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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发展规模可通过总体规划,分期建设实现。
第十一条本建设标准按预防保健、医疗任务,折成住院床位数量,将乡(镇)卫生院划分为无床、1~19床、20~49床、50~99床四种规模类型。
第十二条各类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及基本业务技术项目应符合附录一的要求。
第十三条各类乡(镇)卫生院的建设项目构成应满足附录二的要求。
第三章选址用地总平面布局
第一节选址
第十四条乡(镇)卫生院的选址必须因地制宜,符合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和当地乡(镇)建设统一规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卫生院院址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方便群众,靠近乡(镇)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区,位置醒目、交通方便。
二、节约土地,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三、选择地势较高、基地稳固、地形规则的地段,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
四、充分利用当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五、环境安静优雅、远离污染源,并处于靠近居住集中区的下风位置,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应有一定距离。
六、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二节用地
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建设必须注重节约用地,合理地控制用地规模,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布局应适当集中,合理控制房屋间距。
二、用地紧张的地区宜建多层建筑。
三、应根据卫生院建设用地总体规划,分期征用土地。
第十七条乡(镇)卫生院业务区用地以核准的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核定,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业务区用地指标
表2
规模
用地面积指标(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无床、1~19床
1:
3.5以下
20~49床
3.0以下
50~99床
2.5以下
第十八条生活区用地,可根据当地规定在建设中统一安排。
如当地无规定时,一般可按卫生院生活用房总建筑面积的2~2.5倍计算。
第三节总平面布局
第十九条乡(镇)卫生院建设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不同规模的建设要求,对建筑平面、竖向、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二十条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保证预防保健用房的面积和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的环境安静;
四、病室、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获得当地的最佳朝向;
五、有利于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
六、满足改、扩建和分期建设的要求;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卫生院的出入口,一般不少于二处,规模较小的也可设一处。
第二十二条太平间、焚毁炉应设于隐蔽处,与主要建筑物要有适宜的隔离,并单独设通向院外的出口。
第二十三条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所)。
第二十四条暂时不能供水、供电地区,在总平面布置时对简易设施应作出安排。
第二十五条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他空间,布置庭院、绿化,并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绿地。
第二十六条职工住宅不应建在卫生院业务区内,如用地毗连时,应有分隔措施,另设出入口。
第四章建筑标准
第一节建筑标准控制原则
第二十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遵循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建筑材料和结构型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建筑设计提倡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
第三十条卫生院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节建筑面积指标
第三十一条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的规定。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表3
分项
规模类型
无床
1~19(床)
20~49(床)
50~99(床)
核定方式
基本面积
(平方米/院)
每床增加面积(平方米/床)
按床位核定
(平方米/床)
建筑面积(平方米)
400
21~27
48~52
44~48
1.乡(镇)人口少于一万人的卫生院,基本面积应相应减少,但最少不得少于200。
2.计算l~19床卫生院面积,应在无床的基本面积基础上加每床增加面积。
3.20~49床、50~99床规模类型直接用床位指标计算,不再加无床的基本面积。
4.上下限取值:
规模偏小者取偏上限,反之取偏下限,中间值可内差获得。
5.外墙厚度超过240mm时,可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第三十二条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
四种典型规模使用面积分配见附录三,建筑参数见附录四。
第三十三条乡(镇)卫生院建设应以翻建、改扩建为主,能使用的尽量使用,能翻建、改建的就不要新建,必须新建的应严格执行建设标准。
第三十四条职工生活福利设施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节建筑标准
第三十五条主体建筑一般采用砖混结构,以1~3层为主。
第三十六条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宜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
二、医技科室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十七条业务用房的底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300mm。
第三十八条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装修应符合表面简洁光滑、色调舒适明快的要求。
二、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
手术间、产房可采用瓷砖墙面。
主要医疗用房、公用厅廊、楼地面宜采用水磨石或其它相宜的地面材料。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等措施。
五、供应、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
第三十九条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措施。
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4的规定。
主要用房采光表
表4
名称
比值
诊疗室、检验室、预防保健用房、医护办公室
1/6
候诊室、病房、配餐室
1/7
更衣室、浴室、厕所
1/8
第四十条乡(镇)卫生院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达到无害化要求。
第四十一条宜采用集中采暖,室内采暖的温度应满足医疗和病人的需要。
第四十二条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宜采用两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源。
二、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三、X线机电源,宜有单独的进线。
四、各病室、诊疗室、医技、预防保健用房等应设置必需的电源插座。
第四十三条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讯设备。
第五章主要业务用房要求
第一节预防保健用房
第四十四条预防保键用房宜与行政用房邻近,妇幼保健用房与妇产科门诊联系便捷。
第四十五条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用房应合理设置,一般设预防办公室、妇幼保健办公室、多功能会议室。
第二节门诊用房
第四十六条乡(镇)卫生院门诊用房应根据不同建设规模合理设置诊疗室,可按业务性质、业务量设置适当的综合性诊室。
第四十七条门诊用房的布局应从病人的诊治流程和各部分功能需要出发,力求紧凑、合理、便捷、有利于室内外人流的聚散。
第四十八条诊室的设置一般以二名医生为宜,其使用面积控制在12平方米左右。
第四十九条合理布置出入口及候诊、取样等场所,规模较小时应以合科集中候诊为宜。
利用走道候诊时其尺寸可参见附录四。
第五十条妇产科等需要自成一区的科室,应视规模大小进行合理布局,并解决好出入口、厕所、隔离等问题,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第五十一条注射室宜与观察治疗用房贴邻布置。
第五十二条急诊室位置要醒目,要尽量利用门诊及医技科室的房屋及设施。
第三节住院用房
第五十三条住院护理单元一般以30床左右为宜,19床以下为简易病房,不宜建独立的住院部。
传染病床与普通病房统一管理时,相互应有明确分隔并单独设出入口。
第五十四条病房的床位设置,一般以3床(单排排列)/间为主,不超过6床(双排排列)/间。
重危症病房为单床间,位置宜靠近护士办公室。
第五十五条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门净宽不得小于l.10m,门扇设观察窗。
第五十六条护士办公室宜用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联通,到最远病房门口不应超过30米,并与治疗室相通,与医生办公室相邻。
第五十七条护理单元中的厕所、盥洗、污洗宜设于一区,应满足方便适用、清洁卫生、减少污染等要求。
第四节放射科
第五十八条放射科位置应设在门诊部首层,并与住院有方便联系的部位。
第五十九条放射科应具备透视(摄片)室、暗室等用房,暗室与透视(摄片)室贴邻。
第六十条透视(摄片)室净空,墙体、地面、门窗等应满足设备安装要求和防护规定。
第五节检验用房
第六十一条检验用房视规模大小,一般设临床、生化、细菌检验,可采用合室、分室或套间方式,应符合检验工作流程。
第六十二条检验用房位置,应兼顾预防保健、门诊、住院共用和方便病人。
第六十三条有细菌检验时应有隔离措施。
第六十四条检验用房宜设于朝北方位,应有良好通风措施。
第六节手术、产房用房
第六十五条手术、产房用房应邻近外科、妇产科病房,并自成一区。
19床以下卫生院的手术用房及产房宜设在门诊部适当位置,与妇产科诊室联系便捷。
第六十六条手术、产房用房的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
第六十七条产房宜自成一区,也可与手术室合区,与其相应的用房、设施与设备在建设中应统一安排。
第六十八条手术室的朝向以北向为宜,其他朝向时应有遮光措施。
第六十九条手术室应以人工照明为主。
第七十条手术室门宽、开启方式应满足通行、运送病人、洁净、防污染的要求。
第七十一条手术室的管线应暗设,洗手间的洗手嘴按不少于两个非手动洗手水嘴设置。
第七节理疗室
第七十二条理疗室一般可与针灸、按摩共设一室。
第七十三条理疗室应设在门诊,并与住院有方便联系。
第七十四条理疗室的床间应设帷帘相隔。
第八节供应(消毒)室
第七十五条供应室应设在业务区的适中部位,并相对独立。
第七十六条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和洁污分区的要求,消毒应贴邻贮存、分发,并宜有传递窗相通。
第七十七条洗涤池宜设通用和专用两种。
第七十八条直接用燃料消毒时,应符合便捷卫生的要求。
第九节药房
第七十九条规模较大的卫生院中、西药房应分设,规模较小者可合并设置。
第八十条药房位置应与挂号、收费、划价邻近。
第八十一条贵重药、剧毒药、限量药,以及易燃、易爆药物的贮藏处应有安全设施。
第八十二条药库或贮药室的门宽应适应药品的搬运。
第八十三条中药煎药处可视需要单独设置。
第八十四条中、西药房(库)均应满足防潮、防腐、防尘等要求。
第八十五条取药窗的宽度不小于1.50m,窗台高度为1.10m。
第十节辅助用房
第八十六条洗衣房
一、洗衣房宜建平房,并在较清洁的位置设有晒衣场地。
二、平面布置应符合收受、浸泡消毒、洗衣、晒(烘)干、贮存、发放等工艺流程,洗衣量小的卫生院一般只设洗衣和折迭存放室。
第八十七条锅炉房
一、锅炉房视卫生院规模安排用房和设备,规模较小时可装设茶浴炉(供水兼供暖)。
二、位置宜选择在各主要建筑物比较适中的地点,并位于常年主导风的下风向。
三、锅炉房宜设专门出入口。
第八十八条配电房
一、位置应邻近外电源的输入处。
规模较小的卫生院也可在适宜位置设配电盘。
二、配电间门窗应向外开,窗户应设有保护网。
第八十九条营养厨房应与住院部有便捷的联系,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可设自炊厨房。
第六章装备标准
第九十条乡(镇)卫生院专业设备器械装备,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不同规模卫生院的功能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确定设备器械装备标准。
二、专业设备器械装备水平要与人员技术水平、工作量相适应。
三、首先装备常规需要的基本设备器械。
第九十一条主要专业设备器械基本装备标准见附录五。
第九十二条家俱装备根据实际需要由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十三条本装备标准未包括锅炉、通风、变压器、通讯等装备,需要时按国家或当地有关标准规定,在建设时统一安排。
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九十四条乡(镇)卫生院建设投资控制原则:
一、既要满足卫生服务需求,又要有效利用卫生资源。
二、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合理控制建筑标准和装备标准。
第九十五条投资估算及分项投资比例
一、业务用房造价,以当地一般住宅标准的150~200%为宜。
二、室外工程,占业务用房造价的10~15%。
三、专业设备器械占业务用房造价的25~35%。
四、家俱装备占业务用房造价的4~8%。
第九十六条人员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建设工期按国家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工期有关定额执行。
第九十八条单方材料消耗,可根据结构型式、当地材料定额合理控制。
混合结构三材用量可按以下指标控制:
一、钢材15~18kg/M2
二、木材0.03~0.05M3/M2
三、水泥100~13Okg/M2
附录三使用面积分配
各部门用房使用面积表
附表3
床位数面积(平方米)
分类
10
40
80
预防、保健
48
54
84
108
门诊
96
150
294
540
医技
30
52
112
212
住院(含手术,产房)
24(产房)
92
481
928
其他
50
68
268
456
使用面积合计
248
416
1239
2244
建筑面积
平面系数60%(平方米)
413
693
2065
3740
平面系数65%(平方米)
382
640
1906
3452
附录四建筑参数
建筑参数表
附表4
类别
室别
建议采用尺寸
(中一中)(米)
一般最低限度
备注
中间走道
病房
2.7
2.4
可安排一侧候诊
门诊
手术室
病
房
六人病房
6.0×
6.0
5.7×
5.7
三人病房
3.6×
3.3×
辅助用房
进深3.9-4.2
3.6
门
诊
诊室
4.2
4.5
3.0×
3.9
手
术
室
大间
6.6×
6.6
中间
4.5×
4.2×
小间
4.8
3.9×
X光室
同手术间
门诊过道2.7米时,一般不另设候诊室。
附录五主要专业设备器械基本装备标准
主要专业设备器械基本装备表
附表5-1
器械设备
单位
无床
1-19(床)
20-49(床)
50-99(床)
数量规格
1.预防保健室
电冰箱
台
1162升
1170升
1185升
1210升
接种包
个
☆
冰瓶
食品快速检验箱
1
水质快速检验箱
粉尘采样器
大气采样器
身高体重计
产包
药品器械柜
2
2.急诊抢救室
抢救箱
抢救床
张
心电图机
1单导
人工呼吸机(器)
1(器)
1(机)
洗胃机
担架
付
氧气瓶
小器械台
气管切开包
套
静脉切开包
检眼镜
地站灯
紫外线灯
除颤器
3.普通诊室
诊床
观片灯
2双联
3双联
4双联
4.外科换药处置室
换药车
切开包
缝合包
地站灯
常用外科处置器械
附表5-2
※器械设备
5.门诊妇产科
妇科检查床
妇科检查器械
上取环器械
人流器械
人流吸引器
手术器械台
6.门诊五官科(口腔)
耳鼻喉综合治疗台
把
常用五官科器械
检眼镜
视力表灯
口腔综合治疗机
常用口腔科器械
牙钻
镶牙技工设备
7.药剂
毒麻药品柜
药物天平
中药戳子
8.注射室
注射处置台
1-2
药品柜
9.门诊观察治疗室
观察床
输液架
治疗车
台
10.理疗针灸按摩室
直流感应电治疗机
电磁波治疗仪
2-3
3
磁疗机
远红外辐射治疗机
附表5-3
电针器
11.化验室
普通显微镜
普通离心机
干燥箱
电热恒温培养箱
可见分光光度计
分析天平
11/1000
水浴箱
电泳仪
二氧化碳测定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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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卫生院 建设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