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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紧急避险
3、第三人过错
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
被告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与他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行政赔偿责任;
被告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因他人行为导致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受害人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补偿
(1)保险
《保险法》第60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公费医疗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概念
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履行法定职责而遭受损害,有权向国家请求赔偿的主体。
与行政赔偿诉讼原告不同
1、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并造成实际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是依法以自己名义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一)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赔偿请求权的转移
1、受害公民死亡时的赔偿请求权转移
如果其立有遗嘱,则根据遗嘱所指定的继承顺序来确定行政赔偿请求人,若没有遗嘱则先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行使赔偿请求权,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不予行使权利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在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全部放弃时,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以作为赔偿请求人.
2、受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时的赔偿请求权转移
因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了终止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包括行政赔偿请求权。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
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一)赔偿义务机关的概念
代替国家履行具体赔偿义务,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案件解决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与行政赔偿责任主体不同
与行政侵权行为人不同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1、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连带责任)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
(1)权力来源方式不同
(2)法律地位不同
(3)法律后果不同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复议机关的赔偿责任
(一)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没有改变或者减轻了原行政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损害程度,由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加重损害行政复议机关的撤消决定和变更决定
2007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两机关不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两者不负连带责任,而是各自对自身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25条: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第三节赔偿程序
一、行政赔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受害人行使自己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办理行政赔偿事务时应当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手续的总称。
1、明确划分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程序。
2、请求时效长而处理期限短。
3、确立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连带赔偿义务。
4、采取协议和决定相结合的模式。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行政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须先向行政赔偿机关提出,由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如该机关的处理未解决争端,则行政赔偿请求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赔偿程序。
(一)适用条件
1、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要求,而没有提出其他要求
2、没有经过复议机关和法院的处理
3、愿意自我纠错
(二)价值
1、简化程序,方便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案情了解便于处理
3、减少诉讼负担
4、体现对行政机关的尊重
三、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赔偿问题时,可以适用调解,以调解书的形式解决赔偿争议,也可以作出赔偿的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包括赔偿裁决在内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拒绝受理或者逾期不复议,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赔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中一种特殊类别
(一)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具备的条件
1、原告是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并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赔偿争议必须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
5、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
6、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起诉
(二)审判组织一律实行合议制
(三)举证责任
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
第十五条(新增)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的义务,并在不能履行该义务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责任。
双方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法律主张即诉讼请求;
一般情况下,由作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否定性主张一方不负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适用:
1)明确的法律依据
2)举证障碍的避免
3)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4)证明的可能性
(四)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调解
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施肥,不能牺牲受害人的利益或国家的利益。
达成赔偿协议后,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
(五)行政赔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前,因原告生活困难,裁定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给一定的款物,并立即执行。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
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行政追偿
(一)行政追偿的条件
1、国家已履行了赔偿责任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故意:
工作人员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违法并可能造成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希望或者放任该侵权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重大过失: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达到其职务上的一般要求,未能够预见和避免一般情况下能够预见或避免的侵害后果。
(二)行政追偿的法律关系主体
追偿人
被追偿人:
1)行政人员
2)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3)经合议的行为所有投赞成票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追偿的步骤
1、查明被追偿人的过错
2、听取被追偿人的意见和申辩
3、决定追偿的金额
4、追偿决定执行程序
5、申诉
(四)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
比较行政赔偿程序与行政补偿程序
联系:
1、主体相同2、方式有相同的地方
3、内容有相同的地方
4、都需要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区别:
1、时间不同2、举证责任分配不同
比较行政赔偿程序和民事赔偿程序
都可以调解、协议方式结案
1、主体不同2、前置程序不同
3、内容不同4、举证责任分配不同
第六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刑事赔偿是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损害而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
(一)刑事赔偿侵权主体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刑事赔偿责任须发生于刑事诉讼过程中
(三)刑事赔偿必须符合国家赔偿一般原则及其构成要件
二、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
(一)侵权主体不同
(二)赔偿领域不同
(三)赔偿程序不同
三、刑事赔偿与司法赔偿的区别
第二节 赔偿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1、因刑事拘留引起的赔偿
拘留是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属于《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因拘留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第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主要包括侦查机关明知被拘留的人没有犯罪或缺少证明其犯罪的证据,仍将其拘留的;
侦查机关拘留被拘留人后,经讯问发现不应拘留,但却不予释放的或延期释放的;
侦查机关实施拘留时,有一定事实证明被拘留人有重大嫌疑,但是经讯问仅属一般违法行为,不应拘留的,而仍然不予释放等各种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形。
第二、侦查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
1)撤销案件是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或者经过侦查否定了原来立案根据所采取诉讼行为。
2)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后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不将犯罪嫌疑人移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诉讼法活动。
法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
3)无罪判决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
3、条文修改
原规定为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核心内容集中在犯罪事实上,容易出现《刑事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不协调的问题。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中的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和审判的进行,防止其继续发生社会危险而依法对其实行羁押、看管、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逮捕后导致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第一、对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仅存在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人,予以逮捕的
第二、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而予以逮捕的
第三、逮捕前认为存在犯罪事实,逮捕后经侦查不构成犯罪
2、条文修改
原《国家赔偿法》制定在《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保证法律之间的协调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无罪错判:
1、必须是对无罪的人判处了刑罚不包括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
2、判决已生效
3、已生效的判决被依法定程序撤销
4、刑罚已经执行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1、刑讯逼供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在客观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3)主体要件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故意并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2、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
殴打、虐待的受害对象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还包括其他公民,如证人、律师、被执行人等
他人既可以司法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包括服刑人员等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具体包括:
1、无权使用武器、警械的司法人员私自携带并使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不属于可以使用武器、警械的具体情形而使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3、在可以使用武器、警械的具体情形下,由于操作判断失误对无辜者开枪的
4、在可以使用武器、警械的具体情形下,未遵守法定的示警程序或在违法犯罪分子已放弃抵抗或失去抵抗能力后继续开枪的
5、实施犯罪的为怀孕妇女、儿童且不属于
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仍然使用武器
6、其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二、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一)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在刑事侦查、刑事审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执行中,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是法律赋予有关国家机关的职权,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超越法定职权而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2、查封、扣押、冻结了和本案无关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等
3、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未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邮电机关
4、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没有尽到妥善保管或封存义务,或者进行了使用或损毁
5、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进行重复冻结
6、其他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行为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1、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的刑罚方式。
2、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3、对无罪错判的案件,除了对刑事部分进行赔偿外,对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等附加刑已经执行的,国家也要予以赔偿。
三、国家免责范围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1、被羁押或被判处刑罚者必须是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有罪证据的公民本人。
2、因公民自己过失而导致其被司法机关错误羁押或错判的,国家不能免除刑事赔偿责任。
3、公民故意是一种明知的心理状态,但排除在意志受到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式挟制的情形。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两种情况下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被羁押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没有犯罪事实,羁押错误
2、被羁押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有犯罪事实,但自其无刑事责任能力被确认后,对因释放延迟而违法羁押的期间,国家仍有赔偿责任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7、《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
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这种情况下采取逮捕措施,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
因司法工作人员实施正当防卫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
第三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
义务机关
一、赔偿请求人
二、赔偿义务机关
分散制(原处分或判决机关)
双轨制(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机关)
统一制(特定国家机关统一处理)
(一)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置后赔偿原则,“最终行为机关为赔偿机关”,指不同的司法机关就同一案件或同一案由,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后采取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由最后实施违法或错误的强制措施的司法机关对全部限制人身的后果承担责任。
(四)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取消了司法机关共同赔偿的规定)
第四节赔偿程序
一、刑事赔偿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刑事赔偿请求权,要求有关的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确认和履行刑事赔偿责任的程序。
(一)刑事赔偿是非诉程序
(二)刑事赔偿程序最终由人民法院解决
二、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刑事赔偿复议与行政复议不同
性质;
对象;
救济途径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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