日前将上月已完工工程的形象进度表及相关预算资料报监理,由监理、甲方在7日内审核完毕并支付上月完成工程量70%进度款,每月以此类推;
工程全部完工由甲方支付乙方至总进度款的85%,工程办完移交钥匙使用后7天内由甲方支付乙方至总进度款的90%;
工程结算审核完毕后,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甲方支付乙方结算总价95%,余款5%作为质保金,本工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修期无质量问题,由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5%质保金(不计息)。
7.2.2竣工结算:
工程办完移交钥匙使用后,乙方按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隐蔽工程记录表编制竣工结算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3个月内完成审计和确认工作。
如乙方提供的资料不全,时间顺延。
7.2.3合同协议书签署当日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伍拾万元
整(¥
500000.00元)。
履约保证金待工程办完移交钥匙使用后7日内返还乙方(不计利息).
八、设备、材料采购及检验
8.1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8.1.1乙方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在材料进场前对所购材料报出采购计划(注明品名、数量、单价、生产厂家),报甲方工程师询价确认,并对设备材料质量负责,同时乙方必须给甲方留有足够的询价时间;
对水泥、黄沙、石子、参照**市当月市场信息价。
对于乙方提供的材料报价单,在**省内购买的,甲方于7日内给予答复,省外购买的,10日内给予答复。
如甲方对乙方所报的材料、设备、价格或质量有异议,甲方可另行指定品牌。
甲方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认同。
乙方所购材料在使用前应甲方工程师要求进行检查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查和试验费用由乙方负责;
乙方在设备、材料进入施工场地前24小时通知甲方工程师验货,乙方采购的设备、材料必须同时提供产品生产合格证明、有关部门的质量检验报告、防火等级检验报告,资料不全的不得采购。
8.1.2乙方应对所有装饰主材注明规格、品牌、单价及用量,并提供材料样品(并另附清单);
对甲控材料由甲方确定品牌和单价,施工单位采购;
装饰装修所有材料必须环保,材料检验、检测费以及室内环境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理;
如甲供材料时,甲方支付所供材料的5%的配合费及保管费给乙方。
如乙方损坏甲供材料必须赔偿。
8.1.3乙方采购的设备、材料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1.4甲方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设备、材料时,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1.5乙方材料进场需提供完整的检验报告,如不能提交则甲方送样至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检测,无论检测结果合格与否,其检验费均为施工单位支付;
提供完整的质量检验报告,建设、监理单位要求送样复检,施工单位必须配合,如检验合格则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如不合格则一切责任、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负。
8.1.6由于本工程的施工材料**省内无法采购的,所产生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工程竣工
9.1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知竣工验收。
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9.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5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5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5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5天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被认可。
9.3工程未经竣工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不得使用,如使用作为验收合格,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使用方承担责任。
9.4工程交付甲方之前的成品保护责任由乙方负责,但甲方有义务配合协调管理。
十、索赔
10.1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赔偿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0.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以及应由其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
造成工期延误和(或)乙方不能及时得到工程价款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应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15天内,向甲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5天内,向甲方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15天内给予答复,如没有给予答复,表示认同索赔或延长工期,甲方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时,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4)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发包方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15天内,向甲方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上述第(3)项规定相同。
10.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选择10.2款确定的程序或法律规定程序向乙方提出索赔。
十一、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任何一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突发性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11.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各方工程师,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各方面工程师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各方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1.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
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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