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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种前,应向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症、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
四、接种前,认真核对疫苗的品种,检查疫苗外观质量。
凡过期、变色、污染、发霉、有摇不散凝块或异物、无标签或标签不洁、安瓿有裂纹的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五、接种时,必须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操作,掌握好各种疫苗接种方法、部位、途径和剂量,严防接种事故的发生。
六、安瓿启开后,未用完的疫苗盖上,无菌干棉球冷藏。
活疫苗超过半小时、灭活疫苗超过1小时未用完,应将疫苗废弃。
七、接种工作完成后,必须认真填写儿童预防接种证、卡(台帐),要求书写工整,如实记录填写,内容不得漏项,卡(台帐)、证记录必须一致。
八、接种后,告知受种者或者儿童家长在接种现场观察15-30分钟,无特殊反应后方可离开,并向家长或受种者预约下次接种疫苗的种类和时间。
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处理原则
一、全身反应的处理
1、轻度反应者加强观察,一般不需任何处理,适当休息,多喝开水,注意保暖,防止继发其它反应。
2、反应严重者对症处理。
发热(T38℃)可给予小量镇痛退热药,每天2-3次,连续1-2天。
3、高热不退或伴有其它并发症者,密切观察病情,必要时请儿科会诊观察治疗。
二、局部反应的处理
1、轻度局部反应一般不需任何处理
2、较重的局部反应,可用干净的毛巾热敷,每日数次,每次10-15分钟。
卡介苗局部反应严禁热敷。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
一、根据《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指定专人负责疫苗的验收、运输、储存工作。
二、工作人员到芒市疾控中心领取疫苗时,认真核对疫苗品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温度记录,并索取疫苗生产批准文号及由药品检验机构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证明(或审核批准复印件)。
索取的证明文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以上。
三、领取疫苗后,立即返回医院将疫苗交妇产科冷藏。
三、疫苗储存时,应按品种、批号、有效期分类码放,对疫苗进、出使用情况要认真登记,做到日清月结、帐苗相符。
四、疫苗储存温度,严格遵循《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之规定,即:
乙肝疫苗、卡介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麻风减毒活疫苗、麻腮风减毒活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储存运输温度在2℃-8℃;
脊灰疫苗储存运输温度在-20℃;
其它疫苗储存运输按照说明书规定执行。
五、疫苗使用和领取时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以及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有计划地使用,避免疫苗过期浪费。
冷链工作管理制度
一、根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接种单位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冷链设备的管理。
二、建立健全冷链设备档案(包括设备的品种、数量、使用情况、设备说明书、合格证或检验单、到货通知单及验收报告书等)。
三、冰箱、速冻器要保持整洁,定期检查维护(如:
冷冻器霜厚>0.6cm,立即化霜)。
冰箱、速冻器内不得存有私人物品或与疫苗无关的物品。
四、每日上午、下午各一次,对疫苗储存温度开展监测,并认真记录。
对冷藏设施设备超出疫苗储存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
五、建立健全领发手续,冷藏包做到专人专物专用。
每次使用后,应清洗擦干后保存。
六、对不按规定使用、维护而导致冷藏设备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处理。
一、预防接种实行按日接种。
二、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云南省预防接种免疫程序》要求,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三、预防接种一律使用一次性注射器,使用时要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和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后按照一次性注射器的处理要求认真做好一次性注射器的处理。
四、及时为本科室接生的新生儿接种乙肝疫苗,建立预防接种册、证。
五、预防接种人员必须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资格证后,方可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接种时要穿戴工作衣帽、口罩,佩戴胸卡,患手部皮肤病或传染病期间不准参加接种工作。
六、凡有禁忌症的对象不予接种或暂缓接种,应做好告知;
接种时严格核对接种对象和接种疫苗,按照接种技术操作规程实施,并告诉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接种后可能出现的反应和注意事项;
接种完毕,接种对象应留在接种现场观察15-30分钟。
九、接种完成后认真清理接种器材,统计、登记疫苗的使用及废弃的数量。
按时统计上报接种情况和各种报表。
十、发生预防接种副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应立即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配合进行调查处理。
安全接种制度
一、预防接种全部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
使用的注射器必须是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具有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
二、疫苗必须是国家卫生部或国家医药管理局有批准文号的生物制品研究所(或药厂)正式生产出品,并按规定渠道供应的产品。
三、疫苗的贮存、运输、接种必须按冷链规定操作进行。
四、接种前须询问接种对象既往疫苗过敏史和目前健康状况,确认本次接种的疫苗,填写接种处方。
五、接种前核对疫苗的品名、批号、效期等。
无标签或标签不清,过失效期、安瓿破裂、变色、有凝块或异物的疫苗严禁使用。
六、接种时核对姓名、接种疫苗名称。
检查一次性注射器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在有效期内。
按照接种技术规程和疫苗说明书进行接种。
七、一次性注射器使用后将针头、针管分开放入安全盒和回收桶中。
八、接种后须观察15-30分钟后确认无接种反应后再离开,接种者在接种证上填写本次接种疫苗名称、批号。
九、疫苗安瓶开启后,未用完的疫苗应盖上消毒棉球。
活疫苗开启后半小时、灭活疫苗开启后一小时未用完应废弃。
十、一次性注射器使用后按照一次性注射器的处理要求认真做好一次性注射器的处理。
十一、每天下班前须用消毒液对接种台面消毒清洁,接种室和候诊室用紫外线灯照射30分钟以上,做好登记。
预防接种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一、应报告的预防接种副反应如下:
预防接种后:
无其它原因腋温≥38.5℃;
主诉临床症状超过24小时。
免疫接种后24小时内发生:
过敏性休克;
不伴过敏性休克的过敏反应;
持续性(3小时以上)哭闹;
晕厥;
中毒性休克综合征(TTS);
癔病或群发性癔病。
免疫接种后5天内发生:
严重局部反应;
脓毒血症;
注射部位脓肿(细菌性/无菌性)。
免疫接种后15天内发生:
惊厥(包括热性惊厥和癫痫发作);
脑病;
脑炎、脑膜炎;
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
过敏性紫癜。
免疫接种后3个月内发生:
急性弛缓性麻痹;
臂丛神经炎;
血小板减少。
卡介苗免疫接种后1-12个月发生:
淋巴结炎;
播散性卡介苗感染;
骨炎/骨髓炎。
无时间限制:
任何引起死亡、住院治疗和医生或公众认为与接种有关的其它严重或罕见的健康损害。
二、建立预防接种副反应和事故登记本,专人负责。
三、发生预防接种副反应后,应及时进行必要的处理,城镇应在6小时,农村应在12小时内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填写预防接种副反应报告卡。
四、如出现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组织器官损伤、群体性预防接种副反应或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事件时,报告人应在发现后2小时内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五、接种人员妥善保存与接种副反应有关的无证和接种资料,积极配合上级的调查,提供有关情况。
六、接种人员在进行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的疫苗的种类、作用、适应症、禁忌、副反应及其它注意事项;
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
接种后,应告知家长或监护人,受种者应留在接种现场观察15-30分钟。
如出现异常反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七、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有权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接种人员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八、预防接种必须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使用后一次性注射器和其它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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