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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健全法制;
保障公共利益;
保护合法权益;
促进三者协调
内化:
管理人的意志等主观能动性
外化:
外在的物质形态
2、管理者:
管理人:
三种角色:
官方代表、信息传播、处理矛盾
3、管理对象:
区内土地和建设活动
4、管理中介(依据与手续)构成:
权力:
法律法规授权
审批、惩治
执行、参议
表彰
规则:
文本、图纸、法律及规范
组织:
有组织的管理行为,通过管理机构进行
(三)管理与外部环境的关系
自然、社会环境、文化和科技、经济和政治
五、规管的控制
(一)控制的概念及类型
管理人对对象进行制约、引导、达到目的。
2、类型:
微观、中观、宏观
(二)控制的作用:
指导作用弥补作用监督作用
(三)控制原则:
1、激励原则
2、协调原则:
协商、调解、权威、调态
3、民主原则
4、弹性原则
(四)控制过程:
从现状到达目标的途径
就从发展而言,具有动态性
就建设过程,管理贯穿过程
就阶段而言,表现于管理程序(步骤、顺序、方式、时限四要素)
程序设定符合:
导向性、效率性、区别性
六、管理决策
(一)概念:
规划、制定、实施进程中对相关问题的决策。
(二)意义:
关系发展全局、发展未来、社会公益
(三)性质:
层次性(宏、中、微)、连续性、综合性、政策性、技术性
4、决策优化:
从传统决策向现代决策转变
(1)决策的科学化:
科学态度、明确标准、科学方式
决策结构:
信息系统、智囊系统、决策系统
(2)决策的民主化(前提)
公众参与制:
公示、人大审议、政务公开
分层次决策
(3)决策的法制化(保障)
依法;
符合法律原则、规定;
监督制约机制。
七、管理的方法与技术
(一)行政的方法:
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直接性、时数性
(二)法律方法:
具有权威、强制、直接
同时规范性、稳定性、防范性、平衡性、假设、处理、制裁
(三)经济方法:
用价格税收、资金、罚款
(四)咨询方法:
向领导建议、审议、指导实施、策划
(五)管理技术:
科技的应用;
技术手段的发展与创新;
四、审批和调整程序
1、审批程序:
前置程序:
体系要论证,总体要人大审查
上报:
由组织编制机关
批准:
审查同意
公布;
批准公布
2、调整程序:
总规局部调整报人大常委会批准机关备案(性质、规模、方向、布局、重大调整经人大审查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三)业务范围
甲级:
范围不限;
乙级:
20万人以下总规和专项;
详规;
大型选址;
丙级:
省级内;
建镇总规;
20万人以下的详规和专项,中小型选址。
第四章建制镇的规划管理
一、责任主体: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负责编制建制镇的规划,并负责组织和监督规划的实施;
(三)负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四)负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房地产管理;
(五)负责建制镇镇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六)负责建筑市场、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的管理;
(七)负责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八)负责建设统计、建设档案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二、组织编制主体:
第九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建制镇规划由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建制镇在设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其规划应服从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
编制建制镇规划应当依照《村镇规划标准》进行。
组织审批主体:
第十条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报建制镇人民政府审批。
建制镇人民政府在向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建制镇总体规划前,须经建制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组织修改主体: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建制镇规划。
确需修改时,由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四、报建程序:
第十三条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计划部门批准时,必须附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建制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核定其他用地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
如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必须重新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由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五、临时审批程序
六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
一、责任主体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二、规划制定
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阶段划分及内容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体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点、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报批程序:
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程序:
第十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布程序
第十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三、实施管理
一、综述
(一)实施管理:
对城市各项建设活动和土地使用进行管理
(二)管理主体:
1、承担责任的能力;
2、以自己的名义
3、行使国家的权利;
4、是一级组织
(三)管理范围
1、地域范围:
规划区内进行建设
2、对象范围:
各项建设
各项建设指:
a、房建设及其附属或构筑物;
b、道路广场及对外交通设施;
c、管线工程
d、交易的临时建(构)物
(四)管理的基本法则:
“一书二证”称规范许可制
一书:
项目选址、布局
用地许可:
定项目的位置及用地
工程许可:
确定合法地位和权益,监督检查依据档案的重要内容。
(五)管理的法定依据:
规划、标准、政策
二、选址项目管理
(一)选址管理的概念及其意义
1、选址管理:
主管部门按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进行选择或确认地址,保证按规划实施,并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行政管理工作。
2、意义:
实施规划的首要环节。
建议项目是否可行的必要条件。
审批可研报告必须以核发的选址意见书由依据。
(二)选址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目的:
保证选址符合规划。
合理促进;
不合理阻碍;
对经济、社会发展及建议进行宏观调控;
综合协调选址中的各种矛盾,促进工作顺利进行
(三)选址管理审核的内容:
1、审核项目意见书是否批准及是有关申请;
2、项目的基本情况;
3、项目与规划布局的协调;
4、项目与交通、市政、防灾等设施的衔接与协调;
5、项目与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衔接与协调;
6、项目与环保、与保护规划的协调;
7、项目的其它规划要求。
(四)程序:
1、申请程序;
2、审核程序;
程序性、实质性、审核。
3、颁布程序。
三、用地管理
(一)概念及与土管的关系:
1、用地管理:
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划,确定地点、范围、审核总平面,提规划设计条件,核发用地许可的工作。
(二)用地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1、目的:
合理使用土地,调整不合理用地,维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三效益的发挥。
2、任务:
控制合理使用土地,保障规划实施节约用地,促进建设与农业用地协调,协调用地的有关矛盾,不断完善深化规划。
(三)审核内容:
1、审核用地申请
2、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核定土地使用质量
核定建筑密度
核定建设高度
3、审核总平面图、定范围
4、用地调整:
(性质、权属、布局)
5、临时用地单位
6、地下空间的开发
7、以地形、地貌的改变控制
(四)程序
1、申请程序
2、审核程序
3、核发程序
四、工程规划管理
(一)工程管理要领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划对各类工程进行组织、控制、引导、调协、付之管理,核发许可的工作。
(二)目的和任务
1、有效指导建设,保证按规划实施;
2、维护公共利益;
3、改善市容景观,提高环境质量;
4、协调建设工程管理。
(三)审核的内容(分建筑、市政管线、交通工程)
1、地区开发的建筑工程护拦内容:
(以居住区为例)先审修详规,再审地块的建筑工程。
①、居住区修规审核原则:
a、符合总规与详规
b、符合综合开发
c、充分利用地方风貌和有价值的东西
d、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环境
e、为人的生活与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f、为生产与环境的多样性创造条件
g、为经营管理创造条件
h、充分考虑“三效益”
②、平衡指标
③、规划布局:
野网;
公建与住布局;
群体组合,绿化
景观
④、空间环境:
体现特色,突出个性,在协调中求变化,合理设置设施,减少污染和干扰美化环境、注重景观与空间的定态、处理设施与的活动的关系。
⑤、住宅:
核审层数及层数结构,容积率,正符间距,侧间距
⑥、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服务半径)
⑦、绿地(公共绿地的面积)
⑧、道路
2、单位建筑审核要点
1使用性质
2容积率、密度、高度控制
3间距控制
4选址控制
5无障碍设施控制
6基地相关要素控制
7空间环境的控制
8管理部门的意见
9临时建设的控制
3、交通工程
①地面道路系统控制走向与坐标断面标高路面结构交叉口
②高架交通系统控制
③地下轨道交通系统控制
④其它
4、市政管线工程
1管线平面布置
a布置次序:
边向中电力、电讯、热雨、污、气、水
b水平间距
c管线与构筑物的水平净距
2管线竖向布置
a次序;
电、热、气、给水、雨、污
b竖向间距或直净距
c深度
3管线与引道深化的关系
4管线与景观的关系
5管理部门意见
6其它
四、程序
3、颁发程序
4、变更程序
5、精减与增加
第六章行政监督检查
一、综述
(一)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在土地使用和建议活动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或作出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点:
主体法定性行为具体性
关系相对性执行强制性
(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和依据
监督检查分为两种主要的行政行为: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依据:
《规划法》、《城建监察规定》、《行政处罚法》
(三)监督检查的人员
1、检查人员具备条件:
(1)国家正式职工;
(2)中等以上文化;
(3)守法、廉洁
2、检查人员的义务:
(1)严格执法;
(2)以事实为依据、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3)保守秘密;
(4)自觉接受监督。
二、行政检查
(一)检查的概念及特点
行政检查:
夫管部门及其机构,对建设单位在建设活动中,是否遵守法律及许可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事实,进行干预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点:
有普遍性、不影响相对的权利与义务
(二)行政检查的内容:
1、红线订界
2、复检灰线:
(1)是否悬挂工程许可;
(2)是否符合;
(3)外设与其它目的界线;
(4)工程的几何尺寸;
(5)查看外环境
(6)有关项目的中线
3、竣工规划验收(以建筑工程为例)
(1)平面布局
(2)工程标准
(3)空间布局(4)室外设施
(5)建筑造型(6)资料报送
(三)依申请检查的程序
2、检查程序;
3、确认程序
(四)行政检查注意事项
1、检查时,2人以上佩标志,出证件;
2、检查时,应通知被检查人,检查应公开;
3、依申请检查,应及时、正常;
4、结果是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特征:
处罚:
主管部门依法是权限、程序。
对违反规划法及其法律法规和规划许可尚未构成犯罪的建设人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特点:
1、行政目的的惩戒性;
2、行为违法的确定性;
3、行为的外部特征。
(二)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公开、公正的原则;
4、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5、处罚救济原则;
6、受处罚不除民事责任原则。
(三)处罚的措施
1、违法占地行为的处罚
(1)停止建设;
(2)限期拆除或没收;
(3)责令限期改正;
(4)罚款
2、行政处罚的掌握
(1)未申请,未取得许可;
停止建设、拆除或没收;
限期改正并罚款;
(2)擅自改变许可的;
停建;
拆除或没收;
(3)擅自改变使用性质,限期改正并罚款;
没收。
(4)临建变永建,停建,拆除。
对直接责任人要求其单位或上级给予行政处分。
(四)处罚的程序:
1、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
(3)告知与申辩人
(4)作出处罚决定
(5)送达
2、听证程序
(一)处罚的形式
1、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
2、违法事实和依据;
3、处罚种类和依据;
4、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机关的署名;
7、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六、处罚注意事项
1、责令改正,不能一罚了事。
2、一行为不两罚款。
3、可不予处罚。
4、从轻与从重。
5、追究违法时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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