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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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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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GG209-006A
作业文件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制度
版号:
A
发放号:
作业文件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明确管理责任,规范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性,促进固定资产合理使用。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新钢公司所属各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
3、定义和术语
3.1固定资产:
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具有独立作用的完整资产。
(上级有规定的除外)
3.2低值易耗品:
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或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具有独立作用的完整资产。
(上级有规定的除外)
3.3生产用固定资产:
指直接参加生产经营过程或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的固定资产。
包括房屋、构筑物和机器设备。
3.4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指不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而正在工业企业非生产领域内使用的各种固定资产。
如住宅、福利设施、公用事业设施、文教卫生设施、医疗器械、教学机具、农副业机具、宣传用具等。
4、职责与权限
4.1机动能源处负责全公司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并制订有关管理制度;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办理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对外处理、封存、报废、租借等,检查、指导所属单位固定资产实行物管理。
4.2财务处负责全公司固定资产一级核算和财务管理;参与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计价;办理增减、转移的签证。
检查指导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
4.3二级单位负责固定资产实物使用、维护、保管;逐项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卡片,做到帐、卡、物、资金四相符;负责固定资产二级核算,建立折旧明细帐,及时记录固定资产变动情况;按规定向财务处、机动能源处报送固定资产报表。
编制:
审核:
批准:
编号:
GG209-00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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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固定资产购建
5.1.1经公司批准兴建、改造、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各使用单位凭相关部门提供的固定资产明细表、各项技术文件和图纸、竣工单入固定资产帐。
5.1.2使用单位要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片。
固定资产应以壹台(座、栋、项)为单位编号填卡。
设备台数划分按GG209-002A《设备技术管理制度》规定要求以单机为单位,联动机组(四炉四机)也须划分若干单机。
帐卡要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编号、编码、名称、型号规格、原值、重量、制造及安装年月、折旧年限、配套及附属设备情况、生产厂家及安装地点等内容。
5.1.2.1公司所属单位均应按单位和类别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
5.1.2.2固定资产编号结构。
房屋编号结构
××A×××
单位代号资产编号(3位)
构筑物编号结构
××B×××
单位代号资产编号(3位)
设备编号结构
××××××
单位代号资产编号(3位)
a固定资产单位代码见附件A;
b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表见附件B;
c固定资产编号,应做到帐、卡、物统一。
d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及传导设备要绘制平面分布图,图中所编号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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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现资产号。
5.1.3固定资产钉牌
5.1.3.1房屋及构筑物,按统一以下格式将编号印刷在适当位置,外圆直径Ф350mm~Ф450mm。
图例:
5.1.3.2设备按统一订制的铝牌钉要主机上。
5.1.3.3炉、窑、罐等设备,只编资产号不钉铝牌。
5.1.3.4机车、车辆、汽车只编号不钉牌。
5.1.4不属固定资产列低值易耗品目录见附件C;
5.2固定产封存
5.2.1在用固定资产连续停止使用一年以上(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和大修理中的固定资产),可以办理封存手续,固定资产封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5.2.1.1封存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并做好防蚀、防锈工作,严禁挪用、拆套。
封存设备要指定专人或专业组进行定期维护,各单位要定期检查分析封存设备的技术状况。
封存设备要挂上封存标牌。
5.2.1.2对符合封存条件的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封存计划表”,报公司机动处能源处、财务处审批。
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封存计划表停止提取折旧费。
5.2.2封存设备的启用。
提前启用封存设备,应先填写“封存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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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209-00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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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封申请表”报机动原源处、财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启用。
财务部门根据启封申请表重新提取折旧费。
5.3固定资产调拨
5.3.1为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避免积压浪费,各单位要及时向公司机动能源处上报本单位多余闲置资产情况,以便及时进行调剂利用。
5.3.2多余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要本着先公司内,后公司外的原则。
公司范围内利用不上的,可采取对外调剂、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盘活。
5.3.3固定资产内部调拨
5.3.3.1一般资产的内部调拨,根据生产需要,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机动能源处批准,财务处签证后,可办理实物移交。
主要生产工艺上的主要设备调拨,则需经新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
5.3.3.2内部调拨资产,不允许拆套,其附属设备及该机专用机具、备品备件一并转给调入单位。
有关技术资料,包括财务帐卡也一并移交给调入单位。
属计价的备件、资料应照章收费。
5.3.3.3公司内部调拨资产,凭有效调拨单通过公司财务转帐。
5.3.4固定资产对外调剂
5.3.4.1闲置资产调剂按GG209-025A《闲置设备处理规定》办理。
5.3.4.2闲置资产调剂手续,由机动能源处根据公司有关部门的评估价开具调拨单(六联),财务处办理收款手续,机动能源处根据收款凭证开具出厂委托证,实物保管单位凭调拨单发货。
5.3.5固定资产借用
5.3.5.1公司内各单位需要借用固定资产,由借出单位填写“固定资产借用协议书”,经机动能源处签证后方可办理。
公司外单位借用固定资产,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由机动能源处按GG209-024A《固定资产对外租赁暂行规定》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5.3.5.2固定资产实行有偿借用制度。
借用期以月计算。
内部借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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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单位核收被借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及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按月收取。
外单位借用收费,按照国家有关收费标准核定,按合同规定收取。
5.4固定资产报废
5.4.1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准予申请报废。
5.4.1.1经过予测,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需求和保证产品的质量的;
5.4.1.2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5.4.1.3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5.4.1.4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5.4.1.5经批准的生产工艺改革或扩建、改造而必须拆除,拆除后又无法利用的;
5.4.1.6由于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利用的;
5.4.1.7属国家规定淘汰产品或规格特殊,无零配件修复的。
5.4.2固定资产报废,必须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报废标准,认真进行技术鉴定。
填报“固定资产报废审查鉴定表”,机动能源处、财务处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上报省冶金总公司审批。
5.4.3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鉴定时必须以实物为依据,否则一律按短缺处理。
尚未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任何单位不得提前拆除。
由于生产、建设等特殊情况,需在批准报废前拆除的应事先报告机动能源处,征得同意后才能拆除。
固定资产报废拆除前均需拍照留存,报机动能源处。
5.4.4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机动能源处、财务处、使用单位凭批复的固定资产报废明细表,注销固定资产帐卡。
5.4.5对已批准报废固定资产的残体,公司财务处统一收其残值。
凡属有用部分(包括设备和零件),无论调给公司内部或外单位,一律作价收款,不得无偿调拨和冲减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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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固定资产财务管理
5.5.1各级财会人员应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转移、调拨进行严格监督,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办理财务手续,擅自拆除、调出、赠送、外借、变卖固定资的行为,应制止并及时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
5.5.2遵守国务院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规定,各级财会部门要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帐,记录固定资产的动态,正确核算固定资产增减、拆旧、大修理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
5.5.3固定资产按下列方式计价
5.5.3.1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5.5.3.2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5.5.3.3投资者投入的,按照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5.5.3.4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5.5.3.5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5.5.3.6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5.5.3.7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5.5.3.8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5.4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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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要的固定资产;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5.5.6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5.5.6.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5.5.6.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5.5.6.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5.5.6.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5.6.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5.6检查与考核
5.6.1固定资产清点:
公司每年对固定资产组织一次全面清点。
各资产使用单位每半年必须将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核对一次,保证帐、卡、物一致,并将清查情况上报机动能源处。
核对中发现不相符时,应查明原因,由机动能源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5.6.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该单位分别按经济责任制考核给予扣奖处罚。
5.6.2.1未按有关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
5.6.2.2经抽查发现帐、卡、物不相符,或未设立帐、卡的。
5.6.2.3未经公司机动能源处批准,擅自拆、赠送、外借、变卖固定资产的。
5.6.2.4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善,发生丢失、短缺的。
5.7本办法实施后,原DW/209SBG21—2002《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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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
6相关文件
6.1《工业企业会计制度》(1993年)。
6.2《工业企业财务制度》(1993年)。
6.3《冶金工业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1981年11月)》(81)冶钢字第2281号。
6.4《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1993年)。
7、相关记录
7.1JL/GG209-006-18《固定资产动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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