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流程图(法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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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流程图(法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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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流程图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一审案件
对需要补送材料的,应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已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拆的案件,无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不符合
立案条件
不符合立案条件
公诉案件:
向立案庭提交起诉书,并附有证据目录,主要证人名单,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等材料。
刑诉法第十五条第
(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普通程序在7日
内立案审查
审理前,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查明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做好庭前准备。
简易程序在3日
内立案审查
宣布开庭,宣布案件来源、案由,核对当事人身份,询问被告人曾受过法律处分情况、在本案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何时收到起诉书和自诉状副本的日期,宣布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等名单,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符合
立案条件
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或自诉状副本;对在押的被告人办理换押手续;办理强制措施手续;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确定开庭地点;送达开庭传票及通知;张贴公告。
将案件移交到刑事庭,由庭长指定审判人员,将案件分配到承办人。
由立案庭根据案情,确定审理程序,确定开庭时间。
法庭调查:
宣读起诉书或自诉状,被告人就指控构成犯罪的罪名和事实进行陈述,进行举证、质证,发表定罪量刑的质证意见,发表附带民事证据的质证意见,承办人或审判长根据质证情况进行认证。
开庭
审理
排期
庭前
准备
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向被告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法庭辩论:
当事人及控辩双方就被告人构成犯罪或罪轻罪重进行辩论发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表辩论意见,承办人或审判长对辩论情况进行小结,并征询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自诉案件:
向立案庭提交自诉状,并提交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等材料。
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意见
15日内
立案审查
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不服
裁定
自诉人坚持告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符合立案条件
执行
在押的被告人,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给秭归县看守所,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给秭归县公安局、秭归县社区矫正办。
将案件移送到二审法院审理
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承办人负责草拟文书送庭长复核,然后报分管院长签发,判前送交审判管理部门评查后由承办人制作裁判文书宣判、送达。
独任审判员拟出报告,作出判决。
不服
裁判
合议庭合议意见一致的,形成报告后,作出判决,合议意见不一致的,形成报告后,报庭长、分管院长提请审委会讨论后作出判决。
裁判
调解
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当事人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附带民事诉讼能够调解的,达成调解协议。
刑事诉讼流程图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对需要补送材料的,应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已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拆的案件,无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不符合
立案条件
不符合立案条件
公诉案件:
向立案庭提交起诉书,并附有证据目录,主要证人名单,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等材料。
刑诉法第十五条第
(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普通程序在7日
内立案审查
审理前,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查明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做好庭前准备。
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意见
法庭辩论:
当事人及控辩双方就被告人构成犯罪或罪轻罪重进行辩论发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表辩论意见,承办人或审判长对辩论情况进行小结,并征询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法庭调查:
宣读起诉书或自诉状,被告人就指控构成犯罪的罪名和事实进行陈述,进行举证、质证,发表定罪量刑的质证意见,发表附带民事证据的质证意见,承办人或审判长根据质证情况进行认证。
宣布开庭,宣布案件来源、案由,核对当事人身份,询问被告人曾受过法律处分情况、在本案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何时收到起诉书和自诉状副本的日期,宣布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等名单,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简易程序在3日
内立案审查
符合
立案条件
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或自诉状副本;对在押的被告人办理换押手续;办理强制措施手续;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确定开庭地点;送达开庭传票及通知;张贴公告。
将案件移交到刑事庭,由庭长指定审判人员,将案件分配到承办人。
由立案庭根据案情,确定审理程序,确定开庭时间。
开庭
审理
一审案件
排期
庭前
准备
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向被告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自诉案件:
向立案庭提交自诉状,并提交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等材料。
15日内
立案审查
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不服
裁定
自诉人坚持告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符合立案条件
执行
在押的被告人,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给秭归县看守所,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给秭归县公安局、秭归县社区矫正办。
将案件移送到二审法院审理
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承办人负责草拟文书送庭长复核,然后报分管院长签发,判前送交审判管理部门评查后由承办人制作裁判文书宣判、送达。
独任审判员拟出报告,作出判决。
裁判
调解
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当事人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不服
裁判
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附带民事诉讼能够调解的,达成调解协议。
合议庭合议意见一致的,形成报告后,作出判决,合议意见不一致的,形成报告后,报庭长、分管院长提请审委会讨论后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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