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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号
服务
名称
服务期限
备注
标书费(元)
1
2013年12月2014至12月31日
此次招标选择5家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作为入围单位
500
2、招标内容:
工程造价中介机构需完成对招标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委托的工程结算审计等业务项目的服务。
3、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
1)必须具备工程造价咨询甲级以上资质并年审合格,且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2)具有固定营业场所,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业务质量内控制度
3)机构和执业人员近三年无执业不良记录;
4)近五年来参与工程决算审核引起法律诉讼未败诉
5)具有完整的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和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能依法维护委托方的权益;
6)从事过轨道交通及相关项目工程决算审核工作:
4、报名时间:
2013年12月16日-2013年12月16日上午8:
30~11:
30、下午2:
30~5:
30(北京时间)
报名地点:
甘肃省招标中心四楼项目一处
报名时提交的资料:
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相关人员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税务登记证和上月纳税申报资料、缴税税票及上月缴纳“三险一金”的凭证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带到报名现场核查。
5、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在甘肃省招标中心四楼项目一处或登录甘肃省招标中心电子招投标系统在线支付的方式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日期1个日历天,售后不退。
若邮购,须加付EMS费50元人民币,但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等不负责任。
6、投标文件都应附有人民币伍仟元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日前递交到开标地点。
对于迟交的投标书将不予接受。
招标代理机构:
甘肃省招标中心
详细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
邮政编码:
730010
电话:
(0931)2103056售标电话传真:
(0931)2103038
传真:
(0931)2103055
联系人:
赵杰
收款人:
开户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兰州雁滩支行
帐号:
48060157400000019
E-mail:
zhaojie88227@
甘肃省招标中心(公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关于招标服务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内容
招标内容
工程造价中介机构需完成对招标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委托的工程结(决)算和跟踪审计等业务项目的服务。
说明
1.1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兰州市鼓楼巷68号
1.2
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
邮编:
730010
投标文件的编制
7.1
投标语言:
中文
10.2
投标报价:
按投标报价表进行报价。
14.1
投标保证金金额:
伍仟元人民币
14.3
投标保证金形式:
银行汇票、或支票(限兰州市)、或现金。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15.1
投标有效期:
60天
16.1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版一份。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8.1
投标截止时间:
2013年1月16日上午09:
3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五楼九号开标大厅
地址:
开标和评标
21.1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22.4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定义
1.1“招标人”系指兰州市审计局。
1.2“招标代理机构”系指甘肃省招标中心。
1.3“投标人”系指符合本次招标所规定的相应资质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单位。
1.4“中标人”指最终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1.5“服务”系指合同规定投标人需承担的服务内容。
2、合格的投标人
2.1凡是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审核,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法人具有相应服务经营许可的,有一定技术实力,并有能力提供招标服务的中介机构,均可投标。
2.2必须具备工程造价咨询甲级以上资质并年审合格,且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固定营业场所,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业务质量内控制度;
机构和执业人员近三年无执业不良记录;
近五年来参与工程决算审核引起法律诉讼未败诉;
具有完整的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和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能依法维护委托方的权益;
从事过轨道交通及相关项目工程决算审核工作结决算和相应跟踪审计工作。
2.3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4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3、投标费用
3.1投标人应承担与投标活动有关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前附表中述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4.1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3)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4)投标函格式
(5)资格证明文件
(6)评标方法(附件1)
4.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
如果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招标人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5.2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6.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的语言及度量衡
7.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文件和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7.2除在技术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度量衡单位应使用公制单位。
8、投标文件的组成
8.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说明
(3)投标保证金,按照本须知第14条规定提交。
(4)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
(按照本须知第12条要求和第五章提供的格式出具)
(5)证明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编制)
8.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投标有效期、服务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9、投标文件格式
9.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8条款的内容与要求和第五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9.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第8条款规定的顺序编排、并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允许活页装订,封皮采用软质纸。
10、投标价格
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的通知(甘建价[2012]476号)规定下浮50%收取劳务费。
11、投标货币
11.1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2、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证明文件
12.1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2.2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投标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人员、财务、和办公场所的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填写并提交招标文件第五章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3)投标人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质信证明或该原件的复印件。
13、投标保证金
13.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时应提交伍仟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并将投标保证金交付凭据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13.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
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按13.8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3.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截止日一致)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形式提交:
(1)银行汇票;
(2)支票(仅限于兰州市);
(3)现金。
收款单位名称:
开户行:
帐号:
13.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13.5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前递交。
在开标时,凡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并按废标处理。
13.6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退还,不计利息。
13.7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签订正式服务合同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3.8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签订合同。
14、投标有效期
14.1所投的标应从开标之日起60天内有效。
14.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人可征得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
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
同意延长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15、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5.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及一份电子版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副本1”、“副本2”、“电子版本”等。
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与纸制文件不符,以纸制文件为准。
15.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投标文件上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
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5.3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
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单独封装,所有副本以及电子版封装在一起,且在封装上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本”等字样,然后再将所有封装在一个外层封装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密封章。
16.2内外层封套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标号/包号及“在(开标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开封”的字样,并填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16.3内层封套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将迟交的投标文件能原封退回。
16.4如果外层封装未按照第16.2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7、投标截止日期
17.1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17.2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
在此情况下,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8、迟交的投标文件
18.1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和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19.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6条规定密封、标注和递交,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19.3投标截止日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的修改。
19.4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日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0、开标
20.1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
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自愿参加。
20.2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20.3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标号/包号)、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声明(如果有)、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20.4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20.3条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21、评标委员会
21.1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21.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专家库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1.3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21.4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22、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2.1公开开标后,直到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2.2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招标人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
23、投标文件的初审
23.1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3.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定内容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
23.3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招标人的权力或投标人的义务。
23.4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和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以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述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及投标报价。
23.5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按废标处理。
23.6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3.7如果投标实质性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按废标处理。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对投标文件评审时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偏离,其投标将按废标处理: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
(2)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盖章;
(3)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4)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5)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6)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8)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服务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9)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23.8招标人只对在初审中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进一步的详细商务和技术评审。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期间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答疑,有关澄清或答疑要求的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对投标报价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修改。
25、评标办法
25.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及其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分。
总分值设定为100分(详见综合评分细则表)。
25.2在评审项目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对于有关情况做必要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3投标人的综合评分为:
25.3.1中介机构的承办类似项目的业绩;
25.3.2中介机构的规模、硬件设施及业务收入;
25.3.3服务承诺及服务保障措施;
25.3.4职业道德与质量控制;
25.3.5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价格。
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的通知(甘建价[2012]476号)规定下浮50%收取劳务费。
26、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的接触
26.1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接触。
26.2投标人试图对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六、授予合同
27、合同授予标准
27.1招标人应将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并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及合理投标价的投标人。
28、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利
28.1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服务数量和服务内容予以增加或减少。
29、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29.1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
30、中标通知书
30.1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中标。
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代理机构,收到中标通知书的日期(或传真日期)即为中标接受日。
30.2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0.3招标代理机构将迅速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并按照第14条规定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30.4招标人对未中标原因不作任何解释。
31、签订合同
31.1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中要求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2、合同文件
除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外,还应包括:
(1)与招标有关的澄清、说明;
(2)投标单位在投标时随同投标文件递交的资料与附图;
(3)在商谈本合同书时,双方共同签字的补充文件;
(4)有关技术要求的补充内容。
33、招标服务费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支付给甘肃省招标中心招标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服务类取费标准优惠20%执行,具体收取金额按2013—2014年度全年兰州市轨道交通审计项目,最终审计服务费用收取。
34、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并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章合同书
合同书
合同编号:
兰州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入围服务采购项目
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兰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十条规定,兰州市审计局与经过协商一致,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国家建设项目工程决算进行审计,签订协议如下:
一、委托方的权利
(一)委托方负责对该项目的计划、组织、协调、指挥、管理;
(二)委托方有权向受委托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三)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执行审计纪律及廉政纪律;
(四)当委托方认定受委托方未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不良影响,委托方有权要求更换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直至终止协议并要求受托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就审计项目在审计时限内向委托方提交审计报告及有关资料。
二、受托方的权利
(一)受托方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方提出索取详细资料的意见;
(二)受托方在审计过程中,在委托方人员参与的情况下,对该项目涉及向第三人有关问题进行核对、查问或到现场进行勘察。
三、委托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委托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受托方转送工程造价审核资料,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委托方及时向受托方提供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
(三)委托方如果向受托方提出由于工作失误造成赔偿或其它要求不能成立时,应当补偿或由于该赔偿其他要求所导致受托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四、受托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受托方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受托业务,提供审计报告及审核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期限,双方应另行约定审计时限;
(二)受托方派出的工作人员应按委托方的要求实施审计;
(三)受托方履行责任期间,因其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委托方按照《兰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引起诉讼的,受托方应负责连带责任;
(四)协议履行期内,受托方不得泄露与本协议规定业务活动有过的资料;
(五)受托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审计工作廉政纪律。
五、委托业务的酬金
项目结束后,受托方的劳务费按兰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的通知(甘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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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文件 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