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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设施“三同时”
7.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综合监管责任;
(二)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生产工作;
(五)定期组织对Ⅰ级危险点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作业场所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六)监督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定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组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落实;
(八)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落实;
(九)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十)组织开展危险作业场所的安全评价,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体
系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监督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十二)组织或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依据上级批复,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十三)组织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经验和安全科技成果;
8。
第十四条所属单位主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年终向行政主要负责人提交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
主管规划、计划、固定资产投资工作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审批军工核心能力建设和安全技术改造项目时,负责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法规,同步审查安全生产保障条件;
(二)负责考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完成情况。
总会计师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负责对单位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定期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负责对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列入年度预算的情况进行考核。
主管机构设置、人力资源工作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行政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和科研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
(二)会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三)负责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考核。
主管研发、科研生产工作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坚持进度服从安全的原则,在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组织科研生产;
(二)及时组织解决科研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
主管航天技术应用产业、航天服务业工作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属地政府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监管与考核职责;
(二)监督检查全资或控股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
(三)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全资或控股公司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的情况;
(四)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审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时,同步审核安全生产保障条件;
(五)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9。
第十六条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上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
(二)组织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八)加强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情况;
(十)提出年度安全生产考评意见,对有突出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建议;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安全评价,推广安全科技成果与应用;
(十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岗位员工参加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持证上岗;
(十三)监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落实情况,配合规划计划等部门完成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审查与验收;
(十四)组织制订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有毒有害作业保健和防暑降温津贴标准,监督执行情况。
10第十七条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参加属地政府的工伤社会保险,及时申请并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工伤认定与评残鉴定等事项,落实因工伤亡者的工伤待遇;
党群组织(五)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1。
第十八条在岗员工权利与义务
(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掌握本岗工作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自觉服从管理;
(二)有权了解所在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危害因素,熟练掌握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三)发现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按照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在果断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迅速撤离作业场所;
(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禁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五)依法行使和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2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级岗位人员和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四)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五)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
(六)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与问责制度;
(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取与使用管理制度;
(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危险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十二)危险物品研制、生产、使用、储存、运输、销毁管理制度;
(十三)型号大型试验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十五)承包(发包)工程及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节(假)日加班领导带班与工作协调制度;
(十七)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十八)危险(有毒)作业审批制度;
(十九)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制度;
(二十一)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
(二十三)临时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四)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五)电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六)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七)动力、设备、管线和电力运行安全管理与审批制度;
(二十八)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管理制度;
(二十九)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三十)临时用工制度;
(三十一)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三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度。
13所属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严禁遗留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参加涉及危险性较大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审查工作,对不合格项目,行使安全否决权。
14第二十四条承担危险物品研制、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应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和标准,定期开展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单位应组织试验验证、掌握安全特性,落实安全措施,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15第二十七条所属单位应根据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及要求使用危险物品。
储存、运输和销毁过程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由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开展检测;
吊具应具有合格证和限量载荷标识牌。
(七)剧毒物品的管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专库专柜存储,严格执行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领用、双本账、双把锁制度。
严禁将危险性质不同或可能会产生互相影响的剧毒物品,同存或混存一处;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废剧毒化学品及其包装物进行处置;
库房保管与使用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后,方可出入库。
第二十八条试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与有毒废弃物,应依据有关规范,经过有效处理并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后,方允许排放。
第三十二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加强安全检查与协调。
16所属单位应加强班组安全建设所属单位应执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作业现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为员工提供符合工作岗位需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岗位人员正确使用。
危险岗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与要求。
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根据
国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等标准和规定,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能力。
所属单位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应急联动,并定期组织岗位人员参加应急培训和
演练。
岗位人员应熟练掌握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程序与安全逃逸避险技能。
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到组织严密、责任落实、方案正确、资金到位、限期整改、验收合格。
集团公司对不按规定及时进行隐患整改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将追究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研制、生产、试验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依法负责及时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经过安全评价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无力整改合格的,上级审批部门应及时撤销原批准,被撤销批准的单位严禁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
17未经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及压力管道,严禁使用。
18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单位领导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以电话、传真形式逐级上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至集团公司办公厅、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轻伤事故随季度报表上报。
集团公司实行所属单位事故(季、年度)零报告制度。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由集团公司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单位、车间(处室)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工作。
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原则是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为目标,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或涉险事故的扩大。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1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干涉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六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0一般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第六十四条事故单位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一般事故的行政处理。
(一)一次事故造成1-9人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院、专业公司、直属单位负责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责任者警告或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给予直接责任者警告或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给予事故单位主管业务领导警告或记过处分,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给予事故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一次事故造成1-2人死亡的,院、专业公司、直属单位负责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责任者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给予直接责任者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给予事故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较大事故的行政处理。
(一)一次事故造成10-49人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集团公司及院、专业公司、直属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责任者记大过或撤职或开除处分,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给予直接责任者记大过或降级或撤职处分,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给予事故单位主管业务领导、行政主要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给予院、专业公司、直属单位主管业务领导警告或记过处分,处上一
年年收入40%的罚款;
给予院、专业公司、直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二)一次事故造成3-9人死亡的,集团公司及院、专业公司、直属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责任者降级或撤职或开除处分,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给予直接责任者记大过或降级或开除处分,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给予事故单位主管业务领导记过或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给予事故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给予院、专业公司、直属单位主管业务领导警告或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给予院、专业公司、直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2.事故责任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条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加严考核:
(一)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的;
(二)未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三)未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延误救援时间的,不积极组织抢救的;
(四)不认真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年内事故重复发生的。
23所属单位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
及时申请并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工伤认定、评残鉴定等事项,做好落实工伤待遇的工作。
24所属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保证员工具备上岗工作所必需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熟知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工艺规程,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员工,严禁上岗作业。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单位组织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八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参加培训与考核,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按章操作;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无证人员禁止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或特种作业。
第八十七条所属单位应将所有参加培训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文书建档备查。
第八十八条所属单位应按照安全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人员实行留名负责制。
第九十条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受检单位必须确定
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整改合格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十二条凡发生重伤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取消其参加集团公司组织或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第九十三条事故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受到撤职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2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是指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不放过”原则:
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危险物品:
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本质安全:
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
263术语3.1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的或临时的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于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2危险化学品是指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腐蚀品等列入危险货物品名编号的化学品(国务院令第344号)。
3.3公司范围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中,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08)内规定和分类的危险化学品有:
第2类压缩空气和液化气体:
液氯(23002)、氢气(21001)、氯化氢(22022)、氮气(22005)、天然气(21007)、压缩空气(22003);
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硅粉(41510)、三氯氢硅(43049);
第8类腐蚀品:
四氯化硅(81043)、氢氧化钠(82001)、
硝酸(81002)、氢氟酸(81016)、盐酸(81013)、生石灰等。
27职责
4.1安全环保部
4.1.1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4.1.2负责新增品种化学品、超量化学品以及剧毒品申购的审查及协助办理采购需相关手续、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等;
4.1.3负责危化品作业人员的取证及日常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更新等;
4.1.4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气防和消防工作;
4.1.5负责办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等。
4.1.6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提出的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暂时整改不了的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制订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4.2采购部
4.2.1负责按照各部门对所需的危险化学品下达统一计划的需求进行所需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4.2.2负责危险化学品仓库内物品的具体安全管理和措施落实。
4.3市场部
4.3.1负责公司生产副产品的危险化学品销售工作,并负责向客户提供符合该产品性质和特性的安全技术信息。
4.4各部门、分厂(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具体负责本部门、分厂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8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严禁采购国家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5.4.3危险化学品(剧毒品)的采购,必须从取得危险化学品(剧毒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中采购。
5.4.4采购危险化学品(剧毒品),必须取得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5.5.5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剧毒品)运输的车辆必须经过地方消防、公安、交管部门的严格检验,并且持有以上三个部门核发的准运证,方可进行运输。
5.5.8运输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时必须配备押运人员,行车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9危化品的储存和发放
5.6.1相互反应的危化品不允许靠近存放。
5.6.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易燃液体、
气体,应当存放在阴凉通风地点
5.6.3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防火、防晒、防爆、防泄漏、防毒、中和、防静电、防渗漏、防雷的地方,5.6.8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5.7危化品的使用
5.7.1危化品使用部门领用的危化品必须储存在固定的地方,使用部门一般不得存放大量危化品。
5.7.2危化品容器应贴好易识别标签,生产装置的危化品储罐应严格按相关的设备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5.7.3危化品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5.7.4危化品使用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消防、防护器材。
30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影响,使人体组织突然受到损伤或使其某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损伤人员立即工作中断满一个工作日以上者(含一个工作日)。
5.1.1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职业病):
——从事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部门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部门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公司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
——在生产环境中接触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1.2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视同工伤(职业病):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
——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物质或者在公司食堂就餐者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区(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31——轻伤:
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重伤:
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而低于6000日的失能伤害。
部门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般事故1日内电话上报,5日内将事故报告连同伤亡事故报表报至安全环保部,病情诊断书可推后上报。
重大事故1日内电话上报,20日内将事故报告连同伤亡事故报表报至安全环保部,病情诊断书可推后上报。
事故单位不得隐瞒不报、谎报。
逾期不报,一切后果由本部门负责,公司概不受理工伤事宜。
5.3.5工伤认定需提供的资料: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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