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免疫新规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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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次免疫要做好登记工作注明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号、疫苗生产期、有效期、免疫剂量等。
6、按照国家关于免疫标记管理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记畜禽指定部位加施标记。
7、定期对重要病重进行免疫抗体检测贯彻常年补免办法保证防疫质量。
8、按规定做好免疫记录记载、填写免疫证。
9、自觉接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挂牌兽医监管。
养殖场用药制度
一、对的配伍,协同用药使用兽药时,对的配伍,合理组方,协同用药,增长疗效,避免产生拮抗作用和中和作用。
二、辨证施治,综合治疗通过综合诊断,查明病因后来
要迅速采用综合治疗办法。
三、按疗程用药,勿频繁换药
普通状况下,初次用量可加倍,第二次应恰当减量,症状减轻后使用维持量,症状消失后,要追加用药1—2天,以巩固疗效,用药时间普通为3—5天。
使用药物防止时,7—10天为一疗程,均匀拌料于饲料中进行饲喂。
四、合理采用给药方式选取不同给药方式要考虑到机体因素、药物因素、病理因素和环境因素。
以获得最佳治疗效果。
五、严格实行休药期规定休药期是指畜禽最后一次用药到该畜禽允许屠宰或其产品(乳、蛋)允许上市间隔时间。
生产中,在使用有休药期兽药时,要严格实行休药期,尽量减少动物产品兽药残留,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动物产品。
六、禁止使用禁用兽药严格按规定使用兽药,决不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β-兴奋剂类、已烯雌酚等性激素类、玉米赤霉醇等具备雌激素作用物质、氯霉素及其制剂、呋喃唑酮等硝基呋喃类和安眠酮等催眠镇定类等21类药物。
养殖场无害化解决制度
1、当养殖场羊发生疫病死亡时,必要坚持“五不一处
理”原则,即:
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无害倾解决。
2、养殖场必要依照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种无害化解决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羊进行无害化解决外,还应依照运营防疫主管部门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生羊进行扑杀和无害化解决。
4、当养殖场生羊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容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测和治疗。
5、无害化解决过程必要在驻场兽医和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解决生羊数量、死因、体重及解决办法、时间等进行详细记录、记载。
6、无害化解决完后,必要彻底对其圈舍、用品、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解决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养殖场消毒制度
1、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2、生活区:
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边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3、售羊周转区:
周转宿舍、出羊台、磅秤及周边环境每售一批羊后大消毒一次。
4、生产区正门消毒池:
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5、车辆:
进入生产区车辆必要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办法同生产人员同样。
6、更衣室、工作服:
更衣室每周末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7、生产区环境:
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范畴、羊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8、各栋羊舍门口消毒池与盆:
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9、羊舍、羊群:
配种怀孕舍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分娩保育舍每周至少消毒2次。
10、人员消毒:
进入羊舍人员必要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生羊在本镇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靖边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报检点申报检疫,并获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生羊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羊运至指定地点,向靖边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换证处申报,并获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羊,在屠宰前向靖边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羊,在引进之前,须向靖边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
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测、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生羊,在引进前须向靖边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测、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疫情报告制度
一、养殖场成立疫情防控指挥小组,指挥养殖场负责人对疫病防控工作同步做好报告工作。
疫情防控小组指挥体系:
二、养殖区寻常工作用品每天清洗消毒一次,保持干净。
三、养殖场负责人做好海上寻常养殖工作。
四、外来人员未经场地负责人批准,不得进入养殖场地。
做好外来人员出入记录。
五、结合《辽宁检查检疫局出口水生动物疫病疫情有毒有害物质监控筹划》定期对养殖区域进行疫病抽样检测。
六、发现疫情后,及时向公司防控疫情小组报告,同步向检查检疫机关和海洋渔业部门报告,养殖场负责人要及时安排养殖场人员对养殖场进行隔离、捕杀、防疫消毒等紧急解决,做好记录,建立档案
养殖场畜禽标记制度
一、严格规定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领畜禽标记。
二、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记:
1.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记;
30天内离开饲养地,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记。
2.羊、羊、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记,需要再次加施畜禽
标记,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畜禽标记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及时加施新标记,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记编码。
四、畜禽标记不得重复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
单位名称:
畜禽标记代码: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字第号
畜禽种类:
畜牧中心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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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殖场 免疫 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