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工程师注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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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工程师注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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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投资[2012]166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根据《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5〕983号)的规定,现将2012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注册申请人应根据发改投资〔2005〕983号文及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注册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注册类别和申请人范围
(一)初始注册:
2003~2012年合法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尚未初始注册的;注册有效期已过,未参加继续注册的;准予预注册后,执业单位未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
(二)变更注册:
已获得注册证,要求变更注册的。
变更注册包括变更执业单位、变更专业。
工程咨询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首先申请办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单位的变更注册,再重新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三)继续注册:
2009年12月18日获得初始注册或继续注册,注册有效期将于2012年12月到期,需要继续注册的。
(四)注销注册:
已获得注册证,应予注销注册的。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分为电子文件和文本文件两部分。
申请人应登录《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管理系统》(
(一)初始注册:
包括初始注册申请表、人员证明材料和业绩证明材料三部分,分别装订成册。
1、初始注册申请表: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
(2)承诺书;
(3)基本情况;
(4)工作简历;
(5)相应专业的工程咨询业绩。
2、人员证明材料:
(1)正在生效的执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执业单位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注册在拟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供);
(3)执业资格证书(编号页、照片及签章页)、身份证、毕业证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其中,2003年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还需提交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认定合格人员培训班结业证书的复印件;
(4)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申请人被任命文件(或聘用合同)复印件和申请人的职业道德证明;
(5)企业法人执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内容包括:
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交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事业法人执业单位需提交申请人的人事证明材料(必须由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
如果申请人是事业法人执业单位聘用的事业编制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交执业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6)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证件照片2张(尺寸要求:
宽3.6厘米×高5.0厘米)。
3、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范围:
按照管理权限,已经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人完成的发展规划(专题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
(2)业绩数量要求(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类):
①发展规划(专题研究报告)不少于2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的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申请人所提供的编制行业规划和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的业绩可视同为规划业绩);
②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少于3项;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不少于2项;
④项目评估报告不少于5项(包括对规划、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的评估咨询以及项目概预决算审查等);
⑤项目后评价报告(规划和项目的后评价)不少于5项。
(3)业绩材料要求:
应包括业绩文本原件封面页、署名页、目录页的复印件,符合级别、专业和服务范围要求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相关部门批复文件的复印件或由委托单位(委托人)出具的有效证明。
每项业绩的证明材料应排列在一起。
(二)变更注册
1、变更执业单位:
包括变更注册(单位)申请表和人员证明材料两部分,分别装订成册。
(1)变更注册(单位)申请表:
①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
②承诺书;
③变更注册申请表(单位变更);
④备案登记表(跨初审机构变更需提供)。
(2)人员证明材料:
①新执业单位的正在生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②新执业单位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注册在拟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供);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及复印件;
④新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申请人被任命文件(聘用合同)复印件;
⑤新执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具体要求与初始注册要求相同);
⑥申请人与原执业单位的解聘证明。
2、变更注册专业:
包括变更注册(专业)申请表、人员证明材料和业绩证明材料三部分,分别装订成册。
(1)变更注册(专业)申请表:
①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
②承诺书;
③变更注册申请表(专业变更);
④工作简历;
⑤相应专业的工程咨询业绩。
(2)人员证明材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
②学制在1年以上的与新申请专业一致或密切相关的专业培训、学历或学位证明;
③执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具体要求与初始注册要求相同)。
(3)业绩证明材料:
具体要求与初始注册要求相同。
(三)继续注册:
包括继续注册申请表和人员证明材料两部分。
1、继续注册申请表:
包括封面、承诺书和继续注册申请。
2、人员证明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及复印件;
(2)正在生效的执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执业单位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
(4)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申请人被任命文件(聘用合同)复印件和申请人的职业道德证明;
(5)执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具体要求与初始注册要求相同)。
(四)注销注册
1、注销注册申请表:
包括封面及基本情况两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及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执业单位必须填写承诺书并签字,承诺对申请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电子文件填写和上传原件的扫描件均需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完成,相关证明材料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三)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四)上报申请材料应按照要求格式填写(一式一份),在申请材料封面上加盖执业单位公章后装入档案袋。
在管理系统中打印档案袋封面并粘贴在档案袋正面;
(五)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顺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
(六)业绩证明复印件的装订顺序必须与业绩表中的业绩排列顺序一致;
(七)除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外,申请人不需要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他材料。
五、申报时间和程序要求
注册申请人应在2012年8月20日之前向初审机构报送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初审机构应在2012年9月17日前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评审,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告准予注册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名单并颁发注册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工程咨询行为,我委制定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工程咨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是指根据《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7号),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的人员。
第三条 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加入且仅能同时加入一个具备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单位,恪守职业道德,且有良好的工作业绩,方可申请注册。
该人员所注册的工程咨询单位为其执业单位。
第四条 注册登记分为初始注册、继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4类情况。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为注册登记初审机构,负责当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七条 合法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在取得资格证书的当年,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申请受理时间内到初审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第八条 申请人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工程咨询业绩,按《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规定的专业划分,进行专业类别注册。
最多只能申报两个专业,即一个主专业和一个辅专业。
第九条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和申请人的职业道德证明;
(四)执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与其所申请专业相关的工程咨询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认定标准见附件)。
第十条 未在取得资格证书的当年申请初始注册,但在以后年份申请初始注册的,需提交自取得资格证书第二年开始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可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初审机构受理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注册申请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妥善保管本人的注册证和执业专用章。
如有损坏或丢失,须由本人在全国性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初审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在工程咨询工作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而被撤销注册不满3年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初始注册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办理时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告。
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 继续注册
第十四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继续注册手续。
申请人同时要求变更注册的,应先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继续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及复印件;
(三)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材料;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可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第十六条 继续注册申请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在申请人注册证上签署继续注册有效期。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予继续注册:
(一)不接受执业检查或受到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处分尚未期满的;
(二)未能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
(三)在申请继续注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继续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继续注册每年集中办理,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 变更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或专业,应申请变更注册。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执业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注册申请表(单位变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及复印件;
(三)新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
(四)申请人与原执业单位的解聘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变更专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注册申请表(专业变更)》;
(二)执业单位出具的与新申请专业相关的工程咨询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认定标准见附件一);
(三)学制在1年以上的与新申请专业相关的专业培训、学历或学位证明;
第二十二条 变更注册申请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变更注册,每年最多申请一次。
第五章 注销注册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予注销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获准继续注册的;
(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三)服刑;
(四)脱离工程咨询单位的;
(五)注册被依法撤销,或者注册证被依法吊销的;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初审机构根据执业检查情况提出注销处理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公告。
第二十七条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在具备申请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第六章 注册办理期限
第二十八条 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初审机构的初审意见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初审机构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及时纠正注册工作中的违法和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出撤销注册的决定:
(一)初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初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成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批准注册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注册申请或者不予注册的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初审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注册登记、实施执业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初审机构实施注册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责成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擅自收取注册登记费用的。
第三十四条 初审机构每年定期对本地区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在其注册证上做出记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地区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五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给子警告一年处分:
(一)变更执业单位或专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超越规定专业执业的。
第三十六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暂停执业一年处分:
(一)在执业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不履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义务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在执业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直接责任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吊销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未经注册却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名义从事工程咨询活动的人员,当地初审机构应责令其停止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由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四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媒体向社会发布有关注册信息。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业绩认定标准
一、业绩范围
按照管理权限,已经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人完成的发展规划(专题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
二、业绩数量要求
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个:
l.发展规划(专题研究报告)不少于2项;
2.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少于3项;
3.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不少于2项;
4.项目评估报告不少于5项;
5.项目后评价报告不少于5项。
三、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业绩证明材料应包括业绩文本封面和署名页,相关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执业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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