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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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2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
TSGD3001-2009
研讨资料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以下简称《决定》,制定本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九十九条: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第一百条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249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质检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条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压力管道安装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其安装许可按照本规则实施。
第三条压力管道安装许可按照压力管道的类别及其级别确定许可范围。
压力管道的类别及其级别划分为GA类、GB类、GC类、GD类,
第四条具体划分见附件A。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
注:
⑴安装单位申请的许可项目中同时含有“GA”、“GC1”、“GD1”、“长输(油气)管道带压封堵”、“管道防腐蚀作业(甲级)”和其他类别的许可项目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审批。
⑵许可项目中GA1甲级可以覆盖GA1乙级、GA2级,GA1乙级可以覆盖GA2级,GC1级可以覆盖GC2、GC3级,GC2级可以覆盖GC3级,GD1级可以覆盖GD2级,管道带压封堵和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许可的甲级可以覆盖乙级。
⑶GC1级中空分装置专项条件按GC2级;GC2级中集中供气专项条件按GC3级。
⑷输送距离,是指产地、储存地、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长度。
⑸管道现场防腐作业是指在管道施工现场进行工厂化预制管道防腐层作业,不包括管道防腐层的现场补口补伤。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GA类(含长输(油气)管道带压封堵、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甲级)、GC1级和GD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级别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有效期为4年。
第五条从事压力管道安装许可鉴定评审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章安装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安装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
集团公司申请安装许可的,应当明确具体从事安装工作的机构或者分公司。
如果以分公司名义申请安装许可,必须取得其总公司的授权。
第七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的设计、安装以及竣工验收等标准(以下简称相应标准)从事压力管道安装。
安装单位应当保证其所安装的压力管道的安全性能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条例》释义:
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是指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安全技术项目和指标。
是特种设备应该具备的基本属性,是投入使用的前提。
安全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原则规定具体化。
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许可、考核条件、程序的一系列具有行政强制力的文件。
现行压力管道安装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Z001-2009;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含第一号修改单);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2006;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
《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2002
《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HG20225-199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T5031-94
《电站配管》DL/T850-2004
《天然气净化装置设备与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T0460-2000
《天然气集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0466-97
《油田集输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SY/T0422-97
《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0402-2000
《脱脂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HG20202-2000
《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压力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SY/T0323-2000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GB/T50369-2006
《石油天然气管道跨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0470-2000
《石油天然气管道穿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T4079-95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04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CJJ101-2004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第七条:
本规程是管道的基本安全要求,其他规定(如技术标准、企业内部规定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2006作为本规程的配套标准,该标准的有关条款即成为本规程的条款而必须严格执行。
但是《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的技术要求与现行管道设计、施工标准存在不少差异。
第八条安装单位应当具备压力管道安装要求的能力,其人员、安装条件和检测手段等资源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与安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技术工人等;
(二)有与安装工作相适应的安装条件,包括办公条件、安装设备与工艺装备、试验用的厂房场地、原材料和管道元件存放保管场地;
(三)有与安装工作相适应的检测手段,包括检测仪器设备、无损检测设备、理化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和试验条件;
(四)具备主要的安装生产工序和完成最终检验工作的能力。
理化检验、无损检测分包时,应当有与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签订的分包协议。
首次取证和增项(或者升级)的安装单位,应当通过试安装证明其具备安装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的能力。
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B。
第九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与许可项目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对压力管道安装工程项目和重点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并且形成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第三章安装许可程序
第十条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试安装、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申请安装资格的单位(也称为安装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许可审批机关)提出安装许可申请,提交以下申请资料,并且按照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
(二)单位业概况;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已获得的认证或者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质量保证手册。
提供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安装单位的公章。
第十二条许可审批机关对安装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安装单位,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将两份申请表返回安装单位(其中一份交鉴定评审机构),一份申请表交许可审批机关的下一级质量监督部门,一份申请表由许可审批机关存档。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装单位,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请资料不能证明安装单位已经达到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三)处于对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对不予受理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在申请书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并且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安装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由于安装单位原因,18个月内未能完成许可工作的,安装单位应当根据单位条件变化情况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所受理的级别进行试安装(试安装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试安装应当按照监督检验的要求,接受安装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Z0005-2007规定:
2)试安装工程应满足和涵盖受理的许可项目,鉴定评审机构可以针对申请单位的具体情况,对试安装工程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在接受约请时确定。
3)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保持受理许可项目安装生产状态,各工序工作正常。
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约请有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鉴定评审。
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要求,安排鉴定评审工作,确定鉴定评审时间和鉴定评审组成员,并且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单》抄送许可审批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鉴定评审组按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细则》和本规则第二章的要求,对安装单位进行鉴定评审,并且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查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资料相符合;
(二)查看资源条件和其他必备条件是否满足所申请许可级别的要求,检验检测手段是否与所申请许可级别相适应;
(三)对所申请的各个级别的试安装项目进行安装质量评审;
(四)通过审查试安装工程的技术资料、工作记录等,核查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正常运转;
(五)确定许可范围。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Z0005-2007规定:
申请单位应当及时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许可申请书(已受理,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鉴定评审规则》附件3,一式三份);
(三)特种设备质量保证手册(一份);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规定: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并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
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或者因其他原因不接受约请的,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退回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自约请确定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七日前,向约请单位寄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并抄送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九条:
鉴定评审组一般由3名以上鉴定评审人员组成,最多不得超过5人。
现场鉴定评审时,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佩戴鉴定评审人员证件卡。
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相关经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二十条:
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与申请单位没有利害关系。
申请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开展前书面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人员予以重新安排。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第八条规定:
申请单位接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后,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收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鉴定评审机构书面提出,鉴定评审机构确认后应当对鉴定评审组的组成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鉴定评审工作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并评价是否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一般应当在2至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第八条规定:
鉴定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至3天。
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有其他过程检验与试验、型式试验要求或者需要到施工现场抽查安装、改造、维修安全性能时,可适当延长鉴定评审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5天。
(其他过程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有重要影响、需要加以特别控制的过程)。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Z0005-2007规定:
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当向鉴定评审组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
(二)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三)换证申请单位所持有的特种设备许可证(原件)及持证期间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的清单;
(四)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保证手册及相关的程序文件、作业(工艺)文件;
(五)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明细表及任命书、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保险凭证、身份证、职称证明、学历证明;
(六)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焊接、无损检测)明细表及其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保险凭证、身份证、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七)设备、工装、仪器、器具、检验与试验装置等台帐;
(八)检验与试验装置检定校准台帐和检定校准记录;
(九)受理的许可项目试安装、改造、维修的设计文件,作业(工艺)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工艺评定报告、工艺规程、工艺卡、检验工艺规程等),质量计划(过程控制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检验与试验、验收记录与报告(分项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竣工报告),监督检验报告(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时),质量证明资料等;
(十)申请单位的合格分供(包)方名录、分供(包)方评价报告;
(十一)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清单;
(十二)管理评审、不合格品(项)控制、质量改进与服务等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有关记录;
(十三)鉴定评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为核实生产条件的相关资料、档案、土地使用证或者租赁协议以及相关的台帐,核查申请单位营业执照中的注册资金,近期职工工资表、产品(设备)的相关明细表及有关凭证,核实注册资金、职工总人数、年安装、改造、维修项目数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查阅受理的申请书,核查申请单位受理的许可范围(许可项目级别、类别、种类)。
鉴定评审组长与申请单位代表在“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基本情况确认表”上签字确认。
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安全性能抽查(安装质量评审)
a)技术资料和工程档案
1设计文件
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
设计文件由具有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图样(包括图纸目录和管道平面布置图上)加盖有效的设计许可印章。
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规定:
a)GA1、GC1、GD1级压力管道主要设计文件(包括设备布置图、管道布置图、应力分析计算书等)进行设计、校核、审核和审定四级签署;GA2、GC2、GC3、GD2级压力管道主要设计文件进行设计、校核和审核三级签署;
b)按照规定加盖设计许可专用章,且不得是作废印章或复印形式;
2)《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规定:
第三十六条管道设计文件至少应当包括图纸目录、工程规定、管道数据表、设备布置图、管道平面布置图、轴测图、强度计算书、管道应力分析书,必要时还应当包括施工安装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管道工程规定中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管道材料等级表、防腐处理、隔热要求、吹扫及清洗、管道涂色要求;
(二)管道组成件技术条件;
(三)管道组成件的设计寿命应当考虑工程设计寿命的要求;
(四)管道制作与安装(包括焊接)技术条件;
(五)试验和检验要求。
2设计变更
对于有设计变更的,审查设计变更相关资料(包括设计图样、设计计算、设计变更审批表等)是否齐全,并且符合相关规定。
3工艺文件
审查工艺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完整齐全,并且符合相关规定。
对于特殊工序的工艺文件(或分项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满足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要求。
4材料、零部件(包括配套设备,下同)和焊接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审查使用的主要受压部件、零部件及其焊接材料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质量证明书内容符合规定;
(2)验收(复验)手续、见证资料齐全,复验结果符合相关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发生变更时,其变更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手续齐全,变更后所使用的材料、零部件及其焊接材料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5检验与试验记录、报告
抽查产品(设备)检验与试验记录、报告,并追踪检查安装、改造、维修过程检验记录、报告,审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档案完整齐全,统一管理,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分供(包)方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符合相关规定;
(2)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了监督检验,其相关工作见证上有监督检验人员的确认;
b)工程质量安全性能
审阅技术资料和工程档案资料,在安装、改造、维修现场抽查工程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
1)结构型式;
2)外观质量、几何尺寸;
3)焊缝布置、焊缝质量;
4)焊接人员、无损检测、材料等标记;
5)热处理;
6)无损检测;
7)耐压试验;
8)受理许可项目的相关检验与试验。
4.其他检验项目抽查
根据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抽查若干其他主要安全性能指标进行检验检测,判定其他主要安全性能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经鉴定评审,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停止鉴定评审工作,并报告许可实施机关。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时,鉴定评审组确认申请单位不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向申请单位通报鉴定评审发现的问题,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并告知其申诉的权利、途径和申诉的时限。
鉴定评审结论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和“需要整改”。
符合条件:
全部满足许可条件;
需要整改:
申请单位的现有部分条件不能满足受理的许可项目规定,但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完成整改工作,并满足相关许可条件;
不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
(一)法定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实际资源条件不符合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三)质量保证体系未建立或者不能有效实施,材料(零部件)控制、作业(工艺)控制,检验与试验控制、不合格品(项)控制,以及与许可项目有关的主要过程控制,如焊接、无损检测等质量控制系统未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四)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抽查结果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
(五)申请单位有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行为。
鉴定评审组确认申请单位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问题时,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与申请单位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时,申请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工作完成后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提交鉴定评审机构。
鉴定评审组对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进行确认,出具整改情况确认报告,必要时应当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
鉴定评审机构在进行整改情况现场确认前应当报告许可实施机关。
整改情况确认符合条件的,整改情况确认报告结论为“经整改后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在6月内未完成整改或者经确认整改仍不符合条件,整改情况确认报告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对申请多个许可项目、类别、级别进行鉴定评审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每个许可项目、类别、级别分别做出鉴定评审结论。
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不能满足受理许可项目要求,但满足下级别许可要求时,经申请单位书面申请、许可实施机关受理后,评审机构按照重新受理的许可范围进行鉴定评审。
第十七条鉴定评审组完成对安装单位的鉴定评审后,应当及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提出鉴定评审意见。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作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需要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提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八条鉴定评审报告应当经过鉴定评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上报相应的许可审批机关。
第十九条许可审批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等工作。
第二十条获得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如果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增加安装许可类别、级别,应当办理增项的许可申请手续,申请程序和要求与首次申请一致。
第二十一条获得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安装工作时,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许可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超过许可证有效期未换证的,原许可证自动失效。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7〕575号)规定:
获证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的时限向许可证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已获得受理的,审批机关应当在其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换证的决定。
发证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原许可证延续,发证机关应当及时为申请单位更换有效期至准予延续期限的许可证书。
第二十二条安装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应当有安装业绩,没有相应类别、级别安装业绩的,不允许换证。
换证申请时,安装单位除提供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安装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二)原《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
(三)持证期间的业绩清单。
。
第二十三条换证程序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换证评审除包括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查压力管道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查所有安装项目接受安装监督检验的情况;
(三)检查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安装的行为,是否存在向未取得许可的安装单位进行压力管道工程分包的行为;
(四)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
(五)检查与许可项目有关的重大质量事故、用户反馈意见的处理;
(六)核查资源条件变更情况;
(七)现场抽查压力管道安装质量;
(八)核查持证期间压力管道安装业绩。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第二十条规定
特种设备许可换证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与初次申请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基本相同。
一.相同点:
(1)申请的程序相同。
即遵循相同的行政许可的程序:
(2)鉴定评审的内容相同,即按照行政许可的基本要求审核下述内容:
——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
——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
——压力管道工程的安全性能。
二.不同点
(1)不需要试安装工程;
(2)资源条件要检查持证期间的变化情况,并必须持续满足许可条件;
(3)受检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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