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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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过程中,发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二)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责任追究。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依据公安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等规定,发现建设工程存在由于设计、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在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之日起,依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时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设工程发生火灾事故后的责任追究。
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重特大火灾事故后30天内,依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时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负责人及主责承办、协办、技术复核等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责任追究的具体类别,主要包括:
(一)建设单位类。
1.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或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4.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5.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
(二)设计单位类。
6.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施工单位类。
7.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8.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或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9.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10.未按规定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的。
(四)监理单位类。
11.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类。
12.施工图审查机构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审查或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
(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类。
1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
(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类。
1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影响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下列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责任认定:
(一)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
(一)项、第
(二)项的情形,由管辖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等责任主体,予以消防质量责任认定。
(二)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情形,由市局消防局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形成责任调查报告;
国务院或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参照其事故调查报告,形成责任调查报告,提出对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
联合调查组应当有建筑、结构、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电气、消防等专业人员组成,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成员不应少于调查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凡对被调查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调查。
第六条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的消防行政处罚,由管辖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
应当由其它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告有关部门;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除内装修项目和验收备案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项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下列相应材料,并制作《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信息采集登记表》(见附件):
(一)《上海市消防局警务公开》规定的送审资料;
(二)建设单位项目经理、设计单位设计总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技术负责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现场检测负责人等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执业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由原单位或相关人员盖章或签字确认。
第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除内装修项目和验收备案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项目申报之日起,结合执法档案,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并加强管理。
第九条符合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围的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责任追究情形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通告建设、房管、工商、税务、银行、质检等部门纳入企业诚信体系。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止。
附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信息采集登记表》
附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信息采集登记表
建设工程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
设计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
施工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
监理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
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
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
建设工程施工起止时间
消防行政许可文书编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许可
消防验收许可
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创新和加强社会消防管理,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市局消防局、各公安消防支队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按照分工,认真履行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采集、认定、审核、发布、撤销、信息抄送等工作职责。
第四条各公安消防支队应当对消防监督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群众举报投诉的下列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申报公布:
(一)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主要包括:
1.依法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验收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或者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①依法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验收的新建、扩建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或者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②依法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验收的公共娱乐场所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或者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③?
重点单位)
2.公共娱乐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营业的;
3.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4.施工单位违法施工或者监理单位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5.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受到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受到消防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消防行政处罚行为,主要包括:
6.构成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
7.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公共建筑、仓储建筑构成临时查封情形的。
(三)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主要包括:
8.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9.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公共建筑、仓储建筑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
第五条各公安消防支队对符合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在案件法定救济时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采集、汇总,并填写《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公布申请表》(附件1),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局消防局。
同时,各公安消防支队应当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公布申请表》相关内容录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系统”,上报市局消防局。
市局消防局在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各公安消防支队上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的审核与发布。
第六条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同步公布在“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系统”、互联网“上海消防网”或在新闻媒体曝光。
未经市局消防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或者删除已公布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
第七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不得发布。
第八条初次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公布期限为6个月,再次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公布期限为前次公布期限的2倍,最长公布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届满且整改完成,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合格后,由原申请单位填写《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变更报告表》(附件2),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局消防局,市局消防局核实后删除公布信息。
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届满但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原申请单位应当填写《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变更报告表》,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局消防局,延长其公布期限。
第九条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后,违法单位和个人认真整改,确实消除违法行为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经当事人书面申请,由原申请单位核实后填写《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变更报告表》,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局消防局,市局消防局可以适当缩短该不良行为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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