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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在财务上有较强的独立性,村干部廉洁自律问题一直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
“苍蝇”虽小,危害犹大。
有些村干部的腐败行为最直接地损害了农村群众的利益,也最直接地破坏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必须坚决予以查处。
宁夏、天津、上海、广西等地查处的几起村干部贪污腐败案中,相关违纪违法人员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就是最好的例证。
【案情简介】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太阳山镇小泉村村干部集体贪污案。
2008年5月,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铁路公司因修建太中银铁路,在吴忠市红寺堡区太阳山镇小泉村征地。
在征地过程中,负责征地协调]_作的吴忠市国土资源局干部郭汉清(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以解决其部分费用为借口,向小泉村党支部书记马飞武、村委会主任马国山两人提出,可通过增加占地面积的方式套取征地补偿款,马飞武、马国山表示同意。
后马飞武、马国山与村委会会计殷兆峰、村委会副主任马迅商量后,利用伪造的补偿花名册增加占地面积,套取补偿款7.2万元。
郭汉清分得3万元,剩余补偿款被马飞武等4名村干部均分后占为己有。
此外,马飞武、马国山、殷兆峰、马迅经过共同预谋.以环境整治项目支出为名,利用伪造的人工车辆花名册,先后两次套取小泉村集体提留款8.4万元并私分。
2011年11月,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马飞武有期徒刑八年、马国山有期徒刑七年、殷兆峰有期徒刑七年、马迅有期徒刑八年。
红寺堡区纪委给予其4人开除党籍处分。
天津市宁河县东棘坨镇韩太村原党支部书记赵连清贪污国家粮食补贴款案。
2006年至2008年,赵连清伙同本村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报账员,采取虚报种粮亩数的方式,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并私分,连续3年实施得逞,累计私分补贴款19100元,赵连清从中分得5300元。
2011年10月,赵连清因犯贪污罪,被宁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
2012年4月,宁河县纪委给予赵连清开除党籍处分。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石沙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永才贪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
2006年至2011年,陈永才同时担任石沙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在全村可谓“一手遮天”。
2006年,经陈永才同意,长兴镇村建办主任孙某某违规承接石沙村道路建设工程。
竣工后,孙某某与陈永才合谋,用虚增工程工作量、签订虚假合同等方法,将工程总造价从79万余元虚增至102万余元,实际贪污公款22万余元,其中10万元被陈永才侵吞。
一年后,陈永才又与孙某某商议,以工程款的名义支付孙某某工程款的延期利息,共同贪污公款5万元。
此外,陈永才还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让村出纳会计徐某某用公款为其还房贷等,侵吞公款9万元:
个人多次决定将公款出借,累计挪用公款59万余元,给村集体造成了巨大损失。
2011年11月,崇明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永才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2012年3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崇明县长兴镇党委报请县纪委批准,给予陈永才开除党籍处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部分村干部集体贪污支农惠农资金案。
史进忠,2008年6月至2011年8月任灌阳县黄关镇正江村村委会主任。
2010年11月,参与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金2.4万元;
2010年,以已过世五保户名义申报并骗取五保供养金3000余元;
2011年3月,参与截留、私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启动资金及扶贫项目开发资金2万元。
史军贤,2008年6月至2012年2月任灌阳县黄关镇正江村村委会副主任兼出纳。
2010年,私吞分管片区一名重名五保户的五保供养金600余元;
赵朝先,2005年7月至2008年6月任灌阳县黄关镇陡水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08年7月任陡水村党支部书记。
蒋修先,2005年7月至2008年6月任灌阳县黄关镇陡水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2008年7月任陡水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2008年5月至2011年2月,赵朝先、蒋修先两人参与截留、私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启动资金、供电设施抢修款、扶贫项目开发资金7万余元;
2011年1月,参与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金近4万元;
2012年1月,两次参与截留、私分低保金5万余元。
赵德勇,2008年7月任灌阳县黄关镇陡水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2009年5月至2011年2月,参与截留、私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启动资金、扶贫项目开发资金3万余元;
2011年1月,参与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金近4万元:
史军贤等人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侵吞、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其中史军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史进忠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赵朝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
赵德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00元;
蒋修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
同时,史军贤等5人也被该县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分析点评】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
十八大报告强调:
“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特别是近年来,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大力推进农村扶贫开发,推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农村生活困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等等。
党和政府这一系列扶贫帮困、强农富农举措,最终都需要由广大村干部去落实,“村官”官职虽小,但责任重大。
他们是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长期以来,广大村干部任劳任怨、无私奉献,带领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做了大量实事好事苦事。
但少数村干部如马飞武、赵连清、陈永才等人忘记了共产党员的职责,不仅不执行上级政策,反而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见缝就钻、见利就上,强取豪夺、中饱私囊骗取、截留、私分国家补贴和集体资金,甚至侵占群众的扶贫款、养老金、低保金,直接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村官”与农民面对面、朝夕相处,若他们作风不正、行为失范,农民的日子就不好过,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就会大大削弱。
这几起村干部腐败案件涉案金额不大,但危害很大,影响恶劣。
我们决不能让“离群众最近的人’’危害群众。
当前,要把解决发生在农民身边的腐败问题,作为一项长期、重要的任务,既要事后惩罚,还要有过硬的制度、有力的事前预防监督。
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筑牢服务农民、廉洁履职的思想基础,增强法制观念。
要围绕党的农村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涉农违纪违法案件。
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大力推进村务公开,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规范和制约村干部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村干部腐败现象发生。
啃噬“民生”的民政干部
民政工作是为民之政,其日常工作涉及民间组织管理、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老龄工作等,与老百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然而,近年来,一些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王坤贪污案就是其中典型一例。
2012年9月,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澄江县龙街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民政干部王坤有期徒刑六年。
王坤在澄江县本乡本土长大,初中毕业后曾在家务农12年,又在镇里做了8年临时工,才转为事业单位工勤编制人员,并于1999年6月加人中国共产党。
2002年7月,王坤调到龙街镇(后改为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从事民政工作。
龙街镇的优抚安置、救灾救济、五保供养、乡镇低保及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权益保障等各项民生事务,都由其具体经办。
每天,王坤都管理或经手着多笔资金,包括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五保人员供养资金、廉租房补助款及农村低保人员春节慰问补助费等,每一笔资金都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在如此重要的岗位上工作,王坤本应严格遵章守纪、尽职尽责地为群众服务,然而法律意识的淡薄、责任意识的缺失,使其疏于提高个人修养,反而沉迷于扑克麻将等赌博活动,渐渐失去了抵挡金钱诱惑的能力,逐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从2002年开始,龙街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的资金发放,采取从中心账户先行借出、由工作人员存人以其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后再适时发放的方式进行。
自行开设的账户不记账目,自取自支,导致资金长期处于私存私放状态。
据查,2002年至2011年,龙街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五保供养资金、廉租房补助款等民政专项资金,累计26.5万余兀被王坤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私存。
这种财务管理的混乱状况,不仅违反了相关规定,而且给王坤等人犯罪行为的发生埋下了祸根。
2005年2月,王坤第一次将违法犯罪之手伸向其经管的民政专项资金,从此一发不可收拾。
至2011年案发时,王坤利用管理龙街敬老院的职务便利,伙同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罗某某(另案处理),以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五保供养资金、廉租住房补助款及低保人员春节慰问补助费等民政专项资金,合计20.6万余元,其中王坤个人分得9.5万余元。
2009年,王坤负责为龙街农村低保对象发放春节一次性慰问补助,根据玉溪市财政局、民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规定的标准,该市农村低保对象每人一次性发放100元,而龙街每名农村低保对象实际上仅签字领取了50元,余款被王坤伙同罗某某侵吞。
由于这些低保对象和五保户并不掌握具体的发放标准,导致王坤等人直接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行为在长达6年多的时间里未被察觉。
王坤不仅伙同他人贪占公款,还在20lO年10月利用职务之便,以重复造册、虚报冒领的方式,骗取龙街敬老院13名五保人员当年4月至6月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合计近8000元,并占为己有。
王坤案件涉及五保人员和农村低保人员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问题,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2012年9月,澄江县纪委给予王坤开除党籍处分;
同年10月,澄江县人民政府龙
民政部门担负着政府扶贫济困、安抚民心的责任。
如果说密切联系群众、增进与群众的感情,民政干部无疑最具得天独厚的优势,因为他们直接和基层群众打交道,承担着优抚安置、救灾救济、五保供养、低保发放,以及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权益保障等诸多民工作,直接代表党和政府给群众送温暖、送爱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把越来越多的资金投入到民政事业之中。
应该讲,广大民政干部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廉洁奉公、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地辛勤工作。
然而,极少数基层民政干部,置群众冷暖于不顾,视党纪国法若无形,侵吞民政资金,滑入犯罪的深渊。
而且,这一群体一旦犯罪,往往多次作案,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直接危害到老百姓利益。
怜贫抚恤是人之常情。
王坤也是从农村走出来的民政干部,理应更了解民意、体恤民情,但在他的眼里,孤、老、残、贫等优抚对象非但不是应予同情者,反而是最容易揩油的“肥肉”,抚恤工作成了他的“生财之道”,他甚至把黑手伸向了敬老院供养费等民政专项资金,将优抚对象的糊口钱、保命金揣进了自己的腰包。
本应为困难群体排忧解难、带来幸福,他却给对方加重了忧难、造成了痛苦,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一腔深情、一片爱心,硬是被王坤这样的败类践踏了。
民政部门堪称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民政干部素有群众“贴心人”之誉。
王坤这样的人毕竟是极个别,他在贪欲的河边走湿了鞋,但愿他的劣迹能够警示他人、提醒来者。
各级民政部门要重教育,使从事社会和民政工作的干部成为基层干部的表率、困难群众的知音;
要强机制,强化内控约束,健全完善社会保障救济配套措施;
要严监管,对民政资金审批、使用、发放实行全过程监督,实行政务公开,加大审计力度,不给徇私之人留下可乘之机。
善于“创收”的医院院长
——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人民医院原院长纪维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场所,是帮助人们战胜病痛的场所。
但有一位医院院长,却把医院看作“创收”的场所,当成个人敛财的场所。
2011年5月,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县人民医院原院长纪维华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
2011年8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1995年,纪维华第一次以医院院长的身份收受他人钱物。
那年的春天,莒南县人民医院购买了北京某公司推销的一台二手CT机。
为表示感谢,该公司经理罗某某送给纪维华3万元,他笑纳了。
从此以后,他食腥知味,乐此不疲,在受贿的路上越走越远。
纪维华受贿有一个突出的特点,那就是“视野广阔”、“兼容并包”。
医院人多摊子多,重点环节有人员调入、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岗位调整、药品及医疗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等,纪维华的受贿行为几乎涉及所有环节。
医疗设备采购是纪维华比较“喜欢”的受贿途径,其个人单独受贿数额最多的也是在这个方面。
1998年7月至2005年年底,莒南县人民医院从医疗设备推销商于某某处相继购买了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半自动血凝仪、呼吸机、MR核磁共振机等大量的医疗设备。
此间,纪维华收受了于某某所送的现金共48万元和一台价值3万元的胰岛素泵。
医药采购可以算是纪维华最具“技术含量”的受贿途径。
为掩人耳目,纪维华拉上了对此道早已熟门熟路的妻子徐某某(时任该院内三科主任),采取“夫唱妇随”,的方式,在医药采购中收受回扣。
他们与朱某的往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朱某是某医药集团公司在莒南县人民医院的医药代表,从2001年起找纪维华推销药品,纪维华为此向人民医院药剂科打了招呼。
后来,纪维华怕影响不好,就让朱某找徐某某帮助推销。
在纪维华夫妻二人的帮助下,朱某在莒南县人民医院的业务量逐年增加。
朱某给纪维华夫妇的好处费也水涨船高,多者达到10万元、20万元。
从2001年至2008年,纪维华夫妇共收受朱某贿赂83万余元。
不管是于某某还是朱某,他们送给纪维华的钱当然不会自掏腰包,而是通过抬高医疗费和药品价格的方式转嫁给了广大患者。
工程建设是纪维华“创收”的另一个重要途径。
莒南县某建筑公司是莒南县人民医院工程建设的关系单位,在纪维华的帮助下,承建了县人民医院大量工程项目。
该公司为了对纪维华“有所表示”,2000年至2008年间,除了送给纪维华2万余元现金和4万余元的购物卡外,还以低于成本价14万余元的价格卖给纪维华一套房子,并花4万余元为其进行装修。
10多年的“创收”,纪维华“收获”颇丰——法院认定其任职期间,受贿折合人民币200余万元,近500万元巨额财产无法说明来源。
只可惜,这些不义之财非但没有给他带来幸福,反而摧毁了他的人牛。
县级人民医院院长对保一方百姓健康负有重大责任,本应以高尚的医德垂范于人,用精湛的医术治病救人,但纪维华却钱迷心窍,根本不负院长之责,不在改进管理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上下功夫,而是用制度上的漏洞和手中的权力谋取个人经济利益,“全覆盖”地受贿敛财,长期染指药品和医疗设备购置环节,从中谋取私利。
这种行为不仅带坏了所在医院的风气,严重影响医院的形象,而且加重了当地群众看病用药的负担,加剧了医患关系紧张。
他的受贿行为,既损害了医院职工的利益,更损害了当地群众的利益。
应当看到,当前有的地方医疗机构见利忘义,存在收“红包”、吃“回扣”等所谓“潜规则”,导致医患矛盾加剧、关系紧张,既有医疗体制不完善、改革不到位的因素,也与纪维华这样的腐败院长带坏医德医风息息相关。
1941年,毛泽东同志在延安为中国医科大学亲笔题词:
“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
”这十三个字成为一代又一代医务工作者的行动指南。
各级人民医院既要深化发展改革、提高经济效益,更不可丢掉自己的天职,任何时候都不能改变公益的性质、人民的本质。
医疗战线的领导干部应以纪维华为戒,用革命的人道主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怀着对同志对人民极端的热忱,转作风、正行风,在全行业进一步形成为病人服务、对患者负责的道德意识,更好地造福社会、造福人民。
“小官大贪”的覆灭人生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原党委书记刘兆义贪污、受贿、行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刘兆义,身为乡镇党委书记兼镇长,虽然看起来只是个小小的“九品芝麻官”,但其滥用手中权力贪污受贿数十次、犯罪金额逾千万,单笔受贿金额过百万,违纪违法清洁特别恶劣,并给国家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其腐败的危害着实不小。
2012年5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刘兆义贪污、受贿、行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依法判处刘兆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兆义先后担任过长春市二道区建委主任、建设局局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英俊镇党委书记兼镇长等职务。
在二道区,尤其是在当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刘兆义的名字很是响亮。
因为他不仅管过诸多的下属企事业单位,而且还掌握着大量的工程项目,经常需要用人用工。
几乎所有他经手的工程,都隐藏着其受贿的罪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1年,刘兆义在这些有职有权的岗位上,仅受贿一项就达50余起。
真是贪得无厌,不知疲倦。
2004年夏天,某公司经理马某承建了长春市劳动公园附近某市场建设工程。
一天,刘兆义到工地检查,简单转了一下,记下马某的电话后就走了。
不久,刘兆义打电话给马某,让马某到他办公室坐坐。
马某见到刘兆义,向其提出拨付工程款的事情,刘兆义没说什么,只是先让马某汇报工程进度。
可接下来,马某连着向刘兆义汇报了好几次,工程款也没下拨。
不久,刘兆义捎话给马某,说有2万元的费用想让他帮助解决。
马某心知肚明,立刻送给刘兆义2万元。
几天后,马某便拿到了工程款。
除了在工程款结算、土地变更、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引水排水等工程建设领域“雁过拔毛”外,作为单位或部门的“一把手”,刘兆义也频繁以帮助他人安排工作的
方式大肆敛财。
2005年,张某为儿子工作的事找到刘兆义,希望他帮忙。
看在战友的份上,刘兆义没有推辞。
很快,张某儿子的工作安排妥当。
事成之后,张某感激不尽,送给刘兆义3万元。
2006年,刘兆义应刘某请托,为刘某之子办理了事业单位调入和核定T资手续,安排到二道区环卫设施管理处工作,并直接借调到二道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事后,
刘某送给刘兆义2万元。
在大肆收受、索要他人贿赂的同时,刘兆义还胆大包天地将手伸向了自己权力范围内的公款公物。
“吃着碗里,看着锅里”,贪婪至极。
2010年,刘兆义建了一栋别墅,让于某帮他买了240吨水泥,但一直没给钱。
同年,英俊镇泉眼村发大水冲毁了两座桥,区政府给该村拨了500吨救灾水泥指标用于修桥补路。
当村委会主任沈某向刘兆义汇报并准备到水泥厂领水泥时,刘兆义说他欠于某的水泥,让沈某给于某一些。
沈某没有办法,只好答应。
结果,于某从水泥厂领出了250吨水泥,刘兆义算是还了自己的债。
刘兆义不仅建有别墅,还开了一家养殖基地。
为了满足养殖基地的产业需要,刘兆义又对自己经管的“一亩三分地”动起了歪脑筋。
20lO年,经刘兆义授意,英俊镇财政所所长杨某分两次动用了该镇私设“小金库”中的资金共计1l万元,为刘兆义购买了其养殖基地所需的玉米饲料……
2011年4月,有关部门接到重要举报线索后,高度重视,围绕刘兆义在工程项目和人事安排等方面的问题,主动出击,周密调查。
通过大量艰苦细致的挖掘工作,刘兆
义的违纪违法行为终于暴露在阳光下。
这个腐败的“九品芝麻官”,终因贪婪而彻底覆灭。
刘兆义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个别基层领导干部的腐败特点,值得警惕。
如果说那些位高权重的厅局级、省部级贪官是“老虎”的话,刘兆义这种级别的腐败分子看起来似乎只是个“苍蝇”。
“老虎”固然不可小觑,要坚决打击,“苍蝇”也一定不能放过。
“苍蝇”一日不除,嗡嗡作怪,吃拿卡要,肆意妄为,时间长了,积少成多,也一样会带来巨大危害。
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刘兆义的犯罪金额已累积过千万,其危害并不亚于“老虎”。
保持党的纯洁性,坚定不移惩治腐败,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决清除党内和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腐败问题。
基层领导干部直接和广大人民群众打交道,在发展地方经济、管理社会事务、服务基层群众等方面,承担了大量工作。
对人民群众来说,基层领导干部的所作所为,直接代表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人民群众对极少数基层领导干部肆意贪占群众血汗钱、直接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可谓恨之入骨。
诸如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索拿卡要,诸如套取、侵吞、挪用涉农惠民资金,诸如教育乱收费、医生收红包,诸如垄断行业的垄断收费等等,就像嗡嗡乱飞的“苍蝇”,令群众深恶痛绝。
像刘兆义这样,滥用手中权力胡作非为、借机敛财,更是极大地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丧失了群众的信任,其也必定会遭到群众的唾弃。
事实早已表明,腐败的发生,并没有大小多少之分.也不与级别高低直接挂钩,只与权力滥用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一旦监督流于形式,制度有缝可钻,小权力失去了监督,也容易滋生大腐败。
随着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转型、城镇化进程的加:
陕,一些城镇不断扩建,工程项目不断增加,党和政府对民生的投入也持续加大,而与此相关的用人、用工、用钱权力,大多掌握在科长、局长、乡镇党委书记、镇长等基层一线领导干部手中,如果监督不到位,很容易出现腐败。
因此,我们反腐的“慧眼”既要盯住“老虎”,也不能忽视那些“苍蝇”。
“苍蝇”虽然职务不高,但其手中权力的“含金量”却不小,而且不容易被察觉,有可能于无声无息间变成骇人听闻的“大贪”。
刘兆义案就是这样的典型。
对此,我们必须从源头上、制度上、管理上、惩治上予以坚决打击和遏制,无论“老虎”也好,“苍蝇”也罢,都要让其无生存土壤、无藏身之处。
令他悔恨终身的“第一次”
——海南省海口市地税局龙华分局原局长陈小涛受贿、行贿案
人生有许多个“第一次”,可能大多数都是美好的,想起它时阳光明媚、心情愉悦,让人无限留念;
但有些可能是悲催的,提起它即阴云密布、神色黯然,甚至令人悔恨终身。
对陈小涛来说,也许大多数“第一次”都已忘记,唯独第一次收受他人钱财的情景,始终历历在目。
2010年3月,因受贿上千万、行贿上百万,陈小涛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判决后,陈小涛似乎彻底悔悟,说:
“自己掉进犯罪的无底深渊,关键是第一次收下的20万元。
悔不该收下那笔飞来的意外横财!
”那是在1993年,刚满30岁的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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