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汇编7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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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知识产权管理总则 2
二、知识产权联席会议议事制度 7
三、知识产权创造奖励制度 9
四、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制度 12
五、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 14
六、知识产权交易管理制度 28
七、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32
八、知识产权权属管理制度 36
九、技术合同管理制度 41
十、专利管理制度 46
十一、商标管理制度 55
十二、著作权管理制度 59
十三、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67
十四、技术保密合同 75
知识产权管理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
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下设知识产权专员,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
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公司。
(一)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公司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利用本公司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本公司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2.利用本公司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七条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公司,任何其他公司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八条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九条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管理工作由专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研究项目下达的主管部门报告,按本公司的规定提交全部科技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者。
第十一条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任务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公司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填写鉴定申请书,要按照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鉴定。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科技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第十四条对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签定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在与其他公司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第十六条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
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定技术合同。
第十七条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将依据国家和本公司的具体规定,给予包括发放奖酬金、提职、提级、职称评定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第十八条属于本公司的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按规定提取酬金。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依据规定追究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侵害人为本公司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侵害人为非本公司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必要时,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
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总经办。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知识产权联席会议议事制度
第一条结合公司、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公司对知识产权工作和议事程序,提高知识产权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实际,制订本议事制度。
第二条知识产权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机构,公司不再单独另行召开,其议事范围主要是:
1.传达、学习知识产权有关政策的重要决议、决定,讨论决定贯彻执行的方案及措施;
2.讨论决定知识产权计划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专利申请和资金使用;
3.讨论决定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要点,重要工作以及重要活动等;
4.讨论其他需要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联席会议由知识产权部负责人召集、主持召开,或由协调人召集、主持召开。
第四条联席会议由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撰写负责人、协调人员出席,知识产权专干列席。
以上人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方可召开。
第五条联席会议一般每一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第六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管理部,由协调人将会议地点、时间和议题内容提前通知全体参会人员。
第七条知识产权专干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各分管领导或相关部室负责人在会上作出汇报。
与会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努力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会议讨论重大问题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总要求,集体研究决定问题。
票决由园区工委书记、副书记、工委委员、科委党组成员参加,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对争议较大的问题,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上会讨论。
第九条会议必须指定协调人做好会议记录,重大问题的决策,可印发会议纪要,未经会议批准传达或公布的内容,不得向会外人员泄露。
第十条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制定的计划、确定的事项,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督促落实,知识产权部门加强效能监察。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总经办。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知识产权创造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员工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知识产权成果的产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因职务发明取得专利权后,应当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
第三条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证书后,应将专利证书复制件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同时将该项专利及实施效益情况记入职工技术、业务档案,作为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公司取得发明专利申请号后,应当发给发明人一次性奖金200元;公司取得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后,应当发给发明人一次性奖金100元。
第五条公司取得发明专利权后,应根据申请专利时的定级分别给予发明人一次性奖金3000元(普通级)、5000元(重大级)。
凡取得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发给发明人一次性奖金1000元,公司取得软件著作权授权后,应当发给著作权人一次性奖金500元。
第六条实施职务发明的公司,从实施之日起2年内,每年从实施该专利所取得的效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
报酬的计算制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的一种:
对提高产品质量效果明显的,从实施专利后所新增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
对降低材料成本,节省工序时间效果明显的,可取节约成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
对属于新产品发明的专利:
可取该新产品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
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任何一种,每年在税后利润或节约成本总额中提取2%作为职务发明人的报酬。
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一次性给予职务发明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报酬。
第七条公司将职务发明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的,从转让或许可实施所得收益中提取5%—10%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
公司将职务发明专利作价投资或入股时,给予职务发明人相应的报酬。
若有杰出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占有个人股,则直接参与分红,不再给其它奖励。
第八条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一律从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所获得的税后利润和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第九条如一件专利有多位职务发明人,按照专利发明人实际贡献大小分配奖金和报酬。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优秀专利工作者”获得奖励:
1.为知识产权培训、普及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2、为维护本公司权益,挽回公司因侵权或专利流失而遭受的损失,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3、在引进专利技术或在专利技术的实际应用中解决关键问题,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大成效的人员:
4、为技术开发提供积极有利条件,并为开发成果申请专利以及获得专利权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管理人员。
符合本条上述任何一款规定的人员,由所在部门在每年11月1日前将有关事迹介绍及推荐材料交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参与“优秀专利工作者”的评选。
知识产权管理部组织评审人员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布十日内没有异议的,即予以认定。
“优秀专利工作者”获奖限额为1—2人,每位获奖者可获得不低于2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专利职务发明人的奖金和优秀专利工作者的奖金由本公司统一支付,纳入每年知识产权管理部部门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失效专利从失效之日起,不再享受按照本细则给予的所有待遇;专利权归属存在纠纷的,在纠纷解决前不享受按照本细则给予的所有待遇。
第十三条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总经办。
第十五条本制度本制度自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制度
企业单位的负责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科技研发人员的培训,根据实际需要,分为基础培训和实务培训两个方面。
基础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
学习掌握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概念及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了解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工作的形势,把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内容,了解掌握专利文献与信息利用的实务和技能等。
培训目标:
通过基础培训,使培训对象建立和增强知识产权意识,了解知识产权制度对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力的作用,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和能力。
实务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
了解把握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与变革的趋势,掌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学习掌握知识产权申请、审批的程序和法律规定,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程序、审查原则及法律规定,商标撤销和商标注册无效的理由、程序和效力,了解著作权法等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了解知识产权法律诉讼程序、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内容与程序;学习掌握专利文献和信息利用及检索技能;了解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的基本知识、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经验及典型案例分析。
培训目标:
通过实务培训,使培训对象掌握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实际技能,熟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的法律规定及程序,深入了解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内容,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
基础培训以脱产授课为主。
实务培训除脱产授课外,还可运用专题研讨、考察学习等方式进行。
本制度自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公司的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档案是公司在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和保密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卷、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和,包括经营销售、售后服务、客户管理、科研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合资合作及联营、计划统计、人事劳资、教育培训、财务审计和党、政、工、青、妇等各项业务活动中正在形成和已经形成的档案。
三、档案工作是公司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之一,档案信息化工作是公司办公信息化系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公司所有员工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五、各部门部长对本部门档案的安全负责,是本部门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六、公司设立档案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管理本公司的档案工作。
配兼职档案管理员,专门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和各项具体的档案业务,同时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保证全公司个人工作电脑中电子档案在互联网、局域网和移动盘片的使用过程中不会向外泄漏。
档案室以及档案管理员归综合管理部领导。
七、各部门应指定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的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及存档,并按规定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同时配合公司档案管理员对本部门的个人工作电脑中的文件采取措施,防止电子档案文件的泄漏。
三档案的归档
八、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是档案工作的基础,必须纳入各部工作计划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并将文件材料整理归档作为各项活动结束前的最后一道工作程序,以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九、文件资料的归档范围:
凡公司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都必须向档案室归档,包括:
(一)企业资产:
包括各种物业的产权证、使用证,资产的注入、划拨、划转、无形资产买入的请示、批复、权属证明及产权变动证明材料,清产核资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二)注册登记:
包括公司设立和变更的申请、审批、登记以及终止、解散后清算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包括公司章程及与各方签订的合同);
(三)行政管理:
包括各种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等材料;文秘工作、劳资保险、人事管理、法律事务、外事公关、安全保卫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四)人事管理:
个人档案、薪酬制度、工资、劳动合同、考评、岗位职责等文件材料;
(五)经营管理:
包括经营决策、计划统计、财务管理、稽核审计、品牌形象管理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各种合同、协议及公证书,公司内部管理体系和各种流程规范、标准,经营过程中总结出独特的商务模式与各种策划方案形成的文件材料,市场运作过程中的方法和技巧整理形成的文件;
(六)生产技术管理:
包括生产调度、质量管理、劳动管理、能源管理、科技管理、计量工作、标准化工作等形成的文件材料;公司各种资质证书及相关材料;
(七)社团工作:
包括党、团组织、工会、协会、纪检监察、宣传教育等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
(八)投资开发:
包括境内外投资项目中的项目建议(申请)书、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估、项目批准文件,合同、章程、协议等及其审批文件、批准证书;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承包工程、设计咨询项目中的招投标、中标、签订合同、施工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科技经贸合作项目中的合同、协议,及实施合作过程中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劳务合作项目中的合同、协议、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九)基本建设:
包括本企业各种基建工程形成的依据性、基础性材料;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和竣工文件材料;
(十)设备仪器:
包括各种自制、外购设备及安装调试文件材料;
(十一)产品生产:
包括每种产品从开发、设计到工艺、工程安装、加工制造、检验、包装、商标、广告等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二)科学研究:
包括从开题到实验、总结报告、技术鉴定、成果推广应用及转让等系列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三)声像实物:
包括各种活动形成的胶片、照片、录音、录像、磁盘、光盘、证书、奖状、奖章、奖杯、奖牌、锦旗、书画等;
(十四)各种商务运作和技术培训资料等其它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十、不作为归档文件材料的范围
(一)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
(二)上级机关任命、奖惩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文件、普发供参阅、不办的文件材料。
(三)上级单位发来供参考的抄件和征求意见未定稿的文件。
(四)未经会议讨论和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文件、电报草稿,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重要法规性文件、定稿除外)、铅印文件的各次校对稿(主要领导人亲笔修改稿和负责人签字的最后定稿除外)。
(五)从正式文件、电报上摘录的供工作参阅的非证明材料。
(六)参加非主管单位召开的会议不需要贯彻执行和无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七)非隶属单位抄送的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
十一、归档要求
(一)公司文件的交接归档应由各职能部门与档案管理人员共同完成。
文件材料在处理完毕之后,文书部门和各职能部门应对在本部门形成的文件,按其形成规律和特点进行初步整理后,定期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管理。
档案管理员要对文件的整理和组卷给予必要的指导与协助。
(二)必须保证归档文件的质量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字迹清楚工整,纸张及文件格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纯蓝墨水等书写材料。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系统、准确。
3、每类科研成果、产品试验定型、项目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设备开箱等必须有档案管理员参加,对其文件材料(含有关图纸等)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鉴定和验收。
4、归档的文件必须是原件。
5、保持归档文件材料之间的历史联系,能准确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和各项管理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并进行科学分类、立卷和编目编号。
6、案卷题名应确切反映卷内文件内容,并区分保管期限。
(三)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十二、归档时间
(一)党政管理和经营管理档案,在翌年上半年内完成整理立卷和移交归档工作。
(二)产品和及其工艺底图项目在设计完成后、投入生产前正式归档。
(三)科研文件材料在科研成果鉴定后一周内归档。
(四)项目工程建设档案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归档。
(五)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组织机构设立、重大投资决策等内容的会议纪要或决议,在文件拟制盖章后,立即交档案室归档。
(六)公司固定资产所有权证书(如房产证等),以及涉及固定资产买卖、租赁、转移、灭失等相关合同、协议、决议等文件,均由公司档案室负责保管,其中房产证在相关部门取证后的第二天交档案室归档;其他相关合同、协议、决议等在签署后一个星期内交档案室归档。
(七)新购设备(包括引进设备和技术)在开箱时必须会同档案室进行技术资料核对登记,于竣工后连同试车记录等文件材料一并整理立卷归档。
(八)人事档案由人事专员在翌年的上半年内负责完成归档。
(九)会计档案一般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暂时由财务部保存一年期满后,向档案室移交。
(十)各项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在翌年上半年内,要将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组成保管单位,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向档案部门归档。
上述归档事宜均需办理相关归档移交手续。
十三、归档手续
(一)科技文件应编写归档材料简要说明,并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归档材料说明的内容主要有:
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和代号),任务来源和依据,任务实施情况,项目水平、质量和效益等,本项目科技文件的完整、系统、准确情况,本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员的分工情况,归档材料整理人,说明书撰写人姓名和撰写日期等。
(二)填写归档文件移交清单
归档文件移交清单系公司文件交接归档的原始凭证,填写时一式两份。
在办理文件移交归档手续时,交接双方—--职能部门和档案管理员按清单移交点收,并在签字和注明日期后,双方各留存一份,以备查考。
十四、归档份数
(一)各类文件材料归档一般为一式一份。
(二)重要的和利用频繁的文件材料可归档一式两份或适当增加其归档份数。
十五、档案管理员有责任对公司各部室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档案的分类与整理
十六、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充分考虑本公司的管理职能,并结合档案的内容和形成特点,以便于公司的信息化管理与档案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为原则,进行档案的分类和整理。
其基本要求:
(一)归档材料应是原件,完整齐全,能准确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和各项管理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二)归档材料应经过系统整理,区分不同价值,分门别类地编制归档文件目录,便于保管和利用。
十七、公司档案的分类共设置10个一级类目,即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基本建设类、设备仪器类、会计类、人事档案类、声像类、产品类、审计类、知识产权类、研发技术类。
十八、二级目录的设置方法:
(一)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按问题特征设置。
(二)基本建设类按建设项目设置。
(三)设备仪器类的按名称设置。
(四)会计类按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设置。
(五)人事档案按在职职工、非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和死亡职工分别设置。
在职职工档案类目的设置按有关条例的规定执行。
(六)产品类按种类或型号分别设置。
(七)审计类按常规审计、专项审计和其他分别设置。
(八)声像档案按载体形式(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分别设置。
档案分类中的各类类目统一用二位阿拉伯数字标识,不同级类号之间直接联接。
十九、保管期限表
公司根据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其中永久为50年以上,长期为16年~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
二十、档案的编制、统计
(一)档案管理员应编制案卷目录、卷内文件目录、专题目录等检索工具,按《档案著录规则》进行档案著录工作。
(二)档案管理员应编制公司档案基本情况统计表,对档案数量、档案借阅人次,档案的利用效果编研情况进行统计。
统计数据以原始记录为依据,要做到准确可靠。
(三)档案管理员应根据公司信息化系统建设的整体计划要求,具体负责公司档案数据库的录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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