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坪矿业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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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坪矿业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金沙县白坪矿业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2015年度)
编制单位:
安全部
编制日期:
2015年1月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
第三章管理人员(安全员、瓦检员、防突工、监测工)奖惩制度
第四章《安全生产实施细则》
第五章风险抵押考核办法
第六章管理人员反“三违”的规定
2015年度白坪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切实加强我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各类事故隐患的产生,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井安全持续稳定的发展,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白坪矿业有限公司地面、井下所有场所的工作、生产作业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白坪矿业有限公司安全部。
第四条:
本制度如有与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监察部门、贵州飞尚能源公司的奖罚条例相抵触时,以上部门的要求为准。
第二章奖励
第一条:
个人在本年内,模范遵守矿规、矿纪、《安全实施细则》,在工作中起到带头作用并超额完成任务的,奖励200—500元。
第二条:
班、组在本年内,人人模范遵守矿规、矿纪、《安全实施细则》,人员稳定,无大小事故,确保工程质量并超额完成任务的,奖励500—2000元。
第三条:
发生事故征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或及时上报,避免了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奖励100—1000元。
第四条:
积极推动技术进步,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奖励1000—5000元。
第五条:
制止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避免了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奖励100—500元。
第六条:
积极参与事故抢险救有功的,奖励100—500元。
第七条:
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将给予特别奖励。
第三章管理人员(包括防突工,防突效检员、监测工、安、瓦员)安全奖惩制度
第一条:
无故空班,罚款200元/次。
月发现两次,给予辞退。
第二条:
空岗,睡岗,脱岗,罚款200元/次。
毎月发现两次,给予辞退。
第三条:
对本班的安全工作监督不力,发现“三违”不批评、不制止的。
罚款50-100元/次。
第四条:
不按规定对本班瓦斯进行检查,不认真执行“一炮三检”或瓦斯超限不及时处理和汇报的,视情节给予罚款100--1000元/次。
第五条:
假检、漏检。
没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牌板或汇报的,未做到“三对口”的罚款100元/次。
第六条:
对所分工区域内的密闭、硐室、绞车窝、栅栏前、停工的工作面未进行检查的,罚款50元/次。
第七条:
不认真履行管理和验收工作职责,罚款100元/次。
第八条:
风筒乱丢乱放、不上架、不加爱护的,罚款20元/次。
第九条:
通风、安全设施被破坏不知情、不及时汇报的,罚款100元/次。
第十条:
探头、风筒不按要求吊挂,风筒破口不补、漏风大、临时风筒不及时更换,风筒出口超距,风量不足,卫生差,罚款50元/次。
第十一条:
工作面探头、接线盒、传输线被损坏,罚款100-300/次。
第十二条:
对检测仪器不加爱护,仪器不完好,检测方法不正确,罚款100元/次。
损坏和丢失各种仪器的按仪器原价的80%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
不服从安排、无故不完成班中任务的,罚款50/次。
第十四条:
有事不预先请假或无故不上班的,罚款100元/次。
第十五条:
无故不请假连续达三次者,给予辞退。
第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学习或各种会议的,罚款50元/次。
第十七条:
无组织纪律、井下打架闹事的,罚款1000元/次。
第十八条:
上班迟到或无故下早班,班中擅自升井的,不执行现场交接班的,罚款200/次。
第十九条:
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或没有采取措施,未及时汇报的,罚款200元/次。
第二十条: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未及时汇报而造成事故的,罚款500-1000元/次。
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给予辞退。
第二十一条:
值班时,班中出现重伤事故或非人身伤亡重大事故的,值班区域内瓦斯浓度严重超限不组织处理的。
罚款200-500元/次。
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
第二十二条:
值班时,班中出现死亡事故的,罚款1000-2000元/次。
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责任,并给予辞退。
第二十三条:
停风、瓦斯超限未将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的,罚款100-200元/次。
第二十四条:
钻机不妥善保管,钻具乱扔乱放的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
第二十五条:
探钻工不按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探孔不设置标志;抽放孔孔深、方位不合格;不通知验收人员验收等。
处罚300元/次。
第二十五条:
分工区域内的各种牌板悬挂不整齐,卫生差,损坏牌板的,罚款20元/次。
第二十六条:
未持证证上岗的,罚款100元/次。
第二十七条:
监控设备不按期效检和维护,损坏的设备不及时更换的。
罚款50-100元/次。
第二十八条:
瓦斯监测工工作不到位,未履行职责的,罚款50元/次。
第二十九条:
以上问题,跟班矿长、带班领导未发现,或发现问题不处理,不纠正,不制止,负连带责任,受同等处罚;生产单位带班队长不听安排,不组织处理,受同等处罚。
第三十条:
本月工作积极、认真负责、思想端正、班中未出现任何安全事故
无“三违”行为、圆满完成任务、出勤28天、超额完成抓“三违”任务的,奖励100元/次。
第三十一条:
抢险救灾积极有功的,奖励200-500元/次。
第三十二条:
班中出现险情,能及时正确处理,消灭事故或控制事故扩大的,奖励100-500元/次。
第三十三条:
个人有好建议,被矿方采纳的,奖励100-500元。
第四章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一、特殊处罚:
第一条:
管理人员指挥职工冒险蛮干、工作不负责任、工作失职,处罚500—1000元/次。
若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的大小,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二条:
聚众闹事、罢工、敲诈,使矿井不能正常生产的,处罚1000元/人,并清退开除。
第三条:
入井携带香烟和点火物品,井下吸烟的,处罚500—1000元/次,并及时清退。
检身工处罚500元/次,现场安全员处罚500元/次。
第四条:
井下打架、斗殴的,处罚1000元/次,先动手者加罚500元,打人者赔偿伤者一切费用。
第五条:
施工队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威胁、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
处罚
1000元/次,同时视情节处罚施工队负责人500—1000元/次,并考虑是否终止井下采掘合同。
第六条:
钢丝绳未定期检查,断丝严重、卡扣损坏;不正常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的,处罚相关人员100—200元/次。
第七条:
把钩工未按规定插销连接串车而发车的,处罚100—200元/次。
第八条:
把钩工错发信号,致使绞车司机错绞车,造成事故的,处罚200—500元/次。
并根据事故的大小,追究责任。
第九条:
井下搭乘矿车、皮带的,处罚200—500元/次。
第十条:
井下放飞车的,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的,处罚100—200元/次。
第十一条:
安全设施,通防设施不完好未及时整改的,处罚100元/次。
第十二条:
酒后下井作业的,处罚200元/次,检身工连带处罚50元/人次。
第十三条:
瓦斯浓度超限,要求撤出而不服从指挥的,处罚500元/次。
第十四条:
不按限定距离放炮和放炮后未经安全员、瓦检员允许进入工作面的,处罚200元/次。
第十五条:
爆破器材私拿、私藏、盗卖的处罚500—1000元/次,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不按规定领、退火工器,管理不善随意堆放,发现一次罚队长500元。
丢失雷管一发,罚单位或责任人200元/发,奖捡拾者100元/发。
第十六条:
做引药不避开电气设备和导体,脚线未扭接短路的。
装药后,雷管脚线未扭接悬空,未避开导电体,放明炮、放炮钥匙交给他人的责任人,罚款100—200元/次。
第十七条:
放炮未设警戒或警戒不到位的。
处罚200元/次。
第十八条:
工作面未进行“一炮三检”而放炮的。
处罚100元—300/次。
第十九条:
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处罚100—200元/次。
第二十条:
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报告,继续作业的,处罚500元/次。
第二十一条:
故意损坏通风、安全设备、设施的,处罚500元/次。
第二十二条:
井下遇险,能救助而不采取措施抢救,处罚500元/次。
第二十三条:
临时停工地点停风后,擅自进入的,处罚200元/次。
第二十四条:
随意停开风机,局扇的,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处罚300元/次。
第二十五条:
电气设备检修时不验电、不放电、就触及导体。
罚款100—200元/次。
第二十六条:
井下电器设备失爆的,检修电气设备时不检查瓦斯的。
擅自甩掉机电设备各种保护装置的主要责任者。
保护装置、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失灵或人为甩掉,强行作业者,处罚200元/次。
第二十七条:
因“三违”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处罚1000元/次。
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三违”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次,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三违”造成重大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次。
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责任者,罚款200元/次。
第三十一条:
故意破坏瓦斯监测监控设备、人员定位系统设备、信号电缆的责任者,罚款300元/次。
第三十二条:
随意打开设有安全禁止的栅栏、密闭等进入盲巷者。
罚款300元/次。
第三十三条:
车辆运输或施工撞坏瓦斯管路造成瓦斯泄漏或抽放管吸空,影响整个瓦斯抽放系统及瓦斯利用,情节严重的责任者。
处罚200—
500元/次。
第三十四条:
刮板机机头、机尾不打压柱的,溜子机尾、机头旋转部位未安设防护罩责任者。
处罚300元/次。
第三十五条:
措施孔的数量、孔径、孔深、孔间距,方位不符合措施要求,不通知相关人员验收自行退钻的施工责任者,处罚200元/次;
第三十六条:
突出工作面放炮时未按规定停电撤人的责任者。
处罚1000元/次。
第三十七条:
突出工作面未执行全断面一次正向爆破的责任人,处罚500元/次。
第三十八条:
工作面躲炮时间小于30分钟进入工作面的,不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责任人。
罚款500元/次。
第三十九条:
回柱放顶顺序不按“从下而上,从老塘向煤避,从难到易”的责任者。
处罚200—500元/次
第四十条:
工作面乱采、乱挖的,煤壁伞檐、煤壁不直不处理又未采取措施的。
处罚100—200元/次。
第四十一条:
工作面两道超前柱距离不足20米,处罚500元/道。
第四十二条:
采空区悬顶距或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进行强制放顶的,处罚500—1000元/次。
第四十三条:
采面必须先支(靠煤壁排)后撤(最大控顶距时的空区排),未按要求操作的,处罚100元/次。
第四十四条:
采面局部冒(漏)顶未处理完毕或顶板高冒处未作接顶处理,继续作业,处罚100—500元/次。
第四十五条:
不按规定及时移梁,超出《作业规程》规定控制顶距,处罚100—200元/次。
第四十六条:
工作面机头机尾特殊支护不及时调整到位的,处罚200元/次。
第四十七条:
未按规定支设戗柱、密集柱,每缺少一根处罚50—100元/根;不铺顶网或顶网搭按不牢,一次罚200元。
第四十八条:
采煤机组、切眼刮板机不排水降温罚采煤队1000元/班。
第四十九条:
井上下无计划随意停电、停风责任人。
罚款200—500元/次。
第五十条:
主、副、风井井口,主扇风机处和瓦斯泵房附近20M内严禁烟火,不得用炉子取暖,不得有明火,违反规定者,罚款500元/次。
第五十一条:
处理冒顶、维修失修巷道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者,处罚100—200元/次。
第五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未使用前探梁或前探梁板不按规定铺设的;工字钢支护巷道,锚网、锚喷巷道,支护未执行《作业规程》规定或紧跟迎头,出现空顶作业的。
处罚300元/次。
第五十三条:
放炮撤人不进入放炮硐室,未经调度室同意。
处责任人300元/次,安全员、瓦检员各100元/次。
第五十四条:
放炮崩倒的棚子必须按照由外向里的顺序恢复,未使用临时支护的,处罚100元/次。
第五十五条:
停产的工作面,未经瓦检员、安全员检查,擅自到工作面作业的,
罚200元/次。
第五十六条:
顶板破碎,过裂隙、断层要求加密支护或采取特殊支护形式,不听指挥的,处罚100元/次。
第五十七条:
防尘设施不齐全,不不正常使用。
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八条:
综掘机安全设施不齐全,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的,处罚100—200世间元/次。
第五十九条:
设备入井必先检查,入井后抽查不合格的罚责任人每台50-100元。
第六十条:
井下设备不防爆而继续使用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一条:
井下电缆及四小线等有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每一处罚100元。
第六十二条:
电缆线路未按《规程》悬挂整齐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六十三条:
电气设备未完善三大保护设施的每台罚100元,擅自停用三大保护的,每次罚款100-200元。
第六十四条:
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操作规程或不挂“有人检修、严禁送电”的警示牌、不设专人监护的罚责任人20-50元,造成事故的重罚。
带电作业的,罚款50-200元。
未事先联系取得许可后仍随意停电的,一次罚款责任人50元。
第六十五条:
操作变压器设备,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的高压电器设备及变电所无绝缘操作台的罚50-200元。
第六十六条:
煤电钻未设漏电、短路、过负荷及检漏继电器的,罚责任人50-100元。
第六十七条:
机械转动外露部分无保护装置罚责任人50-100元。
第六十八条:
设备有缺陷、超负荷、带病运转不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维修和报修的罚责任单位或当事人50-100元,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
第六十九条:
压力表、安全阀不齐全、失灵的罚责任人50-100元。
第七十条:
各采掘单位发现工伤,处罚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2000元/次,处罚现场跟班队长1000元/次,事故责任人200元。
第七十一条:
违章乘坐皮带运输机、刮板运输机者,处罚500元/次。
第七十二条:
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到位,处罚整改责任人300元/条。
二、一般处罚:
第一条:
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而擅自入井作业的,处罚50元/人次。
第二条:
入井不戴安全帽,不按规定穿工作服的。
处罚50元/次。
第三条:
喝酒后下井的处罚50元/次。
第四条:
车辆过风门用车顶开风门的。
处罚200元/次。
第五条:
在井下作业不听指挥,不服从安排的,处罚100元/次。
第六条:
在井下睡觉的,处罚200元/次。
第七条:
未处理浮顶,不敲帮问顶就盲目作业的,处罚200元/次。
第八条:
采面支柱间距、棚距超过规定要求的,处罚50元/架。
第九条:
采面支柱没有迎山角,东倒西歪的,处罚50元/架。
第十条:
支柱未挖柱窝的,每根处罚20元。
第十一条:
巷道支柱变型、裂柱未及时更换的每根处罚50元。
第十二条:
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的。
处罚300元/次。
第十三条:
支柱打得不牢实,支护质量差,处罚100元/处。
第十四条:
顶板破碎未用木板背顶的;背板数量不足,处罚50元/处。
第十五条:
超宽采煤、破坏顶板结构的,处罚50元/处。
第十六条:
进入风门不随手关好的,处罚50元/次。
第一十七条:
轻重车辆下轨道,不采取有效措施乱绞的,处罚50--100元/次。
第一十八条:
不在规定范围内摘钩,造成串车脱轨的,处罚50--100元/次。
第一十九条:
把钩工不搞好车场管理,至使其他人员逗留的,处罚50元/次。
第二十条:
不定期检查矿车,矿车无锁口圈或插销无锁钉的,至使串车无法运行的。
处罚50元/处。
第二十一条:
矿车停放未放木楔稳住,不按规定推车的。
,处罚20—50元/次。
第二十二条:
不参加周五安全学习的,处罚50元/次。
第二十三条:
炸药、雷管不使用箱子不上锁的,混装混放的责任人。
处罚
300元/次。
第二十四条:
放炮母线长度不够的责任人,处罚200元/次。
第二十五条:
炮眼装药不使用水泡泥或黄泥封口的,处罚50―100元/次。
第二十六条:
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的,处罚100元/人。
第二十七条:
放浮炮的,处罚100元/次。
第二十八条:
不坚守岗位、擅自离开的,处罚200元/次。
第二十九条:
绞车司机睡觉,精神不振的,绞车时精力不集中,绞车空挡不带电的,操作不规范的,处罚100元/次。
第三十条:
信号不听清,随意乱绞的,处罚100元/次。
第三十一条:
绞车工作地点他人逗留的,处罚20—50元/次。
第三十二条:
绞车司机衣装不整洁的,岗位卫生不打扫的,处罚50元/次。
第三十三条:
井口检身不严离岗的,处罚50元/次。
第三十四条:
失爆矿灯下井的,在井下撤卸矿灯的。
处罚100元/次。
第三十五条:
在井下乱喊乱叫或虚报情况的,处罚100元/次。
第三十六条:
损坏各种牌板的,处罚50元/次。
第三十七条:
井下煤、渣混装的,处罚100元/次。
第三十八条:
用铁器代替木、竹、棍装炮的,处罚50元/次。
第三十九条:
井下电缆悬挂不整齐的,处罚20—50元/处。
第四十条:
施工时因管理不善而损坏电缆风筒和其他设备的。
处罚100元/次。
第四十一条:
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井下设备不接地的。
处罚100元/处。
第四十二条:
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防尘设施的单位,个人。
处罚50--100元/次。
第四十三条:
设备带病运行的,设备不清洁,没有专人维护的,设备、电缆没有挂牌的,处罚100元/次。
第四十四条:
各种记录弄虚作假的,设备运行记录不填写的,处罚50元/次。
第四十五条:
对仪表、仪器不爱护,乱丢乱放的,处罚50元/次。
第四十六条:
不按作业规程施工的,处罚200元/次
第四十七条:
损坏猴车和运输皮带的。
处罚200元/次
第四十八条:
不参加班前会的,处罚50元/次。
第四十九条:
入井不带自救器者,处罚50元/次。
三、其他
第一条:
职责范围和责任区范围内的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不及时整改,工作督促落实不力,受到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其处罚金额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条:
出现伤亡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伤亡事故以及严重的机械设备损坏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连带责任。
第五章安全责任风险抵押考核方案
第一条:
生产单位的安全风险抵押办法:
缴纳安全风险金,采煤队交3.6万元/月(队长1.2万元,副队长0.8万元),掘进队交2万元/月(队长1.2万元,副队长0.8万元),当月未出现轻伤(包括轻伤)以上事故的单位按照缴纳金额的5%兑现奖励,当月出现1人/次按照1人/次罚款2000元进行处罚,年末总量控制在目标管理范围内的按照全年无轻伤以上事故进行奖励。
出现经鉴定八级以下重伤事故的按照2500元/人.次进行加倍处罚(既第一起2500元/人.次,第二起5000元/人.次,依此类推)。
出现经鉴定八级以上重伤事故的按照5000元/人次进行加倍出发(既第一起5000元/人.次,第二起10000元/人.次,依此类推)。
出现死亡事故的罚款5万元/人次,按事故分析结果,按照职责进行划分,对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条:
副总工程师、矿级领导的安全风险抵押办法以贵州能源公司的要求为准。
第六章管理人员反“三违”规定
第一条:
管理人员抓“三违”的要求:
为了搞好安全生产,矿领导在管理人员会议上重申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大现场安全管理力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狠抓“三违”,实现安全生产,由安全部门制定并下达管理人员每月抓“三违”工作指标,要求如下:
1、抓“三违”的管理人员包括:
矿领导、副总工程师、部长、跟班矿长、各区队队长。
2、每月抓“三违”任务:
矿长:
3次副矿长:
3次
副总工程师:
3次带班矿长:
3次
部长:
3次队长:
3次
3、当班下井抓的“三违”出井及时填好“三违”罚款单,交安全部办公室。
安全部当日公布。
4、抓“三违”必须要有地点、日期、班次、罚款原因、被罚款个人姓名及检查人员姓名。
第二条:
矿级领导、副总工程师、部门部长、跟班矿长、各区队队长,抓“三违”指标没完成的处罚100元/次。
第三条:
矿各级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将由上级领导根据相关制度和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条:
计提的安全处罚金额,财务部设安全奖励金专用账户,奖励反“三违”和安全管理有功人员。
此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金沙县白坪矿业有限公司安全部
201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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