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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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国内信用证各当事人职责。
一,开证申请人。
按照基础合同与国内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向开证行提出开证申请并履行最终付款义务。
二,开证行。
1.应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修改国内信用证,
2.根据国内信用证要求~对相符的交单履行付款责任,
三,受益人。
—3—
履行基础合同义务要求~提交相符单据~并向银行提出办理委托收款或议付等业务申请。
四,通知行。
核实国内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向受益人通知国内信用证及其修改。
五,委托收款行。
根据受益人的委托向开证行寄单、提示付款并代理收款。
六,议付行。
按照开证行指示~审核国内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确定单据表面与国内信用证条款相符、并决定议付和办理议付的银行。
第十四条总行各部门职责。
一,国际业务部。
制定国内信用证系列产品开发、推广、营销策略,组织全行实施国内信用证系列产品的市场推介,制定和完善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负责分行相关业务准入的审批、业务权限的授权,协调处理不符点争议,牵头与同业的业务合作安排等。
二,公司业务部。
会同国际业务部组织国内信用证产品的营销与推广~负责国内信用证客户关系的维护与管理工作。
三,资产负债管理部。
—4—
负责国内信用证产品价格制定和调整方案的审核,负责向银监会、发改委等国家监管机构报告国内信用证服务定价相关事项,复审并批复各省直分行国内信用证产品价格超出浮动权限的申请。
四,会计结算部。
制定并完善国内信用证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五,授信管理部。
负责国内信用证授信产品的授信管理。
六,法律合规部。
制定国内信用证各类产品协议本文~包括开立国内信用证额度合同及开证,修改,申请书、各类融资协议等。
第十五条分行有关部门职责。
一,公司业务部,或分行各窗口单位,。
会同国际业务部受理客户国内信用证各类产品申请,调查客户资信和贸易背景情况,与客户签订业务协议~负责客户关系维护与管理。
二,授信管理部。
按总行有关授信管理规定和要求~对客户提出的授信申请进行审查~核定相关授信额度~调整并维护相关业务授信额度。
三,放款中心。
—5—
放款前对授信和法律文件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有关手续完整、有效。
四,国际业务部。
对国内信用证各项业务进行具体操作。
五,资产负债部。
提出国内信用证产品价格超出浮动权限的申请。
六,会计结算部。
实施国内信用证业务会计核算制度。
七,法律合规部。
负责审查与咨询国内信用证各类产品协议文本。
第三章开证业务
第十六条国内信用证开证业务基本规定。
一,开证申请人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在交行开有人民币结算账户~信用记录良好,
3.在交行获得开证授信额度~在开证授信额度内提出申请。
一般情况下~开证申请人应缴纳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
二,交易商品应在其主营业务范围之内~为非房产和固定资产交易。
—6—
三,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为非关联性企业。
四,开证业务实行授权审批管理制度。
分行单笔开证权限见附件1。
分行必须在单笔开证审批权限内办理开证业务。
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开证必须报上级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五,开证业务审批权限下达到省直分行~省辖分行单笔审批权限由其省分行分别授予。
省分行应根据辖内分行业务经营能力等情况授予其相应的开证审批权限~并报总行备案。
六,开证修改增加金额、或修改涉及即期改延期、以及延期信用证延长付款期限~按修改后的金额参照单笔开证审批权限办理。
七,开证业务必须经过总行统一的业务操作系统进行具体操作~严格按照系统操作手册办理。
第十七条国内信用证开证/修改业务程序。
一,开证/修改受理。
分行窗口单位受理开证申请人提出的开证/修改申请。
申请资料包括:
1.开立国内信用证额度合同及开证申请书,适用于签署额度合同的情况,,
2.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书,适用于单笔开证的情况,,
3.国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适用于修改信用证的情况,,
4.有关基础交易合同及合同修改件,复印,,
—7—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开证/修改审核。
分行窗口单位发起业务~分行各职能部门对开证申请人提交的开证/修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填写附件2,。
三,开立/修改。
分行国际部接受开证/修改资料的~根据开证申请书或修改申请书~开立国内信用证。
四,审单与付款。
1.审单。
分行国际部收到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寄交的寄单通知书、单据及委托收款凭证~于收到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次日起五个银行工作日内进行审单~并确认单据表面与国内信用证条款是否构成相符交单。
1,相符交单。
若为即期国内信用证~即期进行付款,若为延期付款或议付国内信用证~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支付款项。
2,不符交单。
缮制标有不符点的“国内信用证来单通知书”通知开证申请人。
如开证申请人同意接受不符点~则向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或即期付款,如开证申请人拒绝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应在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讯方式通知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申明对国内信用证项下的本套单—8—
据予以拒付~并申明单据已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或可依照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要求~保留单据或将单据退回。
2.付款。
开证行扣划开证申请人账户资金并通过电子汇划方式付款至收款行。
第十八条国内信用证代付。
一,国内信用证代付是指由开证申请人申请~于付款到期日通过境内同业代为支付国内信用证款项~并于代付到期日归还境内同业代付本息的业务。
国内信用证代付适用于即期付款与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
二,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基本规定。
1.代付条件。
除满足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基本条件外~申请办理代付业务的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获得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额度~,注明“国内信用证代付”字样,,
2,代付时商品价格应处在市场价格波动合理范围之内,
3,开证申请人已签章确认的国内信用证到单通知书,
4,其他需要满足的条件。
2.代付期限。
1,即期付款国内信用证~代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9—
2,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代付期限与原信用证付款期限之和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3.代付币种。
人民币。
4.代付利率按与境内同业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中约定利率执行。
第十九条代付业务程序。
一,业务受理。
窗口单位受理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申请~并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交以下资料:
1.国内信用证项下押汇额度合同及额度使用申请书或国内信用证项下押汇合同,该等合同须选择放款方式为代付,,
2.国内信用证授信额度批准件,
3.国内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等,
4.其他要求的资料。
二,业务审核。
分行窗口单位发起业务~分行各职能部门按照本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要求~在授权的权限之内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填写附件2,。
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押汇额度使用申请书,业务申请书,与授信合同~金额、—10—
期限、利率等基本要素一致~客户签章齐备,
2.信用证项下单据提交份数~种类完整齐备。
三,授权代付。
分行国际业务部/国际结算中心确认接受审核意见~在付款到期日前以加押电向代付银行发出确认电~并授权代付银行办理代付~列明代付金额、期限和付款日期等要素。
四,代付还款。
1.分行应在代付还款日前落实还款资金。
分行国际部收到窗口单位提交的还款资料后~在系统中进行还款~待代付本息全部归还后~结清业务案卷。
2.代付款项发生后直至代付到期日之前~开证申请人如提前归还代付本息的~分行需提前向代付银行提出申请~并取得代付银行的同意~或按代付协议规定处理。
3.如代付还款日~开证申请人不能履行还款责任~开证行应将有关情况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五,代付垫款。
1.若代付业务发生垫款的~即开证申请人未向分行还款~导致分行以自有资金向代付银行还款~则按照业务合作协议规定处理。
原代付到期日至开证申请人实际付款日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由开证申请人承担。
—11—
2.垫款发生后~分行应采取措施及时进行催收~在垫款回收以前~不得再为该户办理任何国内信用证项下的融资业务。
六,台帐管理。
分行国际业务部应建立代付业务管理台帐~对代付业务情况进行专项考核管理。
台帐内容应包括开证申请人、代付期限、金额、基础结算业务编号、代付利率、代付收益、还款情况等考核内容。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总行国际部和有关代付银行反馈。
第二十条国内信用证注销。
一,国内信用证未逾有效期的,可分别情况进行注销处理:
信开方式下~经国内信用证各当事人协商同意,且开证行已收回正本国内信用证。
电开方式下~经国内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且开证行收到受益人通过通知行、委托收款行等银行发出的撤销电报。
二,受益人未在国内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单据的,开证行可在国内信用证逾有效期1个月后注销该国内信用证。
第四章通知业务
第二十一条通知业务是指通知行按国内信用证开证银行的指示~经确认其表面真实性后~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12—
第二十二条通知业务基本规定。
一,接受国内信用证通知的受益人一般应在交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若受益人未在交行开立账户~按照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也可为其办理国内信用证通知业务~但不得为其办理委托收款、议付和融资业务。
三,收到国内信用证~通知行须在3个银行工作日内作出通知处理。
若无法通知~应立即与开证行取得联系。
第二十三条通知业务程序。
一,表面真实性审核。
收到国内信用证/修改书~核验开证行签章真伪~核定密押正确。
二,审证。
审核信用证条款~确认无不利收款条款。
三,通知。
根据信用证条款规定~拟定通知面函~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四,国内信用证通知书或修改书签章不符的~应以电讯方式联系开证行~告知其签章不符~并查询要求补正。
待开证行回复补正~通知行确认表面真实后~方可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五,在签章不符的情况下~若需在收到开证行回复签章补正前通知信用证~则应在通知面函上注明:
“该证签章不符~此通知仅供参考~通知行不负通知责任。
”
—13—
第五章委托收款业务
第二十四条委托收款业务是指委托收款行应国内信用证受益人交单收款委托申请~向开证银行收取款项。
第二十五条国内信用证受益人须在交行开有账户~提出委托收款申请。
第二十六条委托收款程序。
一,受理申请。
窗口单位接受国内信用证受益人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
1.正本国内信用证/修改书,若有,,
2.国内信用证通知书/修改通知书,若有,,
3.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
4.国内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书,附件3,,
5.委托收款凭证,附件4,,
6.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审核单据。
按照信用证开立时使用的惯例进行单据审核。
委托收款行在此仅承担交单行责任。
1.相符交单:
按信用证要求向开证行寄送单据。
2.不符交单:
1,洽受益人对单据进行修改,
2,经受益人同意在“不符点出单”情况下~应要求受益人—14—
出具相应风险自担的承诺函。
三,寄单索款。
按信用证规定的寄单方式与索款线路~向开证行索款。
四,办理入账。
收到开证行划转来的头寸~按照委托收款路径~为客户办理资金入账。
五,账款催收。
应委托收款人申请办理到期付款提示。
1.即期付款信用证项下~一般应在出单日5天后向开证行进行付款提示。
2.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一般应在付款到期日前7个工作日向开证行进行付款提示。
第六章议付业务
第二十七条国内信用证议付是指议付行应国内信用证受益人要求~接受开证行的指定授权~对受益人提交的相符单据进行贴现~于贴现到期日受益人归还本金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国内信用证议付基本规定。
一,申请叙做议付的受益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3.其他需要的条件。
—15—
二,开证行为交行代理行~在交行同业授信名单之内~并有相应同业授信额度,同业贸易融资及担保额度,。
三,如在他行通知的~应在核实真实性后方可叙做。
四,交行应为开证银行授权议付的银行。
五,议付行应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议付资料次日起5个银行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六,在发放议付款项之前~应获得开证行加押的付款确认书。
七,议付行保留对受益人的追索权。
第二十九条国内信用证议付程序。
窗口单位受理受益人提交的议付申请~填制业务审批表,填写附件2,~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资料:
1.正本国内信用证及其修改,若有,,
2.国内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
3.国内信用证通知书及其修改通知书,若有,,
4.信用证项下议付合同及申请书,
5.同业贸易融资及担保额度,
6.其他需要的资料。
二,单据审核。
分行国际部审核单据~并确认相符交单~决定议付。
—16—
三,额度台帐建立。
分行国际部建立同业贸易融资及担保授信额度台帐~进行额度扣减/恢复等维护。
四,叙做议付。
经审核确认相符交单的~且金额在同业授信额度之内的~叙做议付。
制作面函通知开证行~同时通知客户。
分行应在国内信用证背面做好批注~载明议付日期、业务编号、议付金额、开证行名称、议付行名称~加盖业务章。
五,议付资金入账。
实际入账金额为议付金额扣除议付利息。
议付利率比照第十一条执行。
议付天数为议付日至国内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前一日。
六,寄单索偿。
议付后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
七,归还。
开证行于付款到期日偿付议付行索偿资金。
若开证行到期未予偿付~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议付款项。
八,议付逾期处理。
议付发生逾期的~应转入“逾期贷款”科目进行后续处理。
第七章融资业务
第三十条买方押汇。
买方押汇是指交行作为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根据开证申请人申请~先行对外付款并放单给开证申请人~由开证申请人到期还本付息的业务。
第三十一条买方押汇业务基本规定。
—17—
一,押汇条件:
除满足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必备的条件外~申请办理买方押汇的申请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获得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授信额度,
2.押汇时商品价格处在市场价格波动的合理范围之内。
二,押汇币种:
三,押汇利率:
同第十一条规定。
四,押汇期限:
1.即期付款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期限与原信用证付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个月。
3.买方押汇允许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押汇期限~展期后的总押汇期限与原国内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个月。
五,押汇还款:
于押汇到期日~归还押汇款项。
押汇款项发放后直至押汇到期日前~允许开证申请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本金及利息~但应事先征得押汇银行同意。
第三十二条买方押汇业务程序。
一,受理。
窗口单位受理买方押汇申请~办理相关额度受理手续。
押汇申请人提交以下资料:
1.国内信用证项下押汇额度合同及额度使用申请书或国内信—18—
用证项下押汇合同,
2.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等,
3.买方押汇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买方押汇额度审批。
分行窗口单位发起业务~分行授信、放款中心办理额度生效与维护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填写附件2,。
三,审核。
分行国际部审核窗口单位提交的书面资料~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押汇额度使用申请书,业务申请书,与授信合同~金额、期限等填写完整、客户签章齐备。
2.信用证正本、修改,如有,完备~每次付款准时。
3.信用证项下单据提交份数~种类齐备完整。
四,放款。
分行窗口单位向分行国际部提交买方押汇相关资料与授信放款批准件~分行国际部在系统内进行放款操作~并建立买方押汇业务档案。
五,还款。
1.分行窗口单位提前落实买方押汇还款资金与还款凭证。
提前还款还应提交开证申请人确认书。
—19—
2.分行国际部收到分行窗口单位提交的还款资料后~在系统内进行还款交易~待押汇本息全部归还后~结清业务案卷。
六,押汇逾期。
买方押汇到期后未予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造成逾期的~应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处理。
分行国际部立即通知分行窗口单位~并由其进行催收~在逾期款项回收以前~不得再为该户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开证与融资业务。
第三十三条卖方押汇。
卖方押汇是指银行应受益人申请~对受益人提交的国内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进行融资~由受益人到期还本付息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卖方押汇业务基本规定。
申请办理卖方押汇的申请人除应满足委托收款人相应准入资格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获得卖方押汇授信额度,
2.押汇的商品价格应在市场价格波动的合理范围之内。
三,押汇期限:
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原国内信用证的付款期限~最长押汇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信用证付款期限与押汇期限之和,。
—20—
四,押汇还款:
收到开证行到期支付款项归还卖方押汇款。
第三十五条卖方押汇业务程序。
分行窗口单位受理卖方押汇申请~办理额度受理手续。
1.国内信用证项下押汇额度合同及额度使用申请书或国内信用证项下押汇合同,
2.国内信用证正本/修改书,若有,,
3.国内信用证全套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等,
4.卖方押汇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卖方押汇额度审批。
分行窗口单位发起~分行授信、放款中心办理额度生效与维护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填写附件2,。
分行国际部审核卖方押汇申请资料~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2.单据审核。
审核单据~确认是否相符交单。
3.信用证正本、修改书,如有,完备~每次收汇记录正常。
分行窗口单位向分行国际部提交卖方押汇相关资料与授信放
—21—
款批准件~分行国际部在系统内进行放款操作~并建立卖方押汇业务档案。
分行窗口单位应于卖方押汇到期日前向受益人发出还款通1.
知单~落实还款资金与还款凭证等。
提前还款还应提交受益人确认书。
2.分行国际部收到开证行于付款到期日汇划的头寸后~直接归还卖方押汇本息~进行系统还款交易~待押汇本息足额归还后~结清业务案卷。
卖方押汇发生逾期的~应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处理。
分行国际部应立即通知窗口单位~由窗口单位向受益人进行追索~在逾期款项回收以前~不得再为该户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与融资业务。
第三十六条卖方福费廷。
卖方福费廷是指银行应受益人申请~对受益人提交的国内信用证及其项下款项~扣除买断期利息后进行买断~由银行收妥开证行付款后归还本金的业务。
第三十七条卖方福费廷业务基本规定。
一,准入条件:
申请办理卖方福费廷的申请人应满足委托收款人的相应准入资格。
—22—
二,获得同业授信额度~在同业贸易融资及担保授信额度内办理。
三,卖方福费廷币种:
四,卖方福费廷方式:
1.自有资金买断:
本行出资金并承担国内信用证开证行风险。
2.委托同业买断:
本行不出资金~将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转给同业~即委托同业买断。
第三十八条卖方福费廷业务程序。
分行窗口单位受理卖方福费廷业务申请~填制业务审批表,附件2,。
卖方福费廷业务申请人提交以下资料:
1.《福费廷业务合同》及《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2.国内信用证/修改书,复印,若有,
3.国内信用证通知书/修改通知书,复印,若有,
4.国内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等,
5.其他要求的资料。
二,卖方福费廷额度审批。
分行国际部向总行国际部申领同业贸易融资及担保授信额度~并建立同业授信额度台帐~进行额度扣减/恢复与维护。
分行国际部审核福费廷申请资料~重点审核以
—23—
下内容:
1.单证审核。
2.《福费廷业务合同》与《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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