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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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鹿寨县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环境质量,强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切实推进鹿寨县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柳州市党委办公厅、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按照本规定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职责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对本级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考核问责办法按相关制度实行。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党委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树立和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保障,依法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二)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和工作履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配套机制,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纪律责任追究力度,完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考核和评价体系;
(四)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意识;
(五)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机构以及队伍建设。
第三章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协调县区和部门之间环境保护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有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措施,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三)对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
(四)对本行政区域的污染综合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防治行动和生态建设,加强大气、水、噪声、重金属、土壤及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工作;
(五)依法组织实施关闭、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和违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清理整顿各类违法违规开发项目;
(六)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相应的应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充足的环境应急救援物资,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七)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制度,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加大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制定和完善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技术政策;
(八)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大自然生态系统环境保护力度,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生态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九)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宣传教育,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十)实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与激励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并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指导本辖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配置必要监管人员。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监管网格的环境监管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协助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信访舆情,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三)组织本辖区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畜禽水产养殖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抓好家庭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
(四)负责辖区内农业秸秆禁烧工作。
(五)加强环保宣传阵地建设,面向公众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社会宣传活动。
第四章党委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九条组织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评价制度,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以及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各项配套制度。
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条宣传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筹部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市、县党委、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为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十一条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协调推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完善基层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科学核定环境保护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五章政府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并监督实施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二)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经济、技术和产业政策,拟订并监督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拟订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三)开展大气、水、土壤等方面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并落实废气、废水、废渣、放射性物质、危险废物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四)督促各行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
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考核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有关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和重金属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依法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
(六)负责组织开展环保专项执法行动和环境安全隐患大清查大整治行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处置各类环境纠纷信访案件和环境污染事故。
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七)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发布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等环境信息;
(八)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和指导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工作;
(九)监督管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三条监察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级政府和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检举或举报;
(二)对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问责;
(三)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依纪依法追究行政监察对象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发展改革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政策,协调促进生态经济、清洁生产工作;
(二)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负责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划以及节能减排、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科技工贸和信息化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相关规定,办理工业改扩建项目的备案手续;
(二)负责制定和发布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指导工业企业节能规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三)组织编制工业专项规划时,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充分采纳环保部门建议,编写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
(四)推进工业领域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五)研究解决企业发展工业和污染防治间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
(六)负责工业节能降耗工作;
(七)共同开展工业节水工作。
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落实上级要求实施高耗水工艺和装备淘汰工作。
第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将环境保护与城乡规划相结合,编制城乡规划时明确功能区定位,严格控制卫生防护距离;
(二)对本部门组织的区域、流域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或审查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的环境保护篇章或说明,并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城市排水专项规划要求,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管;配合环保部门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措施;
(四)负责协调供水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
(五)负责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作及城镇节水工作;
(六)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
(七)负责建筑工地、市政施工和城区道路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防止道路清扫过程中产生二次扬尘污染,负责对相关路段进行洒水作业;
(八)负责对城市建成区露天场所和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树叶或其他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在本级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加强建筑垃圾及工程取、弃土密闭运输的管理,牵头查处建筑垃圾及工程取、弃土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十)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环卫部门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管理工作,对规划区范围内沿街(路)或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进行监督管理,落实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遮盖、密闭措施;负责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加强垃圾处理场的规范化管理,做好垃圾渗滤液处理工作,监督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填埋场正常运行;
(十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过程管理,严格建筑垃圾堆放、处置等过程的防尘措施;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审批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二)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尾矿库综合整治,督促矿山企业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消除安全隐患;
(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
(二)负责组织划定禁止开采区;依法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山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制止和查处矿山非法开采行为;负责调处在查处环境问题过程中涉及的矿业权属纠纷和跨县区土地权属纠纷;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负责建设项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符性审查,合理调整土地利用政策和规划,保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用地;
(四)有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应要求相关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九条水利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负责水资源保护,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划,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指导水利工程项目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二)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建立巡查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合理配置水资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用水平衡;
(四)组织全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保持监测和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
(五)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负责河道采砂过程中的河势稳定和河流生态保护,查处职责范围内的河道违法采砂、设置入河排污口等行为,加强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和河道采砂管理;
(六)指导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七)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农业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农业有关专项规划时,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
(二)指导农业用地、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以及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三)开展耕地质量保护、监测和修复治理工作;
(四)推广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扶持处置农业废弃物的相关产业发展,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五)负责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推广使用合理农业技术,指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
第二十一条林业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林业资源开发专项规划时,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
(二)组织、指导、实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负责森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森林防火、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监管利用;
(三)负责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加强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逐步调减桉树种植面积;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依法监督林农对采伐迹地更新造林;
(四)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合理规划水源涵养林的建设,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植被的生态环境安全;
(五)负责对主管的广西拉沟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六)负责依法查处擅自开垦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七)积极推进石漠化治理和农村沼气建设。
第二十二条卫生与计生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二)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防护管理工作;
(三)加强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四)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负责在交通专项规划上报或审批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
(二)对交通类建设项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负责督促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范货物运输过程中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
(四)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桥梁及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和落实;
(五)加强对公路建设过程中的现场监督管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控制道路施工扬尘污染,并按规定做好取土和地貌的恢复工作;
(六)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七)协调指导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
(八)负责督促城市公交和出租车运营企业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推广计划购置符合要求的清洁能源公交车和出租车,并负责指导行业公益环境宣传和污染减排工作;
(九)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对车辆营运管理工作内容之中,会同环保部门加强对车辆排气的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资质的维修企业名单;
(十)负责码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十一)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水产畜牧兽医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畜牧业有关专项规划时,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
(二)组织、管理渔业环境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负责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生野生动植物、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
(三)督促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项目严格按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负责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督促开展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协助做好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负责指导畜禽养殖业减排工作,推动畜禽养殖产业转型升级;
(五)指导做好网箱养殖、畜禽养殖等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养殖粪污的综合利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和经济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与绿色采购;
(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政策和文件要求,负责落实财政配套资金。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行政许可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为环保部门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通道,由环保部门通过该系统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信息归集于企业名下,实行信用约束联动惩戒机制;
(三)依法配合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市场经营活动;
(四)依法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管;
(五)依法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加强药品第一类中的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餐厨废弃物(油脂)处理行为;
(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要求,依法归集企业环境管理信息;
(七)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计量检定工作,对生产领域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环保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和资质认定,以及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对生产领域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公安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因环境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监督和管理,对社会生活中违反规定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设备发出高音噪声的行为依法实施管理;对交通噪声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安全和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周边的人员疏散、安全警戒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五)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建立信息交流反馈、环保法律咨询、重大案件通报等机制,依法受理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配合其他行政部门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查处各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六)依法注销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督管理;
(七)负责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危险品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第二十八条统计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按统计制度,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依法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的统计;
(三)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四)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加强药品第一类中的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餐厨废弃物(油脂)处理行为。
第三十条政府法制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加强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审查修改相关法规或规章草案;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加强对环境保护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十一条供电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企业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
(二)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三)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条投资促进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负责对招商引资项目的产业引导和审查,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建设、园区专项规划等各类相关规划布局。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加强环境保护治理资金审计监督,促进环境保护治理资金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将环境保护作为重要审计内容;配合做好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绩效考评。
第三十四条教育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推进各类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将环境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鼓励中小学开办各种形式的环境教育课堂;
(二)督促指导各类学校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活动,参与绿色学校创建活动,鼓励支持环境友好使者活动,加强环境保护教学活动和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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