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题目盛世之末的危机见微 析乾隆末湖北活埋抢粮农民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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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盛世之末的危机见微析乾隆末湖北活埋抢粮农民案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年论文
论文题目:
盛世之末的危机见微
——析乾隆末湖北活埋抢粮农民案
姓名:
赵荣锋学号:
10100170163
班级:
历史系10级指导老师:
包诗卿
论文完成时间:
2012.12.17
目录
案件概况………………………………………………………………………3
案件探析
官员贪腐与制度之弊……………………………………………………5
乡民意识…………………………………………………………………6
乡村秩序中的习惯法……………………………………………………7
会党的发展………………………………………………………………9
结论……………………………………………………………………………11
盛世之末的危机见微
——析乾隆末湖北活埋抢粮农民案
摘要:
本文通过对乾隆末年的一件典型案件的分析,来探究其背后发生的原因,再结合相类似事例进行比较,参考前人的相关研究,作出对当时社会体系的一种推测,即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统治对乡村和社会基层的作用有限,乡村礼治和会党组织与国家政权争夺着实际统治权,至康乾盛世之后这种体系下的社会面临越来越多的危机。
关键词:
习惯法礼治清代司法会党乾隆活埋案
乾隆五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湖广总督李侍尧给乾隆帝的奏折中提到了两件孝感县富户活埋农民的重案,乾隆帝看后朱批“大奇”,随后多次督促该案的办理,最终严厉查处了对此案瞒匿不报的官员,并严格晓谕乡民不得藐视法令私埋人命。
案件概况
从奏折及上谕中来看,这两起活埋案本身虽残忍,却并不复杂。
乾隆五十年,湖北等地发生了严重的旱灾,土地近于绝收,乾隆帝下旨赈灾,前后开销了五百余万两赈灾款,但至第二年正月初春,到达饥民手中的赈灾粮已基本被吃完,于是孝感县梅家湾几十名饥民在刘金立的带领下,至其族人刘勉孝处借贷粮食,分七次共抢了八家富户。
乾隆五十一年二月初八日,有刘金立,刘务孝、刘金贵、刘金升、姚全道会遇,叙及上年领得赈恤银谷俱已食用无存,展赈尚未给放,贫难度日。
刘金立起意纠约本地及外来无籍之人,向本处村民及伊等族姓借贷粮食。
即于是日邀同姚么狗,张于姜、张又咏、梅文显、傅得俭等十人,各携口袋箩筐赴伊族人刘勉孝家借贷不允,辄将谷麦搬抢并攫取衣物回家分散是月十六日,又有刘能宽起意纠同刘金立、刘大么、刘金秀、姚全道、姚二伢、姚么苟、张于姜、张又咏等九人,至张潮举家借贷不遂,抢得粮食等物。
此后均以刘金立为首,又进行了多次强抢,最后一次刘金立被防守之人刘昆玉以棍殴伤致死,随后梅调元同其子梅应奇及刘金云、刘金鸾等村民开始逐一捉拿之前参与抢粮之人,共得二十三人,捆缚拷问,“俱各承认因借不遂抢夺属实”。
梅调元同子梅应奇以刘大么等俱系近村之人,叠次行抢,必至贻害己家,随起意埋毙。
商之刘成烈、刘金云、刘金鸾、俱以为是。
梅调元随用言恐吓,逼同周焕彩、刘能恕、刘幅亨于查家山地内分刨土坑。
初十日早,刘大幺等二十三人被抬至坑内活埋,梅调元与刘成烈等人至被埋人各家抢回粮食等物,存贮高家庙内,并烧毁他们的住屋。
还有一起活埋七人案发生在同属孝感县内的吴家山,起因与上述一案相同,只是被埋人数相较少些,但是,这一起活埋案的主使者李谷祥所活埋的七人中包括他的堂兄弟三人及年幼无辜的堂侄一人。
另外在这两起牵涉人数较多的活埋案被皇帝聚焦追查的过程中,“活埋案”成为比较敏感的案子,便顺带查出“尚有大冶县活埋一案,枣阳县活埋二命一案,虽核与梅调元案内情节不同,但究属残忍。
”
新总督李侍尧甫上任,即在湖北省内追查出了之前接连发生的四起乡间私埋活人案,这不能不让人深思在当时看似已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制度下这种极端的私刑仍普遍发生的根源所在。
官员贪腐与制度之弊
通观史书,中国古代农业灾害发生的频率极高,水旱蝗灾等各地年年不断,而在灾害发生之后,政府一般会通过拨发钱粮,减免租税的方式来赈灾。
但官员的贪腐问题一直是难以解决的痼疾,尤其私吞赈灾钱粮的行为性质更为恶劣,眼看着饥民饿死而存粮自肥的行为并不能指望靠官员、富商的良知觉醒而停止。
在此案中,乾隆帝在十月初二日的上谕中有这样一段话,“昨年湖北荒歉,已发五百余万帑金赈恤,若地方官办理得宜,何致尚有抢掠之事?
即以为发帑不足用,何妨再请,联岂惜而不与乎?
此必有贪官污吏侵冒其间,以致饥民有不受实惠者耳。
所关甚大,亦可恶。
”
就当时的财政情况来看,五百万两不算一个小数目。
清代的财政规模是逐渐扩大的,清初的财政收入约为1400万两白银,而据嘉庆十七年的数据,当年的财政收入是4800万两白银,由此大致估算出三十年前的乾隆五十年财政收入当在4000万两。
这样看来,以国家年财政收入的八分之一赈一省之旱灾,其赈灾力度可谓不小,然而即使国家已花费如此巨额的钱粮去赈灾,其结果却是刚熬过冬天饥民即已将赈灾所得银谷耗尽,以致乾隆帝自己也意识到一定是有官员在赈灾中贪污自肥的情况,才至于此。
但就在这一件事上,乾隆帝特责成官员追查赈灾中出现的贪腐情况,果有“兴国州温有光、黄安县陈玉即于办赈案内有侵肥舞弊之事”,“可见该省赈务实有办理不善、冒赈分肥之处。
并著李侍尧等于严审温有光等时再行详晰研讯,如果各该上司等有通同侵肥之弊,即行据实严参,毋得稍存讳匿之见。
”
清朝的财政弊制,从国家财政来看,遵循的是量入为出的原则,并且为了管理上的方便,多采取固定化的方式,国家经最初核定后,之后每年的收支相对固定,而地方财政的许多必要开支又是国家财政不能保证的,由此便也默许地方存在自行的财政收支。
这种并不公开的财政制度带来的是相对随意的财政运行方式,虽然有监察御史存在,但在一般情况下,只要不出现丑闻或导致恶劣影响,但随地方官随意的意志处事无妨。
我们甚至可做如下推断,除极少数严于自律的官员,大多数官员在实际运作中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贪赃现象,各种循例所应有的陋规收入也是一大笔,所以只要严查,大批的官员都会被究出问题,而赈灾侵肥之弊也是每赈必有,亦只是据不同的人分不同的程度。
至嘉庆年间甚至发生过两江总督铁保派往山阳县的查赈官员李毓昌因拒绝受贿坚持查赈而被山阳县令王伸汉谋杀的恶性案件。
可见官员侵吞赈灾钱粮自肥的现象之严重,这也是导致此案发生的深层原因之一。
乡民意识
而饥民的聚众抢粮和富户聚众压制的是很清楚的直接原因。
在中国农村长期的传统中,贫户农民在每年青黄不接之时向亲族、富户借贷粮食是常有的事情,等熬到下季收获之后再去还粮,这本来没有问题,世世代代一直这样延续着,有时候对于富裕农民来说,这也算是以一种放高利贷的形式,他们倒乐意借出粮食。
但在当时的情况之下,孝感县属于刚发生过严重旱灾的灾区,富农乡绅在之前或已有借贷,或者也在担心有借无还,总之,旱灾的发生和赈灾的不力一定导致一个明显的矛盾,就是当地的粮食总量是比正常年份时要少的。
这也是借贷产生困难的一个大前提。
从刘金立直接邀约十人去刘勉孝家借贷这一情况,可做出推断:
这这本来就是一次蓄意不良的借贷。
正常的借贷一般是单个的行为,尤其是刘勉孝和刘金立本属同族,如若借贷,两人私下一说,稍做约定,即可完成的。
而多人同时去借,受到拒借回应更是正常,被拒绝后便依恃人多,遂有强抢之举。
即使说这是次蓄意不良的借贷行为,他们在行动之前仍未清楚预料到结果,等到强借成功,又未受到什么惩罚之后,尝到其中的甜头便一发不可收拾了。
从第一次二月初八日抢得刘勉孝谷麦衣物,仅隔了八天至十六日又有刘能宽纠同前次刘金立等人以同样方式抢得张潮举家粮食。
这次就引起了梅家湾乡绅梅调元的注意。
梅调元“住居孝感县梅家湾,家产丰饶,素行刁恶,附近村民俱听其指使”,由此可看出梅调元在当地是一个地方乡绅式的维持秩序的人,在出现两起这种抢掠事件之后,梅调元“虑及己家”,令其子梅应奇邀同杨维智及附近村民多人公议,派人防守村内,协力捉拿强借强抢行为。
但这时候刘金立等人的行为已进入不受节制的以抢为业的状态了,至二十三日起,每次均由刘金立带领,约集十至二十人隔两三天就去抢一次,抢劫的东西也不仅限于粮食,包括更多的衣物及牛驴等牲畜,且在抢夺过程中有打死被抢之人熊廷贵的命案发生。
至此,这件开始时由无食充饥而强借粮食的尚有情可原的事件升级为图谋钱财而杀人抢劫的恶性案件,终于在其首领刘金立在抢劫过程中被防守之人打死之后,余下众人心生畏惧而逃散,被梅调元等人逐一捉拿,共得二十三人。
而在将这二十三人捆缚拷问之后,使他们承认抢夺之事实,而生出将其活埋的念头,是因为“刘大幺等俱系近村之人,叠次行抢,必至贻害己家”,“随起意埋毙。
”
乡村秩序中的习惯法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论述,在中国的乡土社会中,秩序的维护是靠“礼治”的。
当然,这个“礼”并不能望文生义理解作人人文质彬彬以礼相待,很多古代社会中的礼法在我们今天看来是极野蛮、残忍的,例如殉葬制度,人祭制度,甚至“在印度有些地方,丈夫死了,妻子得在葬礼里被别人用火烧死”,但这些也都是合乎当时礼法的行为方式。
所以这个礼治只是一种当时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也即大家该遵守的一种习惯法则。
即使国家法律最初的来源也是习惯法,然后由国家权力认可推行为成文法律。
同时,中国传统社会中,中央政府下派的官员一般只至县一级,就清朝而言,至县级的正式官员很少,除知县外一般仅有一名典史或主簿,其下即为知县以私人名义所聘请的师爷和由当地乡绅或略通文字之人所充当的吏目办理日常事务,习惯法也就一直在国家统治能力不能及和法律不完善之处发挥着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律师具有重要作用,也是一项受人尊敬的职业,而在传统社会中,“讼师”一词就更多的让人联想到挑拨是非的恶行了,“在明清时期,反对兴讼、打击‘讼师’、‘讼棍’的判例也比比皆是”,“上衙门打官司是不名誉、是坏事的思想”普遍存在,且在小农社会的基础之上建立的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更容易接受习惯法的调节作用而不愿寻求官府进行程序繁琐的诉讼。
清代使用多级审判制度,由县级开始,未能结案则可继续进行府审、道审和按察使审、总督与巡抚,再然后还有三法司秋审、朝审,对案件进行反复核查再对各种刑罚进行核定。
用我们今天的眼光去梳理清朝的司法体系,虽然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但也饱含着制约和审慎思想,可说是相当完美的构想。
不过,在当时总体上的专制统治制度和官员间的隐性规则主导下,这种构想的执行和效果都大打折扣,甚至本来完美的愿望起到的却是相反作用。
过度的审慎导致的是司法程序的过于繁杂,且在陋规盛行的体系中,每一步都离不开用钱,且越往上级所需钱数越多,这样以来也制约着人们进入官府法律体系解决纷争的意愿,即使真是习惯法和调解所不能解决的矛盾,诉求至官府的案件在这种体系下也往往导致司法不公现象严重,又进一步削弱了本就淡薄的告官意愿。
也就是说,在广大的乡村中,国家的统治势力并不能很好的渗透进去,人们日常所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在传统社会中累积而得的经验、惯例,而对于违反者的惩罚,也是由当地宗族、乡绅自行商议决定,并且这种决议是有其权威性的,受罚之人只能为自己所犯错误付出代价,有时甚至是被处死。
由清代刑部官员全士潮等人汇编的《驳案新编》一书,收录了自乾隆元年至乾隆四十六年刑部尊驳改正的判例,其中也有一则宗族不经官府即对族人施以活埋处罚的记载:
刘彩文素行不端,为母刘陈氏逐出另居。
刘彩文偷窃族人刘章耕牛一只,为事主所悉。
将刘彩文拉投族众。
族长刘宾以做贼有犯族禁,倡言罚银八十两,置酒谢族,免其送官究治。
刘彩文经族长刘宾断令罚银谢族后,即将刘彩文交刘公允领交陈氏收管。
彩文回家,欲卖陈氏膳田备酒。
陈氏不允,彩文嚷闹,将陈氏推倒。
次日,刘宾、刘章、刘大嘴(刘章之子)、刘公允等赴刘陈氏家催索罚银。
陈氏声述昨天情事,求帮同送官究治。
刘宾云:
“做贼不孝,不如埋死,以免族人后累。
”陈氏不允。
刘宾说:
“如不埋死,定将卖膳田办酒示罚。
”刘宾即令刘大嘴取出吊狗细练将刘彩文练住,拉牵前走。
彩文不肯走,刘宾又令刘彩文之大功服兄刘文登在后帮推。
陈氏携带稻草唤彩文之弟刘相刘牙同行,刘相中途逃走。
刘牙哀哭求饶,刘宾不允,令刘文登挖坑,陈氏将稻草铺垫坑内。
刘宾随令刘大嘴将练解放,同刘大嘴将刘彩文推落下坑,刘文登与刘陈氏推土掩埋。
此案中的刘彩文先犯偷窃罪行,按族规及族长意志,所受的惩罚是罚银免于送官究治,而回家之后对其母陈氏的不孝之行更是族长无法容忍的,二大罪并算,遂有将其活埋之决定,以免拖累族人,败坏族名。
这时候陈氏的表现值得注意,虽然陈氏说要将其子送官究治,但是听说族长要将其活埋还是不同意的。
不过她的不同意是无效的,当刘彩文的堂兄刘文登挖好活埋刘彩文的土坑时,陈氏能做的也不过是“将稻草铺垫坑内”,权作给儿子的最后一丝关怀,根本未以族长的做法是违反国家法律的理由,采用告官求助的方式,这是宗族内族人对族规和族长权威的一种服从,即使是生杀之权,族人也是表示认可的。
即由于国家管理能力的有限,即使建立起了相对完备的大清律例体系,却并无法贯彻实施,基层社会中家族管理、乡绅权势仍发挥着重要作用,依靠家法族规和乡土传统礼法,族长乡绅之辈便具有对族人乡民做出各种制裁决定的权力。
而再由此来看活埋案之后的情况可发现,“所有尸亲及乡保等俱畏惧未报”这句出现在湖广总督李侍尧给皇帝奏折中的话,也许并不能反映真实的情境。
可以推断,尸亲中即使有对亲人被活埋而悲愤之人,但告官喊冤更多是依一个“冤”字为起点,而他们联系到亲人之所以被活埋的原因时,找不到一个理直气壮地喊冤理由。
全案中仅有刘金立之母刘傅氏赴府具控,知府尹良鼎让知县秦朴查究,秦朴却不详复。
且之前秦朴收到过小河溪巡检袁学澄的禀报,也是轻描淡写的反应。
根据后来秦朴与其继任高为济的对质来看,确认秦朴在任内对待这个案件是没有积极性的,这虽与其任期将到相关,但也含有着对民间自发处理结果的一个默认,即使意识到有不妥之处也听任其为。
会党发展
以梅调元等乡绅自发性的组织行为对破坏乡村原有秩序者进行处罚,本是正常之事,只是临时起意予以活埋使处罚措施过于严厉,超出了法律限度,但法制意识不强的乡民们也并不会过多从法律方面去追究。
而在日常其他纠纷问题上,乡绅以自身所属身份的统治秩序下,常会有偏袒于富裕农民或地主的情况存在,有时贫民对处理不公的事件也会进行反抗,不过并不能找到一个合法的途径进行,只好通过私下的联合,建立会党组织来保护自己。
如白莲教、哥老会、三合会等会党在清朝中后期相继出现,有时虽然会带有“反清”的旗号,但其本质不过是底层民众在社会不公压迫下的一种联合,“会党中人有更多打富济贫的本能”。
另据樊树志在《国史概要》中的论述,荆襄地区本来自明朝中叶就存在着流民问题,每遇灾荒,流民即沦为流氓无产者,成为社会的破坏力量,当地官吏奏言有“倘遇旱涝之时,粮价昂贵,则佣工无资,一二奸民倡之以吃大户为名,而蚁附蜂起,无所畏惧”,以致后来发展出提倡实行平均主义的白莲教,并导致持续多年的白莲教起义,“使清朝由盛转衰的趋势愈益明朗化,从此盛世不再。
”这种“吃大户”的现象与以刘金立为首的抢劫队伍刚好吻合,也就是在这种态势下,“会党势力无处不在,形形色色,大大小小,然而又相互呼应,成为近代中国宗族与行会之外的第三社会组织。
”白莲教起义、哥老会暴动都可看作是会党势力在与国家政权和乡村宗族礼法社会的斗争,最终也是拜上帝会在特殊的内外环境下迅猛发展,建立太平天国,动摇了整个清朝的统治秩序,既是对国家政府权力的撼动,也打击了地主乡绅的统治势力,折射着会党活动和势力不断发展壮大的一个侧面。
该案件审理结束后,新任湖广总督舒常又向皇帝奏言如下:
臣舒常等谨奏再,湖北地方俗悍民刁,往往藐视法令,以强凌弱,活埋人命。
一经到官,非曰干犯名义,即称偷窃为害,以为致死罪人,分所当然。
不思其人所犯之罪,自有国法,岂容任意残虐。
前于审办孝感县梅调元等活埋多命一案,曾经臣李封会同前督臣李侍尧遍行出示,导以利害,详晰晓谕,遇有捕获罪人,报官究治,不得私埋在案。
此外尚有大冶县活埋一案,枣阳县活埋二命一案,虽核与梅调元案内情节不同,但究属残忍。
据该二县先后详报,批伤审究,依限拟解。
臣李封现在分别亲勘题报。
臣舒常到任后,诚恐再行有凶顽之辈,阅知禁例,残害生命,复会同臣李封通行所属州县,或于听讼之时,或因公下乡之便,随时随地恺切晓谕,共守法纪。
倘有凶徒复蹈前辙,地方官讳匿延纵,立予严参治罪。
保甲邻佑户长人等知情狥隐,即照藏匿罪人例问拟,务期力挽恶习,以杜擅杀之端。
合并奏闻。
谨奏。
乾隆五十二年三月初三日奉朱批:
此风应严禁。
钦此。
由此可见,国家政权方面是欲“力挽恶习”,即通过晓谕告诫乡民遵守法纪,不得擅杀,乾隆帝也批示“此风应严禁”,这体现出了国家权力在思想意识中对宗法礼治之权的争夺,但在实际上这只能是一厢情愿,即使是皇帝对某事关切,做出一时的批示可以对某时某地的某事有针对性的作用,而在全国范围内,无法从整体根本上改变的制度和贪腐的官僚体系,注定着这种意向是难以得到践行的。
中国古代社会的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趋势是中央对地方政府与官员的控制力一直处在不断的加强之中,至明清时期达到一个高峰。
清朝前期出现的“康乾盛世”表现出了高度皇权统治下利用官僚机构推行皇帝意志所能达到治理效果的新高度,但以总的社会运行体系来看,代表皇权的国家政权还是难以深入到对最基层的乡村的统治,尤其乾隆后期,作为皇权最终执行者的官僚群体处于比较严重的贪腐状态之下,官员之间陋规盛行,官府与百姓间的关系更多体现在以暴力为后盾的租税收取上。
在乡村日常生活事务中士绅和宗族以礼法治乡的习惯法体系还是占着重要地位,国家政权有名义上的最高权而对社会和民众的控制力不强,在这样形似双重而实际二者皆不能维护贫穷农民利益的体系下,再一步催生出了各种会党、不容于官方的宗教团体等秘密组织机构,它们亦有自己的行为准则及裁定体系。
而真正达到中央对地方、对所有基层乡村及农民实现了有控制力的统治,中央政策的贯彻一贯到底,大概要到清朝灭亡半个世纪之后才算实现。
在多重社会体系相重叠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王朝盛世,内含着体系内无法自洽的矛盾,当矛盾逐渐累积,盛世便迈着依旧骄傲的步子走向衰落,辉煌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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