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LNG液化天然气生产企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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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LNG液化天然气生产企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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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LNG液化天然气生产企业
四川省LNG(液化天然气)生产企业
安全控制实施意见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前言
本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协会编制,共分为10章,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基本规定、区域布置及总平面布置、LNG工厂生产设施、消防设施、电气、仪表、建(构)筑物、安全管理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本实施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生产实践,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问题,请将意见反馈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统一由编制单位进行修订并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实施。
1.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规定了四川省境内的液化天然气生产企业(以下简称LNG工厂)重点生产单元安全控制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意见。
遵循的主要国家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GB5018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5.GB/T20368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
6.GB/T22724液化天然气设备与安装陆上装置设计
7.SY/T0076天然气脱水设计规范
8.SY/T0011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
9.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10.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11.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12.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13.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14.GB14822低温绝热压力容器
15.GB150压力容器
16.TSGD00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17.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8.SY/T0608大型焊接低压储罐的设计与建造
19.GB50264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20.SH/T3022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设计规范
21.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22.HG/T20508控制室设计规范
23.HG/T20511信号报警及联锁系统设计规范
24.GB/T50770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
25.GB/T50892油气田及管道仪表控制系统设计规范
26.GB/T50823油气田及管道计算机控制系统设计规范
27.GB50493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28.GB3836.1爆炸性环境
29.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30.GB50059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31.GB5005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32.GB/T50062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33.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34.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5.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36.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37.GB50338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38.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39.GB50151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40.GB50235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41.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2.GB50126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3.GB50185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44.GB50275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基本规定
3.1.LNG工厂运营应具备以下条件
3.1.1.项目立项及相关批复文件;
3.1.2.规划选址意见;
3.1.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
3.1.4.施工(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明;
3.1.5.设备供应商资质证明;
3.1.6.监理单位资质证明;
3.1.7.项目组织验收意见;
3.1.8.消防验收意见;
3.1.9.人员教育培训;
3.1.10.安全生产许可证;
3.2.LNG工厂等级划分
3.2.1.LNG工厂按生产规模划分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100×104m3/d的定为三级站场。
2)生产规模小于100×104m3/d,大于或等于50×104m3/d的定为四级站场。
3)生产规模小于50×104m3/d的定为五级站场。
4.区域布置及总平面布置
4.1.LNG工厂区域布置
4.1.1.LNG工厂应选在人口密度较低且受自然灾害影响小的地区。
4.1.2.LNG工厂与下列设施安全距离应依照安全评价报告或个人社会风险评估确定;
1)大型危险设施(例如,化学品、炸药生产厂及仓库等);
2)大型机场(包括军用机场、空中实弹靶场等);
3)与本工程无关的输送易燃气体或其他危险流体的管线;
4)运载危险物品的运输线路(水路、陆路和空路)。
4.1.3.液化天然气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泄漏液体流入水域。
4.1.4.LNG工厂建厂地区及与厂间应有全天候的陆上通道,以确保消防车辆和人员随时进入和站内人员在必要时安全撤离。
4.1.5.LNG工厂的区域布置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液化天然气储存总容量不大于3000m3时,可按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中表3.2.2和表4.0.4中的液化石油气站场确定。
2)液化天然气储存总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0m3时,与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的距离应大于0.5km。
3)液化天然气储存总容量介于3000m3至30000m3时,应根据对现场条件、设施安全防护程度的评价确定,且不应小于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中表3.2.2和表4.0.4中的液化石油气站场的距离。
4.1.6.LNG工厂的区域布置还应该满足GB/T20368-2006《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GB/T22724-2008《液化天然气设备与安装陆上装置设计》、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
4.2.LNG工厂总平面布置
4.2.1.LNG工厂总平面,应根据站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4.2.2.单罐容量等于或小于265m3的液化天然气罐成组布置时,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每组个数不宜多于12个,罐组总容量不应超过3000m3。
易燃液体储罐不得布置在液化天然气罐组内。
4.2.3.液化天然气设施应设围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00kPa的储罐,当围堰与储罐分开设置时,储罐至围堰最近边沿的距离,应为储罐最高液位高度加上储罐气相空间压力的当量压头之和与围堰高度之差;当罐组内的储罐已采取了防低温或火灾的影响措施时,围堰区内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储罐未采取防低温和火灾的影响措施时,围堰区内的效容积应为罐组内储罐的总容积。
2)操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00kPa的储罐,当混凝土外罐围堰与储罐布置在一起,组成带预应力混凝土外罐的双层罐时,从储罐罐壁至混凝土外罐围堰的距离由设计确定。
3)在低温设备和易泄漏部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液体收集系统;其容积对于装车设施不应小于最大罐车的罐容量,其他为某单一事故泄漏源在10min内最大可能的泄漏量。
4)围堰区均应配有集液池。
5)围堰必须能够承受所包容液化天然气的全部静压头,所圈闭液体引起的快速冷却、火灾的影响、自然力(如地震、风雨等)的影响,且不渗漏。
6)储罐与工艺设备的支架必须耐火和耐低温。
4.2.4.围堰和集液池至室外活动场所、建(构)筑物的隔热距离(作业者的设施除外),应按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中要求确定:
4.2.5.气化器距建筑界线应大于30m,整体式加热气化器距围堰区、导液沟、工艺设备应大于15m;间接加热气化器和环境式气化器可设在按规定容量设计的围堰区内。
其他设备间距可参照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规定。
4.2.6.液化天然气放空系统的汇集总管,应经过带电热器的气液分离罐,将排放物加热成比空气轻的气体后方可排入放空系统。
4.2.7.禁止将液化天然气排入封闭的排水沟内。
4.3.LNG工厂厂内道路
4.3.1.LNG工厂至少应有两个通向外部道路的出入口。
4.3.2.LNG工厂内消防车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罐组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受地形等条件限制罐组,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的面积应按当地所配消防车辆车型确定,但不宜小于15m×15m。
2)储罐组消防车道与防火堤的外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3)铁路装卸设施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应与站场内道路构成环形,受条件限制的,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车道,消防车道与装卸栈桥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不应小于15m。
4)甲、乙类液体厂房及油气密闭工艺设备距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小于5m。
5)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一、二、三级油气站场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纵向坡度不宜大于8%。
6)消防车道与站场内铁路平面相交时,交叉点应在铁路机车停车限界之外;平交的角度宜为90°,困难时,不应小于45°。
4.3.3.LNG工厂内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若为单车道时,应有往返车辆错车通行的措施。
4.3.4.当道路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5.LNG工厂生产设施
5.1.一般规定
5.1.1.进出LNG工厂的天然气管道应设截断阀,并应能在事故状况下易于接近且便于操作,截断阀应有自动切断功能。
当站场内有两套及两套以上装置时,每套装置的天然气进出口管道均应设置截断阀。
进厂天然气管道上的截断阀前应设泄压放空阀。
5.1.2.集中控制室设置非防爆仪表及电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位于爆炸危险范围以外。
2)含有甲、乙类油品、可燃气体的仪表引线不得直接引入室内。
5.1.3.仪表控制间设置非防爆仪表及电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含有甲、乙类油品和可燃气体的仪表引线不宜直接引入室内。
2)当与甲、乙类生产厂房毗邻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固定甲级防火窗。
5.1.4.天然气的人工采样管道不得引入中心化验室。
5.1.5.天然气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5.1.6.LNG工厂应按照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5.1.7.甲、乙类地面管道当需要保温时,应采用非燃烧保温材料;低温保冷可采用泡沫塑料,但其保护层外壳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1.8.甲、乙类地面管道的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5.1.9.LNG工厂生产设备宜露天或棚式布置,受生产工艺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物内。
5.1.10.总变(配)电所,变(配)电间的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0.6m。
5.1.11.站场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及防止含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
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5.2.天然气处理及增压设施
5.2.1.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压缩机宜露天或棚式布置。
2)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该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含甲、乙、丙类介质的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3)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棚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4)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部分采用箅子板。
5)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内,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气体积聚的措施。
5.2.2.当使用内燃机驱动泵和天然气压缩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内燃机排气管应有隔热层,出口处应设防火罩。
当排气管穿过屋顶时,其管口应高出屋顶2m;当穿过侧墙时,排气方向应避开散发油气或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2)内燃机的燃料油储罐宜露天设置。
内燃机供油管道不应架空引至内燃机油箱。
在靠近燃料油储罐出口和内燃机油箱进口处应分别设切断阀。
5.2.3.明火设备应尽量靠近装置边缘集中布置,并应位于散发可燃气体的容器、机泵和其他设备的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2.4.天然气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5.2.5.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内的非防爆型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箱),应正压通风。
5.2.6.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
多级压缩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各段间,应设冷却和气液分离设备,防止气体带液进入气缸。
5.2.7.取正压通风设施的取风口,宜位于含甲、乙类介质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风口应高出爆炸危险区1.5m以上,并应高出地面9m.
5.3.液化装置
5.3.1.为防止冰堵,天然气液化之前,应脱除其中的杂质如水、甲醇、二氧化碳和硫化物。
为防止汞和换热器的铝发生反应,应除汞。
汞有剧毒,应在环境许可的情况下安全的除汞。
5.3.2.应考虑到H2S和CO2的共吸附,使用分子筛时,再生气燃烧会产生SO2。
5.3.3.冷箱应设置隔热,金属箱应完全填满绝热粉末,包裹金属箱内的所有设备。
在冷箱管线的出口和入口处应进行隔热密封。
为防止潮湿气体进入冷箱和能够探测到冷箱内烃泄露,冷箱保冷夹层应用氮气密封,排污设置应远离冷箱。
5.4.存储系统
5.4.1.暴露于大气的储罐外层(金属或混凝土的)设计应防止渗水,包括地表水、消防水、雨水或空气水气。
5.4.2.连接容器的气液管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1)开口不应引起过多的热量输入;
2)在开口易热胀冷缩的地方,内部连接应补强,外部连接应设计热膨胀补偿系统;
3)2017年后新建企业主容器和次容器壁或底不应有开口。
不宜设溢流管。
4)如果需要,应设置氮气接头以便吹扫。
5.4.3.罐壁或罐底不开口要求使用潜液泵。
罐顶应设置平台,以便于维护拆卸。
5.4.4.所安装的绝热系统不应腐蚀或损坏承压组件。
5.4.5.当基座高架时,所留空间应足够大使空气自然流通,基座下面温度低于大气温度不超过5℃。
5.4.6.储罐至少应安装两个可以直接向大气卸压的过压阀,应假定其中一个不工作来确定阀的大小。
在最大操作压力时候最大排放量,或者是在火灾过程中由于热量输入而产生的气体流量,或者是由于下列可能组合产生的气体流量:
1)由于热量输入而造成的气化;
2)由于充装而造成的置换;
3)充装时的闪蒸;
4)大气压的变化;
5)潜液泵再循环;
6)控制阀失灵;
7)无装置监视的情况下翻滚。
5.4.7.如果过压阀或火炬/放空系统的计算没有考虑翻滚,那么无论采取什么措施,都应安装爆破片或相当于爆破片的部件。
5.4.8.应通过泵及压缩机及时的自动关闭,及两个破真空系统防止储罐负压超过允许极限:
1)气体或氮气注入系统应首先起作用;
2)允许空气进入储罐的破真空阀;因为空气的进入会产生易燃混合气体,所以只在不得已时使用,以防对储罐造成永久损坏。
5.4.9.探测到过低压后注入气体应自动控制。
5.4.10.储罐应至少应安装两个破真空阀。
应假定其中一个不工作来确定阀的大小。
最大负压时允许流量为缓解下列可能组合引起流量的1.1倍:
1)大气压的变化;
2)泵吸入;
3)蒸发气压缩机吸入。
5.4.11.集液池的绝热层应满足GB/T19204要求。
5.4.12.集液池底部不应含砂,也不应有植被。
5.4.13.LNG拦蓄区可能聚集雨水或消防水,应有排水的措施以确保所要求的容积并防止储罐漂浮。
5.4.14.应把水排到拦蓄区中集液池内的排水槽里,并通过泵抽出或靠重力排出。
应有可靠的措施以防止泄露的LNG从池中流走。
5.4.15.各拦蓄区尺寸的当量能力应至少为储罐最大存储容积的100%。
5.4.16.当拦蓄墙距储罐超过15m时,应考虑设置一个集液池。
集液池应能收集拦蓄区内LNG管道泄露包括溢流管道的液体,设计原则如下:
1)集液池的容积应等于或大于因管道破裂时用于检测及中断流动期间溢出的液体的量;
2)集液池应露天布置。
5.4.17.为避免翻滚,采取了仪表监控措施外,至少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1)下文中所述的充装系统;
2)再循环系统;
3)LNG储罐的全深度的温度/密度测量。
5.4.18.可使用的其他预防措施,如:
1)避免在同一储罐中储存质量差异极大的LNG;
2)与LNG密度相适应的充装程序;
5.5.泄压和放空设施
5.5.1.下列可能超压的设备及管道应设安全阀:
1)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7MPa的压力容器;
2)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上述机泵的出口;
3)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时,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及管道。
5.5.2.在同一压力系统中,压力来源处已有安全阀、则其余设备可不设安全阀。
扫线蒸汽不宜作为压力来源。
5.5.3.安全阀、爆破片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5.5.4.放空管道必须保持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低压放空管宜分别设置,并应直接与火炬或放空总管连接;
2)不同排放压力的可燃气体放空管接入同一排放系统时,应确保不同压力的放空点能同时安全排放。
5.5.5.火炬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火炬的高度,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确保火炬下部及周围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进入火炬的可燃气体应经凝液分离罐分离;分离出的凝液应密闭回收或送至焚烧坑焚烧。
3)应有防止回火的措施。
4)火炬应有可靠的点火设施。
5)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严禁可燃气体放空。
6)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空气和惰性气体,不得排入火炬系统。
5.5.6.可燃气体放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能存在点火源的区域内不应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有害物质的浓度及排放量应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3)放空时形成的噪声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4)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2.0m以上。
对位于2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下图的要求,并应高出所在地面5m。
5)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2.0m以上。
对位于1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下图的要求,并应高出所在地面5
m。
5.5.7.甲、乙类液体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时可能释放出大量气体或蒸汽的液体,不得直接排入大气,应引入分离设备,分出的气体引入可燃气体放空系统,液体引入有关储罐或污油系统。
2)设备或容器内残存的甲、乙类液体,不得排入边沟或下水道,可集中排入有关储罐或污油系统。
5.5.8.天然气管道清管作业排出的液态污物若不含甲、乙类可燃液体,可排入就近设置的排污池;若含有甲、乙类可燃液体,应密闭回收可燃液体或在安全位置设置凝液焚烧坑。
6.消防设施
6.1.一般规定
6.1.1.液化天然气设施应配置防火设施。
其防护程度应根据防火工程原理、现场条件、设施内的危险性,结合站界内外相邻设施综合考虑确定。
6.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执行。
当选用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传递火灾信号时,传动管的长度不应大于300m,公称直径宜为15~25mm,传动管上闭式喷头的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5m。
6.1.3.固定和半固定消防系统中的设备及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用消防专用设备。
2)防火堤内冷却水和泡沫混合液管道宜采用热镀锌钢管。
油罐上泡沫混合液管道设计应采取防爆炸破坏的措施。
6.1.4.液化天然气储罐,应设双套带高液位报警和记录的液位计、显示和记录罐内不同液相高度的温度计、带高低压力报警和记录的压力计、安全阀和真空泄放设施、储罐必须配备一套与高液位报警联锁的进罐流体切断装置。
液位计应能在储罐运行情况下进行维修或更换,选型时必须考虑密度变化因素,必要时增加密度计,监视罐内液化分层,避免罐内“翻滚”现象发生。
6.1.5.火灾和气体泄漏检测装置,应按以下原则配置:
1)装置区、罐区以及其他存在潜在危险需要经常观测处,应设火焰探测报警装置。
相应配置适量的现场手动报警按钮。
2)装置区、罐区以及其他存在潜在危险需要经常观测处,应设连续检测可燃气体浓度的探测报警装置。
3)探测器和报警器的信号盘应设置在保护区的控制室或操作室内。
6.1.6.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0m3的站场应配有遥控摄像、录像系统,并将关键部位的图像传送给控制室的监控器上。
6.1.7.LNG工厂的消防水系统,应按如下原则配置:
1)储存总容量大于或等于265m3的液化天然气罐组应设固定供水系统。
2)采用混凝土外罐的双层壳罐,当管道进出口在罐顶时,应在罐顶泵平台处设置固定水喷雾系统,供水强度不小于20.4L/min。
3)固定消防水系统的消防水量应以最大可能出现单一事故设计水量,并考虑200m3/h余量后确定。
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应能满足消防冷却水总用水量的要求。
6.1.8.LNG工厂应配有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液化天然气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m3的站场,集液池应配固定式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的有关规定。
6.1.9.扑救液化天然气储罐区和工艺装置内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泄漏火灾,宜采用干粉灭火。
需要重点保护的液化天然气储罐通向大气的安全阀出口管应设置固定干粉灭火系统。
6.1.10.液化天然气设施应配有紧急停车系统。
通过该系统可切断液化天然气,可燃液体、可燃冷却剂或可燃气体源,能停止导致事故扩大的运行设备。
该系统应能手动或自动操作,当设自动操作系统时应同时具有手动操作功能。
6.1.11.站内必须有书面的应急程序,明确在不同事故情况下操作人员应采取的措施和如何应对,而且必须备有一定数量的防护服和至少2个手持可燃气体探测器。
6.2.消防站
6.2.1.消防站及消防车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三级LNG工厂内设置固定消防系统时,可不设消防站、如果邻近消防协作力量不能在30min内到达(在人烟稀少、条件困难地区、邻近消防协作力量的到达时间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消防冷却水连续供给时间),应配2台单车泡沫罐容量不小于3000L的消防车。
2)消防站的设计应符合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站内消防车可由生产岗位人员兼管,并参照消防泵房确定站内消防车库与油气生产设施的距离。
6.2.2.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站的选址应位于重点保护对象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交通方便、靠近公路。
与油气站场甲、乙类储罐区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
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2)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娱乐活动中心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口应大于50m,且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地段。
3)消防车库大门应朝向道路。
从车库大门墙基至城镇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二、三级消防站不应小于15m;一级消防站不应小于25m;加强消防站、特勤消防站不应小于30m。
6.2.3.消防站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站的建筑面积,应根据所设站的类别、级别、使用功能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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