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气瓶检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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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气瓶检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
辽宁省气瓶检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
辽质监特字[2007]114号
2007年5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气瓶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仅从事气瓶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核准。
第三条核准分为首次核准、换证核准、增项核准。
第四条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细则规定范围内气瓶检验机构核准中的受理和审批。
第五条已经受理的气瓶检验机构可在受理意见许可的期限内从事受理范围内批准数量气瓶的试检验。
经过核准的气瓶检验单位,方可从事核准项目范围内的气瓶检验工作。
核准的具体项目见附件1。
附件1:
核准的具体项目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核准项目
备注
1
PD1
无缝气瓶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2
PD2
焊接气瓶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3
PD3
液化石油气钢瓶
定期检验
4
PD4
溶解乙炔气瓶
定期检验
5
PD5
特种气瓶(缠绕、低温、车载)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请核准的气瓶检验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规范和公正的开展检验工作。
(二)已经明确或者落实检验责任的在用气瓶数量不低于附件2中的要求。
附件2:
在用气瓶数量要求
气瓶种类
无缝气瓶
焊接气瓶
液化石油气钢瓶
溶解乙炔气瓶
特种气瓶
数量(只)
10000
5000
(注:
特殊品种现场确定)
80000
(注:
自检单位40000)
8000
4000
(注:
特殊品种现场确定)
(三)建立了满足辽宁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气瓶检验数据交换系统。
(四)机构负责人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气
瓶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
(五)技术负责人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或
者气瓶检验员以上资格,从事气瓶行业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气瓶行业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六)质量负责人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职称或者相关项目检验员以上资格,从事气瓶行业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七)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各类气瓶检验员分别不少于2人。
(八)配备一定数量的经过业务培训与检验工作相适应得操作人员和气瓶附件维修人员。
(九)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装备(见附件3),检验场所应当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的相关要求。
(十)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并有相应的正式版本。
(十一)建立了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见附件4),并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第七条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应按照受理文件的规定,在监督指导单位(已经取得相应气瓶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资格的单位)的监督指导下开展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出具试检验报告,试检验报告上应当有在现场监督指导的具有申请核准项目检验资格的人员签署的评价意见及监督指导机构的确认签章,确认申请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八条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当填写《气瓶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附件5),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
第十条申请单位提出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气瓶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数码照片);
(三)现有核准证书(数码照片,仅适用于增项或换证核准申请);
(四)拟委托检验气瓶任务书(附件6);
(五)气瓶检验质量保证手册;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首次提出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的申请单位,申请工作可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在对申请单位的准备工作核实后,代为申请。
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所代为提交的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原因,退回提交的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所申请核准的检验项目,在拟开展检验业务的区域或者范围内,检验对象的检验责任已经由取得核准的其他检验机构承担;
(二)基本条件不能达到本细则第二章的要求;
(三)未通过受理或核准,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四)填报资料弄虚作假、严重失实,2年内不予受理;
(五)其他影响申请受理的情况。
第十四条申请单位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填写《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及《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附件7)约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公布的有相应资格的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已经被受理的申请单位,约请前应当在监督指导机构派出的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监督指导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
试检验数量及时间要求见附件8。
第十五条评审机构应当依据本细则的要求,编制评审指南,报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据此进行气瓶检验机构资格评审。
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终止鉴定评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给核准机关。
第十八条申请单位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工作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评审机构认为申请单位存在不符合核准条件与要求的问题,应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书》及《不符合项目报告》(附件9)。
申请单位在收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无法完成的,经评审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评审机构可采用资料确认或现场确认的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申请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受理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
核准机关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批,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一)申请单位满足核准要求,予以批准;
(二)申请单位不满足核准要求,不予批准,并且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者申请单位的条件有异议,可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第二十一条对予以批准的申请单位,颁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第二十二条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核准机关接到鉴定评审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变更
第二十三条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气瓶检验机构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技术负责人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时,可向原核准实施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告知其所在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四条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气瓶检验机构在检验场地搬迁、检验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下,应当在重新检验前报请核准机关申请条件确认,在确认合格后方可正式开展气瓶检验工作。
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亦应同时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申请单位对核准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审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核准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核准的具体项目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核准项目
备注
1
PD1
无缝气瓶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2
PD2
焊接气瓶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3
PD3
液化石油气钢瓶
定期检验
4
PD4
溶解乙炔气瓶
定期检验
5
PD5
特种气瓶(缠绕、低温、车载)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附件2:
在用气瓶数量要求
气瓶种类
无缝气瓶
焊接气瓶
液化石油气钢瓶
溶解乙炔气瓶
特种气瓶
数量(只)
10000
5000
(注:
特殊品种现场确定)
80000
(注:
自检单位40000)
8000
4000
(注:
特殊品种现场确定)
附件3:
气瓶检验站核准条件表
核准项
目代码
检验人员
资格及数量
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
检验仪器设备数量、规格及参数要求
备注
PD1
1.具有气瓶检验员资格的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1名;
2.气瓶检验员不少于2名;
1.检验场地独立,检验工艺流程布局合理;
2.测厚仪;
3.内窥镜或内部检验的安全照明装置;
4.必备的检验量检具;
5.符合环保、消防要求的有毒、可燃气体或残余液体的回收、置换和处理装置;
6.瓶阀自动装卸机;
7.防震胶圈自动装卸机(检验公称容积400L~1000L气瓶,可在滚动装置上人工装卸);
8.气瓶自动倒水装置(检验公称容积400L~1000L气瓶,可用电动吊运装置倒水);
9.气瓶外表面清理装置;清除瓶内残留物、油脂、腐蚀产物的装置(必须具备脱脂处理能力);
10.称量气瓶重量和测量容积用的衡器;
11.水压试验装置(禁油气瓶必须配备专用试压装置);
12.气瓶内部干燥装置;
13.符合规范要求的气密性试验装置;
14.检修瓶口螺纹的螺纹量规和丝锥;
15.检修瓶阀的工具、量具及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
1项:
有必要的厂房,具备全年检验能力;检验场地独立,作业面积至少达到200m2;气瓶存放不得日晒雨淋;工艺操作流程布局应尽量减少搬运距离,且各流程区域有明显标示;待检气瓶和已检气瓶不得混淆;有单独的喷漆场所;
2项:
测厚仪1台(多种气瓶检验单位2台),精度应为±0.1%;
3项:
内窥镜或内部检验照明装置的探头长度不小于3米;
4项:
必备的检验量检具包括300mm和2000mm的钢板尺各一把;250g的小铜锤、橡胶锤各2把;常见规格的气瓶样板(卡板)各一套;250mm游标卡尺一把;代针尖(楔角应≤30º,半径≤0.25mm)的千分表2把;外卡钳2把等;
5项:
首先要定性的确定瓶内残余气体的压力和性质,然后要有释放残余气体并能安全处理的工装、工具;要有处理被堵塞瓶阀的工具;有毒、可燃气体或残余液体的回收、置换和处理装置要求有工艺文件并密闭进行,要有环保和消防的证明文件;
9项:
必备喷丸式机械除锈装置;
10项:
称量气瓶重量和测量容积用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是常用称量值的1.5~3.0倍;
11项:
水压试验方法要满足GB9251的要求:
试验装置必须具备有效控制试验压力的设施;试验时不得对受试瓶施加能影响瓶体变形的其他外力;水泵的最高压力应为试验压力的3~4倍;内测法的B值得测量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应采用时间继电器控制保压时间;装置连同受试瓶必须具备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在装置上两点各安装电接点压力表,量程为试验压力的2~3倍,精度不低于1.5级,检验周期不超过一个月;装置上还应有0.4级的精密压力表;试验用水为洁净的淡水,水温不得低于5℃,试验用水与环境差不大于5℃,瓶内水温与压入的试验用水的温度差不大于2℃;对水温的测量仪器最小刻度不大于1℃,其检验周期为2年;
PD1
16.钢印滚压机、打字枪等打字工具;
17.喷涂气瓶漆色、色环、色标和字样的器械;
18.处理报废气瓶用的设备;
19.计算机及统一使用的气瓶检验管理软件。
测量气瓶残余变形率的水压试验用量管刻度的相对误差不大于±1%,最小刻度不大于0.1ml;水槽的盛水量应与检验气瓶数量相适应,并敞口放置24h后方可用于水压试验;受试瓶注满水后应在室内静置8h以上,瓶内气泡要排净;保压时间30s。
12项:
气瓶内部干燥装置温度通常控制在70~80℃,时间不少于20min;
13项:
采用专用的试验设备,要求配备储气罐,空压机能力满足检验需要;用空气作为介质做可燃气体的气密性试验时需配备可燃气体分析仪一台;
14项:
符合GB8336要求的气瓶常见规格(PZ27.8mm、PZ19.2mm)的螺纹量规和螺纹塞规2套;
15项:
检修瓶阀应有专用的工作平台、工装、卡具和工具;应有单独对瓶阀进行气密试验的装置;
16项:
钢印滚压机、打字枪等打字工具打出的字体高度5~10mm,深度为0.5mm;
18项:
处理报废气瓶用的设备应符合锯切或压扁的要求。
在要求防爆的场所用的电器均要求选用防爆型;
被油脂污染氧气瓶的处理及处理后的检验应有工艺进行验证;
核准项
目代码
检验人员
资格及数量
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
检验仪器设备数量、规格及参数要求
备注
PD2
1.具有气瓶检验员资格的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1名;
2.气瓶检验员不少于2名;
1.检验场地独立,检验工艺流程布局合理;
2.测厚仪;
3.内窥镜或内部检验的安全照明装置;
4.必备的检验量检具;
5.符合环保、消防要求的有毒、可燃气体或残余液体的回收、置换和处理装置;
6.瓶阀自动装卸机;
7.防震胶圈自动装卸机(检验公称容积400L~1000L气瓶,可在滚动装置上人工装卸);
8.气瓶自动倒水装置(检验公称容积400L~1000L气瓶,可用电动吊运装置倒水);
9.气瓶外表面清理装置;清除瓶内残留物、油脂、腐蚀产物的装置(必须具备脱脂处理能力);
10.称量气瓶重量和测量容积用的衡器;
11.水压试验装置;
12.气瓶内部干燥装置;
13.符合规范要求的气密性试验装置;
14.检修瓶口螺纹的螺纹量规和丝锥;
16.钢印滚压机、打字枪等打字工具;
17.喷涂气瓶漆色、色环、色标和字样的器械;
18.处理报废气瓶用的设备;
19.计算机及统一使用的气瓶检验管理软件。
20.申请核准项目品种所需的检测专用设备。
1项:
有必要的厂房,具备全年检验能力;检验场地独立,作业面积至少达到200m2;气瓶存放不得日晒雨淋;工艺操作流程布局应尽量减少搬运距离,且各流程区域有明显标示;待检气瓶和已检气瓶不得混淆;有单独的喷漆场所;
2项:
测厚仪1台(多种气瓶检验单位2台),精度应为±0.1%;
3项:
内窥镜或内部检验照明装置的探头长度不小于3米;
4项:
必备的检验量检具包括300mm和2000mm的钢板尺各一把;小铜锤、橡胶锤各2把;常见规格的气瓶样板(卡板)各一套;250mm游标卡尺一把;代针尖(楔角应≤30º,半径≤0.25mm)的千分表2把;外卡钳2把等;检修瓶阀的工具、量具及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焊缝检测尺;
5项:
首先要定性的确定瓶内残余气体的压力和性质,然后要有释放残余气体并能安全处理的工装、工具;要有处理被堵塞瓶阀的工具;有毒、可燃气体或残余液体的回收、置换和处理装置要求有工艺文件并密闭进行,要有环保和消防的证明文件;
6项:
必备喷丸式机械除锈装置;
7项:
称量气瓶重量和测量容积用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是常用称量值的1.5~3.0倍;
8项:
水压试验方法要满足GB9251的要求:
试验装置必须具备有效控制试验压力的设施;试验时不得对受试瓶施加能影响瓶体变形的其他外力;水泵的最高压力应为试验压力的3~4倍;内测法的B值得测量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应采用时间继电器控制保压时间;装置连同受试瓶必须具备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在装置上两点各安装电接点压力表,量程为试验压力的2~3倍,精度不低于1.5级,检验周期不超过一个月;装置上还应有0项:
4级的精密压力表;试验用水为洁净的淡水,水温不得低于5℃,试验用水与环境差不大于5℃,瓶内水温与压入的试验用水的温度差
核准项
目代码
检验人员
资格及数量
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
检验仪器设备数量、规格及参数要求
备注
PD2
注:
检验过程中,对气瓶焊缝缺陷的类型和严重性有疑问时,可委托有资格的无损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不大于2℃;对水温的测量仪器最小刻度不大于1℃,其检验周期为2年;
水槽的盛水量应与检验气瓶数量相适应,并敞口放置24h后方可用于水压试验;受试瓶注满水后应在室内静置8h以上,瓶内气泡要排净;
9项:
气瓶内部干燥装置温度通常控制在70~80℃,时间不少于20min;
10项:
采用专用的试验设备,要求配备储气罐,空压机能力满足检验需要;用空气作为介质做可燃气体的气密性试验时需配备可燃气体分析仪一台;
11项:
符合GB8336要求的气瓶常见规格(PZ27.8mm、PZ19.2mm)的螺纹量规和螺纹塞规2套;
12项:
检修瓶阀应有专用的工作平台、工装、卡具和工具;应有单独对瓶阀进行气密试验的装置;
13项:
钢印滚压机、打字枪等打字工具打出的字体高度5~10mm,深度为0.5mm;
14项:
处理报废气瓶用的设备应符合锯切或压扁的要求。
在要求防爆的场所用的电器均要求选用防爆型;
被油脂污染、盛装强氧化性介质气瓶的处理及处理后的检验应有工艺进行验证;
核准项
目代码
检验人员
资格及数量
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
检验仪器设备数量、规格及参数要求
备注
PD3
1.具有气瓶检验员资格的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1名;
2.气瓶检验员不少于2名;
1.检验场地独立,检验工艺流程布局合理;
2.测厚仪;
3.内窥镜或内部检验的安全照明装置;
4.必备的检验量检具;
5.符合环保、消防要求的有毒、可燃气体或残余液体的回收、蒸汽吹扫或焚烧装置;
6.瓶阀自动装卸机;
7.气瓶外表面清理装置;
8.称量气瓶重量和测量容积用的衡器;
9.水压试验装置;
10.符合规范要求的气密性试验装置;
11.检修瓶口螺纹的螺纹量规和丝锥;
12.检修瓶阀的工具、量具及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
13.钢印滚压机、打字枪等打字装置;
14.喷涂气瓶漆色、色环、色标和字样的器械;
15.抽真空设备;
16.处理报废气瓶用的设备;
17.计算机及统一使用的气瓶检验管理软件;
注:
检验过程中,对气瓶焊缝缺陷的类型和严重性有疑问时,可委托有资格的无损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1项:
有必要的厂房,具备全年检验能力;检验场地独立,作业面积至少达到200m2;气瓶存放不得日晒雨淋;工艺操作流程布局应尽量减少搬运距离,且各流程区域有明显标示;待检气瓶和已检气瓶不得混淆;有单独的喷漆场所;
2项:
测厚仪1台(多种气瓶检验单位2台),精度应为±0.1%;
3项:
内窥镜或内部检验照明装置的探头长度不小于3米;
4项:
必备的检验量检具包括300mm和2000mm的钢板尺各一把;检验锤一把、橡胶锤2把;常见规格的气瓶样板(卡板)各一套;250mm游标卡尺一把;代针尖(楔角应≤30º,半径≤0.25mm)的千分表2把;外卡钳2把等;焊缝检测尺一把;测量气瓶底座下平面与气瓶下封头最低点距离的装置;
5项:
要有回收残余气体并能安全处理的设备、工装和工具,包括:
正压法用的压缩机、残液罐和相关的工艺管线等;负压法用的烃泵、残液罐、喷射器(或聚集器)和相关的工艺管线等;要有处理被堵塞瓶阀的工具;应配备LPG钢瓶的蒸汽吹扫装置或气瓶焚烧设备;要有环保和消防的证明文件;蒸汽吹扫装置要求蒸汽压力不小于0.2MPa,时间不低于4min;气瓶焚烧设备要有温度控制装置及进给速度控制装置,并能保证连续生产;配备可燃气体分析仪一台;要有环保和消防的证明文件;
6项:
YSP-50型LPG钢瓶也应采用瓶阀自动装卸机;
7项:
检验站应配备喷丸除锈装置;
8项:
称量气瓶重量和测量容积用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是常用称量值的1.5~3.0倍;
9项:
采用专用的水压试验设备,并保证自动倒水;
10项:
采用专用的气密性试验设备,要求配备储气罐,空压机能力满足检验需要;
11项:
符合GB8336要求的气瓶常见规格(PZ27.8mm、PZ19.2mm)的螺纹量规和螺纹塞规2套;
核准项
目代码
检验人员
资格及数量
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
检验仪器设备数量、规格及参数要求
备注
PD3
12项:
检修瓶阀应有专用的工作平台、工装、卡具和工具;应有单独对瓶阀进行气密试验的装置;
13项:
钢印滚压机、打字枪等打字装置打出的字体高度5~10mm,深度为0.5mm;
14项:
瓶体漆面应采用静电喷涂或塑料喷涂;
15项:
要求真空度达到82.7kPa(620mmHg);
16项:
处理报废气瓶用的设备应符合锯切或压扁的要求;
在要求防爆的场所用的电器均要求选用防爆型;
设备的选型时要综合考虑各个设备的检验能力,要相互匹配,消除检验工序瓶颈;
核准项
目代码
检验人员
资格及数量
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
检验仪器设备数量、规格及参数要求
备注
PD4
1.具有气瓶检验员资格的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1名;
2.气瓶检验员不少于2名;
1.检验场地独立,检验工艺流程布局合理;
2.测厚仪;
3.必备的检验量检具;
4.符合环保、消防要求的有毒、可燃气体或残余液体的回收、置换和处理装置;
5.瓶阀自动装卸机;
6.防震胶圈自动装卸机;
7.气瓶外表面清理装置;
8.称量气瓶重量用的衡器;
9.气压试验装置;
10.检修瓶口螺纹的螺纹量规和丝锥;
11.检修瓶阀的工具、量具及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
12.喷涂气瓶漆色、色环、色标和字样的器械;
13.处理报废气瓶用的设备;
14.计算机及统一使用的气瓶检验管理软件;15.无损检测设备(可以外委);
1项:
检验场地独立,具备全年检验能力;保护检验气瓶不受日晒雨淋,作业面积至少达到200m2;工艺操作流程布局应尽量减少搬运距离,且各流程区域有明显标示,待检气瓶和已检气瓶不得混淆;
2项:
测厚仪1台(多种气瓶检验单位2台),精度应为±0.1%;
3项:
必备的检验量检具包括300mm和2000mm的钢板尺各一把;检验锤一把、橡胶锤2把;常见规格的气瓶样板(卡板)各一套;250mm游标卡尺一把;代针尖(楔角应≤30º,半径≤0.25mm)的千分表2把;焊缝检测尺一把;白钢针一把;专用塞尺;余压测试压力表、专用塞尺的材质为不锈钢;
4项:
要有与乙炔充装单位签订的残余气体回收、处理协议。
7项:
应采用机械除锈装置;
8项:
称量气瓶重量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是常用称量值的1.5~3.0倍;
9项:
采用专用的试验设备(符合GB13003要求),包括:
氮气源(GB3864中Ⅱ类二级)、试验水槽(最低要求:
深2m、宽1.2m、长2.5m;气瓶上表面浸入水中深度大于1m)、气瓶吊栏(成组、固定)、氮气干燥器(无水氯化钙或分子筛)、节流孔板(直径为1mm)、压力表(精度1.5级、量程为试验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小于100mm)、减压器、起重装置、过滤器、压力调节阀、安全阀、工艺管线等;
10项:
符合GB8336要求的气瓶常见规格(PZ39mm)的螺纹量规和螺纹塞规1套;
11项:
检修瓶阀应有专用的工作平台、工装、卡具和工具;应有单独对瓶阀进行气密试验的装置;
13项:
处理报废气瓶用的设备应符合锯切或压扁的要求;
应准备乙炔瓶导流孔内的填料、毛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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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辽宁省 检验 机构 核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