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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复盖措施,作业区扬尘高度小于1.5m,不扩散到场区外;
(3)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立围挡,地面硬化,封闭管理,生产生活隔离.
(4)如遇炸破或拆除,应有专门措施,并及时清理积尘,洒水,喷雾等,防止粉尘随风扩散;
(5)场景四周可经常测试,大气总悬浮颗粒(TSP)月平均浓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值不大于0.08mg/m3。
10.7.2、噪音与振动控制
(1)现场噪音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建筑师工厂及场景噪声限值》(GB12523-90)的规定,对施工场景实施噪音实时监测与控制;
(2)噪音监测方法执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景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
(3)使用低噪音、低振动的机具、采取必要的隔音减振措施;
10.7.3、光污染控制
(1)尽量避免和减少施工过程的光污染,夜间室内照明灯应价灯罩,透光方向集中于施工区域;
(2)电焊作业采取遮挡措施,避免电焊弧光外泄。
10.7.4、水污染控制
(1)施工现场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
(2)在施工现场应对不同污水设置相应设施,如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
(3)保护地下水环境,基坑排水量较大时,应适时进行回灌;
(4)为防水质污染可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水质监测。
10.7.5、土壤保护
(1)保护地表环境,防止土壤侵蚀,流失,因施工造成的裸土,即使种植速生草种或覆盖砂石。
因施工造成容易发生地表经流土壤流失情况,应设地表排水系统,稳定斜坡,植被覆盖;
(2)沉淀地、隔油池,化粪池等应及时清淘沉淀物,委托专业单位清运;
(3)临时施工用地退场后,应及时清理,并采取必要的植被补救措施。
10.7.6、地下设施或文物资源保护
(1)施工前必须调查清楚地下各种设施,做好保护方案,保证现有周边分类管道,管络,建筑物正常安全使用;
(2)发现文物,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通报文物部门并协助做好工作;
(3)对施工可能遇到的场区及周边古树名木,应逊让保护。
10.7.7、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
(1)根据施工实际需要确定历史设施,如临时加工厂,现场作业棚,材料堆场,施工临时道路以及生活办公设施占地指标,经核准后,认真进行规划设计,按最低面积使用;
(2)平面布置合理,紧凑,在满足环境、执业健康与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废弃地和死角,有效利用率大于90%;
(3)遇深基坑施工应进行方案优化,减少开挖,回填,保护周边自然生态环境;
(4)利用和保护施工用地范围内已有绿色植被,施工时较长周期空地适当绿化;
(5)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采用经济,美观,占地面积小,对周边地貌环境影响较小,标准化活动板房。
生产、生活区域分隔设置;
(6)施工现场道路按照正式设计的永久道路与临时施工道路相结合的原则布设,施工现场内形成环形通道,减少道路占用土地。
2.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的监理工作目标、方法和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地方有关的行政法规、并结合本工程的建设情况,初步明确本工程有关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的现场监理工作。
2.1.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目标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目标为:
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清除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人身伤亡,防止和减少设备等损失,确保项目管理实现过程的正常进行。
努力实现人身死亡事故“零目标”,杜绝以下四种事故:
(1)各类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2)重大火灾事故
(3)特大交通事故
(4)重大垮(坍)塌事故
2.2.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内容
(1)职业健康管理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情况分析、职业健康安全教育、职业健康档案管理等内容。
(2)环境保护管理主要包括现场环境检查、现场环境因素的评价与分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和教育,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动态管理,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2.3.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都是保证人们身体健康的需要,这项工作具有复杂严重对人危害性大的特点,现场管理对各种疾病预防和公害要以人为核心过行前置控制。
(2)坚持动态管理原则,现场管理工作具有持久、连续、覆盖面广的特点,管理对象以施工现场的人、物、环境为主,存在于现场的各项专业管理之中,覆盖涉及作业者、作业环境和作业手段,从建设开始到结束等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3)坚持主动服务、和谐管理的原则;
作为管理人员应本着为现场服务的思想,深入现场,服务于现场,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也在现场。
(4)坚持综合性原则;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既有目标性管理,又包括现场各种生产要素管理,还有外部与内部、人与环境、社会各层次、各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和现场文明管理等。
这就要求工程管理过程中,应决定用系统的观点,按目标管理方法,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地进行管理,达到整体优化。
(5)坚持群众性原则;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综合性强,内容复杂繁多,做好这项现场的监理工作,必须依靠整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各个单位群体中的每一位成员的积极配合,自觉遵守工程建设的各种规章制度,并为实现人人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精心工作,自我控制,重视每一个人员每一个岗位,发挥每一个人的主观能动性。
2.4.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监理工作方法
(1)推广现场标准化管理,标准化管理就是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和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
促使工程建设的内容、程序、效果、考核等方面的管理标准化。
(2)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的管理需要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
在现场管理过程中,不断地检查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实际管理情况;
将实际情况与计划或标准相对比,找出差距或不明之处;
对现场管理状况进行评价和考核来持续改进从业每位员工和生存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
(3)推广从业人员岗前、岗中、应急的健康检查和应急安全教育培训安排。
2.5.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监理工作措施
(1)组织措施
1)实行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并列入各层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中,形成项目内部的自我监控体系。
2)公司项目部按贯标文件要求成立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领小组,全面检查、指导、帮助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安全教育,环境保护的管理。
落实推动公司,项目监理部两个层次的检查交底,教育培训制度,并主动及时配合主管行政部门的各种检查考核工作。
3)公司项目监理部按规定组织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设立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应急事件领导小组。
健全现场应急事件的组织管理,并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督演练应急事件的预案处理效果。
4)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拟定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行业协会的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技术措施
1)公司、项目监理部组织落实各类工程建设人员的岗前健康检查、在岗期间检量,公共应急突发事情件时的应急检查;
建立检查记录。
(每周定期的安全检查,安全例会制度。
)
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工程的不同实施阶段,对每一位从业人员都要进行全面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从业人员在高温工作场所,应加强通风和降温措施,夏季应采取措施防止中暑脱水事件发生。
3)采取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施工现场垃圾要及时清理出现场。
清理高空施工垃圾时,应搭设封闭式专用垃圾道,采用容器吊运或将永久性垃圾随结构安装好以供施工使用。
严禁凌空随意抛散。
施工现场道路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有条件的可以利用永久性道路,并指定专人定期洒水清扫,防止道路扬尘。
袋装水泥、粉煤灰等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于仓库内存放;
室外临时露天存放时必须下垫上盖,防止扬尘。
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量外,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皮革等经及其它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的物质。
4)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污染。
主要是禁止将废弃场随意回填,禁止生活或建筑污随意排放等。
5)采取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主要是严格控制人为噪声;
严格控制作业时间,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源的设备和工艺,在传播途径上控制噪声等。
6)制订职业健康管理计划和环境保护内容。
7)明确各危险源的识别,风险评价分析与控制。
包括各危险源的控制技术、管理措施、控制依据、控制标准、控制的时间和地点等
8)对危险源及其风险回避的宣传与警示要求和方式。
(3)经济措施
1)工程建设招投标阶段,明确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费用及该项费用的管理和支付使用要求,设置详细的项目内容清单。
将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在安全文明施工项目管理中分类严格管理。
2)现场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实施标准列入合同条款,明确支付,奖励、处罚条件。
(4)合同和信息措施
1)审查承包单位是否按照合同有关规定落实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有关内容。
2)督促、指导现场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检查记录,考核评价效率,持续改进改善措施的到位情况。
保证从业人员的良好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3.节能管理
3.1.建筑节能管理目标
本工程确保达到设计图纸的有关规定。
3.2.建筑节能管理的特点
建筑节能包括一系列明确的活动。
较原则地说,建筑节能是指在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建筑的规划(包括布局、形状和朝向等)、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对建筑物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保证建筑物(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切实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等活动。
建筑围护结构指建筑物及房间各面的围挡物,如墙体、屋顶、地面等。
其中直接与外界空气环境接触的围护结构称为外围护结构,如外墙、外窗、屋顶等;
内围护结构不与外界环境接触,如内墙、楼地面等。
2006年11月28日福建省建厅印发关于《福建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建〔2006〕52号文),实施细则从2006年12月1曰起执行。
这为保证节能建筑的质量、保障居民权益提供了有效的行政管理依据。
3.3.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3.3.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1)工程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文件与本工程相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特别注意图纸各细部做法有无矛盾,搞清不同层次、不同部位对建筑保温节能的要求,做到心中有数,便于巡视检查与旁站监理。
参加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
(2)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图纸是否经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合格。
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3)建筑节能设计交底。
项目监理人员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对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
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提出审查意见。
3.3.2.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1)、监理工程师应按设计要求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材料、幕墙材料、给排水系统、采暖空调系统、电气照明设备等)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具体如下:
1)质量证明资料(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质保书、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复验报告,如:
现场搅拌的粘结胶浆、抹面胶浆等,应提供配合比通知单)是否合格、齐全,是否与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要求相符。
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2)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3)有无建筑材料备案证明及相应验证要求资料。
4)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及建筑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比例,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送样检测。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对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不得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2)当承包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3)督促检查承包单位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加以制止。
(4)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
对建筑节能施工中墙体、屋面等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进行旁站或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不得签认,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应审核和检查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6)施工时,要求施工方对节能做法进行考察、学习,在借鉴别人的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编制节能保温施工方案,对常见病(如保温墙体的裂缝)制定可行的防治措施。
(7)严格控制保温砂浆的配合比按试配报告要求的比例拌制,计量要准确,保温砂浆拌制要求施工单位一定要专人操作专人负责,挂牌施工(其中包括操作工的姓名、管理人员的姓名等)。
发现砂浆和易差,容易产生沉淀泌水现象时,应仔细分析原因及时解决;
发现材料质量差,计量不准,搅拌时间过短,水泥陈放时间过长等影响砂浆质量等问题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解决。
(8)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3.3.3.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1)参于建设单位委托建筑节能测评单位进行的建筑节能能效测评。
(2)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工程竣工资料。
(3)组织对包括建筑节能工程在内的预验收,对预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签署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验单。
(4)出具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质量评估报告中必须明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情况。
(5)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
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节能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并加盖监理单位印章。
3.3.4.施工监理部署
12.3.4.1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管理体系
为了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的政策,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监理管理。
项目工程监理部拟成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组长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监理领导小组,其机构组成人员为相关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12.3.4.2质量保证体系
(1)、认真学习建筑节能工程相关规程、规范、标准,强化质量意识,建立了行之有效的规范化监理管理体系,能够使建筑节能工程的各项监理工作均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
(2)、在施工监理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规范、标准等执行。
为完成好本工程的建筑节能工程,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将对以下环节作为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控制点:
1)分包单位的审批:
建筑节能工程的分包单位,应选择有类视工程施工经验的队伍。
2)建筑节能材料、设备的检验
A.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须有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并符合市相关规定。
B.材料使用前必须经复试合格后方能使用。
对特殊材料须进行放射性物质及有害气体的环保检验。
3)制定相应技术措施,作好工序过程控制。
A.施工前应做好图纸审查工作,将技术关口前移。
施工前熟悉施工方案,做好技术交底。
B.施工监理过程中严格执行三检制和样板引路制度,做好预测预控及全方位的过程控制。
C.做好技术复核及资料整理工作,主要材料及施工监理过程要留有痕迹,具有可追溯性。
D.对关键部位及特殊工序责任人,从“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进行控制。
E.做好各专业接口及预留预埋的专业监理检查。
3.3.5.监理控制要点
12.3.5.1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材料、幕墙材料、给排水系统、采暖空调系统、电气照明设备等)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具体如下质量控制资料:
(1)、外墙保温系统各组成材料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限期二年的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和现场抽样送检复试报告。
保温系统各常用材料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有关管理规定。
进场复检报告抽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与施工验收规范规定要求。
(2)、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具备下列有效期为二年的型式检验报告:
1)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耐候性检验。
2)采用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抗拉强度检验。
3)EPS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现场粘结强度检验。
4)外保温系统其他型式检验项目参见《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第4.0.6条。
(3)、外墙外保温工程下列项目应进行现场抽样送检:
1)EPS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基层与胶粘剂拉伸粘结强度检验。
粘结强度不应低于0.3MPa,并且粘结界面脱开面积不应大于50%。
2)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保温层硬化后,应现场取样做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干密度检验。
干密度不应大于250kg/m3,并且不应小于180kg/m3。
现场检验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负偏差等。
12.3.5.2工程实物质量
(1)、除采用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外,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外门窗洞口应通过验收,洞口尺寸、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要求,门窗框或辅框应安装完毕。
伸出墙面的消防梯、水落管、各种进户管线和空调器等预埋件、连接件应安装完毕,并按外保温系统厚度留出间隙。
(2)、聚苯颗粒保温砂浆抹灰系统的基层表面应清洁,无油污、脱模剂等妨碍粘结的附着物。
凸起、空鼓和疏松部位应剔除并找平。
找平层应与墙体粘结牢固,不得有脱层、空鼓、裂缝,面层不得有粉化、起皮、爆灰等现象。
(3)、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内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基层表面应清洁,无油污和脱模剂等妨碍粘结的附着物,空鼓、疏松部位应剔除。
(4)、保温层施工前,应对基层的质量进行验收。
12.3.5.3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4.合同和信息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4.1.合同管理的内容
(1)、监理工程师按设计变更基本程序对设计变更、洽商的管理;
(2)、监理工程师按设计变更、洽商费用的管理;
(3)、设计变更、洽商的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按正常的程序办理变更工程手续;
(4)、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
(5)、监理工程师按有关程序对工程延期进行管理;
(6)、监理工程师对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费用索赔的管理;
(7)、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争议的调解;
(8)、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根据事实对违约事件进行处理。
4.2.合同管理的原则
采取预先分析、调查的方法,经常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和施工中的问题,及时通过《监理通知》督促和纠正承包单位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和提前向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发出预示,防止偏离合同约定事件的发生。
4.3.合同管理的方法
(一)、设计变更、洽商:
(1)设计变更、洽商无论由谁提出和批准,均须按设计变更洽商的基本程序进行处理;
(2)〈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必须经监理单位签认后,承包单位方可执行;
(3)〈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4)〈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填写的内容必须表述准确、图示规范;
(5)设计变更、洽商的内容及时反映在施工图纸上;
(6)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洽商通过总承包单位办理;
(7)设计变更、洽商的费用由承包单位填写《设计变更、洽商费用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由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后,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8)设计变更、洽商的工程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按正常的支付程序办理变更工程费用的支付手续。
(二)工程暂停及复工
(1)在出现以下5种情况时:
①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②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③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④发生了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
⑤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工程暂停令》。
同时,应根据停工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
(2)在监理合同有约定或必要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前,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
(3)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且具备复工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4)由于非承包单位且非上述②③④⑤条原因时,总监应在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前,应就有关工期和费用等事宜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5)签发工程暂停指令后,监理工程师协同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处理好因工程暂停所诱发的各类问题。
(三)、工程延期
(1)项目监理部对符合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事件给予受理。
(2)项目监理部在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和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工程延期申请和延期事件的详细资料及《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的情况下,受理承包单位提出的延期申请。
并由总监签署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并通报建设单位。
当承包单位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项目监理部应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并由总监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3)项目监理部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4)项目监理部应依据:
①施工合同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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