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企事业单位职代会工作操作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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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
操作指南
镇江市总工会
2009年
目录
1、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2)
2、江苏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办法…………(10)
3、江苏省职工大会操作要点…………………(18)
4、江苏省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要点…(20)
5、关于开展创建星级职代会活动的工作意见(24)
6、关于加强区域性联合职代会工作的意见…(29)
7、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样稿)……………(32)
8、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样稿)………(37)
9、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样表)…………(38)
10、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表(样表)……(39)
11、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表(样表)…………(40)
12、职工代表选票及计票结果报告表(样表)…(41)
13、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样稿)…………………(42)
14、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表………………………(43)
15、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证(样式)……………(47)
16、姓氏笔画排列顺序索引……………………(48)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
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
(四)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
(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第六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裁员的实施方案,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廉洁从业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生活福利、奖惩与裁员、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三)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企业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可以竞选和连选连任。
选举时应当以分公司、分厂、车间、班组或者科室为单位,设立选区。
选区内半数以上职工对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不满意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报告,并按照程序予以罢免。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与企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二)职工一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企业,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
(三)职工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企业,代表名额以一百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二十五名;
(四)职工超过五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二百名。
在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职工人数有明显变化的,代表名额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作出调整,并由企业工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企业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十。
女代表比例应当与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真实反映职工意见,向选区内职工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情况和履行代表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与企业工会相同,为三年或者五年。
经上一级工会同意,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经营者协商确定。
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企业工会、企业经营者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进行选举、作出决议和通过事项应当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本条例规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和通过的事项,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每年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企业应当将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章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在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等区域工会或者县级以下行业工会,组织企业职工,通过召开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本区域、行业内有关经济发展、劳动用工、企业管理、社会保障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监督区域、行业内有关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情况。
第十七条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区域、行业内企业的职工,按一定比例民主推荐并直接选举产生。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企业经营者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十。
区域、行业工会负责人以及企业工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
第四章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第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董事,其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监事,其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中应当有公司工会负责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第二十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中行使职权时与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公司决策、监督时,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意见,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参与公司决策、监督的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五章企业事务公开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内容,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一)企业章程和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二)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情况;
(三)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情况;
(四)用工管理和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保险、企业年金情况;
(六)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
(七)职工奖惩情况和裁员方案;
(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还应当公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企业重大资产权属变化以及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企业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公开企业事务:
(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董事会、监事会;
(三)设立企业事务公开栏和企业网站、企业报刊、板报;
(四)召开企业情况发布会;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事务公开责任制。
企业经营者是企业事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企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报企业事务公开实施情况。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企业工会在企业民主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筹备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征集提案,督促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二)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企业民主管理日常工作,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巡视活动;
(三)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督促履行;
(四)配合做好企业事务公开工作,组织职工民主评议企业事务公开情况,收集、反馈职工意见和建议,并督促企业予以改进;
(五)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六)接受、办理职工的申诉和建议;
(七)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档案,定期向上一级工会报告民主管理工作情况。
区域、行业工会组织本区域、行业内企业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其职责参照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地方总工会对企业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行为,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
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依法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时,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
第二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列入企业守法诚信档案。
对妨碍企业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侵害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企业工会与企业经营者因民主管理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地方总工会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二)对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应当执行而拒不执行的;
(三)阻挠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职工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企业民主管理活动中,企业妨碍、阻挠工会履行职责的,地方总工会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会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企业民主管理中有关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适用《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
职工代表大会操作办法
苏工民[2008]4号
为全面贯彻实施《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推动依法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指导广大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工会、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有效落实,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特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建立制度
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职代会实施细则。
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定期召开职代会列入年度工作安排,按期实施。
职代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与同级工会届期相同,到期应当及时换届。
企事业单位应当组建工会。
基层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在未建工会前,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召开职代会,应当向有关地方总工会或产业工会(区域、行业工会)报告,在其指导下按有关规定进行。
二、会前准备
1、确定议题
根据职代会职权范围、本单位改革发展任务和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确定职代会议题。
职代会议题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经营者协商确定。
由经营者提出议题的,也应与工会协商确定。
职代会议题确定后,由工会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共同做好会议筹备工作。
2、征集提案
工会应围绕职代会议题进行宣传发动、征集提案,并确定提案征集截止日期,指导帮助职工代表提高提案质量。
提案由职工代表在征求和集中所在选区职工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提案可以由职工代表个人提出,也可以多名代表联署提出。
工会征集到提案后,应当及时整理分类,送经营者阅处,确定整改落实部门和办结、答复时间。
工会对上次职代会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情况进行总结。
提案已被采纳并在实施中产生效益(效能)的,可以建议给予奖励。
3、准备材料
单位行政负责以下材料:
(1)有关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情况的报告,
(2)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有关制度、方案(草案)及其说明;(3)上次职代会决议、提案和集体合同履行、处理、落实情况的报告。
工会负责实施和组织日常民主管理情况的报告。
提交职代会审议的制度和方案,应当符合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必须是书面材料。
起草制定过程中应当事先听取工会、职工的意见。
4、确认代表
工会应当对职工代表条件、产生方法、组成结构等情况进行审查,以保证代表具有代表性、群众性和合法性。
5、通知开会
召开职代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一位职工代表,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
企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好职工代表工作,保证会议的出席率。
提交职代会审议的重要制度、方案(草案),一般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发至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团(组)组织职工代表充分讨论和征求选区职工意见。
6、其它准备
工会于职代会召开前一周向上级工会报告会议筹备情况,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指导。
职代会如安排民主评议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议程,应当通知被评议对象准备述职报告,同时印制和准备《评议表》。
职代会如安排审议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准备相关材料。
三、会议期间
1、预备会议
职代会召开之前可以召开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工会委员会召集,工会主席主持,全体职代会正式代表参加。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听取关于职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议程。
(2)听取关于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情况以及列席代表建议名单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
(3)确定职代会主持人。
职工人数不多的单位由工会委员会主持召开职代会,工会主席为主持人。
规模较大的单位建立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并确定一名主持人。
中高级管理人员数量不得超过主席团组成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职代会主持人及主席团组成人员,由工会委员会提名,全体代表表决通过确定。
2、正式会议
工作人员清点出席本次职代会职工代表人数,并向大会主持人报告。
出席会议的职工代表达到全体代表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以召开会议。
职代会正式召开。
一般议程如下:
(1)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代表出席情况,宣布大会开始。
(2)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有关工作报告,以及对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的有关制度、方案的说明和上次职代会决议、提案和集体合同履行、处理、落实情况的报告。
(3)听取工会组织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4)讨论行政、工会的报告和有关制度、方案,充分表达职工诉求,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为扩大民主,加强互动,可以安排职工代表咨询、大会发言等议程。
(5)就职代会审议的重要问题做出决议。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要事项,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时必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
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和重要事项必须形成书面文件。
(6)选举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过职代会专门小组成员名单。
专门小组是职代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完成职代会交办的任务。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集体协商和规章制度、提案和合理化建议、民主监督、安全生产等专门小组,也可以只设立一个综合性的民主管理专门小组。
(7)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工作评价、奖惩等意见和建议。
(8)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四、会后工作
1、传达落实会议精神
职工代表向选区职工传达职代会会议内容和决定事项,报告本人履职情况。
工会组织职代会专门小组制订工作计划,落实职代会交办的任务。
公示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和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登记的集体合同。
工会填写《职代会情况报告表》,于职代会闭会一周内报告上级工会备案。
2、组织职工代表活动
单位行政会同工会共同组织职工代表检查职代会决议、提案和集体合同履行、处理、落实情况,及时将意见反馈责任部门,并督促整改。
检查巡视活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巡视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提高参与管理能力。
组织职工代表参加创建和谐企业评估改进行动。
3、处理临时重要事项
职代会闭会期间,遇到涉及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提议临时召开职代会;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联名要求的,可以临时召开职代会。
临时召开职代会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行使职代会职权。
职代会闭会期间,属于民主管理日常工作问题可以召开工会委员会议或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议,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向职工公示该决定;属于只是需要职工代表评议、评估、测评和听取意见的事项,可以以各代表团(组)为单位分别进行,工会及时汇总结果,并向职工公示。
五、职工代表
1、代表条件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并正常在岗的职工。
(2)关心企业、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办事公道、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的参与管理能力。
(3)热心为群众办事,能够真实、准确、全面、理性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群众拥护。
2、代表产生
职代会代表应当以分公司、分厂、车间、班组或者科室为单位设立选区,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职工自荐,可以竞选。
选举职工代表,各选区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到选区全体职工总数一半以上赞成票者方可当选。
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级职代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分厂、车间职工直接推选产生。
职工代表应当以普通职工和一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为主体,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高级管理人员当选职工代表,必须将其名额分配至有关选区,按照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负责制定职工代表选举方案和选举办法,按公平原则分配代表名额;负责做好宣传组织工作;负责对代表条件、产生程序、结构比例等进行审查,并将职工代表名单在公示栏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接受职工监督;负责对不合要求的人选及时责成有关选区做出调整。
3、代表人数
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召开职代会,代表名额不少于三十名;其中职工不足五十人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大会,行使职代会职权,也可以通过参加区域行业职代会,实行民主管理。
职工一百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为四十名;在此基础上,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
职工一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为一百名;在此基础上职工每增加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二十五名;职工超过五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少于二百名。
4、代表权利
(1)在职代会上享有表达权、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职代会组织的职工代表学习、巡视、评议和质询等活动。
(3)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5、代表义务
(1)努力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企业管理知识,不断提高参与管理的能力。
(2)依法有序参与民主管理,真实、准确、全面、理性的代表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要求,带头执行职代会决议,积极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自觉向选区职工述职,接受职工监督。
(3)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6、列席代表
为扩大民主,可以根据需要,由工会提名,设立少量职代会列席代表,也可以组织少量职工旁听。
列席代表一般为未当选职工代表的本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工会工作人员。
列席代表在职代会上可以发表意见,但不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但可以被选为职代会专门小组成员。
7、代表管理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按分厂、车间、科室(或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参加民主管理活动。
工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名册,并随时掌握职工代表的情况,在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 应及时指导原选区补选。
职工代表退休或与企业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劳务)关系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职工代表因内退、长病假等原因脱离生产管理岗位,无法正常履行本选区职工代表职责,不再保留其代表资格。
职工代表在本企业内调动岗位、脱离原选区的,可以保留代表资格,但其原所在选区应当及时增补相应数量的职工代表。
选区内半数以上职工对职工代表履行职责不满意的,可以向工会提出罢免或撤换该代表的要求,工会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
罢免或撤换职工代表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并公示结果。
江苏省总工会
2008年3月10日
江苏省职工大会操作要点
一、职工大会适用于职工百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
二、职工大会应当按年度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标为“**公司**年(第*次)职工大会”。
三、职工大会行使《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职代会各项职权。
四、企业支持职工参与管理,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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