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考试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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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内容
前言
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实际上反映了公权与私权的对立,从而将一个国家的社会生活区分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两个部分。
2.私法的本质——权利。
私法就是权利之法。
我们通常所讲的私法就是民法和商法,合称民商法。
3.公法的本质则是规范和限制权力。
权力具有扩张的本性。
对权力进行限制的任务正是通过公法来完成的。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因国家行政行为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配置并控制行政权,确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一是行政权配置过程中的社会关系,二是行政权运作过程中的社会关系即行政关系,三是对行政权监督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3.行政法的内容:
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配置行政权并规范行政权的运作;规定对行政权的监督。
4.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5.行政法的特征形式上的特征: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这是由国家行政的广泛性、复杂性和多变性决定的。
(2行政法由不同位阶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表现形式多、数量大,居于部门法之首。
内容上的特征:
(1行政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
涉及国防、外交、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各个方面。
(2行政法的适时性强,稳定性差。
(3行政法中的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通常没有严格界分,而是交织在一起,规定在同一个法律文件中。
6.行政法的分类:
行政法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活动法和监督行政法(按作用。
行政法可划分为实体行政法和程序行政法(按内容。
行政法可划分为一般行政法和部门行政法(规范对象为标准。
7.宪法是所有部门法的渊源。
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最为紧密。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为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为一般法律。
9.行政法规:
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
10.地方性法规属地方人大立法
11.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2.行政法的具体作用:
(1保障公民自由与权利的实现。
(2合理设定行政权,保障行政的统一和高效。
(3规范、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促进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
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经济,要经济自治,要求建立平等、自由、开放的竞争秩序。
(5保障社会的稳定的发展。
1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贯穿于行政法的始终,对行政法的制定、实施及解释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或原理。
14.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引导行政法的发展(2指导行政法的制定(3指导行政法的实施(4指导行政法的解释
15.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1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融入现代宪政精神(2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体现法律的基本价值——自由、平等、正义、秩序、效率(3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反映行政法的目的——基本原则是法律目的与具体制度之间的桥梁(4行政法基本原
则应当具有普遍性、统率性
16.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
该原则的导出
宪政精神=有限政府→两个宪政原则:
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行政法应当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
原则内容:
1、行政法的建立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为主导。
2、行政法不得随意限制和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对因行政活动而受到侵害的公民应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
该原则的意义:
有利于确立公民在行政法上的主体地位。
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
17.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
(一涵义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行政事务,必须依法进行。
法律是行政机关权力活动的依据和标准。
依法行政原则要求确保行政活动建立在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
(二内容
依法行政在大多数国家得到承认,只是理解上略有不同。
关于依法行政原则,我们认为应包含以下四项内容:
1、行政组织法定
2、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
强调的是在宪法之下,法律具有最重要的地位。
法律保留:
在立法上,重要的事项,如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事项等,都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其他规范不得越位来规定,法律也不得将应由自己规定的事项授权其他机关来规定。
法律优先:
在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方面,除宪法外,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
3、符合法律规定
1形式合法:
不越权;程序合法;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要具有法律依据,满足法律条件。
2实质合法
行政活动符合法律目的;作出具体决定时要考虑相关因素;符合公正法则。
3违法行为无效
4、法律平等
平等对待行政机关和公民,行政机关不得享有特权;公民之间平等。
(三依法行政原则的意义
1、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推进行政法治
18.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效率原则
(一涵义
行政法律制度要以较小的经济成本获取最大的社会效果。
行政效率原则由国家资源的有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复杂性决定的。
(二内容
1、行政法的制度设计要符合效率要求
1行政组织法的效率性2行政程序法的效率要求3具体行政法律制度要考虑成本效益4行政救济也要符合效率要求
2、行政立法要重视成本效率
首先,合理划分行政立法权,避免交叉和冲突。
其次,明确行政立法的程序和技术要求,保证立法质量;行政立法要考虑时效性,提高立法效率。
3、行政行为的实施本身要体现效率
要分析成本,避免资源浪费,提高服务的实际效果。
(三行政效率原则的意义
首先,该原则是市场经济下行政法发展的需要。
市场经济本身就是高效配置市场资源的一种模式,当然也要求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保持一定的运行效率;
其次,高效的行政管理对公民而言,意味着一种利益。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是:
指行政法对在实现国家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一从主体看,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二从内容看,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互有权利义务,但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具有对等性。
(对应但不对等这种不对等是质和量的不对等:
质的不对等:
双方权利义务的性质不同。
量的不对等:
双方权利义务的量不相等,且由于质的不对等,也使得无法对量进行衡量。
(三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一方的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四行政法律关系中个体权利的行使具有有限性。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
——也体现为行政法的不稳定性。
3.行政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
主体、内容、客体
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又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区别:
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一方。
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除了行政主体外,还包括行政公务人员、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的监督主体。
换言之,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一,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并不局限于行政主体。
6.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广泛,决定了其内容多样。
7.监督主体是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对行政主体享有国家监督权力或其他监督权利的各种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其他各种社会组织、团体及个人。
上述监督可分为权力性监督和权利性监督。
权力性监督是运用国家权力对行政主体实施的监督。
权利性监督是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对行政主体实施的监督。
此种监督只具有请求性,具有程序意义而不具有实质意。
8.权利性监督主体的具体监督权利:
批评、建议的权利;申诉、控告、检举揭发的权利;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等。
9.行政主体的义务:
受理要求、听取情况、给予答复、检讨自己行为以及依法定程序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义务。
10.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智力成果、人身、行为。
1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因法定事由出现后,基于法律的规定,使特定主体之间形成
了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2.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
一是行政法已经设定了权利义务的规则;二是适用该权利义务规则的法律事实出现。
13.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规范,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4.法律事实包括:
行为、事件。
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
行为是最主要的法律事实。
15.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后,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发生的主体或内容上的变化。
16.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原本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第四章行政组织、行政主体
1.行政组织是指承担行政事务、享有行政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设置的行政机关的综合体。
2.行政机关是指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依法设置、承担行政事务并能独立进行管理的基本组织体。
3.行政组织与行政机构:
行政组织是行政机关的集合体,而行政机构则是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
行政机构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部分而存在,可以代表行政机关对外管理,但不能独立行使行政权。
4.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职权:
1制定规章权;2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3机构、人事管理权。
5.行政主体的概述:
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
6.行政主体的资格:
1、组织要件。
行政机关的组织要件:
1依法律设立,属于国务院行政组织序列;2行政机关的成立经有权机关批准;3已被正式对外公告其成立;4有法定编制和人员;5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6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为行政主体应具备的组织要件:
1该组织具有法人资格;2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
2、法律要件。
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成为行政主体,必须具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7.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
确认行政主体资格的关键是看是否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8.行政公务人员是指依法享有职权或受行政主体委托,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管理,其行为后果归属于行政主体的个人。
9.行政公务人员的范围:
行政公务人员主要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人员两部分。
10.行政公务人员的法律地位:
(一普通公民(二国家公务员(三行政主体代表11.对公务员的主要监控方式——行政处分
第五章行政相对人及其法律行为
1.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互有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行政相对人只存在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
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双方,都是行政主体,而非一方为行政主体而另一方为内部行政相对人。
2.行政相对人的特征:
(1相对于行政主体来讲,行政相对人是不具有国家行政权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具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
(3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多种形式。
3.行政相对人的基本类型:
以存在形态划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以利益关系——受
益性与损益性行政相对人。
以数量划分——单一性行政相对人与集合性行政相对人
4.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依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第六章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4行政行为的行为方式多样。
3.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体——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本质——行政行为的本质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运用。
客观——行政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4.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政活动。
5.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如颁布行政法规必须以国务院令这种特定形式,行政处罚则需要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这种形式。
6.不要式行政行为对行为的外在形式没有特别要求,只要表达了意思就可发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7.行政行为的效力就是指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法律效果。
8.行政行为的效力有两个主要的特点:
效力先定,单方意志性
9.行政行为的生效:
即时生效,送达生效,附条件生效
第七章行政程序
1.行政程序是由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所构成的行政行为的过程。
2.行政程序的特征:
多样性,统一性兼具分散性
3.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公民参与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
4.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告知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辩论制度,回避制度,职能分离制度,情报公开制度,时效制度,行政救济制度。
第八章行政救助、行政征收与行政补偿
1.行政救助,是指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依职权对需要救助的公民、组织所实施的救援和帮助的行为。
2.行政救助的特征:
职责性,特定性,救助性,主动性,
3.行政救助的分类:
平时行政帮助和紧急行政援救,物质救助和非物质救助
4.行政救助的内容:
保护人身权益、给予物质权益、赋予与物质有关的权益
5.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向负有法定缴纳义务的相对人收取财产权益的行为。
6.行政征收特征:
行政征收主体的特定性、行政征收对象的义务性、征收方式的强制性、征收内容的财产性、征收目的的公益性
7.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因实施合法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造成相对人权益受损,或因相对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失时,行政机关依法弥补相对人损失的一种行政救济行为8.行政补偿的特征:
(1因合法行政行为对公民造成损失是行政补偿的前提。
(2行政机关
主动实施补偿是行政补偿的基本方式。
9.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
1)起因不同前者因合法行政行为使相对人受损而起,后者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损害相对人权益而起。
2)目的不同前者目的在于对相对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后者目的在于惩戒违法行政行为并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性质不同前者是交换性的,属合法行政行为的范畴,后者则是惩罚性的,属行政责任的范畴。
第九章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1.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予以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确认的特征:
是要式行政行为、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行政确认往往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前提。
3.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赋予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授益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制度是以普遍禁止为前提的)(3)行政许可是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实施的行政行为。
(因而是要式法律行为)5.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关系:
二者的联系:
1)确认与许可经常是两个密切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
如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首先要确认相对人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条件。
另如,颁发医师资格证书属于确认,注册并颁发执业证书则属于许可;2)有时二者重合。
如颁发企业营业执照,驾驶证等。
二者的区别:
1)内容不同。
行政确认是确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事实是否存在。
而行政许可是赋予相对人某种资格或权利。
2)法律效果不同。
行政确认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行政许可的法律效果没有前溯性,只向后发生。
6.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裁决特征:
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有关、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8.行政裁决的种类:
侵权纠纷的裁决、补偿纠纷的裁决、损害赔偿纠纷裁决、权属纠纷的裁决9.10.第十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1.行政处罚的概念:
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2.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
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3.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国家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并且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迫使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由国家机关本身或第三人直接履行或代为履行该义务,然后向义务人征收费用的法律制度。
4.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5.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书面审查原则。
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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