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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社会养老为补充形式。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在农村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地区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其主要做法是,根据农民自愿、在政府组织引导下,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保险资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帐户,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确定养老金的领取标准,交纳标准和支付标准实行多档次。
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1.2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从1986年我国开始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此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大致走过以下5个发展阶段:
(1)探索和试点阶段(1986-1992)
1986年,民政部根据国家“七五”计划的要求,开始在经济发达地区进行农保工作探索。
1991年6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民政部负责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并选择山东烟台等五个县市进行建立县级农保制度的试点。
(2)推广阶段(1993-1998)
1992年民政部正式下发《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俗称“老农保”。
老农保面向的是年龄为20—60周岁且为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
到1998年底,全国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123个县(市)和65%的乡镇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有8025万人,积累基金166.2亿元。
(3)衰退阶段(1998-2002)
在一些因素的共同影响下,这一时期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作难度加大等困难。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由1998年的8025万人减少至2002年的5428万人,参保率也降到了14.9%。
在部分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险更是陷入停办状态。
(4)逐步恢复阶段(2003-2008)
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选择北京市大兴区、山东省招远市、菏泽市牡丹区等8个县市区,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
从2007年开始,一种全新的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开始在部分省市区实行。
(5)新的探索阶段(2009年至今)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2、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特征及意义
2.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特征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分为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虽迟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但其在我国也已经有20多年的发展历史,到如今,已发展成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概括说,当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结合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大,因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对收入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贫困线以上的农民采取自愿性原则,但是鼓励他们参加,政府给予支持。
(2)筹资结构特点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办法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
但是集体补助只能是辅助筹资渠道,因为只有在极少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集体企业才可能为农民提供一部分的补助。
(3)支付结构特点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用储备积累的支付模式,即建立个人帐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个人领取的养老金数目由个人缴费多少和积累时间长短决定。
(4)统一管理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村的务农、经商等各类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为全国各地提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最低标准和一般的运行机制。
统一的管理模式这样,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在全国农村的真正建立了基础。
2.2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所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农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升,人们越来越重视养老问题,而随着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以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就越发显得紧迫。
(1)完善新农保制度是缩小城乡差距的必然要求
我国城镇和农村在发展中差距慢慢开始出现,并且越来越大。
就公平角度而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该与城镇养老保险相统一。
然而,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差距就已存在,农村至今仍做不到事事与城镇相同,就养老保险制度而言,我国城镇的养老保险已经步入正轨,而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虽然进行了许多探索,但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发展明显滞后于城市。
并且在短时期内无法形成城乡一体化,为此应该尽快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农保制度,弥补制度安排的缺失,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这是缩小城乡差距的必然要求。
(2)完善新农保制度有利于刺激农民消费需求
为了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我国实施了以扩大内需为目的的积极财政政策。
由于农民占我国人口总数的62%以上,农民消费能力不足,己成为制约经济快速增长的主要因素之一。
农村现实情况表明,虽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民的收入有所增加,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有所改善,但是农村经济生活中的不确定因素也随之增加,农民将有限的收入储蓄起来,用以购买“安全”,以遭遇年老和疾病等风险。
因此,完善新农保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稳定农民心理预期,激发农村潜在的购买力,从而促进中国经济继续保持高速增长。
(3)完善农保制度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有效手段
随着生活品质的提高,人类平均寿命越来越长,随之带来的是人口老龄化的问题。
2009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有1.67亿,占人口总数比重达12.5%,其中农村人口约占三分之二。
由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均土地资源越来越少,中国农民靠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的传统模式越来越难以为继,农村老年贫困化的现象日益突出。
建立新农保制度,给予农村老年人普遍的生活保障,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根本之策。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尽管新农保针对老农保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修正及创新,新农保也是更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的制度,但是其在实践的过程中依旧出现了或将面临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只有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优化,才能保证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主要有:
3.1农民思想观念的局限性
几千年来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社会下的低下生产力,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农民一旦进入老年,丧失劳动力,只能由子女来赡养,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农村的养老方式一直以家庭养老为主,“养儿防老”思想占主体地位;
同时,家庭本位文化使家庭的赡养功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于是“养儿防老”的养老方式被延续至今。
另外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知之甚少,加上我国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法规不健全、管理方式落后,因而农民的参保意识淡薄。
3.2参保率低,且保障水平过低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
2000年,农村60岁以上老年人口领取退休金比例为8.2%,而依靠家庭养老的比例高达86.2%。
2003年到2005年期间,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为5428万人、5378万人和5489万人,增长比率分别为-0.62%、-0.92%和2.06%,一度有负增长。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低。
《基本方案》颁布后,农民交纳保险费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至20元10个档次缴费,而大多数农民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
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农民在10年后只可以领到4.7元/月的养老金,这点钱对养老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
3.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缺陷
(1)筹资模式不合理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办法仅对个人缴费标准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形同虚设。
保险费主要由农民自己承担,个人积累制的支付模式是与社会保险的特征相悖的。
在我国,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的形同虚设大大降低了农民参保积极性。
(2)资金运行模式不合理
建立个人帐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投保人个人账户下,贯彻“自助为主,互济为辅”的原则,这样的个人积累制是与社会保障的本质是不一致的。
个人账户制的资金运行模式再加上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的形同虚设,这实质上是一种低效率的商业保险,长此以往,会有害于社会公平和安定。
(3)财务模式不合理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为20周岁到60周岁的公民,领取养老金年龄限制在60周岁以后,财务上实行完全积累的模式。
这种模式对农村接近60周岁和60周岁以上的农民的参保是不利的。
前者面临个人资金积累储备不足,通常会选择不参保;
”后者则彻底地被排除在外,面临着缺乏养老保险的困境。
3.4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政府责任缺损
(1)制度供给不足
十七大之前,我国政府一直避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责任,总是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实现其政治、经济目标的附属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直没有被作为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2年的《基本方案》实际上只能算是一个部门文件或一个法规,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的法律效力是有限的。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层面上形成了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巨大落差。
(2)财政支持不力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要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追其重要原因是政府财政支持不力。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主要依靠农民自己,村集体给予适量的补贴,政府扶持方面形同虚设。
而大多数村集体的经济实力有限,没有提供补助的能力。
(3)监管职能履行不到位
政府监督职能履行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第一,现行管理体制不集中。
劳动保障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卫生部负责农村合作医疗、民政部负责救济、抚恤制度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部门各自为政,管理体制相当分散。
第二,在实践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时,由于多部门争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利益矛盾、挪用救灾扶贫款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相继出现。
这些问题都是由于政府监督职能履行不到位引起的。
4、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策
4.1强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制度建设
(1)资金筹集和缴费标准
国务院2009年9月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来源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为个人缴费。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个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二个部分是集体补助。
村民委员会召开民主村民会议商议敲定补助标准,政府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等等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和资助。
第三部分是政府补贴。
首先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2)资金运行模式设计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运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每个参保人都有属于自己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这个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中包括个人、集体、经济及公益组织、有条件的个人以及地方政府。
统筹方面,根据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应当先实行东部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再渐渐上升到全国范围的统筹。
(3)财务模式设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务模式上采用现收现付与积累并存的部分积累制。
这主要考虑到前部分提到的两部分人群的养老问题。
农村接近60周岁和60周岁以上的农民的养老基金来源于社会统筹账户的一部分,实行现收现付。
60周岁以上的农民直接按一定的标准期限计算派发养老金。
另外,农村接近60周岁年龄的农民且差距在十六岁之间的人群的年龄最为参保前的缴费期限,再按全部年限计算派发养老金。
若干年后社会统筹账户完成对农村接近60周岁和60周岁以上的农民补贴任务后,社会统筹账户在本质上变成公共积累账户,有利于农民收入增加和社会稳定。
4.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责任的重新定位
(1)明确政府的价值理念
价值理念会深刻影响政府责任范围和履行责任,因此,明确政府的价值理念是必要的,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个价值理念是社会保险是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要保证广大农民都能享有社会养老保险要求政府必须承担起自身责任。
第二个价值理念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效率是公平的基本前提,公平是效率的保证。
实现了效率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实现了公平才能促进社会稳定。
第三个理念是民主参与理念。
政府应该集思广益,吸纳农民的建议,组织讨论会,通过民主会议商议出的内容最为指导意见,整个过程中全面贯彻规范性和民主性。
(2)强化政府的财政责任
政府的财政支持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首要责任。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中可以发现发达国家的政府都为投保人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支持,大部分国家财政资金支持都在整个基金的三分之二以上,从而促进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而我国近年来实行分税制体制,中央财政收入保持着稳步提高的状态,政府应当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实现农村社会保障稳步进步。
因此,中央财政应当对给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财力支持,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
(3)完善政府的管理监督责任
政府必须担起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监督体系的责任,具体要做到以下一点:
第一,大力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为农村社会保障建立强大的物质基础。
第二,倡导公正理念,建设社会主义道德文明。
社会公正,人人有责。
政府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社会公正,对社会成员进行公正理念的教育,培养其公平意识,使公正公平理念深入人心。
第三,政府要履行好自己的社会整合职能。
当前,整个社会处于各种社会要素分化重组的转型期,政府的社会整合功能做得怎样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凝聚力。
4.3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进程
目前,我国仅有的两个文件办法——国务院制定的指导意见》和民政部门策划的基本方案》,前者为政策性法规,后者为实施策略,不属于法律范畴,政府与农民没有建立稳定持久的契约关系。
地方政府颁布的一些实施法案也都是在这两个文件稍加修改的基础上形成的,所以说,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有自己的法律保障,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参保对象、资金筹集、监督管理、支付运行标准、基金运营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等等内容都要加以规定,改变现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方面的随意性。
各级地方政府也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收入情况、思想状况等等,在遵循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发展特点和发展要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当中央和地方的法律条文都形成时,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会有良好的法律环境加以维护促进促进成长直至完善。
4.4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体系
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城乡经济发展差距大,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大,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真正地建立和完善,需要经历很长时间去探索实践。
09年9月以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东部地区的积极试点,政府的扶持力度很大,并采用一定的强制措施,从财政和政策上给予了很大的支持,从而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另外,在中部及西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当前应该采用家庭养老为主、个人集体社会养老为辅的形式,等欠发达地区的经济水平发展起来,农民收入增加,有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的前提下,增大个人养老、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的比例,最后过渡到社会养老为主的养老保险体系。
后记
总之,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社会进步的一个必然要求。
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较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及农民的保险意识等方面都存在诸多差异,因此建立起完善的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
因此,新农保政策将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
所以,在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时,应在总结过去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不断发现新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依据不同试点地区的实际情况不断的加以完善和健全,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普及和推广提供重要的典型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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