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法规质量法规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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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性
通用的
行业标准
专用的、重要的
1、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专用的
地方标准
1、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
企业标准
1、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2、已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二节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2、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3、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制度
4、见证取样和检测
5、施工质量检验与返修制度
【考点】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1.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2.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总分包法律
责任的三句话
(1)总包单位依据总包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向发包单位承担约定的法律责任;
(2)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向总包单位承担约定的法律责任;
(3)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针对分包合同的质量、安全、消防验收、节能等重大问题,向发包单位承担法定的连带责任。
【考点】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1.按图施工,遵守标准
(1)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首先要对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民事责任)
(2)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法律又将其确定为违法行为,要承担违法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2.防止设计文件和图纸出现差错
(1)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2)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考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制度
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考点】见证取样和检测
1.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1)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的30%。
(3)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中具备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4)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
取样人员应在式样或包装上做出标志、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2.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
(记住4个字:
承重结构)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3.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规定
(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2)检测机构资质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没有相应资质,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3)质量检测业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检测机构应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5)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6)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考点】施工质量检验与返修制度
1.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1)施工质量检验,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工序质量检验(过程检验),包括预检、自检、交接检、专职检、分布工程中间检验以及隐蔽工程检验等。
(2)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监理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4)承包人覆盖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重新检查。
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施工质量返修制度
(1)返修范围
①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
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2)返修主体和责任主体
活儿,谁来干,钱,谁来出?
返修的活儿,施工单位来干(亦即,返修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谁的责任谁出钱。
第三节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2、勘察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
3、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
4、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考点】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1.依法发包工程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2)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3)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问题: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利用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2.依法提供原始资料
(1)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3.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1)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4.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5.依法实施工程监理
(1)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2)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
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③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④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6.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1)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2)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8.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2)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考点】勘察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
1.依法承揽勘察义务
(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禁止勘察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3)禁止勘察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4)勘察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1)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1)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考点】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
1.依法承揽设计义务(同上)
2.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同上)
3.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1)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2)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的基础资料,是设计的依据;
(4)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安全使用的年限。
4.依法规范设计单位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1)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5.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1)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6.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1)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考点】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1.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1)监理的依据
①法律、法规
②有关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约定的推荐性标准)
③设计文件
④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监理责任
①违约责任:
不按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②违法责任:
监理单位违法监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1)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工程监理的形式
形式:
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
第四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1、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2、四大验收: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验收
3、工程竣工质量争议(工程竣工结算:
略)
4、竣工验收报告备案
【考点】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1.竣工验收主体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考点】四大验收:
1.竣工规划验收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2)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3)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关有关竣工资料。
2.消防验收
(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构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3.环保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3)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建筑工程节能验收(略)
【考点】工程竣工质量争议(工程竣工结算:
1.承包方责任的处理
(1)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发包方责任的处理
下列情形,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3.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
(1)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不因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而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考点】竣工验收报告备案
1.竣工验收备案时间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竣工验收备案须提交的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结论】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验收备案皆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第五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2、最低保修范围和期限
4、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5、缺陷责任期
6、质量保证金
【考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2)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考点】最低保修范围和期限
保修范围和内容
保修期
备注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
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
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2年
【考点】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规定
1.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考点】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同第七章第四节【考点】工程竣工质量争议)
对于保修义务的承担和维修的经济责任承担,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由于设计问题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3)因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4)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而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
(5)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6)因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再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注意】1、出了质量问题,维修,都是施工单位来干;
钱,谁来出,谁的责任谁出钱;
钱,怎么出?
施工单位的责任,直接出钱;
建设单位的责任,直接出钱,其他单位的责任,由施工单位通过建设单位向责任方索赔。
【考点】缺陷责任期
(1)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考点】质量保证金
1.概念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预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2.预留比例(5%)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3.返还
(1)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2)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14+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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