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万象城商业广场商户公约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6993009
- 上传时间:2023-05-07
- 格式:DOCX
- 页数:18
- 大小:27.21KB
东营万象城商业广场商户公约Word下载.docx
《东营万象城商业广场商户公约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东营万象城商业广场商户公约Word下载.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4、租户:
指向发展商租用东营万象城商业广场内部分经营房使用权的经营者;
6、管理者:
指管理东营万象城商业广场的管理机构即东营万象城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参与运行的管理人员;
7、经营房:
指东营万象城商业广场租户拥有期限使用权的物业单位;
8、公共部位:
指东营万象城商业广场内及东营万象城商业广场所坐落的土地区域内,任何业主无独立使用权、允许所有人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开放与非开放部位;
公共部位开放区域:
各类通道、进出口、大堂、运行电梯及门厅、楼梯间、卫生间、行人、行车道、绿化区域、车库、空地等;
公共部位非开放区域:
各类设施、设备用房,包括强弱电间、电梯机房、水泵房、冷冻机房、排烟机房、新风机房、监、消控中心、冷却塔及周边屋顶、管理者其他管理用房和区域。
9、公共设施、设备一指为万象城商业广场有效运行而购置、安装并为东营万象城商业广场范围内备租户的经营活动服务的设施、设备,包括机械、器具、装备、管道、线缆、树木、花草及各类用房;
10、管理规则:
指管理者为使万象城商业广场正常运行,对所有进入东营万象城商业广场的人员及其行为作出的规定,包括商户公约细则所有条款及与之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11、管理费:
指管理者在实施东营万象城商业广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
12、维修基金:
指依照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并用于万象城商业广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的基金。
第三章违约责任
各业主、租户必须遵守和履行商户公约所含载之承诺规定及限制,并受其约束(该约束附带于东营万象城商业广场所属区域),如有违反或致使他人权益受损时,租户须赔偿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在收到管理者书面通知十五天内,必须按通知要求执行商户公约的义务或停止违反商户公约细则规定的行为,未执行者,管理者有权代违约者执行义务,相应费用由违约者承担。
第四章补救
商户公约细则中关于管理者的权利和补救方面的规定并不意味着代替或排除任何法律规定的补救手段;
在发生业主违约事件时,管理者可以单独或部分或全部采用商户公约细则规定的法律规定的补救手段直至其权益或损失得到充分保障或补偿为止。
第五章不可抗力
中于发生地兼台风、水灾、人为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或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商户公约细则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责,但应在情况容许范围内尽快将事故或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应在十天内提供事故或事件的详情及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商户公约细则的理由。
第六章权利放弃和部分有效
商户公约细则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或延迟行使商户公约细则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意味着放弃该权利;
部分行使该项权利,亦不应排除行使任何进一步的或其他部分的权利。
如果在任何时候商户公约细则的任何规定在任何方面要依据适用法律时或成为违法、无效或不能执行,这将不影响或损害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该权利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也将不影响或损害根据适用法律的商户公约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七章通知
商户公约细则规定之任何发给东营万象城商业广场租户的通知,如送至有关商户经营房的,租户或其委托人签收为准。
如通过邮局以挂号信投送的则以邮局挂号收据为准,所有不以其经营房为通讯地址之商户应将其选择之通讯地址事先书面通知管理者,反之亦然。
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一、商户公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东营市地方法规的约束;
.二、凡因执行商户公约所发生的或与商户公约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受商户公约约束各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可提请有关部门裁决或向万象城商业广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三、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有争议部分外,商户公约其他条文和内容的效力、解释及依法参订不受影响;
四、为执行商户公约所引起的任何涉及万象城商业广场管理的法律及诉讼程序,若管理者败诉,则由物业所有权拥有者承担后果;
五、商户公约的解释权属管理者。
第九章管理范围
一、万象城商业广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设备的常规管理:
二、万象城商业广场安全保卫工作,包括社会治安、环境秩序、消防安全等各项内容;
三、万象城商业广场内公共部位的保洁工作及土地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四、万象城商业广场范围内经营房的有偿服务工作。
五、万象城商业广场范围内公共区域的临时租赁、管理工作。
第十章商户权利
一、万象城商业广场物业均为发展商所有。
发展商在不违反商户公约规定的前提下有独家排他权利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
二、业主经营房归发展商所有。
商户在不违反商户公约规定的前提下有在租赁物业范围内自主经营的权利。
但对所租赁物业不得出售、抵押、转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之权利。
三、商户拥有租赁期内独立使用权的经营房,未经商户或管理者同意,其他人士不能使用。
公共场所开放区域是为业主利益而设置的,可由每一位业主及其租户、雇员、访客或其他使用者在不违反各类法规的前提下直接或间接使用,但不得妨碍或容许他人妨碍其他业主对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正当使用。
四、商户享有水、电等通行于其经营房内部、上下、周围己设或将设的管线、渠道的通行权。
同时,为万象城商业广场公共利益或经管理者许可并实施的通过该经营房的管线、渠道敷设工程,管理者应事先通知该商户,商户不得予以拒绝或不予配合。
五、商户享有其经营房受到底部及侧面支撑并与其他经营房相互作用力的权利
六、商户享有对万象城商业广场管理工作评议的权利,为公共利益提出合理有效的建议和意见,管理者应予重视。
业主若对管理员工不满,应向管理者提出有效证据,由管理者合理解决,商户无权直接惩戒管理员工;
七、发展商作为万象城商业广场业主,享有以下不妨碍商户经营的权利:
1、在土地规划范围内按原规划和政府批文完成项目建设及安装工程;
。
2、发展商或其指定人在有关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享有在万象城商业广场外墙、房顶、公共场所张贴、悬挂、设置、安装招牌或广告宣传物和其他物件,以及将之拆卸的权利;
3、对万象城商业广场内尚未售出的任何部位在任何时候进行修改、变更而无需得到任何使用人的事先同意;
4、聘任或指定万象城商业广场的管理者,按商户公约所赋予的权利执行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聘任条件由发展商与被聘任者商议酌定,商户承诺认可和具体配合;
5、将其由商户公约授予之管理权利。
责任、义务转让于其聘任或指定的管理转让条件由让受双方商议酌定,业主承诺认可和具体配合。
6、为妥善管理万象城商业广场,发展商有权提出并要求全体商户就商户公约规定条文之不完善处或其他相关事项签订补充约定或补充管理规定,补充约定与商户公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章业主义务
一、签订商铺租赁协议的商户欲将其经营房转让或出租他人,该商户须按万象城商业广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合同或协议中须要求第二租赁房方或承租方接受商户公约规定的商户义务。
第二租赁房方或承租方需履行商户公约规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有关的管理费用和其他任何应付款项。
如因商户违约而导致管理者根据商户公约行使有关权利,使第二租赁房方或承租方遭受任何损失,管理者不承担任何责任,由该签订商铺租赁协议的商户负责赔偿:
二、商户须向管理者按期交纳应承担的管理费、广告费、自用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可委托或约定第二租赁房方或承租方等其他使用人支付上述费用,但被委托人未按期交纳时,该签订商铺租赁协议的商户应补交相关费用及逾期滞纳金费用;
三、商户可自行维护及修理其经营房,以保持应有的可用状态,若委托管理者维护、修理,则由业主支付维修费用;
五、发展商与商户除按商户公约规定享有权利以外,业主不得:
1、更改、改变经营房的用途和结构,或在行使权利时与经营房的使用性质(预先征得发展商书面同意者除外);
2、在公共场所范围内增建或搭盖任何建筑物;
3、进行任何致使或可能致使公共场所的公共设施或其他商户之经营房的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及致使保险费增加的行为,因此而对管理者或其他业主造成损失或损害,该业主须负责赔偿;
4、在其经营房内外存放任何有公害、污染环境之嫌的易燃易爆等违禁品;
5、占用、损坏、污染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或在公共场所堆放物件,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其他业主对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使用:
6、在其经营房内外自行或许可他人喧哗、发出噪声或过量声浪,导致四邻经营者有所不便或受到干扰,或以任何方式滋事骚扰其他经营房或骚扰之嫌;
7、在指定地点外停放任何车辆(包括摩托车、自行车等)或拒绝按规定停放和交纳费用;
8.损坏、干扰、改变、截断或阻塞公共设施及任何通过、跨过、邻接其他经营房的通道、管线、沟渠等:
以及大意使用供排水管、渠道等导致损坏、堵塞、漏水而不及时修理。
9、超额或大意使用电力,导致线缆超负荷、失火、短路或停电;
10、未经管理者书面许可安装空调机、抽风机、电扇等;
11、利用、容许或默许他人利用经营房从事非法和不道德的活动:
12、在经营房内外不得自行或许可他人乱弃废物或向外抛掷垃圾及其他物品或在公共场所洗晾衣物;
13、将猫、狗、雀鸟或其它宠物带入万象城商业广场;
14、在经营房外或其它公共场所自行或许可他人安装、张贴、展示、陈列任何名字、字画、招牌、广告及其他类似物品,但事先经管理者书面许可的除外;
15、在经营房外及公共场所随意增建、安装、更改、加设围栏、花架、檐蓬。
防盗网、门、旗杆、灯饰、广告灯箱等任何物品或结构,但经管理者书面许可的除外;
16、在公共供电线路、供水管道上私自接装、敷设线管,盗用公共电、水等;
17、在地坪上放置重量超过设计负荷的物品,如机器、设备、保险箱等;
六、商户应根据管理者规定的时民地点和处理方式倒放垃圾及食物渣滓;
七、商户应遵守并履行商户公约及管理者颁布的有关使用、管理和维修公约条例等规章制度;
八、商户可自费雇工装修公司进行其经营房的二次装修:
(1)须遵守管理者的有关装修规章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2)经管理者批准后方可施工,并接受管理者监管;
九、业主应承诺经其直接或间接许可进入、使用其经营房的人履行遵守和承担商户公约中规定的业主义务和责任。
因该商户或使用者故意或过失使管理者或其它业主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或应装修施工及其它任何行为引致他人受伤或损失,均由该商户负责赔偿;
十、商户应向管理者提供必需的个人资料和联络方式,以配合万象城商业广场的管理;
十一、除现有设施外,经营房的相关设备概由业主自行负责添置,可委托管理者代办,由业主承担相应费用。
十二、个别商户或使用人如要求管理者及其下属职员为该商户或使用人提供商户公约规定之外的服务,在提出前请考虑其合理性,并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二章管理者的权利和职责
一、依照商户公约规定,管理者有充分的权利行使对万象城商业广场的管理,并享有排他性:
二、管理者依照有关法规及商户公约的规定而作出的有关行为、措施、事项无需对任何索偿负责。
如出现管理者人力不能及或不可抗拒的情况而使万象城商业广场范围内任何设备的正常运行中断或水、电、煤气的正常供应中断时,管理者不承担任何可能由此引起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同时,商户公约的规定以及商户缴付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的责任亦不因此受到任何影响;
三、维持万象城商业广场的公众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水、电、环保、绿化、照明和其他关系万象城商业广场全体商户和使用人的事情;
四、负责拟定万象城商业广场管理费用的全年预算及合理估定;
五、万象城商业广场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向保险公司适当投保,所得的任何保险赔偿金将用于修复或补偿受保险事故损害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管理者有权要求商户分摊支付;
六、打扫万象城商业广场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安排清除污水、污物及垃圾,保持清洁卫生;
七、维护、修理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为保持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有权酌情决定替换零部件、添置必要物品,或对公共设施进行增建、增购、大修;
八、聘请、雇用律师、审计师、建筑师等专业顾问、承包商及管理所需的人员;
九、建立帐目,合理调度并使用资金,保存收支凭证;
十、防止和排除任何阻碍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使用的行为;
十一、对违反商户公约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在万象城商业广场公示栏上予以公布;
十二、按照恢复原状的要求拆除或搬迁任何商户或使用人违反法律或商户公约规定在经营房内外未经允许的物件,相关支出和费用概由该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十三、维护通道、停车场秩序,制止违章停车的行为;
十四、制订、修改、废除使用、管理和维修万象城商业广场所必需的条例、公约等规章制度,并提醒、督促(需要时通过采取法律行动)商户予以遵守;
十五、管理者有权对违反商户公约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可以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和依据商户公约所制定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在合理和不蓄意造成对商户不必要干扰的情况下进入及逗留在万象城商业广场任何部位(包括经营房)进行检查及维修;
若发生紧急情况时,管理者有权在未经任何通知的情况下,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进入经营房内部。
该行为若造成损失的,由险情发生人承担,如是自然因素引起的,由全体商户共同承担,如由于管理者疏忽或错误行为造成业主经济损夫,由管理者安排合理的赔偿;
十七、与政府各部门或其他有关方面就万象城商业广场整体或公共设施相关的事项进行洽商、交涉或提出法律诉讼、签订和履行合约。
可酌情聘请律师或其他经营管理顾问共同商讨、议定相关问题;
十八、建立万象城商业广场维修基金、专户存储与帐务处理,以备支付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增购、大修或增建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该增购、大修或增建相关的保险费、修理费和其他费用;
十九、管理者有权对违约商户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坏由商户承担一切责任;
二十、按商户公约规定向商户收取管理费、广告费、自用电、水费及其他费用;
二十一、支付一切为实施执行商户公约规定所发生的一切支出和费用;
二十二、任何商户若未按商户公约的规定向管理者支付管理费、广告费、自用电、水费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或者任何商户发生违约,经管理者通知后3天内仍未有令管理者及其他商户满意的纠正,管理者除根据法律和商户公约的规定行使有关权利以外,还可以(但非必须)禁止违约业主使用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更可(但非必须)暂停向该经营房供电,或暂停该经营房营业直至该商户付清应付的相关费用连同逾期费用并且将违约事件予以令管理者或其他商户满意的纠正为止,为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该经营房商户承担;
二十三、办理与万象城商业广场物业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管理者在行使卜述权利、职责及商户公约所赋予的其他管理权时,可另行聘请承包者代其完成其中任何工作,但责任不容转移;
二十五、负责解释商户公约各条款的内容和应用。
第十三章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一、商户须就万象城商业广场的管理向管理者缴付管理费,管理费标准由管理者按照兴旺巾场的整体管理作出全年合理核定,应足以支付各项管理的公共开支及管理者酬金;
二、商户应按时向管理者缴付管理费,并于起始日的第一个月内缴清;
三、商户应按月向管理者缴付自用电、水费,并按规定时间缴清:
四、商户须向管理者支付下述不限于费用:
1、首期维修基金2、管理费
3、自用电、水费
五、业主除须支付上述费用以外,还须按管理者的通知分摊支付:
1、广场场维修基金支付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增购、大修或增建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该增购、大修或增建相关的保险费、修理费和其他费用达到50%以下后补充至100%;
2、按商户公约规定的由业主分摊支付的其他费用。
六、商户根据商户公约应付的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应汇入管理者的银行帐户或按管理者通知的支付方法支付;
八、商户如未能按规定的期限支付管理费、自用电、水费或其他应付款项,则商户应支付款项及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而未付值款项的千分之三计算逾期费用偿付给管理者,以支持万象城商业广场的正常运营。
第十四章损害赔偿
因任何方当事人未按商户公约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发生任何其他违约事项,被损害方有权要求损害方予以纠正或根据商户公约规定采取必要的行动或措施予以纠正或补救,由此发生的一切支出和费用均由损害方负责支付或补偿被损害方。
但损害情况和结果处理都不能作为拒付管理费、自用电、水费之理由。
第十五章消防、治安管理
一、消防管理
1、在非火警情况下,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动用消火栓取水或动用其它消防器材,违者,收取违约金100—500元,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2、禁止在消防栓箱内存放杂物和在消防栓箱附近及消防通道内堆放任何物品,违者,没收所有物品,并收取违约金50元;
3、不得在自动消防喷淋头附近设置热源,若碰坏自动消防喷淋头,应立即向工程部保修,并对造成的一切损失负责赔偿;
4、未经批准,任何经营者不得启动防火分区消防卷问,不得在消防卷闸前堆。
挂物品,违者,收取违约金100—500元;
5、严禁经营者乱拉、乱接电线,禁用电炉、电热杯、电茶壶、热得快、电饭锅。
熨烫设备等电热器具,整烫必须在指定的熨衣室内进行。
违者,收取违约金50元:
6、万象城商业广场围内有严禁吸烟告示的区域严禁吸烟,经营者有义务制止消费者在场内吸烟。
违者,收取违约金50——200元,情节严重者,停业整顿1——3天;
7、经营者不得将带有火星的烟头投入垃圾桶内,违者,收取违约金100—500元,造成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S、经营者严禁动用明火,如遇特殊需要使用明火,必须到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明火手续后,方可使用。
违者,收取违约金500—1000元;
9、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万象城商业广场,违者,收取违约金500——1000元,并处停业整顿5——10天;
10、严禁使用易燃材料装修铺位,电源线必须穿管保护,违者,收取违约金100元,并立即拆除,重新装修;
11、经营者一旦发现火险隐患,应立即向管理部门报告。
铺位内有火灾隐患,应即时整改,逾期,收取违约金500——2000元,并停业整顿至整改通过;
12、经营者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违者,除照价赔偿外,收取违约金500——1000元;
二、治安管理
1、经营者无条件接受万象城商业广场执勤保安的定期安全检查:
2、商户自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申领钥匙之后,其经营房内所发生的物品丢失、盗窃等均与管理者无关。
3、严禁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顾客之间谩骂、侮辱、殴打,违者,收取违约金1000—3000元,并停业整顿3天,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4、在万象城商业广场范围内从事偷窃或其他非法活动(赌博。
吸毒、贩毒等)送公安部门处理;
5、经营者不得在铺位内收藏凶器,违者,没收凶器,并收取违约金100—500元:
6、对侮辱、谩骂、殴打管理者属下执勤员工的经营者,除赔偿一切费用外,收取违约金500—1000元,并停业整顿3一5天,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7、在经营房内存放现金、首饰和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8、严防外来人员混入经营场所发生暴力案件,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
9、经营者应主动交还消费者遗忘在经营场所的物品及金钱,隐藏不交对万象城商业广场造成负面形象影响的,一经查实,收取违约金500—1000元,并停业整顿1—3天,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六章设备管理
一、空调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向工程部报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拆卸,违者,按修复费2倍赔偿:
二、不得擅自摆动摄像监控头或用任何物件遮盖摄像机和切断广播喇叭线,违者,收取违约金100—500元;
三、铺位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须向工程部报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拆卸修理,违者,除赔偿修复费用外,收取违约金100元,由此而造成后果,应承担一切责任;
四、公共区域灯具更换应由工程部统一代为更换,经营者不得自行更换,造成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需增装电器设施,应经管理部门批准,工程部统一安装,经营者不得擅自安装和乱接电源,违者,收取违约金200—500元;
六、空调开放期间,经营者应自觉关闭门窗。
由于气候特殊变化需提前开空调,管理者有权征收合理费用。
第十七章卫生、绿化管理
一、根据政府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对在公共区域随地吐痰者,收取清洁费50—200元;
二、经营者不得随地乱倒垃圾、污水,乱扔烟头、果皮、纸屑和包装袋,违者,收取清洁费20元;
三、经营者把剩饭、茶叶倒入洗手盆或便池内,造成管道堵塞者,收取疏通管道费150元;
四、口香糖、油炸食物等污染地面者,收取清洁费20元;
五、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乱涂乱画污染环境者,收取赔偿费50元;
六、不得在绿化范围内堆放物品,违者,收取违约金50——100元,如损坏绿化,按价值的2倍赔偿;
七、破坏绿化、移花接木者,收取100元以上赔偿费;
第十八章经营秩序管理
一、经营者必须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市场准入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做到证照齐全、亮证经营、人证相符、明码标价。
文明经营。
对无照无证经营的,管理者可依据国务院370号令,有权对其作停业整顿处理。
二、经营者必须依法纳税、缴纳工商管理费、自用电、电费。
逾期10天(含10天)缴付上述费用,管理者有权按规收取滞纳金:
超过10天,管理者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停业整顿1一5天的处罚:
三、店铺要保持整洁。
严禁乱堆、乱放、乱挂、乱贴宣传画、广告幅。
公共通道严禁摆放货物或道具,违者,收取违约金100——300元,或视情节给予停业整顿1——3天的处罚;
四、严禁在万象城商业广场内无序或恶意竞争。
违者或不听劝阻者,收取违约金50—100元,情节严重者,管理者有权给于1—5天停业整顿的处罚;
五、万象城商业广场内严禁经营者聚众打扑克。
下棋、打麻将、摆摊喝酒等影响他人经营及市场形象的行为发生。
违者,收取违约金200元,累计三次,处停业整顿5天;
六、对扰乱万象城商业广场经营秩序和办公秩序的经营者,停业整顿5天,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七、万象城商业广场公共通道、公共墙面、立柱或其他醒目处,严禁张贴广告宣传品,违者,收取违约金100一300元,并立即拆除。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东营 万象 商业广场 商户 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