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政策解答(1-5).doc
- 文档编号:6952140
- 上传时间:2023-05-10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39.50KB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政策解答(1-5).doc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政策解答(1-5).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政策解答(1-5).doc(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政策解答
(一)
1、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如何界定?
答:
由各级党委和政府直接举办的事业单位为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这些事业单位隶属于本级党委和政府直接管理。
以国务院为例,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气象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14个部门属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这些部门包括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机构,均纳入专项治理范围,如新华社通讯社北京分社、中国气象局管理的河北气象局等。
2、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如何界定?
答:
由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为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这些单位隶属于党委、政府下设的部门管理。
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不纳入专项治理范围,但须按照专项治理要求,对公务用车情况进行统计摸底。
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所属事业单位依照执行。
3、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所属企业是否纳入登记范围?
答:
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所属企业不纳入登记范围。
4、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机关服务中心(局)是否纳入专项治理范围?
答: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局)纳入专项治理范围。
5、中央驻地方单位是否纳入当地专项治理范围?
答:
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中央驻地方单位公务用车专项治理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不纳入当地专项治理范围。
6、各省区市驻外地办事机构是否纳入专项治理范围?
答:
各省区市驻外地办事机构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纳入专项治理范围。
7、离退休省部级干部用车是否登记?
答:
离退休省部级干部车辆要登记,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填入《省部级干部专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并注明该离退休省部级干部原职务。
8、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如何界定?
答: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搭载了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
除防爆车、囚车、清障车、现场勘查车外,其他如垃圾清运车、路灯修理车、森林防火运兵车、森林防火灭火车、运水车、消防车、救护车、避震车、抢险车等也属于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范畴。
9、未在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无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车牌),在办公区域内承担除尘、洒水、巡逻、清洁、运输等工作的车辆,是否登记?
答:
上述车辆不纳入登记范围。
10、车辆登记基准日如何确定?
答:
车辆登记以2011年4月30日为基准日。
填报前已采购(或签订采购合同)但尚未到位的车辆也应进行登记,并在软件报表系统的“情况说明”中以文档形式予以说明。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政策解答
(二)
1.如何认定一般公务用车超标车?
答:
1999年3月3日至2011年1月6日购置的一般公务用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排气量2.0升(不含)以上或价格25万(不含)以上的小轿车及进口车认定为超标车。
2011年1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下发之后购置的一般公务用车,排气量l.8升(不含)以上或价格18万(不含)以上的小轿车及进口车认定为超标车。
其中,机要通信用车购置排气量1.6升(不含)以上或价铬12万(不含)以上的小轿车认定为超标车。
地方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低于中央规定标准的,按地方和有关部门标准认定;地方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高于中央标准的,按中央标准认定。
2.如何认定省部级干部用车超标车?
答:
1994年9月5日至1999年3月3日购置的省部级干部用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省部级正职购置排气量3.0升(不含)以上的小轿车认定为超标车,省部级副职购置排气量2.5升(不含)以上的小轿车认定为超标车。
1999年3月3日至2011年1月6日购置的省部级干部用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省部级正职购置气量3.0升(不含)以上或价格45万(不含)以上的小轿车认定为超标车;省部级副职购置排气量3.0升(不含)以上或价格35万(不含)以上的小轿车认定为超标车。
2011年1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部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2011]1号)下发之后购置的省部级干部专车,省部级正职购置排气量2.5升(不含)以上或价格38万(不含)以上的小轿车认定为超标车;省部级副职购置排气量2.0升(不含)以上或价格28万(不含)以上的小轿车认定为超标车。
I999年3月3日之后购置的省部级干部用车为进口车的,认定为超标车。
3.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部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下发之日至实际收到文件日期期间,购置了符合原规定但超过两个《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的车辆,是否认定认定为超标车?
答:
这部分车辆应认定为超标车。
4.购置车辆的日期如何确定?
答:
购置车辆的日期以签订购车合同的日期为准。
5.各级党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机构配备使用的车辆如何认定违规?
答:
各级党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机构配备使用的车辆应纳入车辆权属单位编制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违规认定,属于超编车的,需在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
6.后勤服务用车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如何认定超编车和超标车?
答:
之前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按照原有编制和配备标准认定。
之前没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抓紧建立完善具体规定,编制依据新的编制标准认定,标准参照一般公务用车标准认定。
7.机关长期租用车辆是否认定违规?
答:
机关超编制或超标准长期租用车辆属于违规行为。
8.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部门的一般公务用车如何认定违规?
答:
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部门除经批准保留的车辆外,其余一般公务用车按超编车认定。
9.如何认定豪华装饰公务用车?
答:
豪华装饰公务用车是指在购车时要求售车单位高于原车配置设计进行装饰,或借修车之机进行高于原车配置的装饰,如增设天窗、车载冰箱、电视、电话、DVD、可视倒车雷达、音响,以及其他与汽车行驶无关的设备。
1O.因项目、扶贫等工作配备使用的车辆如何认定违规?
答:
因项目、扶贫等工作配备使用的车辆,应纳入车辆权属单位编制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违规认定。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政策解答(三)
1.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机关服务中心(局)、离退休干部局的违规车辆如何处理?
答: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机关服务中心(局)、离退休干部局的违规车辆分别由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根据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结果,逐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执行。
2.垂直管理系统的违规车辆如何处理?
答: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本级、机关服务中心(局)和离退休干部局的违规车辆分别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根据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结果,逐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执行;垂直管理系统内其它单位的违规车辆由中央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执行。
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的违规车辆处理由省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上述做法执行。
3.违规车辆的调剂范围如何界定?
答:
违规车辆可在纳入专项治理范围内的单位之间进行调剂。
4.处理超编车时,可否以本单位中车况较差的旧车予以替换?
答:
处理超编车时,如认定的超编车较新,本着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的原则,可将本单位中车况较差的旧车用于替换认定的超编车,但须严格核实数量、规范审批程序。
5.超编车处理中的“编制内公务用车”是指旧编制还是新编制?
答:
这里的“编制内”是指新编制,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未明确新编制标准之前一律不得调剂超编车。
6.超标车处理中的“排气量标准符合原规定且实际价值低于新配备标准”如何理解?
答:
“排气量标准符合原规定”可参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政策解答
(二)》中有关超标车认定的解释。
“新配备标准”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的规定标准。
地方和有关部门超出中央标准的,按中央标准认定;地方和有关部门标准低于中央标准的,按地方和有关部门的标准认定。
7.车辆实际价值计算公式中的“已使用年限”和“更新年限”如何确定?
答:
计算已使用年限时截止到车辆处理日期,可具体到月;更新年限统一以8年(96个月)计。
8.地方党政机关调剂或继续使用超标车时“报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执行”如何操作?
答:
地方党政机关调剂或继续使用超标车的,按照逐级报送的方式,由省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处理意见包括文字说明和申报表格两部分,文字部分应详细说明调剂或继续使用理由,申报表格样式见附件。
9.违规车辆处置收入如何上缴?
答:
属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按照《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中共中央直属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中管资发〔2010〕43号)等规定执行;属于地方党政机关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政策解答(四)
1.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如何确定?
答:
根据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截至目前已经确定的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系统)主要包括:
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工商、税务、海关、质检(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农业、林业、交通(海事)、海洋(海监)、纪检监察等。
2.涉密执法执勤用车如何确定?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是否涉密,应按照以上规定由相关部门确定。
3.如何认定执法执勤用车超标车?
答:
1999年3月3日至2011年1月6日购置的执法执勤用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有关规家认定。
2011年1月7日后购置的执法执勤用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以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认定。
4.单位既有一般公务用车,又有执法执勤用车,如何认定违规问题?
答:
单位应对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实行分类管理,将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落实到具体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违规问题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认定。
5.特种专业技术执法执勤用车如何认定违规问题?
答:
超编车问题,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特种专业技术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认定;超标车问题,依据有关部门商财政部确定的配备标准认定;其他违规问题按照相关违规认定要求认定。
6.违规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可否互相调剂?
答:
可以互相调剂。
违规一般公务用车调剂为执法执勤用车的,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系统管理办法规定的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标准;违规执法执勤用车调剂为一般公务用车的,应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规定的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标准;违规车辆调剂应按照《关于印发〈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办法〉的通知》(中车治〔2011〕4号)有关程序报批。
7.已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或喷涂标志的违规执法执勤用车如何处理?
答:
符合调剂或继续使用条件的,应优先调剂或继续使用;不符合调剂或继续使用条件的,应拆除特殊专业技术设备和清除标志后,采取厂家回收、厂家置换或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理;拆除清除成本较高的,原则上采取报废的方式处理。
8.超标车调剂或继续使用须“符合新编制要求”这一规定如何理解?
答:
党政机关调剂或继续使用超标车后,车辆实有数不得超过新核定的车辆编制数。
不符合这一条件的单位,不得提出超标车调剂或继续使用申请。
9.超标车调剂或继续使用如何申报?
答:
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调剂或继续使用超标车,必须报经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方可执行。
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向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超标车调剂或继续使用申请时,须同时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表格,并在《超标车调剂(继续使用)申报表》中如实填写拟用单位公务用车现有数、新编制数和拟用后车辆数。
《超标车调剂(继续使用)申报表》通过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报表管理系统软件填报。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政策解答(五)
1.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可否扩大?
答:
按照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精神,除中央已明确的17个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系统)外,不再扩大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
2.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否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答:
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不得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和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3.对执法执勤用车新编制数有何要求?
答:
属于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的单位,有执法执勤用车原编制数的,新编制数不得突破原编制数和实有车数;没有原编制数的,新编制数不得突破实有车数。
根据新编制标准核编后有可能突破实有车数的,必须进一步调紧本地区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标准,确保总量有所压缩。
4.各地区执法执勤用车新编制核定过程中,如何体现“分级负责”的原则?
答:
在执法执勤用车新编制核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各地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作用,按照财政“分灶吃饭、分级负责”的原则,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核定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并指导下一级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工作,审定编制总数,不下达下一级具体单位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
5.执法执勤用车新编制数批复的工作程序有何要求?
答:
财政部门在批复各省区市和有关中央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总数前,须先将有关情况报经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
各地区财政部门在批复下一级和本级有关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总数前,须先将有关情况报经本地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
6.确因工作性质特殊和一线工作需要,公务用车需求量较大的单位,公务用车如何保障?
答:
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通过一般公务用车编制予以保障。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党政机关 公务用车 问题 专项 治理 工作 政策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