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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口环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
4.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1)纳税人从事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零售(含以旧换新)业务的,在零售时纳税。
【解释】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均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时纳税。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在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4)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仍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
5.卷烟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的“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
【考点2】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价内税)和增值税(价外税)的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其计税依据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考点3】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2)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考点4】包装物
(1)销售
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一并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押金(酒类包装物押金除外)
①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一般不征税。
②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
【解释】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取就要计入销售额征税。
【考点5】视同销售
(1)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如无偿赠送他人),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考点6】非独立核算门市部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考点7】组成计税价格
(1)自己生产
①实行从价定率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成本×
(1-消费税比例税率)×
消费税比例税率
②实行复合计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
消费税定额税率]÷
应纳消费税=[成本×
消费税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
消费税定额税率
(2)委托加工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应纳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
消费税定额税率)÷
应纳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
消费税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
(3)进口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应纳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
应纳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
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
【考点8】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1.准予抵扣的情形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9)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解释1】汽车制造厂将外购的汽车轮胎用于生产小汽车,在计算小汽车的消费税时,汽车轮胎的消费税不能抵扣,因为汽车轮胎与小汽车分属两个不同的税目,不能跨税目抵扣。
【解释2】卷烟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从价计征消费税),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解释3】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解释4】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2.准予抵扣的数量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解释】在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当期应纳税额时,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认证的,可以全额抵扣,与“生产领用数量”无关。
【考点9】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案例1】
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4月发生的部分业务如下:
(1)甲酒厂委托乙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加工粮食白酒10吨(乙酒厂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生产该批粮食白酒的材料成本为50000元(不含税),取得乙酒厂开具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为20000元。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2009年8月购进自用),取得价款208000元(含税)。
(3)2月份购进的生产用原材料因管理不善发生非正常损失,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4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9300元)。
已知:
①粮食白酒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
②损失原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计算乙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甲酒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应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甲酒厂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案例1答案】
(1)乙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50000+20000+0.5×
10×
2000)÷
(1-20%)×
20%+0.5×
2000=30000(元)
(2)甲酒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应缴纳的增值税=208000÷
(1+4%)×
4%×
50%=4000(元)
【解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售时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甲酒厂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40000-9300)×
17%+9300÷
(1-7%)×
7%=5919(元)
【案例2】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4月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向农业生产经营者购进烟叶一批,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为400万元,缴纳烟叶税100万元;
支付运输费用1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2)领用自产烟丝一批,生产A牌卷烟600标准箱;
(3)销售A牌卷烟300标准箱,每标准箱不含税售价为1.35万元;
将10标准箱A牌卷烟作为福利发给本企业职工;
(4)购进税控收款机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
外购防伪税控通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万元、增值税0.17万元;
(5)因管理不善导致外购的一批已税烟丝毁损,账面成本为15万元(含运费成本0.93万元)。
①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
②A牌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为36%,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150元;
③相关票据已经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认证;
④不考虑烟叶的价外补贴。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1)外购烟叶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直接销售和视同销售业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购进税控收款机和防伪税控通用设备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4)损失烟丝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5)该企业4月份国内销售应缴纳的增值税;
(6)该企业4月份国内销售应缴纳的消费税。
【案例2答案】
(1)外购烟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400+100)×
13%+10×
7%=65.70(万元)
(2)直接销售和视同销售业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35×
(300+10)×
17%=71.15(万元)
(3)购进税控收款机和防伪税控通用设备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7+0.17=1.87(万元)
(4)损失烟丝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5-0.93)×
17%+0.93÷
7%=2.46(万元)
(5)该企业4月份国内销售应缴纳的增值税=71.15-(65.70+1.87-2.46)=6.04(万元)
(6)该企业4月份国内销售应缴纳的消费税=1.35×
36%+0.015×
(300+10)=155.31(万元)
【案例3】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4月从国外进口一批散装化妆品,关税完税价格为150万元。
进口机器设备一套,关税完税价格为40万元。
散装化妆品和机器设备均已验收入库。
本月内企业将进口散装化妆品的80%生产加工为成套化妆品7800件,对外批发销售6000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90万元;
向消费者零售800件,取得含税销售额51.48万元。
化妆品的关税税率为40%、消费税税率为30%、增值税税率为17%;
机器设备的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7%。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
(1)计算该企业在进口环节应向海关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2)计算该企业在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案例3答案】
(1)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①进口散装化妆品
关税=150×
40%=60(万元)
进口消费税=(150+60)÷
(1-30%)×
30%=90(万元)
进口增值税=(150+60+90)×
17%=51(万元)
②进口机器设备
关税=40×
20%=8(万元)
进口增值税=(40+8)×
17%=8.16(万元)
③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90(万元)
④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51+8.16=59.16(万元)
(2)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①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增值税税额=[390+51.48/(1+17%)]×
17%-59.16=14.62(万元)。
②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消费税税额=[390+51.48/(1+17%)]×
30%-90×
80%=58.20(万元)。
【解析1】在计算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时,进口散装化妆品(外购原材料)、进口机器设备(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
【解析2】在计算国内生产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时,符合条件的可按当期生产领用的数量,可以抵扣进口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在计算消费税时,可以抵扣的消费税与80%的比例有关;
在计算增值税时,进项税额是凭票抵扣的,与80%的比例无关。
此外,不管是增值税还是消费税,与生产(7800件)、销售(6800件)的比例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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